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發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三西”地区农业建设。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三西”农业建设任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三西”农业建设任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模安排。
第三条: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综合考虑脱贫县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新疆、西藏予以倾斜支持。东部地区应结合实际将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中西部地区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各省在分配衔接资金时,要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四条:各地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省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由县级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林草局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当年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第六条: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管。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由财政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财政部 扶贫办 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 农业部 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4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财农〔2006〕356号)、《财政部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4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互联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互联网+监管”工作,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工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互联网+监管”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互联网+监管”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监管方式的总体部署和深化推进《上海市“互联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工作载体。各区农业农村委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痕迹化、采集信息标准化、检查地块数字化,切实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管控。
二、工作目标
通过应用“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移动监管及分析系统”(以下简称“沪农安系统”),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互联网+监管”工作,全面归集各类监管数据,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监管、风险预警、分析评价等子系统,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监管、信用监管等提供支撑,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水平,建立“层层负责、上下互动、边界清晰、责任明确、覆盖全市”的市、区、镇、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和加強监管、监测、执法三支队伍建设,实现监管工作痕迹化、采集信息标准化、检查地块数字化,推动实现规范监管、精准监管、联合监管。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监管检查,做到监管留痕
各区应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应用沪农安系统开展实地检查,核查生产主体所在区域位置、地块编号信息及相关农产品生产信息,实时采集监管数据、即时上传,实现对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主体情况、投入品使用情况等监管信息痕迹化管理。
(二)强化抽样监测,加强预警研判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应用沪农安系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紧密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认真排查风险点、薄弱环节和重点隐患,并充分运用抽检监测结果,加强各种检验检测数据的综合利用,深入挖掘、梳理、分析线索,找出和预警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努力把问题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监督抽查,严格行政执法
各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要加强沪农安系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中应用,强化监督抽查工作,及时上传监督抽查信息和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强制)案件“应上尽上”要求,及时规范录入案件处罚结果。加大内部监督力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
各区要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以行政村为基础的监管网格,落实村级监管责任人,包片包户、责任到人,将监管对象全部纳入网格化管理,不漏一家主体,不少一块地块。
(二)进一步推进信用档案动态管理
各区要以村级网格为基础,全面开展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户等相关生产主体的摸底、登记、造册,应用沪农安系统建立生产主体信用档案数据库,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动态管理。
(三)进一步落实告知承诺制度
各区要在3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的发放和承诺书的签订工作,要求生产主体在承诺书中如实填写本年度的生产经营区域和面积、农产品种类和品种、生产方式和范围等内容,并从农业生产信息现状图上截图标记生产地块区域信息。
(四)进一步规范监管数据采集
1.完善监管基础数据库。各区要组织做好监管、检测、执法等单位及人员信息库维护,并做到辖区生产主体底数清、情况明,建立完整的生产主体名录,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面积10亩以上的种植养殖生产主体。“二品一标”主体为绿色食品认证主体、有机农产品认证主体(包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主体以外的所有主体)、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查处,违规行为能否得到及时纠正,消灭监管漏洞,还应当结合证后监管对“二品一标”主体的信息及时进行核查更新。
2.及时录入日常巡查及“二品一标”监管信息。各区应结合网格化监管工作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对辖区所有规模化生产主体每季度开展1次巡查,还应对辖区所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每月开展1次巡查。对辖区所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主体开展1次年度检查。
3.准确录入农产品监测信息。承担市、区农产品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要通过沪农安系统及时填写农产品采样单,如实记录主体名称、样品用药、抽样地块、现场图片、检测项目等相关监测信息。采样后10日内完成对应的实验室检测工作,对应样品编号上传检测报告。每月25日完成当月检测结果汇总,上传每月检测汇总表。
4.及时录入行政执法信息
各区要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流程,保障依法履职,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等监管任务,要通过沪农安系统及时填写采样单,如实记录主体名称、样品用药、抽样地块、现场图片、检测项目等相关监测信息。执法人员要在沪农安系统中及时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更新违法主体的信用档案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互联网+监管”体系建设,成立区级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开展分类分级管理,加强动态监测、智能预警,强化信用档案管理。特别要完善村级网格化管理,落实“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要求,强化沪农安系统应用和管理。
(二)强化资金保障
各区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推进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标准化建设,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流动服务车、巡查电动车、移动监管终端、应急防护装备等设施设备。
(三)强化工作考核
“互联网+监管”工作已纳入2021年度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考核工作中,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对照《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互联网+监管”工作考核表》落实考核工作要求,确保“互联网+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深圳市“放心肉菜超市”培育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1年深圳市“放心肉菜超市”培育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我市超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我市“放心肉菜超市”持续符合相关要求,构建来源可溯、质量可靠、群众放心的食用农产品经营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根据深圳市“放心肉菜超市”考核评价要求,分阶段开展获证市级“放心肉菜超市”跟踪评价及新申报超市评审工作。对于培育良好的超市,推荐其参加广东省“放心肉菜超市”评审。对跟踪评价未达要求且整改不达标的获证超市,取消其“放心肉菜超市”资格。
二、工作对象
深圳市“放心肉菜超市”获证超市及新申报超市。
三、工作内容
深圳市“放心肉菜超市”应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肉菜来源控制、肉菜销售过程质量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工作机制、信息公示等方面符合深圳市“放心肉菜超市”考核评价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社会专业机构(以下称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按照考核评价要求开展跟踪评价及新申报评审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
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本工作方案,向“放心肉菜超市”获证及新申报企业解读考核评价工作的内容、步骤、要求等,引导超市对照考核评价要求进行自评和改进,启动“放心肉菜超市”建设工作。
(二)跟踪评价
项目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对“放心肉菜超市”获证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跟踪评价。跟踪评价考察超市是否按照《深圳市“放心肉菜超市”考核评价表》的要求持续落实。对现场发现的待改进问题,出具观察项清单,督促超市落实改进。后续的跟踪评价应重点考察前一次评价工作中列出的观察项,核查其是否整改到位。
(三)新申报超市评审
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照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安排,适时开展新申報超市的评审工作。
邀请政府监管部门、技术机构、相关社团组织等具备审查能力的专家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工作组,开展对新申报超市的考察评价。评审工作严格对照考核评价表中的所有评价点,采用现场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超市进行评价和实名打分。
(四)社会公示
项目承办单位定期将跟踪评价、评审工作情况汇总报至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放心肉菜超市”考核评价情况通报,公布符合标准的企业名单。
(五)退出机制
对于初次发现问题且在后续跟踪评价工作中仍未能改进的超市,项目承办单位应发出整改通知,督促其进行整改。
对于整改后仍不达标,跟踪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超市,项目承办单位将情况书面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复核后取消其深圳市“放心肉菜超市”证书。
五、分工要求
市市场监管局统一指导项目承办单位开展跟踪评价、评审工作,并对动员部署、帮扶指导、新申报、跟踪评价等工作进度进行督办。项目承办单位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超市应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考核评价要求进行自评自查和提升改进。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增强获证超市的荣誉感,提高市民的认同感,不断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果,增强社会影响力。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是重点,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是关键。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为促进全省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加快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强化对全省经济发展的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延伸产业链、打造供应链、提升价值链、共享利益链”为重点,以标准化生产、精深化加工、集群化发展为方向,做大做强做优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引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推动我省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
(二)主要目标。2021年,启动建设一批农产品精深加工重点项目,培育一批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打造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百强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保持在600户左右,省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到100户以上。到2025年,培育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农产品加工和食品企业,大幅度提高粮食、畜禽和特产品精深加工比重,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利用5至10年时间,推动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产值接近万亿级规模。
二、主攻方向
发挥资源优势,立足全产业链发展,依托骨干企业,着力打造十大产业集群。
(一)玉米水稻产业集群。巩固提升玉米精深加工领先地位,突出食品化、饲料化方向,提高省内自主转化能力。扩大“吉林鲜食玉米”品牌影响力,全链条挖掘增值潜力。依托“吉林大米”白金名片,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积极开发糙米、胚芽米、方便营养食品等高附加值产品,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
(二)杂粮杂豆产业集群。培育“吉林杂粮杂豆”公共品牌,积极开发粥饭、饮品、休闲食品等健康食品、保健食品,以白城、松原为核心区打造国家级杂粮杂豆生产加工基地。
(三)生猪产业集群。坚持养殖、饲料、加工、物流等全产业链引进企业和项目,加快由卖生猪向卖猪肉、卖食品转变,推进副产品精深加工。
(四)肉牛肉羊产业集群。挖掘“延边黄牛”“草原红牛”等品牌优势,巩固发展屠宰加工、熟食加工,加快推进皮革制品、生物制药等产业链延伸,提高附加值。加强肉羊特色品种选育和开发利用,提升精细分割和深加工水平,推動肉羊屠宰加工向食品产业拓展延伸。
(五)禽蛋产业集群。依托龙头企业联动发展种雏繁育、规模饲养、深度加工、冷链物流,推动由初级加工向餐桌食品、休闲食品方向发展。
(六)乳品产业集群。重点开发婴幼儿配方奶粉、奶酪、乳清粉、浓缩乳蛋白等产品,积极引进知名乳品企业入驻,打造乳品产业新高地。
(七)人参(中药材)产业集群。大力研发食品、保健食品、新型药品等产品,建设国内外知名的北药基地,加快培育人参千亿级产业。
(八)梅花鹿产业集群。突出良种繁育、全产业链开发、品牌打造和科技创新,重点打造长春市双阳区、东丰县、四平市铁东区、敦化市等产业园区,提升“吉林梅花鹿”品牌竞争力。
(九)果蔬产业集群。发挥长白山寒地蓝莓、长白山葡萄、优质蔬菜、草莓等产业优势,深度开发功能性饮料、冰酒等饮品,发展净菜加工、预制菜肴等餐桌食品,满足城市多样化、便捷化需求。
(十)林特(食用菌、林蛙、矿泉水等)产业集群。依托黑木耳、灵芝、林蛙、果仁等林特产业基础,大力发展食品、保健食品等新产品,开发矿泉水等高端饮品。积极打造以汪清、蛟河为核心的北方优质黑木耳产业基地,以靖宇、抚松、安图为核心的长白山矿泉水基地,梅河口果仁加工集散基地。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重大项目建设行动。围绕十大产业集群建设,谋划建设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业链条长、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项目。积极引进一批国内外500强企业、央企等大型企业投资我省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深化吉浙对口合作,促进吉林产品与浙江市场、吉林资源与浙江资本深度对接;加强与周边和发达地区的合作,推进双边优质资源、精深加工、物流配送等联动发展。加快白城300万吨玉米深加工、白城30万吨稻米加工、通榆400万头生猪屠宰等重点项目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畜牧局等部门和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龙头企业培育行动。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整合资源要素,与上下游企业组成战略联盟,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组建产业集团。启动农产品加工和食品百强企业评选活动。鼓励支持符合上市基本条件的成长型企业上市融资,对新上市的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农户”模式,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到“十四五”末,力争培育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企业25家,其中超百亿5家。(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畜牧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等部门和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园区创建行动。依托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三产融合示范园等园区,培育一批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发展一批农业产业强镇。加大对示范园区支持力度,促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推动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加快发展。争创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打造一流示范园区。积极推进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到“十四五”末,力争培育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20个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和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创新转型升级行动。支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开展关键技术、前沿技术攻关,强化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推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鼓励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加工企业,实行股权分红等激励措施,引导产学研协同发展。鼓励企业申报国家博士后科研实践基地。发挥中科院长春分院、吉林大学等院校优势,推进科企嫁接,搭建合作平台。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农业企业家培育计划,组建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专家顾问团。到“十四五”末,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领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200家以上。(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原料基地建设行动。引导鼓励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土地托管等方式,建设优质原料生产基地。制定水稻、玉米、大豆、人参、肉牛、奶牛等农畜产品系列标准规范,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加强玉米、北方粳稻、大豆、菌类等种质资源库建设,开展种子(种畜)育繁推攻关,设立种业发展基金。实施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设立肉牛产业基金。启动10个红松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试点,推进林草特色资源开发利用。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推进“五优联动”,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畜牧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品牌打造行动。鼓励大型企业通过收购、联营等方式与同类企业合作,加大对人参、鹿产品、食用菌、葡萄酒等品牌整合力度。持续打造吉林大米、吉林鲜食玉米、吉林杂粮杂豆、吉林长白山人参、吉林长白山黑木耳、吉林优质畜产品、吉林梅花鹿等具有国内外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吉字号”农产品品牌。到“十四五”末,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总量达到2000个,区域公用品牌达到100个,企业品牌200个,产品品牌300个。(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畜牧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和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农产品流通降本增效行动。推动人参、梅花鹿、杂粮杂豆、黑木耳等传统特色交易市场优化升级,培育特色农产品市场示范基地。谋划打造东北最大的现代化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进吉林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络建设。加快发展农产品电商和网络直播,推动企业与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合作,探索建设“吉字号”农产品品牌专区。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和“快递下乡工程”,建设覆盖县、乡、村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在县(市)建成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建成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省畜牧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和整合统筹力度。统筹中央、省级现有政策和涉农资金,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项目建设。设立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支持十大产业集群项目建设,重点用于解决生产、加工、流通方面的薄弱环节。发挥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发起设立支持以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为重点的产业发展子基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各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将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农产品初加工等产业融合项目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况下,根据市场化原则,鼓励金融机构对纳入财政政策扶持范围的企业和项目予以优先扶持。综合运用再贷款、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来源。采取担保费用补助、业务奖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实现农业大县农业政策性信贷担保全覆盖。探索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省级财政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中安排一部分特色农业保险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市县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畜牧局、吉林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在落实植物油、乳制品、酒及酒精等农产品全国统一核定扣除标准基础上,对我省13个行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政策。2021-2022年,将6个乡村振兴新动能培育试验区农产品加工企业缴纳增值税省级分享增量部分奖补政策扩大至前10名产粮大县。(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用地计划保障。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鼓励企业参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利用增减挂钩政策获得建设用地。对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过程中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生产设施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按有关规定在乡镇政府备案。鼓励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空心村治理和美丽乡村建设,整合利用农村零星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和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办电用电成本。对县域(镇村)的农产品加工业(食品加工)、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等用电给予适当补贴。降低设在县域(镇村)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园、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省级及以上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符合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条件的市级农业产业园和农村小微企业办电成本。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支持采取电力市场交易等方式,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加大对公主岭市、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梨树县、扶余市等6个乡村振兴新动能培育试验区电网建设改造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大招商活动。强化省市县联动,完善支持政策、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凝聚招商引资合力。引进一批大企业投资我省。借助各类经贸对接交流活动平台,加大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项目引进力度。持续推出“双500”重点项目,推动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发挥“12312”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热线、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联席会议作用,为外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强化全省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筹作用,完善相关机制,促进项目履约落地。(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等部门和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发展环境。农产品加工和食品企业引进紧缺型和创新创业型人才,按有关政策规定,在薪酬待遇、安家补贴、子女教育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内创办的农产品加工和食品企业、科研成果在省内转化落地的项目,通过省级创新创业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每个项目按规定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的定向股权投资。对落户省内的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重点项目涉及的审批手续,除国家明确规定确需投资方自行办理外,属于省级及以下权限范围内的相关手续,由项目所在地代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吉林省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围绕十大产业集群,按照“一个牵头部门、一位负责同志、一套工作专班”模式,由牵头部门领导担任产业集群群长,相关部门配合,制定各产业集群工作推进方案,推动任务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协调、统筹调度等日常工作。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发展合力。各市(州)、县(市)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为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发展提供保障。(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考核机制。研究制定考核辦法,将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发展情况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产品加工业评比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百强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形成竞相发展的良好态势。(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统计调查监测工作。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法制度和部门职责,各级相关部门要做好统计调查监测工作,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升规入统。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完善工作制度,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监测和统计分析体系,全面准确反映各产业集群生产、加工、物流、营销、服务等全产业链价值。各市(州)、县(市)要认真做好基础数据录入、汇总等工作,全面客观反映行业发展状况。(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和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服务会员等方面的作用,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吸纳就业等责任。选树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地要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典型企业和园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和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