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金增 赵越
加油充值卡是用来给汽车加油的储值卡,因使用便利,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同。然而,这项便利,却也让某些不法分子觉得其中有利可图。
2020年8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认定中石化公司山东分公司财务资产处员工郝明海以修改加油充值卡,虚增卡值,再打折卖给“黄牛”的方式非法获利近900万元,以盗窃罪判处郝明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中石化公司经济损失26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郝明海提出上诉。11月27日,济南市中级法院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学毕业的郝明海是中石化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财务资产处的一名职员,负责资金管理、客户往来管理等工作。该公司的加油充值卡系统委托济南某联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济南某联公司)开发成功后,公司的财务、零售、信息三个业务部门都在营销。作为一名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郝明海和某联公司的工程师沟通频繁,因此他掌握许多加油充值卡系统业务培训资源和信息。
在2017年上半年,郝明海被调去做加油充值卡的核算管理和成品油的进货采购业务。在学习业务及与工程师交流的过程中,郝明海偶然了解到该系统有一个“特殊调整”功能,设立这个“特殊调整”的初衷是因为在给充值卡充值或者充值卡使用的过程中,有的充值卡因没有写进金额导致无法使用,有的充值卡在购物时顾客对油品不满意要求退货,这时候要求将金额重新写进充值卡,是为了实现将充值卡的数额进行修改。这个功能是某联公司提供的标准化操作,而据郝明海了解,在山东分公司这些年始终未用过这个功能。
2017年9月,郝明海又无意中了解到系统许多网点(各地的加油站)的管理员用户的初始密码没有改,他就顺手试了一下,发现大部分网点号都能进入系统,于是他选了一家网点点击进入系统后,点击新增加了一个新用户,用户名叫admin1,再给它配置权限,全选所有的功能,这样就能实现所谓的“特殊调整”功能。然后,再用新用户admin1登录,进入系统后,他找了一张已经用完了的充值卡号,输入卡号,充了2000元,随即退出。同时,为防止被别人发现,他又把admin1注销了。
“这样网点的管理员就无法发现有人登录,再说第一次我就是想试一试,觉得不一定能成功,就想等段时间看看有没有问题,会不会被发现。” 郝明海案发后交代。
过了一段时间,郝明海的行为没有被人发现,胆子就大了,便登录了某联公司的山东加油充值卡自助充值平台,输入上次增加了余额的充值卡卡号,发现充值卡里的确增加了2000元,并且也能充到加油卡里。随后,他便用这张加油卡给自己的车加油,还用这张卡在加油站的“便利店”里购买了香米和矿泉水等,成功消费。
有了一次的成功,郝明海觉得这是个“好机会”。
“我是做财务的,知道财务只统计网点的售卖和消费,这种‘特殊调整报表上反映不出来,也即不会有人发现。所以我就想通过这种方式多弄点钱。”郝明海案发后交代。
( 攝影/ 方圆记者 张哲)
于是,郝明海使用不同的网点号,通过原始密码登录不同的网点,新建admin1账号,增加“特殊调整”,再使用新建立的admin1登录网点,从交易流水里选择消费完毕的充值卡号进行充值,充值完毕后注销admin1,然后到自助充值平台将资金充值到加油卡里。一段时间后,依旧没有被发现,郝明海的胆子越来越大。隔几天他就操作一次大额充值,每次从几万元到十万元,最多时甚至能充12万元。他将这些加油卡通过中间人(另案处理)以面值的92折至96折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黄牛”(另案处理),后期甚至直接用“黄牛”提供的卡号来充值,赚了不少钱。
2018年6月,中石化公司山东分公司信息管理处接到省公司某零售中心的反映,称该公司预付卡系统资金核对中发现了资金异常,有账户资金被人为提升,导致该公司的资金和具体账目不匹配。
次日,该公司迅速联系济南某联公司,双方一起核对账目,查找漏洞。经过梳理系统数据,业务人员发现第一笔异常额度调整出现在2017年9月12日,东营的某加油站管理员账户admin通过新建了一个admin1账户,把预付费卡的额度调整到了4万元,后来他们又陆陆续续的发现系统中有省内10个地市的15个发卡点的部分预付费卡的额度出了被提升的情况,累计修改金颜为1900万余元。
发现该情况后,该公司紧急冻结了这些预付费卡,冻结金额大约700万余元,剩余的资金先前已通过某联支付网上平台冲入了112张加油卡中,共计1190万余元。公司业务人员继续追查这些加油卡的消费记录,发现自2017年9月12日以来,这些加油卡在安徽、广西两省的18个站点和山东的5个地市的58个站点有消费记录,消费方式主要是在加油、购物,且加油卡上的款项几乎消费完毕,总共还剩40万元左右。至案发时,该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1190万余元。
2018年9月26日,济南市历下公安分局以郝明海涉嫌盗窃罪移送历下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8月23日,历下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确认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郝明海曾先后179次修改113张充值卡,修改金额为1900万余元,其中充入加油卡中的金额为1190万余元,加油卡出售后被消费的总额为1150万余元。案发后,追回赃款880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就郝明海及辩护人关于其行为不属于盗窃行为,而是职务侵占行为的辩解作出说明,郝明海的工作职责中没有权限可以修改加油卡的充值金额,其是通过了解该系统的功能,尝试用不同网点的用户名和猜测使用原始登录密码方式进入系统、建新账户、设置新密码。郝明海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不属于利用工作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故该辩解不成立,法院也未予支持。历下区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郝明海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盗窃数额应以对中石化造成的实际损失额确定,因其充值后对外出售的加油卡最终被消费的总额才是中石化的实际损失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