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绿色协调发展机制研究

2021-05-14 03:22:12陈文晖
中国生态文明 2021年2期
关键词:经济带长江流域

□ 陈文晖

(陈文晖,北京服装学院中国时尚研究院研究员)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要实现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必须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

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关键在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正确把握好几个关系。一是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全面做好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二是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探索协同推进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新路子;三是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的关系,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四是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的关系,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五是自身发展和协同发展的关系,努力将长江经济带打造成为有机融合的高效经济体。

建设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就要通过长江这条主“线”和长江流域这个重点“面”,坚持流域本位,贯彻流域尺度,高举“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旗帜。也就是要以流域整体的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适应流域视角下产业在地区间分工、联系、转移和不断升级,培植流域共赢、生态环境兼容的可持续绿色发展新动能。表现在实施层面,就是要依托核心机构,建立基础机制,统筹流域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统筹流域内各地区,统筹部门分工协作。

对此,我们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

一、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首先,以规划协同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形成以生态环境关键指标作为前提条件,生态环境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高度协同的规划制度和规划组织体系。

其次,建立激励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绩考核制度。由中央对流域各省市的生态环境(特别是省际界面的水环境质量)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省市主要负责人一票否决。

第三,适时推进生态环境资源价值的市场定价和交换,推动排污权交易。排污指标同土地利用指标一样,可以在流域内各省市间调剂交易。由中央财政根据交易结果进行资金结算,逐步发展绿色国民经济账户。

二、协调局部(特定)问题应对与整体生态环境保护

一是形成基于长江流域整体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的基础性指标体系和环境标准体系。

二是制定全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并实施相应监管行动。

三是依托河长制的地域责任管理,由中央有关部门协同各级(各地)政府加强水资源流域管理,进一步强化各级支流流域的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管理,及时处理各种局部性问题。

四是建立流域各省市间的生态环境联席会议机制,会议可以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地点在各省市轮换。

三、平衡长江流域地区间生态环境利益

一是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改革成果,构建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构建水资源、碳排放等环境资源的全流域统一市场,逐步建立主要水污染物的地区间交易机制。

二是建立水环境容量限制下流域内产业梯度转移的生态环境影响审查评估机制,针对上中下游不同省市,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关键指标的规划目标,并依托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环保检查制度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四、加强流域内各省市间的经济社会的互联互通

一是依托“新基建”的大规模开展,在流域内部构建发达的水路、公路、铁路(高铁)、航空网络。

二是着眼于上中下游区域(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梯度差异,建设地区间经济合作发展会商平台,不断强化流域内部各经济区域之间的联系和协调。

三是加强学术文化交流,举办各种形式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论坛,及时研讨流域绿色发展公共议题,深化流域共同体认识和绿色发展理念。

五、协同相关政府部门高效履职

一是强化“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的中枢地位,发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

二是协同推进中央各相关部门的高效履职,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统领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三是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想,在长江流域各个空间规划层次上,针对具体生态要素逐步推进落实部门分工和协调机制。

四是依托长江水利委员会及各级地方政府,明确各地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形成强有力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建成横向和纵向密切联系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联防联控机制。

六、协同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一是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实施综合规划过程中,应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渗透,以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发展的前提条件。

二是负责山水林田湖草各领域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自然资源、水利、农业、林业部门等,应强化其专业领域规划职能并与发改、环保部门增强衔接。

三是构建科学规划体系,依托流域管理各主体(部门)和协商机制,抓紧研究完善规划空间单元划分体系的衔接统一,规划制定、审查、实施中的组织协调程序,规划的优先顺序,技术方法规范等具体工作。

四是整合主体功能区、水功能区和环境保护区划等空间规划体系,制定统一的不同层次的保护和开发的功能区体系。

五是严格执行规划,强化规划执法。坚持“以水定城”,突出水生态环境容量限制的因素,执行岸线利用规划,逐步消除高污染企业密集布局于岸线所带来的生态环境风险。

七、协同推进《长江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体系

在《长江保护法》基础上延伸相关领域立法,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细化下位法的规章体系,加大地方立法力度,形成各级区域多层次、融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综合管理和专业管理的有机统一制度体系。依法赋予流域各管理主体职能和权力,搭建区域参与协调组织架构和运作平台,细化规划程序,强化部门职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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