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婷婷
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过了三次修正:1988年第一次修正,明确了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2004年第二次修正,明确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三次修正,于2019年8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实施,共修改了四十余处,其中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主要做了三方面的修改:
一是首次界定了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的六种情形,如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
二是对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转用审批,国务院下放了审批权,并删去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三是对国家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做了重大调整,将原来的“先征地,后补偿”调整为“先补偿,后征地”,提出了必须完成“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地告知、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前期工作后,才可申请征收土地,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并强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020年3月5日上海市发布了《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2020年8月20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本市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试行)》(沪规划资源规〔2020〕14号),结合上海实际,细化并明确了上海市新的房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
1.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公告期不少于10日。
2.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现状调查并选定评估单位。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3.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拟订及公示三个补偿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公告期不少于30日。
4.多数被征地对象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三个补偿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支付协议。区自然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7.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区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8.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9.区自然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生效的补偿费用支付协议、补偿协议执行。
10.对达不成房屋补偿协议的,进入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流程。
上海市原有的房地征收政策,主要依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与之相比,新的征收程序主要作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将签订补偿协议的程序前置。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且要求“未签订协议数少于等于总协议数的20%或者不满10户”,才能申请农转用征收土地。由此将征收的主要矛盾提前暴露,从而保障征地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体现了征收的公共利益导向和公平性要求。
二是扩大了公告范围。从原来的两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扩大到了三方案公告,即增加了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要求,从而进一步提升了征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是增加了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必要环节。尽管很多地方已经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了征收环节,但从法律角度给予正名还属首次,而且在征收土地前进行,可见社会稳定已经成为征收开展的前提条件。
在原《土地管理法》下,上海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地征收主要存在两种路径。
一种为法定征收路径,即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征收政策的规定程序,开展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如普陀区红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目于2015年9月发布拟征地告知书,正式启动法定征收工作,共涉及征收“集土”产权户243户,在两个月签约期内共签约236户,余下7户进入责令交地程序,2017年完成征收,历时2年。
另一种路径为“先协议置换,后征收土地”,即在启动法定征收程序之前,由镇政府制定协议置换补偿方案,并由镇征收公司与被征收农民、企业签订协议置换补偿协议,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协议置换,待农户、企业完成搬迁后,再对集体土地以及协议置换剩余房屋实施征收。
如宝山区庙行镇康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由于项目处于外环线内,在原《土地管理法》下,其征收及农转用需按批次报国务院审批。为加快征收速度,该项目在办理法定征收手续的同时,对房屋进行了协议置换,采用并联推动的方式,加快了征收整体进度。
另如嘉定区地铁十四号线动迁项目,由于房源建设进度滞后,无法达到启动法定征收要求的期房条件。为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沿用嘉定区传统的征收做法,也采用了先对地上房屋进行协议置换,再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路径。
总体来说,协议置换的程序性要求相对较低,可以与法定征收并联推进,从而大大缩短了征收周期,有效地推动了上海郊区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由于协议置换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置换过程一般也不公开,导致了置换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甚至出现了一些利益输送和寻租行为。另外,由于协议置换仅仅是民事行为,对于征收中的“钉子户”并没有强制措施,从而产生了一些遗留问题无法解决。
从流程上来看,新的法定征收程序似乎与“先协议置换,后征收土地”的路径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将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环节进行了前置,但两者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一是征收主体不同。法定征收的实施主体是区规划资源局,签约主体是区征收事务机构,是一种行政行为。协议置换的实施主体是镇政府,签约主体是镇征收公司,是一种民事行为。
二是征收程序不同。协议置换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环节较为简单,一般以召开征收动员大会为起点,主要包含补偿申请、评估答疑、协议签约、补偿安置和房屋移交等环节;而法定征收则以发布拟征地告知书为起点,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包含调查登记、方案公示、签订补偿协议、征地报批、发布征地公告、执行补偿协议等多个环节,环环相扣,程序性要求比较高。
三是征收要求不同。协议置换为民事行为,在安置房源、补偿标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比较宽松,只要你情我愿,一切都可以商量;法定征收为政府行为,有一整套完备的配套政策,强调公开、公平、公正,需充分保障被征收农户的知情权、异议权和听证权,如安置房源需达到期房条件、补偿方案需公示等。
自新的《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上海各区也相继出台了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尝试按照新的程序要求开展征收工作,但新的征收程序仍存在征收要求高、审批程序多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应积极探索新《土地管理法》下的征收路径,因地制宜地选择符合当地需求的征收方式。对于征收条件成熟的项目,应一步到位,以区规划资源局为实施主体,组织有关政府部门,按照新的法定征收程序,开展具体征收工作。
对于一些征收意愿强烈但征收条件不够成熟的项目,如安置房源未达到期房条件,可仍采用“先协议置换,后征收土地”方式,由镇政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在保障“公平、公开、公正”和“公共利益导向”的前提下,对被征收房屋先行实施协议置换,满足农民改善生活条件的迫切需求,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设要求。
从上海多年的征收实践来看,协议置换可加快征收进度,但操作不够规范透明,法定征收可实现公平公正,但程序过于冗长。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下,如何扬长避短,发挥协议置换和法定征收的各自优势,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本市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试行)》(沪规划资源规〔2020〕14号)中明确了“前期已经协议置换的,在区人民政府如实说明后,可以纳入基数计算”,从而在政策层面,为协议置换与法定征收的衔接提供了可能性。
关于协议置换与法定征收的衔接条件,本市的政策文件仍尚未明示,但国家实施征收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因此,协议置换与法定征收相衔接的要点,仍在于其能否保障公共利益,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1.“公开、公平、公正”的补偿方案。征收过程中最大的难题是制定协议置换补偿方案,既需要合法合规,又要兼顾地方习惯,做好横向(与周边区域)平衡和纵向(与历史项目)平衡,让被征收农户感觉到公平公正。
以往协议置换中最为人诟病的不公平之处,是补偿方案的弹性较大,在不公开的情况下,往往是“老实人吃亏”。所谓“人不患寡而患不均”,通过公开透明的操作,不让“老实人吃亏”,是公平公正的最佳体现。这就要求制定方案时,在保证补偿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减少暗箱操作和人为干扰,要将“弹性空间”通过公开透明的奖励费方式予以明示,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此外,补偿方案和补偿结果,都应向被征收对象公开公示,发挥群众间的互相监督作用,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异议权,使农民感受到征收的公平公正,减少不公平感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2.规范合理的征收工作程序。为了能够与新的征收程序相衔接,必须进一步规范协议置换的工作流程,具体应包含以下8个主要步骤:(1)由镇政府统一召开协议征收启动会,并将此作为人口、面积认定和评估的时点;(2)按照征收标准,进行两清调查和人口面积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3)编制协议置换房屋补偿方案,并将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示;(4)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偿方案上报区征收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审批;(5)补偿方案备案通过后,按照征收程序选择评估机构,开展房屋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6)完成评估后,由镇征收公司与被征收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居住和非居房屋的《协议置换补偿协议》;(7)当协议置换签约比例达到80%后,补偿协议生效,开始实施补偿和搬迁腾地;(8)启动法定征收程序,若有个别达不成协议的,最终进入争议协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