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一鸣, 李恒全
(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亩制是先秦秦汉经济史研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但由于史料缺乏,当前研究仅限于对极少传世文献的解读。1979年在青川出土的秦国《更修为田律》推动了先秦秦汉亩制问题的研究,并由此产生了一批值得关注的成果。于豪亮主要对阡陌、封等田间形制进行了释读;李学勤则梳理了周与秦商鞅变法时亩制的变化,又对阡陌的设置及封埒的消亡进行了探析(1)代表释文有于豪亮《释青川秦墓木牍》,《文物》1982年第1期;李昭和《青川出土木牍文字简考》,《文物》1982年第1期;李学勤《青川郝家坪木牍研究》,《文物》1982年第10期;杨宽《释青川郝家坪木牍研究》,《文物》1982年第7期。。随着张家山汉简的公布,亩制问题受到了学界的高度重视(2)参见胡平生《青川秦墓牍“为田律”所反映的田亩制度》,《文史》第19辑;杨际平《再谈汉代的亩制、亩产——与吴慧先生商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2期;晋文《张家山汉简中的田制等问题》,《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李零《论秦田阡陌制度的复原及形成线索》,《中华文史论丛》1987年第1期;臧知非《简牍所见秦和汉初田亩制度的几个问题——以阡陌封埒的演变为核心》,《人文杂志》2016年第12期。。胡平生引阜阳汉简提出“卅步为一则”,进一步证实了秦240步为一亩的制度;晋文指出汉初存在大小亩并行的情况,且当时有两种计算亩制的方法,一为毛算即粗略估算,另为实际核算。这些丰硕成果为先秦秦汉亩制研究提供了坚实基础。
近年来,虽然岳麓书院藏秦简、张家山汉简等一系列简牍的出土,为研究先秦秦汉亩制问题提供了新的材料,但先秦秦汉亩制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如,先秦至秦汉的亩积究竟是怎样演变的,田亩制度在此期间有何变化,国家是如何推行这种亩制的,亩制的演变对国家和百姓有何影响等。笔者拟就这些问题作进一步探究。
亩制是中国古代田地最主要的计量单位。从文献材料看,“亩”作为计量单位,最早出现于黄帝时期。《文献通考》曰:“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1]《说文解字》对“亩”字的解释为:“亩,六尺为步,步百为亩。”可以看出,涉及亩制的因素有尺制和步制。亩积的大小由尺制、步制和亩制三个因素决定。“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2]1119这说明,西周时期的一亩为一步乘一百步的长方形地块,一步为六尺。西周关于“尺”的记载见于《说文》。《说文·尺步》曰:“中妇人手长八寸,谓之咫,周尺也。”《说文·夫部》亦曰:“夫,丈夫也。周制八寸为尺,十尺为丈。”但《礼记·王制》中有不同的记载:“‘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六尺四寸为步。’郑玄注曰:‘周尺之数未详闻也,按《礼制》,周犹以十寸为尺。该六国时多变乱法度,或言周尺八寸,则步更为八八六十四寸。’”[3]根据以上记载可知,周尺有大尺、小尺之分,大尺为十寸,小尺为八寸。
吴慧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度量衡》一文中提到,“在周代,尺已有大尺小尺之分,并且有其地区性:以大尺而论,较长的百粒黑黍横排的尺(长24.36厘米)早先起于晋国等夏民族的旧地,其后用于周鲁地区;较短的百粒红黍横排的尺(长23.1厘米)行于中原地区,到战国时这种稍短的红黍尺通行范围更见扩大,黍尺(黑黍尺)终于被后者所取代”[4]。由此可知,西周大尺的长度约为24.36厘米,小尺的长度约为23.1厘米。
综上,周时大小尺并行,六尺为步,一小步为23.1×6,即约为139厘米,一大步为24.36×6,即约146厘米。西周时期的亩制虽然是固定的,但由于尺制存在大小之分,导致大小亩的并行。一小亩的面积为13 900×139,即1 932 100平方厘米,合193.21平方米;一大亩的面积为14 600×146,即2 131 600平方厘米,合213.16平方米。这种大小亩制并行容易导致亩积标准不同,在实践中易产生混乱。
春秋战国时,各国争相变革亩制,记载较为明确的有晋、齐、秦三国。其中,亩制改革力度最大者当为秦国。公元前361年商鞅变法后,秦确立了以240步为亩的亩制。青川木牍记载了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的亩制情况:
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彊(疆)畔,及癹(发)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5]
据胡平生先生对青川木牍的解读,“则”为计量单位,一则等于30步[6]。据此可推算秦国的亩制为240步一亩。步制自商鞅变法之后有“五尺为步”“六尺为步”两种说法:
今卫鞅内刻刀锯之刑,外深鈇钺之诛,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其去霸王之佐亦远矣。[7]2238
鞅献三数,内一,开通阡陌,以五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8]
笔者认为,秦自商鞅变法之后推行“五尺为步”的步制,较为符合历史实际,其理由如下:
其一,秦国地处西部地区,铁犁牛耕还处在推广阶段,技术并不成熟完备,若实行六尺为步的步制,可能会导致土地浪费;其二,秦商鞅变法的目的在于改革周制。因此,秦在改革亩制时对步制、尺制同时进行变革是合情合理的。“步制”作为度量制度仅用于对土地面积的测算,若只改亩制而不改步制和尺制,会导致秦国出现一亩二制的分歧,不利于统一推行。
1986年,在甘肃天水放马滩出土的一枚木质方条被确定为测量长度的度器,据此推算可得秦国的一尺为24厘米[9]。但由于木质度器随着年代变迁会腐化等原因,后根据出土的商鞅方升测量得出秦尺为23.1厘米。因方升是当时的标准度量器具,且青铜制品不易发生质变,所以此数据更加可信[10]。这说明,秦在商鞅变法后废弃了西周的大尺制,继承了西周的小尺制。
秦国实行240步为一亩的亩制、五尺一步的步制和23.1厘米为一尺的尺制。一亩的面积约为(23.1×5)×240×(23.1×5),即3 201 660平方厘米,合320.17平方米,比西周时期扩大了很多。这种变革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使生产者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且有助于减轻赋税。
春秋战国时期的其他诸侯国也不断进行亩制的改革。如银雀山汉简记载了晋国对亩制的改革。
吴王问孙子曰:“六将军分守晋国之地,孰先亡?孰固成?”孙子曰:“范、中行是(氏)先亡。”……孙子曰:“可。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婉(畹),以百六十步为畛,而伍税之。其□田陕(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智是(氏)制田,以九十步为婉(畹),以百八十步为畛,其□田陕(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范、中行是(氏)次。韩、巍(魏)置田,以百步为婉(畹),二百步为畛,而伍税[之]。其□田陕(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智是(氏)次。赵是(氏)制田,以百廿步为婉(畹),以二百卌步为畛,公无税焉。公家贫,其置士少,主佥(敛)臣收,以御富民。故曰固国,晋国归焉。”吴王曰:“善!王者之道,□□厚爱其民者也。”[11]30-31
晋国六地的亩制分别以160步、180步、200步、240步为亩,其中亩积最小者为范、中行氏,但其160的亩制也已突破了周时“步百为亩”的亩制。银雀山汉简也记载了齐国的亩制情况:
从此条记载可知,齐国每人最多拥有24大亩土地,最少拥有9大亩,平均每人分得土地14大亩便可保障生活。战国时期的家庭结构一般为五口之家,如《汉书·食货志》载李悝语,“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2]1125。由此可见,每户分得的土地数量也不相同,一家最多分得125大亩土地,最少分得45大亩土地。
……岁收:中田小亩亩廿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大(太)上与大(太)下相復(覆)以为衒(率)。[11]146
此条材料表明,在正常年景,中田每小亩产量为20斗,上田每小亩产量为27斗,下田每小亩产量为13斗。
卒岁田入少入五十斗者,□之。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入三百斗者,黥刑以为公人。[11]146
这条材料记录了对少交田租者的惩处措施,分别为少交50斗者、100斗者、200斗者、300斗者,其处罚措施各有不同。少交300斗者,处以黥刑并罚为公人,是最重的处罚。由此可以推断,齐国农民每户每年所交纳的田租一般为300斗。按照战国时期的“什一之税”的田租率,可知齐国农户每年所产粮食一般为300石。根据上文所述,齐国农户可拥有的土地分别为上田111小亩(300石/27)、中田150小亩(300石/20)、下田230小亩(300石/13)。
齐国的亩制虽为大亩、小亩并行,但在田租征收时是以“步百为亩”的小亩进行计算的。由此可以推测,小亩制在齐国仍为主流。
可见,春秋战国时期,各国亩制的改革虽然较为混乱,但扩大人均耕地面积是趋势。战国初期,李悝在魏国进行变法,其中一条是“尽地力之教”,应当是为进一步扩大亩制,提高人均土地面积,促进耕地利用率的提升,以满足争霸的经济需求。
秦自商鞅变法起便开始实行以240步为一亩的亩制。除传世文献所载外,在出土简牍中也有颇多记载:
广百廿步,从(纵)百步,成田五十亩。
税田千步,廿步一斗,租五石。[12]
经考证,北大秦简的时间下限为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通过简单的数学计算120×100÷50,可知当时的亩制为240步一亩。
为积二千五百五十步,除田十亩,田多百五十步,其欲减田,耤令十三[步一]斗,今禾美,租轻田步,欲减田,令十一步一斗,即以十步乘十亩,租二石者,积二千二百步,田少二百步。[13]54
此条材料表明,土地总面积为2 550平方步,按照240步为一亩的亩制计算,则为10亩余150平方步。
里田述(术)曰: 里乘里,(里)也,因而参之,有(又)参五之,为田三顷七十五亩。[13]66
此简记载的是秦朝平方里、亩、顷的单位换算方法,其换算方法与《春秋谷梁传》中所载相同:“古者,三百步一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14]由此计算可得,一平方里为90 000平方步,除以240步正好等于375亩。换算成顷,就是3.75顷。
田广五分步四,启从(纵)三百步,成田一亩,以少广求之。[13]125
关于秦施行的亩制,在出土简牍中还有诸多记载,在此不一一列举。可知,秦统一后,继续施行以240步为一亩的亩制。
关于秦统一后亩制的记载虽然较多,但关于步制的记载却较为稀少。据《史记》记载,秦统一后尚水德,“水,北方,黑,终数六,故以六寸为符,六尺为步”[7]238。据此可知,秦步制以六尺为步。
学界根据考古资料对秦代容量的测量发现,秦代容量单位与商鞅变法时期的容量单位基本一致。结合战国时期秦国长度单位的设置,笔者推测,秦在统一后仍延续了战国时期一尺为23.1厘米的尺制,并在全国加以推广。因此,秦统一后一亩的面积为(23.1×6)×240×(23.1×6),即4 610 390平方厘米,合461.04平方米。
与秦代相比,有关汉代亩制的文献记载较为丰富。
里田术(術)曰: 里乘里,里也,广、从(纵)各一里,即直(置)一因而三之,有(又)三五之,即为田三顷七十五亩。其广从(纵)不等者,先以里相乘,已乃因而三之,有(又)三五之,乃成。今有广二百廿里,从(纵)三百五十里,为田廿八万八千七百五十顷。直(置)提封以此为之。[15]157
根据300步为一里的标准,此简所反映的汉代亩制也为240步一亩。
田广一步,袤二百四十步,为畛,亩二畛, 一佰(陌)道;百亩为顷,十顷一千(阡)道,道广二丈。恒以秋七月除千(阡)佰(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乡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败不可行者,罚其啬夫、吏主者黄金各二两。[15]42
此条汉简的内容与青川木牍所载类似,均为240步一亩的田制,但在田间设置上,汉代较秦减少了封、埒等田界的设置。田间设置的变化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传世文献中也有关于汉代亩制的记载:
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用耦犁,二牛三人,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善者倍之。[2]1139
对此条文献,邓展注曰,“九夫为井,三夫为屋夫百亩,于古为十二顷。古者百步为亩,汉时二百四十步为亩,古千二百亩,则得今五顷”[2]1140。古时12顷与汉时五顷亩积相同,即汉时五顷为120 000平方步,一亩等于240步。《盐铁论》中也有记载:“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16]
关于汉代的步制可由汉代农田规划推算得出。西汉氾胜之推行的区种法规定:“以亩为率,令一亩之地,长十八丈,广四丈八尺。当横分十八丈作十五町;町间,分十四道,以通人行。道,广一尺五寸;町,皆广一丈五寸,长四丈八尺。”[17]区种法下的土地一亩长18丈,宽四丈八尺。据汉制,一丈为10尺,可得一亩地面积为8 640平方尺。再根据汉代亩制,除以240步,正好可得汉代施行的“六尺一步”步制。
在尺制方面,西汉延续了秦的尺度单位,这一点在出土的西汉尺子上得以体现。1973年,甘肃金塔县汉代肩水金关遗址出土两把西汉尺,竹尺长23.6厘米,另一把木尺经测定每尺长为23.2厘米[18]。1979年,江苏省邗江县出土一把骨尺,出土时残长16.6厘米,经测定每寸约为2.3厘米,一尺应合23厘米[19]。根据西汉出土尺制可见,西汉时期仍延续了秦的长度单位,其一尺的长度仍为23.1厘米。
据此可知,西汉亩制延续了秦一亩为461.04平方米的标准。根据上文的讨论,可得出表1。
表1 先秦、秦汉亩积对照表
综上所述,先秦秦汉时期的亩制、步制变化大致为:西周时期的井田制是“六尺为步,步百为亩”;春秋战国时期各国亩制不同,秦国在商鞅变法后为“五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秦统一后至两汉时期为“六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西周时期有大小尺之分,商鞅变法后,废弃了西周的大尺制,继承了西周的小尺制并一直沿用至汉代。
关于农民的经济状况问题,历来为史学界所关注。通常认为,在秦汉时期,除了西汉初期,农民的经济状况均不容乐观。特别是在秦代,秦的灭亡正是由政府横征暴敛、农民经济生活压力大造成的。随着简牍材料的出土,较为真实的状况逐渐展现在我们眼前。所谓农民的历史经济状况问题,是小农经济下关乎农民生存的问题,一方面是收入问题,另一方面是支出问题。这与田税的征收制度有关,也与亩制有关。有关秦汉田租征收制度,学界已有较多研究(3)参见高敏《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第59-65页;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56-57页;杨振红《从新出简牍看秦汉时期的田租征收》,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3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31-342页;肖灿《从〈数〉的“舆(與)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于振波《秦简所见田租的征收》,《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黄今言《汉代田租征课中的若干问题考察》,《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2期;刘华祝《关于两汉的地租与地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4期。。而对农民的经济状况与亩制的关系研究,学界探讨则较少。新出的里耶秦简有:
迁陵卅五年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顷□□
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
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
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
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
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
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20]
从此条简文看,秦始皇三十五年,秦迁陵县一亩地的产量平均为一石五,应纳税的土地总面积为5 295亩,而“税田”面积为451亩。税田面积约占应纳税土地总面积的8.5%,还不到10%(4)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税田”面积不到应纳税土地总面积的10%,是因为存在部分土地免税的情况,正常情况下,秦的田租率是10%。参见李恒全《从新出简牍看秦田租的征收方式》,《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2期。。因此,可推断在迁陵地区,秦的田租征收并不算重,远未达到传世文献所载的“泰半之赋”。
提封三万五千五百六顷廿七亩
其七千七百九十八顷六十六亩邑居不可貇(垦)
八千一百廿四顷卌二亩奇卅二步群居不可貇(垦)
千七百卅九顷□亩奇廿步县官波湖溪十三区
可貇(垦)不貇(垦)田六千卌顷九十八亩奇六十八步
貇(垦)田万一千七百七十五顷卌一亩
它作务田廿三顷九十六亩
凡貇(垦)田万一千七百九十九顷卅七亩半
其七千一百九十一顷六十亩租六万一千九百五十三石八斗二升菑害
定当收田四千六百七顷七十亩租三万六千七百廿三石七升[21]
此材料为山东青岛土山屯出土的简牍。根据考证,其年代大约在西汉晚期,所载内容为当地的土地开垦和征收田租的账簿。当地垦田面积加作务田面积为11 799.375顷;其中7 000多顷遭受了灾害,最终确定应纳税面积为4607.7顷,应当征收36 723.7石的田税。由此可知,遭受自然灾害的土地是不用纳税的。在此条材料中,实际纳税田在应纳税田中约占39%,其田租为每亩7.97升。
秦汉时期的田租是按实际产量的一定比率征收的,其方法是从应纳税的垦田面积中按税率先计算出“税田”的面积,“税田”的产量就是总土地面积应交纳的田租[22]。在此情况下,农户的土地越多,政府征收的田税就越多,农户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多。因此,农户愿意耕种更多的土地,政府也愿意让农民扩大垦田面积。将100步的小亩扩大到240步的大亩,有以下几点好处:
第一,可以将耕地划分成小块,合理规划种植作物种类,使其利用效率最大化;第二,对土地的计量都以亩为单位,亩积越大,农民能支配的土地就越多,百姓和国家所获收益也越多;第三,亩制的稳定对小农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总之,自亩制实施以来,尺制经历了一次变革,步制和亩制经历了两次变革,最后终于稳定下来。亩制的扩大对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都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