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特征、归责及对策研究
——以118起案件的裁判文书为样本

2021-05-12 01:11朱麒瑞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幼儿园幼儿

朱麒瑞,徐 凤

(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2.武汉市第二轻工业学校,湖北武汉 430080)

一、问题提出

幼儿园开展体育活动既是促进幼儿生长发育、增强幼儿体适能与免疫力的优质路径[1],也是落实幼儿园健康教育的重要资源[2]1-3,更是深化幼儿园体教融合的基本方式[3-4]。长期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幼儿园体育活动的开展。然而,在缤纷多样的幼儿园体育活动开展过程中,相关伤害事故时有发生。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深入实施,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持续推进,公民权利意识与法治素养整体跃升,与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相关的法律争讼有增多之势。这既会影响幼儿园开展体育活动的积极性,也会遏抑幼儿园健康教育向纵深开拓的动力,更会“紧箍”幼儿园体教融合的深入推进。近十余年来,学界对校园体育伤害事故问题进行了跟踪研究,诞生了一系列高质量的学术成果[5-7]。然而,既有的成果基本上是围绕小学、中学和大学体育伤害事故展开的,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问题在理论上犹如一个被遗忘的角落。笔者拟通过大量的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之裁判文书,依托其中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对其致因进行实证分析,进而探讨该类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与防治对策,以期充盈幼儿园开展体育活动的信心,增强幼儿园深度铺开健康教育的能力,助力学前教育阶段体教融合的长远发展。

二、研究对象和方法

(一)研究对象

笔者以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2011-2019年期间审理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案件所作出的在全国范围内公开的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对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特征、法律归责及防治对策问题进行研究。为确保裁判文书的真实性,笔者使用了最具权威性的司法案例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8]。在该数据库中,以“幼儿园”“体育活动”“受伤”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经细致的人工比对,剔除了与本研究主题缺乏紧密关联度的案件,最终筛选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样本案件118起,共计132份裁判文书。

表1 样本案件地域分布

表1显示,118起案件分布在23个省份,覆盖了我国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东北七大地区。由此可见,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案件可以被认定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普遍性的案件,现有样本能够支撑本研究的开展。

(二)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资料法。以“幼儿园”“体育活动”“preschool children”“sports injury”“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等为关键词,查阅了中国知网和国际知名学术资源数据库Springer Link中关于幼儿体育教育和幼儿体育伤害的文献。同时研读了幼儿体育健康教育书籍中涉及风险管理的章节,并对其进行了梳理与总结。

第二,案例分析法。通过案例分析既能立体呈现若干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原貌,还可解读我国法院针对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案件的裁判立场。

第三,统计分析法。珍视数据(value data)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态度,是采用统计分析法进行研究的根本性要求。笔者尝试着对学前教育伤害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以促动学前教育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并使珍视数据的精神进一步拓展至学前教育研究之中。

三、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特征

(一)引发事故的体育活动类型

造成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活动项目是纷繁多样的,既有运动器械上进行的活动,也有跑步、拍打皮球、抛接沙包、体育游戏等活动,而且还有包括轮滑、攀岩在内的颇具时尚气息的体育活动。根据幼儿园体育活动的分类[9]12-13,并结合样本案件的具体情况,将引发伤害事故的体育活动类型分为滑行类、跑动类、平衡类、攀爬类、跳跃类、投掷类,具体统计结果见表2。

表2 引发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活动类型统计

统计显示,滑行类体育活动发生伤害的几率最高,在36 例事故中有2 例系轮滑活动引发,余下34 例均为幼儿在滑滑梯上滑行时所致。发生伤害几率居次位的是跑动类体育活动,达35 例。平衡类体育活动、跳跃类体育活动、攀爬类体育活动引发伤害事故的情况亦不在少数,分别达15例、14例、13例。与前述体育活动类型相比,投掷类体育活动引发伤害事故的情况较少,为5例。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根据样本案例,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是源于当事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譬如,幼儿园海洋球池外部竟然未设置供幼儿方便踏入与踏出的梯级以致幼儿翻爬摔伤①,幼儿园晨间跑动活动过程中未规避由大理石制成的坐凳以致幼儿径直磕碰至其端角尖锐处②。仅有极小的一部分伤害事故能归咎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例如,幼儿在早操活动中有意拉扯并推搡其他幼儿致其受伤③。

(三)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

检视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成因,是提出切实可行、富有成效的风险对治方案之前提。结合样本案例,研究结果显示,导致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致因可划分为4 个类别:幼儿园方面原因、教保人员方面原因、幼儿自身原因、混合原因。

1.幼儿园方面原因

研究结果显示,幼儿园方面原因可划分为下述3种情况。

(1)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1]“锐利的铁丝网”④。徐某是浙江省东阳市某幼儿园大班学生。2011 年11 月11 日,徐某在幼儿园二楼户外场地参加户外体育活动时不慎摔倒,徐某的右手中指碰到周边铁丝网护栏被割伤。就医诊断为:右中指指深屈肌腱断裂、中节指骨骨折。

(2)师资配备不足

[案例2]“师生比1:35 的不幸”⑤。冉某是四川省江安县某幼儿园大班学生。2015 年4 月24日上午,1 名教师负责带领冉某所在班的35 名学生在器械棚进行体育活动,冉某在玩跷跷板时不慎摔倒受伤。就医诊断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我国现行幼儿园的师生比一般都在1:12 以上,而美国等世界学前教育发达国家幼儿园的师生比则在1:8以下[10]224。

(3)未聘用合格教师

[案例3]“滥竽充数”⑥。代某是山东省邹城市某幼儿园大班学生。2015年5月28日下午3时许,教师荣某带领学生在户外进行体育活动,正在活动结束时,代某为迅速集合,在跑动中摔倒了,直呼胳膊疼。就医诊断为:左肱骨外踝骨折。经查明,当班教师荣某无幼儿园教师资质。

2.教保人员方面原因

幼儿园教保人员是幼儿园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幼儿在活动过程中的安全负直接责任。然而,研究结果显示,教保人员未屡职尽责的情况多达5种,现结合鲜活实例进行说明。

(1)看护不力

[案例4]“安全警钟需长鸣”⑦。王某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幼儿园大班学生。2013 年11 月6日上午进行户外体育活动时,王某从吊环器械上摔下受伤。就医诊断为:左桡骨颈骨折。经查明,吊环拉手距地面高约1.8米,大部分幼儿上下吊环由保育员抱,也可自己跳下。事发前王某不要保育员抱,要求自己下来,保育员转身之际王某掉落摔伤。吊环系有坠落风险的器械,理应多加看护,即便王某曾要求尝试自行落地或王某有自行落地的成功经验,保育员亦应予以注意,积极协助。

(2)未及时发现伤害

[案例5]“细致观察尤其重要”⑧。蒋某是湖南省道县某幼儿园小班学生,2011 年6 月2 日上午11时许,蒋某在户外上游戏活动课期间,从约1米高的高处跳下摔倒受伤。时任带班教师未发觉,蒋某及其同学也没有告诉带班教师。因此,幼儿园未能及时将蒋某受伤的情况告诉蒋某父母。直至当日下午2 时40 分许幼儿园教师发现后才告知蒋某父母。就医诊断为:左桡骨小头骨骺损伤,左尺骨鹰嘴骨折畸形、肘外翻畸形。

(3)组织秩序欠佳

[案例6]“分组练习之意外”⑨。张某凡是济南市长清区某幼儿园学生。2015年4月24日,张某凡在操场进行往返跑的户外活动时,另一组同样在操场进行兔子舞练习的张某然小朋友做侧翻动作,恰巧撞至路过的张某凡,致其负伤。经法医鉴定为:左侧肱骨髁上骨折并移位。该案例中,教师作为专业的学前教育从业者,理应谙熟该阶段孩童好动的天性与特点,应当能预见会有幼儿闯入或侧翻进入跑道等情况的发生,欠合理的分组、教学内容选用不当和课堂秩序混乱是造成该伤害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4)疏于管理

[案例7]“被动放羊式教学”⑩。李某是北京市海淀区某婴幼园大班学生。2014 年11 月6 日16时,李某和其他幼儿在教师的带领下到婴幼园操场活动,李某和另一名幼儿共同乘坐游乐设施“摇摇乐”玩耍时,摔倒在地负伤。为证明事故发生情况,调取了监控录像,查明事发时教师在一旁为小朋友叠被褥,李某倒坐在“摇摇乐”上后,另一名幼儿也坐了上来,和李某背靠背摇晃,后李某面部冲前,摔倒在地。就医诊断为:左足第一跖骨骨折。

(5)未遵循幼儿身心发育基本特点

[案例8]“暴力提拉幼儿臂膀”⑪。蒋某是金华市金东区某艺术幼稚园小班学生。2013 年10月31 日下午,在参加幼稚园组织的轮滑兴趣班时,轮滑教练王某教学过程中不分轻重地提拉蒋某手臂,造成其受伤。就医诊断为:右桡骨小头半脱位。

3.幼儿自身原因

通过对样本案件的分析,幼儿自身存有特定伤病和幼儿在体育活动开展过程中不遵守纪律,是幼儿自身原因中的2项形态。其对应的典型案例如下。

(1)存有特定伤病

[案例9]“罔顾伤病参与身体碰撞性活动”⑫。曹某与郭某是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幼儿园中班学生。2016年4月29日,两幼儿及其家长均参加了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沙滩亲子体育活动。在沙地带身挂游泳圈进行碰撞游戏中,曹某被郭某撞伤右膝。另查明,曹某在5 个月前曾因左足撞伤就医且未痊愈。该案二审法院认为,曹某在特定伤病未痊愈的情况下,仍然自愿参加具有对抗性质的体育活动,放任了潜在的人身危险而不加以避免。

(2)不遵守纪律

[案例10]“体操活动中的推搡”⑬。朱某是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某幼儿园小班学生。2013年4月10 日9 时许,在幼儿园组织排队做体操时,朱某被同班同学何某推倒受伤。就医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该案例中,何某违反体操活动纪律,排队做操时推倒朱某致其骨折,何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朱某的损害发生。

4.混合原因

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中的混合原因,系指因多方共同过错发生的伤害事故。现列举幼儿园与幼儿以及另一方幼儿均有过错的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11]“多方过错之嘴巴流血”⑭。颜某与李某是南京市某幼儿园小班学生。2012年5月10日上午,教师组织颜某、李某等小朋友在操场上进行抛接沙包的训练,并要求互相之间不能抢夺沙包。训练中,颜某与李某因抢夺沙包发生争执,李某将颜某推倒在地,造成颜某嘴巴出血。就医诊断为:上唇系带撕裂。经查明,颜某争抢沙包在先,李某才会在与其争夺沙包过程中将颜某推倒,造成其损害后果。另外,事发时两名带班教师均未及时发现颜某与李某之间因争抢沙包产生的推搡,直到颜某受伤哭泣时,教师才予以察觉。

(四)幼儿受伤害程度

表3 显示,在118 起样本案件中,高达73 例案件中的幼儿受伤害程度构成人体伤残等级,其中45 例达10 级伤残,24 例达9 级伤残,4 例达8 级伤残。

表3 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中幼儿受伤害程度统计

其中1 例8 级伤残幼儿,住院共计205 天,其中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抢救长达7 天⑮。从样本案件构成伤残等级的比例来看,相关方面必须重视幼儿园体育活动的风险防治工作,因为幼儿园体育活动可能会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后果,对幼儿身心造成难以消弭的伤害。

(五)牵涉利益主体概况

有针对性地阅读样本案件裁判文书的相关部分,甄别并整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藉由其窥探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可能牵涉的利益相关方。

表4 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中利益相关方的统计

表4显示,在样本案件中,原告固定为受伤幼儿,被告以幼儿园为主,偶有涉及其他幼儿和保险公司,个别牵涉到相关培训机构和基层行政组织。透过表4 所传递的信息,与传统观点认为中国人厌讼不同[11],幼儿家长面对其年幼的子女在幼儿园体育活动中的伤害表现得尤为好讼,并且其子女所在的幼儿园是其首要的诉请对象。综上,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幼儿园及其教师、幼儿家长、保险公司、培训机构以及基层行政组织等多方面的利益。

四、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

通过上面对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特征的梳理,不难发现,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若要深入研讨之,确有必要从法学的视角进行探究。

(一)幼儿园对其学生负有法律上的严苛职责

依据我国的《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幼儿园作为专门针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和保育服务的学前教育机构,是我国学前教育得以贯彻实行的主要承载体,肩负着为推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重大历史使命。所以,在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园对其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从学校对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程度上讲,其应与学生年龄呈反比例关系。这可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第1199 条和第1200 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与生活期间受到损害,适用不同归责原则之规定中即可明晰。前者相对后者,对教育机构应履行注意义务的程度要求更高。因此,幼儿园对其学生负有法律上的严苛职责。下面列举1起新近案例,以阐明之。

[案例12]“严苛的职责”⑯。李某系南京市六合区某幼儿园中班学生。2018年11月1日上午8时20分许,李某与其他小朋友在操场边排队做跳轮胎游戏,其跳最后一只轮胎时因踩翻了轮胎,身体失去重心而向前扑倒摔伤。当时现场两名教师均背对着李某,未能及时发现之。后经其他小朋友报告,现场教师才注意到李某摔倒。送医诊断为:右侧肱骨髁上骨折。

法院认为,一方面,李某在与其他小朋友做跳轮胎游戏时,幼儿园现场看护的两名教师背对着他们,在李某摔倒后许久,教师也没有发现李某摔倒,由此可以认定幼儿园对该体育活动过程以及可能出现的意外失去控制,没有做到应尽的照管职责,需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在李某之前,已有数名小朋友独立完成跳轮胎游戏,李某摔倒的直接原因是其最后一跳时不慎踩翻轮胎所致,故李某自身也存在过错。考虑到学前教育阶段的教学活动应以户外体育活动和手工为主,侧重培养幼儿的运动能力、协调能力和动手能力,若过分苛求幼儿园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将不利于幼儿上述能力的提高。综合以上分析,该幼儿园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责任,李某自担40%损失。

从上述案例可直观看出,该案的承审法官在着重阐扬幼儿园对在园幼儿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严苛法定职责基础上,适当地让幼儿及其家长根据自身的过错自担一部分损失,以利于今后幼儿园体育活动的开展。

(二)过错推定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经脉与魂魄,这是因为它对事故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起着导向性的关键作用[12]196。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基于侵权的法律关系,并鉴于开展体育活动属于幼儿园的一项基础性的教学安排,无适用《民法典》第1176 条“自愿参与文体活动,自甘风险”条款的空间[13],其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针对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幼儿所适用的特殊规定[14]846。《民法典》第1199 条即是上述特殊规定的明证。采取过错推定原则的目的旨向是从损害事实中推定幼儿园有过错,那么就使受伤幼儿及其家长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相对有利的境况,幼儿园则因担负反证自身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而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下面举一起果断推定幼儿园有过错的案例。

[案例13]“身心上抹不去的伤疤”⑰。女孩宋某系珠海市香洲区某幼儿园学生。2014 年1 月5日,教师组织小朋友在幼儿园内进行老鹰捉小鸡游戏,追逐跑动过程中,宋某撞至由大理石砌成的支柱尖锐菱角处而负伤。就医病情报告为:右额部可见一条约6 厘米外伤疤痕,发红、稍隆起,随患儿生长发育,疤痕会进一步增粗。医生建议考虑长期定时分期手术,尽可能减少疤痕的影响,长期治疗费用约为10万元。宋某受伤后,不愿意上幼儿园,就医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属心理问题。法院认为,宋某在幼儿园跑动时受伤,幼儿园未充分证明其已尽相应照管职责,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 条规定,其构成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下的侵权责任,故判定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

该案例中,幼儿园中的支柱有尖锐菱角,显属设计不当。在未予处理之前,幼儿园管理者和带班教师应警惕并回避之,但其并未做到。最为关键的是,幼儿园未能出具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已尽到相应职责,故幼儿园应对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该则案例直观呈现了过错推定原则为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一般归责原则。

五、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风险防治对策

“大数法则”表明,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是幼儿园办学过程中,不可避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15]。正是由于伤害与幼儿园体育活动一体两面、相生相伴,幼儿园与教育行政部门更应该积极地去应对该项挑战,建立并完善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风险防治机制。

(一)规划体育场地设施并全力保障其处于安全状态

针对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控制,既需要物质上的支持,也需要体育场地设施得到精良的规划[16]。幼儿园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应以安全为主要考量因素,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体现社会的价值观和态度[17]28。具体到户内外体育器械的摆放位置、室内活动室的照明灯具与通风效果、防滑垫和防摔软垫的铺设、跑动区域的防滑度⑱以及场地表面的平整度等事项,都必须纳入体育场地设施规划的考虑范畴当中。

维护安全的体育活动环境是防范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的首要准则。若体育活动环境都存有危险的因素,遑论幼儿园体育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因此,幼儿园的管理者一定要针对体育场地设施与器材建立一套完备的清理、检查与养护的工作规程,这是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安全环境的一项重点工作[18]85。适时开发并投放低结构化的体育器械[19],及时更换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或“超期服役”的器材设施。体育活动器械若发生损坏,应立即让幼儿园保教人员周知,并设置易于幼儿理解的警示牌。

(二)完善健康检查并做好更新记录

幼儿园在拟接受幼儿报名时,通常会要求幼儿方提交新近的体检报告,有的幼儿园还会要求幼儿家长针对幼儿的身体状况如实填写健康档案表,以便全面了解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在此基础上,教保人员还应做好对幼儿身体形态的发育状况、运动能力的达成水平以及实时健康状态的跟踪记录,为有效开展幼儿园体育活动提供合理依据。针对存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的幼儿,应在建立健康档案的基础上予以区分开来,以便教师在安排体育活动时对这些幼儿给予特殊照料,必要时限制其参与一些运动强度较高或身体幅度偏大的活动。通过这种分类管理,亦可便于当这些幼儿所在的班级发生变化时,带班教师之间能顺利的完成对幼儿健康状况的交接工作。此外,幼儿园应当提醒幼儿家长,如实将幼儿新近身体状况告知园方⑲,并做好更新记录。

(三)恪尽幼儿园教师职责

幼儿园教师是幼儿园体育活动教学与组织的设计者和执行者,不仅担负着对学龄前幼儿进行体育教育以促进其身心和谐、向上向善的任务,更在于确保如何能让幼儿安全、愉快的进行体育活动。因此,选聘具有教保资质证书的人员来从事学前教育,是首要前提。笔者认为,在幼儿园的教保活动过程中,教师需尽到近似“勤谨父母”的注意义务[20]。幼儿园教师应秉持着高度的责任感,如同珍视自己孩子一样对待活动于幼儿园当中的幼儿,主动接受体育教育专业培训,预防并及时制止可能发生的危险。

具体而言,幼儿园教师至少应恪守以下6 项职责。

1.认真备课

体育活动的运动量、心率、跑动范围的宽广度⑳、难易程度等关键要素务必要贴合幼儿身心发展的实际情况。

2.研制幼儿园体育工作规范

结合实际地让准备活动与放松练习成为体育活动课堂教学中的常规部分。幼儿园教师组织进行需要四散奔跑的“捕鱼游戏”,由于未做热身活动,幼儿在跑动过程中失去重心进而用手撑地,导致左尺骨受伤致残㉑。热身活动,譬如伸展运动、小步慢跑、关节练习等,可以帮助减小在体育活动过程中发生肌肉劳损或其他软组织损伤的可能性。热身活动还能使机体组织更加温和、愈发灵动。放松练习则可以使在体育活动过程中紧绷的肌肉得到及时的放松[21]36-37。

3.注意气候变化

气温高,应控制幼儿的运动量,避免中暑等情况的发生;气温低,一定要经过充分热身后,再开展适宜的体育活动。在大雾气候下,尽量在室内开展活动,以避免幼儿吸入尘埃或颗粒物。户外体育活动期间,突然降雨,应及时有序地引导幼儿回教室,避免一窝蜂式拥挤所致的伤害㉒。

4.检查活动器械设施和幼儿着装

开展体育活动前要检查器材设施是否完好、摆放位置是否恰当等。检查幼儿身上是否带有剪刀、别针、手表或其他尖锐硬物,要求幼儿上体育活动课时穿机能鞋或运动鞋、着运动服。教师自身则更需着装规整。

5.认真执行课堂常规

根据教案严格执行课堂内的规范性要求,不能慵懒散漫无纪律,更不得无视规矩地与他人闲聊㉓。

6.注意幼儿异乎寻常的表现或状态

由于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幼儿很多情况下无法清晰地表达自身的需求。所以,在开展体育活动的过程中,教师应多加注意幼儿异常的行为举止,避免因延误而致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情况出现,从而把潜在的风险遏抑在起始的萌发状态。

(四)引导家长协同配合幼儿园安全教育

每位幼儿均是家长的“珍宝”,若其因进行体育活动而受伤,不但会造成幼儿身心上的受损,也会使家长在幼儿身上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这对于一个家庭而言,无疑是一大打击。譬如,幼儿园大班女孩相某在园内进行平衡木练习时,不慎跌落,导致左侧面部负伤并伴有疤痕,其整个家庭都为之揪心劳神㉔。因此,幼儿园需加大对安全教育工作的投入,培植幼儿的安全意识[22]31,如聘请资深幼儿园教师、幼儿保健医生开展安全教育知识讲座,并邀请家长深度参与,鼓励幼儿说出自身想法。与此同时,让家长在家中或假期里对幼儿加强安全教育[23]60。借此构建一套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风险防范屏障。

(五)推广幼儿园责任保险制度并促其法定化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16 条规定:“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然而,118 起样本案件的统计结果显示,仅有15 家幼儿园投有园方责任险,占比不足13%。《幼儿园工作规程》系属教育部规章,效力层级不高,提倡性、号召性的色彩较为显著,强制力疲弱,缺乏国家法律层面的支撑[24],进而导致园方责任险缺乏持续向纵深推广的主动性。梳理相关资料,教育学专家庞丽娟教授,从1999 年即开始为“学前教育法”的立法奔走呼吁[25]。值得欣喜的是,制定“学前教育法”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6]。现教育部已研究形成了《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30条第3款规定:“幼儿园应当购买责任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导、支持为学前儿童购买在园期间人身意外保险,分担安全风险。”[27]在此,特期冀专家学者、学前教育工作者以及相关人士,能继续着重考量涵括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在内的幼儿园总体安全管理工作的现实紧迫性,补强论证该条款设置的科学性,力争把该条该款在将来的“学前教育法”中固化下来。据此,使各类型幼儿园购买责任保险上升至必须为的义务,如不购买即构成违法,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六)研制伤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回应家长期盼,切实承担在园幼儿安全监管责任,高度重视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常规防范与应急处理。按照平安校园建设的规范要求,幼儿园必须制订科学合理、专业高效、务实管用的各类安全与责任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因此,各幼儿园切实根据自身客观条件与实际状况研制一套适合本园的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实属对未来重要、在当下必要之举。

(七)明晰幼儿园享有一定的追责权

幼儿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并不必然意味着相关后续处理事项的完结,幼儿园的追责权即是一项必须纳入考量范围的事宜,不能让幼儿园承担无端的不利益。为了维护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可积极地行使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权。此处所指的相关责任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幼儿园的教保人员。教保人员在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中存有过错,例如教保人员自身不慎摔倒恰好压伤幼儿㉕。幼儿园作为法人实体为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幼儿园内部可就此事故对幼儿园造成的损失,向具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追索或进行内部处罚[28]865-866。另一类是体育场地设施设备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因体育场地设施设备缺陷导致的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中,幼儿园可以基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产品责任的相关条款,留存相关证据,及时地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追偿。

(八)增强幼儿自如应对风险的能力

客观上讲,幼儿园体育活动的开展并不能时刻都处在教保人员的严密看护下,此种严密的照料仅在理想的状态下方可达致[29]176-178。幼儿园的教保人员在幼教实践中不禁要问自己一个问题,“究竟可以给予幼儿多少不处于管控状态下的自由空间呢?”如果在幼儿园体育活动开展过程中过于讲求万无一失,幼儿时常会感觉到不尽兴,教保人员亦会感到困难重重、畏首畏尾[30]。幼儿园体育活动的挑战性与幼儿的安全性之间似乎存有不容调和的尖锐矛盾。然而,针对此问题,应从哲学的辩证视角来加以解读与把握,幼儿园体育活动的初步设计、后续改良和最终成熟就是挑战性与安全性在不断对立与融合的过程中日臻完善的产物。这是因为任何过度的保护措施,都只会削弱幼儿应对挑战与风险的能力[31],而只有通过幼儿在体育活动中自主地选择、发现和创造,才能真正的促进幼儿心智、体能和应对风险能力的提高[32]。毋庸赘言,幼儿独立自主的体育活动总是伴随着危险。但是,通过这一伴随着危险的体育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地去体验其中的“真、善、美”[33],幼儿方能真正学会如何同危险“打交道”,并最终克服它、适应它、战胜它。期盼幼儿园的教保人员在给予幼儿自由活动机会和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之间,主动寻求最佳的平衡点,切实提高幼儿自如应对风险的能力。

六、结论

第一,据样本案件的统计分析显示,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有如下鲜明特征:活动内容的丰富性、过错的过失性、原因的综合性、负伤致残的高发性、牵涉利益的多元性。

第二,在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园对其学生负有法律上严苛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过错推定原则为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一般归责原则。

第三,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是一类具有全国普遍性的体育伤害事故,而且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持续推进,该类型事故的数量会进一步增长。建议幼儿园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重视,利用多方资源协同落实做好包含规划体育场地设施并力保其处于安全状态,完善健康检查并做好更新记录,恪尽幼儿园教师职责,引导家长协同配合幼儿园安全教育,推广幼儿园责任保险制度并促其法定化,研制伤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晰幼儿园享有一定的追责权,增强幼儿自如应对风险的能力在内的防控与治理措施。

[注释]

①湘[2015]长中民未终字第7874号判决书。

②苏[2013]六民初字第560号判决书。

③豫[2015]西双民初字第79号判决书。

④浙[2013]东民初字第2052号判决书。

⑤川[2015]江安民初字第1612号判决书。

⑥鲁[2015]邹民初字第4229号判决书。

⑦沪[2014]浦少民初字第241号判决书。

⑧湘[2013]道法民初字第55号判决书。

⑨鲁[2015]长少民初字第213号判决书。

⑩京[2015]海少民初字第459号判决书。

⑪浙[2014]浙金民终字第1071号判决书。

⑫渝[2018]05民终第2204号判决书。

⑬苏[2015]泰少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

⑭苏[2015]六少民初字第3号判决书。

⑮豫[2017]0922民初第852号判决书。

⑯苏[2019]01民终第6919号判决书。

⑰粤[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03号判决书。

⑱沪[2015]松少民初字第3号判决书。

⑲粤[2016]0402民初第3212号判决书。

⑳湘[2016]01民终第583号判决书。

㉑粤[2017]0604民初第7553号判决书。

㉒京[2016]0111民初第10720号判决书。

㉓豫[2017]14民终第341号判决书。

㉔京[2015]三中民终字第3116号判决书。

㉕陕[2016]0322民初第112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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