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健
摘 要:从2019年4月1日开始,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的增值税新政改革,其中对多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改善,比如税率、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和部分行业当中产生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等方面。因此需要对增值税改革状态下所涉及到的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于现阶段出现的税法规定和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等多方面的问题进行梳理。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处理;纳税申报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国务院政府部门为了有效的实行对行业企业的减税降负,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在2019年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被称之为第39号文,在规定当中,对于增值税的税率进行了下调的同时也对进项税额的抵扣力度实现了有效的提升和增加。同年,在国家税务总局当中,出台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被称之为第14号文和第15号文,具体做出了增值税新政的相关规定。
一、增值税概述
在我国国家的财税制度的改革过程当中,产生了增值税这一项内容,属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而来的最终产物,对于在我国的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过程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属于一种货物和无形的资产,其中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和不动产销售的过程当中所产生的一种增值税需要根据其规则来进行征收。区别于传统的纳税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产生重复征税的现象,在税收的账目方面变得清晰,在企业进行税务规划筹划的过程当中变得方便,有利于企业的成本节约。对于企业来说进行税务筹划方面可以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便于企业参与到正常的日常精准当中,在增值税的征收方面可以对我国自身存在的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正向作用,减少和避免偷税偷税的行为。
在企业本身的税务会计处理方面需要在满足企业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在相关税法的规定下,来对企业内部的税务进行筹划和管理,对于企业的经营性战略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对于企业的税务工作来说需要基于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来进行,保证其合法性和政策性主导性,对于企业来说,基于自身的经营情况状态、市场经营方式都有所区别,因此需要因地制宜的展开对应的方式。在企业内部进行增值税的改革和税务的筹划管理可以对企业的管理能力进行有效的提升,以此来更加完美的帮助企业展开成本的控制内容,以此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发展。
二、增值税的税法规定
在第39号文件当中对增值税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增值税的销售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原先16%,则需要需要缴纳13%的税率,降低了3%;如果原先的税率为10%,则进行下调了1%,也就是需要缴纳9%即可。如果纳税人进行了农产品的购置,对其税率调整为9%。在税率进行下调的过程当中,对于行业产业所产生的税负也实现了明显的下调,对于企业行业领域的经济增长都带来了有效的帮助,可以说属于完善税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一个重要措施。在第15号文件当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做出了资料附件的调整,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当中对于一般计税方式当中新税率的关系进行了调整,纳税人需要按照原先的16%、10% 税率来进行项目的缴税。将原先的16%的税率下调至13%,将原先10%的税率下调至9%。
三、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首先,在不动产进项的税额抵扣方面,不再分為两年进行抵扣。在39号文件当中,在第五条对其作出了规定,也就是纳税人需要在2019年的4月1日其税款的所属期需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比如,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9月1号的时候购置了一栋办公用房,其增值税发票显示为3900万元整,税额为390万元整,在2018年9月份的时候申报此项目为抵扣不动产,其税额为234 万元整(390×60%),剩余的156万元纳入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当中。在该公司与2019年的4月20日购置了一批增值税金额为100万元的建筑钢材用于公司的扩大经营,其中税额需要缴纳13万元整。在该公司缴纳的税额部分当中,由于2019年的4月份已经实施了新政策,则需要对在2018年购置的办公用房进行一次性的纳入到本期的进项税额部分内部。
其次,对于不动产在发生用途的改变之后,可以纳入到抵扣进项的税额项目当中,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当中,对于外购置的不动产如果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部分当中,则进项税额不需要进行抵扣。但是在14号文件当中对其作出了规定,如果在按照规定对不动产不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下,用途发生改变的时候需要将其纳入到进项抵扣的税额部分当中,对于次月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可以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 不动产净值率 ;其中 :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 ÷ 不动产原值)×100%。这个公式来进行计算。但是在计算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进行相关抵扣凭证的获取和计算进行税额的前提是需要在2016年5月1日之后,也就是在全面营改增之后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在建工程。在不动产的规定当中,在会计账面计算和税法计算的计税基础部分,是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计算的过程当中,其涉及到的因素相对较多,可以借助于会计上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原值来进行计算。比如,在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的5月份对企业当中一座专用于免税项目生产的厂房进行了用途的改变,将其应用于生产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厂房的购置时间为2018 年 1 月,其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当中标明买价为500万元整,其中进项税额55 万元,已提折旧 55 万元。在该企业当中,厂房在2018年购置的时候不属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内,在购价款和进项税额部分都需要计入到固定资产原值范围内。在2019年5月份的时候进行了用途的改变,因此需要将其厂房的进项税额部分从固定资产的原值当中进行减除,其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5×500/555=49.55(万元)。会计进行录入的时候需要标明:借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95 500,贷为固定资产 495 500,在2019年6月份纳税申报的时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填写为其他扣税凭证,将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当中。
另外,在对不动产在发生用途改变之后,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的税额的。在第14号文件当中规定,对于已经产生的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的不动产当中,在发生破坏或者用途改变的情况下,在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计算方面,可以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已抵扣进项税额 × 不动产净值率这一公式来进行计算。比如,在对某企业当中,对其进行计算的时候,由于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务的扩大和职员的增加,因此在2019年的7月份将企业的一个小型仓库改成了职工的食堂,仓库的使用用途发生了改变,仓库于2017年6月份购入企业,账面本身的价值为1000万元整,进项税额达到了110万元整,套用上文的公式,在对企业的财税部分处理的过程当中,对于计算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为110×(900/1000)×100% =99(万元),在会计录入的时候,借的部分为固定资产990000整,贷的部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90000整。该公司的固定资产为990000元整,应交的税费也就是增值税为990000元整。在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时候,2019年的8月份,对于99万元整的进项税额需要将其作为进项税额转出进行填写。
四、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在第39号当中规定,在纳税人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的情况下,如果取得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为发票税额。如果取得了具备信息的航空运输相关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按照规定的公式进行计算,为票价 + 燃油附加费)÷(1+9%)×9%。如果对具备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进行计算,需要按照票面金额 ÷(1+9%)×9%的公式来进行计算。如果取得了具备有效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票面金额 ÷(1+3%)×3%的公式来进行计算。在进行计算的过程当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对国内的旅客运输服务进行购进缴税的时候,在进项税额的部分可以从销项税额当中进行抵扣,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一为必须属于国内旅客的运输服务范围,国际运输服务则不可以纳入到进项税额的部分当中。其二其旅客的身份信息需要有效,在扣税的凭证当中需要对旅客的身份信息进行标注。其三,旅客需要和本单位具备一定的合法雇佣关系。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不可以纳入到抵扣范围内部当中。其四,生产经营运营活动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但是如果存在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则不允许纳入到销项税额的范围。
五、加计抵减政策
在第39号文件当中,对抵减应纳税额做出了规定,也就是从2019年4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之间,可以将生产和生活性质的服务行业纳税人根据当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加计10%。在本次规定当中,在生产和生活性的服务行业税率是保持不变的,但是对于外购部分的进项税额部分由于税率的降低而进行了减少,因此造成了整个行业的税负没有降低反而升高,因此违背了减税降费的最终目标。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对该类行业进行实施一些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纳税人对于合法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可以计入到当期加计抵减额的依据范围内。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可以进行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同样也不可以进行加计抵减额。如果已经纳入到计提范围,则需要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以此来对当期存在的加计抵减额进行调整减少,在具体的计算当中,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 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在39号文件当中对于加计抵减的财务处理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针对纳税人部分需要进行加计抵减税额的计提、抵减以及调减和结余等一系列的变动情况进行计算。在2018年的4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的规定,做出了加计抵减税额的会计处理方式,也就是纳税人在日常的经营生产活动当中,发生??????和外购货物劳务、服务等多个业务范围需要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来对其相关的业务做出会计的科学化处理计算,以此来实现缴纳合理的税款,将其归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科目范围,根据实际的可抵加计抵减额来进行記账。
比如,在某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中,在2019年的时候利用加计抵减政策进行税务申报,在2019年4月份的时候销项税额为80万元整,其中税法抵扣的允许进项税额部分为60万元整,在2019年的5月份销项税额为95万元整,其中的进项税额为90万元整。在该企业当中,于4月份进行购置一批账目成本为10万元的材料,其中的进项税额为1.3万元整。于是,该企业的4月份的加计抵减税额为60×10%=6(万元),应缴的税额为80-60-6=14(万元)。5月份的加计抵减税额为90×10%=9(万元),
由于进行了材料的购置,因此4月份的加计抵减额为1.3×10%=0.13(万元),5月份为0+9-0.13=8.87(万元)。对5月份的应纳税额进行了抵减,为95-(90-1.3)=6.3(万元),余额为2.57万元可以转接到下期进行抵减。也就是说该企业的5月份应纳税额为0[95-(90-1.3)-6.3]。
结束语:综上所述,增值税的新政改革背景下,企业本身的税收纳税申报和其会计处理工作都需要进行重新的安排,在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背景下,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运行状况来对其增值税的改革造成的企业纳税影响作用进行有效的分析,以此来借助于科学的措施手段实现企业内部的纳税筹划,便于企业自身可以实现成本的缩减,在减少纳税的同时还可以进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基于此,现阶段的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问题来做出改进,选择最优的方式措施来促进企业自身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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