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丹巴位于“藏彝走廊”的核心区域,其对汉藏民族关系、中央政权与边疆地区的稳定均具有重要影响。自忽必烈时期开始丹巴即开始实行土司制度直至新中国成立,研究丹巴的土司制度发展历史对梳理“藏彝走廊”民族关系及社会发展历史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对丹巴土司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了考证,并对其境内的四个土司的管辖范围、权力地位进行了梳理,以期对该地区历史发展研究提供一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丹巴;土司制度;历史研究
中圖分类号:C9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91(2021)10-0059-0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古代南方丝绸之路贸易发展衰落和近现代商道开辟考证研究”(17XZS&01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弘(1974-),男,汉族,成都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研究员,研究方向:专门史、南丝路;王小红(1971-),女,汉族,成都大学旅游与文化产业学院,教授,研究方向:遗产保护、生态旅游。四川成都 610106土司,藏语叫作“”,意思是王,头人叫“打若”,意思是很大的。自元开始至明清时期长达几百年的时间里,土司制度一直都是中央政府治理和统治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手段,此制度对当时的少数民族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稳定发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丹巴地处“藏彝走廊”的核心位置,集合并浓缩了该走廊的诸多特性,是众多历史和民族事件发生发展的核心区域,其社会和政治稳定在川西北乃至整个西南地区的稳定中均具有重要作用。研究考证丹巴地区的土司制度对研究上述地区的历史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从检索到的专业期刊论文来看,研究藏族地区土司制度的成果较多,而专门研究丹巴土司制度的则几乎没有,只有有限的几篇文章,而且都是有关丹巴土司遗址而非土司制度。段斗牛等对丹巴土司历史与建筑遗产进行调查,主要是对其土司制度、土司官寨、碉楼和嘉绒藏式民居建筑遗产的价值和特点进行了研究[1];彭陟焱、陈昱彤对包括丹巴巴底土司官寨在内的共计13座川西北嘉绒藏族土司官寨遗址进行过田野调查[2],文章对巴底土司官寨的建筑布局、年代以及特点进行了描述。除此之外,再没有检索到有关丹巴土司制度的专业期刊文章。本文在大量古籍和历史书籍资料整理与实地调查考证的基础上,对丹巴的土司制度起源、发展以及特点进行了考证研究,以期能对该地区土司制度的发展研究提供一些佐证和贡献。
一、丹巴土司制度沿革
(一)元代丹巴土司制度起源
历史上丹巴的土司和头人都是世袭制。自元代以来丹巴境内各个时期土司的名称和控制领域又各不相同。例如,在清代,分别控制丹巴的土司有:长河鱼通宁元宣慰司(简称明正土司)、巴底宣慰司(又名布拉克底宣慰司)、巴旺宣慰司、革什扎安抚司(又名丹东土司或丹东革什扎安抚司)等四个。[3]
1252年,忽必烈奉命率10万大军南征大理。1253年,忽必烈的军队在“忒刺”①,与兀良合台、抄合、也只烈兵分三路远征大理[4]。其中,西路军由兀良合台率领,沿阿坝大草原进入今甘孜州北部,沿色达、甘孜、新龙、理塘、稻城、德荣南下,翻越云南中甸地区的旦当岭后,沿金沙江而下。东路军由抄合、也只烈率领,沿岷山而下,出雅州、黎州,过大渡河,经西州、建昌、会川,渡金沙江。中路军由忽必烈亲自率领,经阿坝草原,沿大渡河南下,在黎州越大渡河,沿安宁河谷下行,经建昌,出香城,渡金沙江。年底,三路军队汇合并消灭大理国。[5]从行军路线来看,蒙古三路大军均取道并穿越康区地域,并把其作为主要行军路线。如此一来,蒙古军队针对大理的军事行动,对当时的康区来说,“它本身就是一次与征服大理有同样地位的规模很大的军事行动”[6]。
由兀良合台率领的西路大军进入康区后,沿途凡是归服的各个部落均授封以世袭官职,先后封授了黎、雅、松、茂、碉门、长河西、鱼通、宁远等处宣抚司。随后,慢慢地形成了“土官治土民”的土司制度。至元元年(1264年),设立安西州行安抚司制以统治西番十八族部,其治所地为今天丹巴梭坡乡大寨和弄中甲都寨,其首领官寨遗址尚存。至元二年(1265年),黎、雅、碉门、长河西、鱼通等宣抚司升为安抚司,隶属于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归陕西行省管辖。至元六年(1269年)革什扎土司的先祖德靖足伦受封为丹东土百户[6]。
(二)明清时期丹巴土司制度发展
明初,朱元璋先后派人到康藏地区,招抚元代所封授的各个部族,同时效仿元制分授归附的部落首领新的土司职名,并封授归附的各寺庙僧侣“法王、演化阐师、阐化王”等名号,各管一方,一律世袭,且不受所在行省都司管束,只规定其定期向中央政府进行朝贡。其时,金川寺演化阐师司管辖丹巴的大、小金川和革什扎河流域各部落群体;西番十八族部落即现二十四村一带,归属天全六番宣慰司所辖的鱼通口外三十六种姓的鲁密种区域,后来于明洪武三十年封设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使司,该地改为归其管辖[7]。明末清初朝代更迭之际,蒙古和硕特部在康区贯彻“输其赋”的政策,整个藏区被其实际控制着,其在康区的势力范围最鼎盛时南至中甸地区,东至打箭炉一带。此局面一直维持到清朝平定了吴三桂叛乱之后。
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丹东革什扎河流域的部落首领,即元代丹东土百户后裔魏珠布策凌(阿旺降福)归附,被封为“丹东革什扎”安抚使司,从五品。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改土为屯”保留安抚司封置,归打箭炉厅管辖。光绪二十三年,革什扎土司下属头人甲木楚罗布欲自立而叛乱,被土司姜松泰驱逐逃到康定。民国元年(1912年),陈遐龄率军平定“三土司之乱”,甲木楚罗布为向导,因随征有功被委任为革什扎总管。自此,原丹东革什扎土司区域,丹东土司管辖上六百户,革什扎总管管辖下六百户。[8]
康熙四十年(1701年),明正土司部分辖地(为民国时丹巴二十四村)向清归顺,颁发了委任状,分封了十五个土百户,后明正土司管辖的丹巴县境内形成了鲁密章谷土千户和十七百户。乾隆四十一年,设置章谷屯以控制县境内各个土司。嘉庆年间为了遏制明正土司势力,将章谷土千户撤销。光绪二十二年至三十年(1896-1904年),明正土司因协同四川提督周万顺等征讨下瞻堆(今新龙县境内),攻打泰宁受到朝廷嘉奖,明正土司趁机私封对其效忠的格宗土百户安邦为章谷土千户[8]。
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大金川巴底、巴旺一带部落首领罗布木凌(又叫郎索)归附清,封授巴旺安抚司安抚使职,从五品,管辖今天的巴底、巴旺、聂呷区域,有土民八百五十户。其次子旺查尔驻牧巴底为土舍,管辖巴底,故被称为巴底土司。乾隆三十八年(1778年)十二月,旺查尔之子安多尔因随征金川有功,晋升为巴底宣慰使从三品,次年定为正三品。巴旺与巴底土司为一个家族,最初巴底是从巴旺分出,两巴共同管辖番民八百五十户,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巴旺土妇伽让因随征有功,从而掌管安抚司印[9]。次年(1774年),因带兵随征小金川有功,晋升为宣慰使。
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原小金土司(儹位)的宅垄头人安本,因随征大金川立功,后“改土为屯”时被封为宅垄土屯守备,其弟撒尔结被封为土千总,管辖屯番二百四十户,到同治时期发展到了三百七十户。乾隆四十一年,新设置了宅垄等六土屯,宅垄土屯地跨现今丹巴和小金两县,分别归属章谷屯和懋功屯管辖。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被调进西藏对廓尔喀作战,因立战功于乾隆五十年,颁给管理儹拉宅垄守备印章一颗,从此成为了土司性质的世袭土屯官[9]。宅垄土屯守备和千总分别统治上、下宅垄地区。
二、丹巴四土司及其管辖地域
(一)明正土司
明正土司,即长河西鱼通宁远军民宣慰使司、明正宣慰使司。康熙五年(1666年)丹增扎克巴率众归服,授“长河西鱼通宁远军民宣慰使司”,辖地为今甘孜州泸定、道孚、康定、九龙、雅江、丹巴一带,有一名土千户,四十八名土百户[9]。其中,丹巴有十七名土百户,在丹巴管辖的地域主要为牦牛河流域、大小金川部分流域和大渡河上游流域狭长地带。其东北和东南边界分别与章谷屯宅垄土屯、汉牛土屯地界相连(即与现今丹巴境内岳扎、半扇门、太平桥三乡和小金县汉牛区的辖区),向南和向西分别与明正土司的孔隅、大炮山一带及阜和协泰宁营毗邻(即与康定县孔玉区到道孚县八美区的辖区),向北与丹东革什扎土司、巴旺土司地界相连[10]。
(二)巴旺土司
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大金川、巴底、巴旺一带部落酋长绰布木棱(又叫罗布木凌、郎索)归附,授为巴旺安抚使司,其属地在今丹巴县境内,辖民八百五十户。其长子囊索承袭土司职驻巴旺,其次子旺查尔驻巴底为土舍[9]。其地域向北紧靠巴底的邛山、木纳山和木尔罗等村为界,向南与章谷屯管辖的索藏桥、鲁密本滚(现今的边古)土百户地域相接,向东与章谷屯翁古汛、约咱汛的地界接壤,向西与丹东革什扎土司地域毗邻。
(三)巴底土司
巴底土司与巴旺土司为同一家族,巴底又名布拉克底或巴拉斯底,即巴底宣慰司。即原土司绰布木棱的次子旺查尔驻巴底为土舍,因旺查尔之子阿多尔随清军征战金川有功,于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授封阿多尔为宣慰使司从三品,其驻地为巴底,故称巴底宣慰司[9]。巴底土司官寨有两处,分别在巴底邛山和巴底沈洛。其地域横跨大金川中下游两岸河谷流域,东南与章谷屯翁古汛地域相接②,往南与巴旺土司管辖的燕尔岩村、巴旺水卡子村相接,向西与丹东革什扎土司地域相邻③,向北与绰斯甲土司、崇化屯地界相连。④
(四)丹东革什扎土司
丹东革什扎土司,即革什扎安抚司,又名丹东、革什杂、单东革西杂。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土司魏珠布策凌归服,被封为安抚司,辖地为今天丹巴县大桑地区和道孚、炉霍县境内部分地区。革什扎为藏语方言名,意为学生,是嘉绒藏区于明代最早受封的土司之一,清代时又是明代土司中归顺较早的一个。[11]丹东革什扎土司的辖地东与巴底、巴旺土司的地界相连,东南方向到革什扎河口界崖为界,向南与鲁密章谷、孔撒、麻书等土司地界相邻,北和东北方向与绰司甲土司地域接壤。
三、丹巴土司的权力与地位
土司制度下,土司辖区实行土司土地所有制,拥有所管辖的土地和山林。土地和百姓的支配权完全集中在土司手中。一般土司的统治机构分为三个部分:土司衙门、头人制度和司法制度。土司向朝廷称臣纳贡,获得朝廷的承认和支持,同时对所属百姓拥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对百姓、农奴实行残酷的剥削[9]。土司将除自营地以外的部分土地,分封给头人和寺庙,即其土地所有制分为土司领地、头人封地和寺庙封地三种,当地百姓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丹巴县境内的土司、土千、百户、守备、千总及其下属的头人等在辖区内拥有极高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权力和地位。各个土司、土千、百户和守备、千总所占有土地既不是平均的,也不是以其受封品序高低而定,而是以受封时原有的势力范围而定。如品序为正三品的巴底、巴旺土司占地面积为现今全县面积的八分之一,品序为副五品的丹东革什扎土司占地为现全县面积的1/2还多;章谷土千、百户占地为今全县面积的1/3;宅垄土屯占地为今全县的1/12。土司将其所占耕地的90%按比例分配给百姓耕种,并采取收交粮租、服差役等方式进行剥削,另外10%则租佃给不属于其管辖的百姓或外來人员耕种,或捐赠给寺庙。被分配进行耕种的为差民,租佃耕种的为佃户[12]。各土司所辖的差民每年至少要1/3的时间,去完成土司和头人所派的繁重差役和劳动,如打猎、上柴草、驮运、背运、背水、磨面、做饭、看守庄房和仓库,以及各类节庆、庙会时向土司纳贡(贡纳猪膘、猪腿、山珍野味等其他贵重物品)。
在各土司的领地内,土司的意志就是法律。在土司之下依次为郎松官、土舍、头人、百姓、佃户、科巴⑤、家人(娃子)[11]。土司头人们制定各种刑罚来处罚差民百姓,百姓如果违犯或做事不小心使他们不高兴,则可以任意处罚处置,轻则鞭打脚踢囚禁地牢,重则贬为奴隶乃至抽脚筋、挖眼睛,甚至折磨致死。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娃子”既无人身自由,更无地位、人格可言,纯粹是土司头人的“财物”,可当作礼物送人或敬献上级,也可以用来做生意买卖或交换(人易物)。土司头人都要在所辖地村落中选择适中的地点建设规模宏大的官寨,被称为衙门。由土司下属的大小头人按顺序轮流当值办公,惯称为“头人支差”,如巴底土司所辖12大头人就要带下属的小头人前往邛山的土司衙门值班服役1至3个月。各土司、土千、百户、守备、千总对其下属不服管束的头人等可以借故将其取缔、关押甚至处死。
在清代,丹巴设有大小土司32员,其中三品官衔两员,而巴旺土司在大小金川战役中积极随征,在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晋升宣慰司职(从三品)。乾隆时期,两金川土司地区一再发生叛乱,平定叛乱后,清朝在金川设屯安营或戍兵镇守,同时在小金川下游设章谷屯管辖章谷土千户的领地,将投诚的小金土司属下宅垄大头人领地设为垄土屯,由章谷、懋功两汉屯节制。将势力尚未恢复的丹东革什扎安抚司予以保留,章谷土千户、革什扎、巴旺、巴底各土司所辖村寨归章谷屯兼管,各夷民数量由打箭炉厅查报。嘉庆初年,裁撤章谷土千户。从此,土司的权力和地位一再降低,土司制度在丹巴政治体制中的作用也慢慢减弱,土司制度趋向衰落。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川滇边务大臣赵尔丰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傅嵩炑代理边务大臣后继续令各土司“改土归流”。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建县未成[9]。1956年民改结束了土司制度,土司制度尘埃落定,自此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丹巴土司制度的发展历史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从元明清至民国时期的发展历史,明确其具体制度特征、管辖范围及发展进程不仅对研究我国”藏彝走廊”的发展历史可提供帮助,而且对该地区在新时期的民族和谐团结和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可提供参考与借鉴。
注释:
①今甘肃省迭部县与四川省若尔盖县接壤的达拉沟或四川松潘一带。
②今半扇门乡墨垄、大邑村和火龙沟村一带。
③今丹东莫斯卡东部边沿和边耳乡磨子沟村一带。
④今金川县的马尔邦乡马奈村、曾达乡曾达沟一带。
⑤属头人或寺院的农奴,给头人或寺院支服无偿劳役,土司有征战时则应征或服劳役。
参考文献:
[1]段斗牛,杜凡丁,李欣宇,贾玥.兴怀蜀道顿入梵天四川丹巴土司历史与建筑遗产[J].世界遗产,2015(10):84-89+10.
[2]彭陟焱,陈昱彤.川西北嘉绒藏族土司官寨遗址保护现状调查[J].西藏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9(05):94-101+117+185.
[3]杨嘉铭.解读“嘉绒”[J].康定民族師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3):1-5.
[4]吴景敖.西陲史地研究[M].上海:中华书局,1948:30-40.
[5]石硕,李锦,邹立波,等.交融与互动——藏彝走廊的民族、历史与文化[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4: 162-163.
[6]韩儒林.元朝史(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85.
[7]魏源.圣武记(卷五)外藩·国朝抚绥西藏记(上)[M].1899.
[8]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志编纂委员会.丹巴县志[M]. 北京:民族出版社,1996:123.
[9]李世愉. 清代土司制度论考[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10]孟富春,荣凡,向东. 丹巴历史资料集萃[A]//丹巴县政协. 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文史资料选辑(第二辑)[C]. 1989: 108-110.
[11]丹巴县政协. 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M]. 1989.
[12]四川省编辑组. 四川省甘孜州藏族社会历史调查[M]. 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