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探索和思考

2021-05-08 09:14胡明
中国市场 2021年10期
关键词:诚信

[摘 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要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辽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在各行各业都在探索信用先行,强化事前承诺、事中事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倡导诚信建设导向,优化营商环境。

[关键词]诚信;诚信体系;信用监管;信用承诺;信用立法

[DOI]10.13939/j.cnki.zgsc.2021.10.039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倡导全社会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辽宁省诚信建设起步较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一直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可和关注,多年来一直不断突破创新,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方面积极探索。

1 创新事前环节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1.1 引导工业企业自发开展信用承诺

2019年12月,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对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推行承诺备案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填写“辽宁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承诺制申请表”,并凭借各有关部门出具的承诺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此项工作既优化了相关审批服务流程,减少了企业项目审批时限,又引导了企业等市场主体自发推广、开展信用承诺。

1.2 探索建立辽宁省企业环境评价信用承诺机制

根据《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参与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须做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其中,已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可用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替代。

1.3 开展信用服务行业自律承诺

为规范评级市场,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行业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2017年6月,辽宁省信用协会结合辽宁省的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在征求了全省102家信用服务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经省信用主管部门同意,制定了《辽宁省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公约》和《辽宁省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辽宁省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公约》共二十八条,明确了适用对象和范围为辽宁省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并分别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评级原则、评级服务、竞争方式等方面进行具体要求和规范。《辽宁省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共三十四条,明确了从业人员为在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中从事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及信用评估、咨询等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并分别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专业能力、对所在从业机构的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对同行的责任等方面进行具体要求和规范。通过执行这两个文件规范,对现有信用服务机构的评级业务和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和约束,进一步提高了机构的评级能力和水平,保证了评级的公平和公正性,改善了信用评级市场的服务环境。

2 开展重点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辽宁省推行重点领域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较早,2010年,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制定了《辽宁省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信用报告格式文本》,并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投标企业开展信用报告评估工作,截至目前,评估信用报告4万余份。2014年,制定印发《关于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于工程招投标环节的通知》(辽水建管〔2014〕361号)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与招投标活动挂钩,以此督促市场主体珍惜信誉,切实履约。2016年,制定实施了《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火电、造纸等14个行业对653家企业进行信用评估。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辽宁省进一步推进各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落实工作,逐步拓展到司法、税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招标投标、电力、水利、消防、卫生健康、市場监管等多个领域,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对行业主体分级评价结果进行归集、整合、公示,并将行业分级认定的严重失信黑名单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 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开发大数据分级分类应用

目前,辽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征集了覆盖全省注册企业109万户,注册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社268万户,民政系统注册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2万户,司法机构注册企业7600余户等共计2.79亿条信用数据,实现了网上公开和授权查询。同时,18 个县(区)级征信平台正在建设中,开创了全国唯一省、市、县三级联合征信建设模式的先河。

3.1 建立联合奖惩系统

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的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通过信用信息的共享,采用数据发送、查询接口等多种方式为各职能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奖励信息和失信信息,实现各职能部门间的相互配合、互联互通的多部门开放式的、全方位的综合监管,改变传统的单个部门的专业监管模式,并能够对重点行业领域失信情况进行监控,各职能部门能够对失信信息进行共享与分发,进而实现各部门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执法。截至目前,通过联合惩戒系统转发并梳理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60个,涉及50余个部门。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共涉及红黑名单数据131514条。其中,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0261条,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黑名单20条,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1145条以及税务总局A级纳税人名单90088条。

3.2 建立信用报告管理审查系统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省信息中心自主研发了“信用报告管理审查系统”,将纸介质审查转变为网上审查。目前系统已进行了两次改版,实现了企业信用报告的网上申报、审查、统计分析和数据入库等功能。

信用报告管理系统能够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通过设定信用信息数据库关联指标,系统自动获取信用库中的各类相关数据作为评价原始数据,再整合企业自评信息,生成企业信用报告。评价模型主要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信用评价分析模型的设计和构建,从而从多种纬度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评价。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根据评价的应用领域和方向不同,针对重点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补助资金发放等领域建立信用评分标准模型和企业信用报告模型。

4 完善有关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

2008年9月,辽宁省制定出台《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进一步推动依法采集、整合、发布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促进全省信用服务体系的发展。2015年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解决了公共信用信息透明度低、使用难的问题。2019年年末《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经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2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的职责范围,规范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提供法律依据。辽宁省一系列制度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有力地保障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辽宁省重点领域也多次将信用建设纳入地方立法当中,《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环境监督管理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每年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进行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评价结果。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政府采购、公共资金项目招投标、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专项资金、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评优评奖、金融支持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因素。对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监察频次,督促其进行整改”,为辽宁省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为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增加了政策承诺、信用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等涉及信用建设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提高了信用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诚信建设将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建立体系,发挥作用。通过信用評价将行业内的主体分级管理,有效地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褒扬诚信,限制失信,增加社会失信成本,形成守信重诺的社会氛围,优化地区营商环境。

参考文献:

[1]陈洪海.小企业信用评级:理论、模型与应用[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

[2]吴维海,张晓丽.大国信用:全球视野的中国社会信用体系[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7.

[3]张贝尔.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20.

[4]张晓辉.信心、信义、信仰——打造中小企业诚信体系 开创新时代的中国信用[J].中国中小企业,2019(6).

[5]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EB/OL].http://epaper.lnd.com.cn/lnrbepaper/pc/con/201912/03/content_54030.html.

[作者简介]胡明(1982—),男,汉族,辽宁朝阳人,高级经济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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