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

2021-05-08 06:45娜仁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1年7期
关键词:全覆盖刑事案件制度

娜仁

摘  要:当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对此可以从多角度入手进行解决。最重要的一点是应该增加财政投入,形成一种经费保障体制,对刑事辩护全覆盖造成严重影响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经费问题,根据国家的相关文件,针对这一问题制定了多层次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能够满足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需求。

关键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96/j.2096-3475.2021.07.339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指的是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一审、二审通过监督程序进行审判,如果未经过委托辩护者,后续通过法律援助单位提供相关的申辩服务,确保能够行使辩护的权利[1]。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现状

1.律师需求量大

因为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率相对较低,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相对较多,如何通过适当的保障,为刑事律师提供充足的动力,是当前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因为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人数相较于审判阶段的人数更多,因而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多应用于审判阶段,逐步完善刑事诉讼的全覆盖流程,会产生更多的律师缺口,对于职业律师有着更多的需求。

2.人力资源短缺

刑事辩护分为当事人委托辩护以及法律援助辩护等形式,依照当前的国情状况,可知导致刑事辩护率持续低下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因素。因为诸多的被追诉人都属于底层的阶级人员,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如果无法聘请律师,受到服务价格的影响,可能没办法行使诉讼的权利。通常聘请律师的费用多在几万到十几万,一般人而言承受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因而未来在进行刑事辩护时,主要还是通过法律途径提供援助,当前国家正在通过扩大辩护范围的方式来为人民提供保障。法律援助无法满足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需要,在进行未来法律援助事业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构建社会律师以及专职队伍,形成正向的激励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大范围普及。

3.律师辩护效果不良

受到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的影响,当前的刑事辩护逐渐精密化,在实现全覆盖后,充分凸显律师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當前我国的刑事委托辩护的质量相对低下,国家福利产品其法律援助辩护的质量相对更低,按照这种推算方式,如果值班律师的职权受到限制,则其质量品质可能更加低下,因而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后,有效地改善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也值得关注。

4.援助案件辩护质量低下

导致法律援助案件整体变化质量较低的原因很多,首先是因为案件的补贴相对较少,相较于委托辩护的费用之间有一定的差异,导使得律师代理援助案件缺乏积极性,部分又经验的律师更加愿意委托辩护,而不愿意进行援助案件的代理,较多的援助案件的承担者为年轻的律师,他们主要是通过提升刑事辩护能力的方式来获取经验,因而整体的辩护质量水平不高。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存在的问题改善措施

1.扩大社会资金获取渠道

直接引入社会资金,形成一种多渠道的创新途径,增加社会慈善募捐、彩票投入等公益投资,使得法律援助有着充足的资金来源。根据适用条件可知,现有的法律援助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而获得法律援助,因为个体的经济能力有限,不符合受援人的费用界定的相关标准,对此可以通过设立受援人的分担费用,让政府承担一部分作为辅助。当前我国对于法律援助申请经济困难标准有一定的指标,未来可以构建经济困难最低保障标准的实施制度,使受援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获得辩护,受援人承担一部分的援助费用。因为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一项责任义务,因而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资金调度,确保受援人所承担的费用占比为总费用的1/3左右,如果条件合适可以适当地放宽相关的标准[2]。

2.创新法律援助实施模式

为了确保法律援助的实施效果,应该组建优质的律师团队,作为辩护有效性的前提,提供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保证。为了强化律师辩护效果,降低因为其他职业因素造成的风险,提供辩护律师职业保障,政府应该加强保障建设。未来社会的发展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需求也持续增加,刑事辩护的全覆盖所承担的主体为社会律师以及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创新法律援助的实施模式,首先法律援助律师应该提高辩护的积极性,改变传统的案件援助补贴的方式,根据实际影响辩护的各种综合因素确定费用,扩大所囊括的专职律师的范围,确保能够提供刑事追诉人必要的援助辩护服务。可以通过公务员管理体系进行律师的招聘,作为重要的辩护服务提供的途径,在系统内部设立不同的分工配合的单位,长期体统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其专业性,同时还可以依照公务员制度来进行薪资固定安排,避免因为案件的补贴原因导致委托辩护受到影响,切实提升案件辩护的效率以及品质,确保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3.完善刑事辩护的规程制度

为了确保刑事辩护更好地发挥效力,在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如果被告未委托辩护律师,则应该指派相关律师获取法律援助,在明确值班律师的职责定位的基础上,赋予其一定的职权。同时建立不同阶段的值班律师的工作衔接,形成良性的运作模式,探索正向的常驻值班律师的激励制度,增加案件的补贴,形成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体系,避免值班律师的案件负荷过重导致援助质量受到影响[3]。

4.健全刑事辩护监督机制

通过系统完善的评价监督机制,制定科学的考核体系,在完成考核后,如果有不合格的援助律师,则应该通过机制的作用将其从法律援助的队伍中清除,确保援助律师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律师协会应该强化专职律师的道德建设,切实提升纪律的培养,加大体系的管理,形成一种与司法行政机关有效沟通的平台,促进律师行业奖惩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结语

律师辩护覆盖范围的扩大化能够为被告人的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但在具体推行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阻碍。现下此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针对现存问题提供有效应对措施,可以确保诉讼改革制度有效进行,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性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刘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中的问题与措施[J].法制博览,2020,(19):131-132.

[2]王保民,李文喜.论人权司法保障视域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0(1):154-160.

[3]陈宗慧,朱良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问题研究[J].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2019,(1):17-23.

(内蒙古赫扬(鄂托克)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鄂尔多斯  0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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