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票据的法律适用与制度供给

2021-05-08 08:26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电子签名票据区块

李 爽

(天津工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一、传统票据领域突出问题及区块链金融与数字票据的发展现状

(一)传统票据领域突出问题

传统票据领域当前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第一,票据真实性问题。金融市场中伪造票据的情况时有发生。第二,兑付即时性问题。票据承兑条件满足后,承兑人无法及时将款项拨付,这一点有一部分原因同样是源于义务人对票据真实性问题存疑。第三,票据违规操作问题。票据交易主体将票据一票多卖等违规行为。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票据领域可以有效解决当前票据市场出现的疑难杂症。

(二)区块链金融与数字票据发展现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指出:要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探索“区块链+”模式,促进区块链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从《2019年上半年中国区块链发展现状与展望》中可以看出,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最为频繁且有着实际需求,区块链与金融的结合可以有效弥补双方不足。[1]2016年以来,区块链金融在我国已经开始了初步探索,当前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已经开始应用,区块链技术正式步入3.0时代,但囿于技术不够完善、制度缺失以及金融本身的高风险性,区块链金融发展相对缓慢。[2]

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提到:法院应对通过区块链等技术收集的证据予以确认。这标志着区块链技术从法律上得到认可,其契合了法律意义上对于证据要求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必备条件。

所谓数字票据,是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在现有票据属性和金融市场中诞生的新型票据形式。与传统纸质票据和现代电子票据相比,数字票据主要是技术的革新,其同时具备了电子票据的优点和功能,在与区块链技术结合后形成了一种更具安全性、智能性、便捷性,以及更具发展前景的票据新形态。

数字票据的出现是进入人工智能时代的一种金融创新。我国数字票据尚处于起步阶段,2017年,央行率先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票据领域,开启数字票据交易平台的探索。2018年初,上海票据交易所数字票据交易平台上线,完成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票据业务。数字票据交易平台的初步落地缩减了票据交易中间环节,同时在环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规范对象为区块链服务者,明确区块链服务监督管理主体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鼓励发展区块链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服务提供者加强管理。

与传统纸质票据及电子票据相比,数字票据可以实现与平台接入的各方主体均可查询监督;弥补票据流转过程中最难以攻克的伪造问题,保障金融安全;得益于安全性的提高以及伪造问题的改善大大降低票据承兑流程和时间,提高金融效率,在商事行为中,效率往往是交易各方最为关注的焦点。[3]

二、“区块链+票据”模式的票据法理基础与场景构建

有学者提出,区块链票据改变了传统票据的运行规则,利用《票据法》及相关规范对其进行规制的路径存在误差,结果导致传统意义上票据本质的丧失。因此,区块链票据应作为一种新型有价证券,对其规制应从证券法及其本身作为金融工具的特征与功能入手。[4]但笔者认为,区块链票据并未突破票据本质,其遵循了票据最根本的无因性原则,具备要式行为与款式要求的外观,符合文义性要求,并与《票据法》重点规制内容呈现高度配合,因此其仅仅是利用科技创新提供更好的票据流转支付与融资功能的平台而形成的数字票据模式。

(一)符合票据无因性

基于“票据行为二阶段说”,将票据行为拆分为“票据债务负担行为”以及“票据权利转移行为”。[5]票据义务人对票据所载事项向不特定人传达出负担票据义务的意思表示,在此过程中,需要脱离特定票据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关系,抹去特定当事人基本法律关系特点,将票据作为一个纯粹而独立的财产,至此票据债务承担行为独立于原因关系,形成独立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转移行为可视为民法上的一般契约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即可成立,可以适用民法中有关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法律行为直接产生于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无需受到票据无因性的约束。[6]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票据流传与承兑过程中,票据转移符合特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将权利转移信息入链,条件满足时即可承兑,符合票据无因性要求。

(二)构成要式行为及款式要求

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要式行为作为决定票据效力的决定性因素,要求票据记载内容、记载方法及签章符合法律规定。[7]

首先,票据记载事项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律要求票据需要记载事项完整且不存在违反规律规定情形而记载的内容。数字票据仅是以数字编码形式将纸质票据或电子票据内容以数字形式记载到链上,票据内容不会因此篡改,因此有效与否基于票据本身的形式审查不因使用数字票据发生改变。

其次,票据记载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形式而言,包括记载的书面要求及位置要求。我国《票据法》对出票、背书、承兑记载内容及位置都有着严格规定,一旦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法律行为即无法发生相应法律效力。在纸质票据背景下产生的形式要求表面上电子票据与数字票据都无法绝对契合,但随着现代技术发展,司法实务随之发生变化,例如我国《合同法》已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范畴。①对于数字票据的形式要求可以采用国际上“功能等同”原则,主要关注票据关系形式,使票据所载权利明确统一,避免产生混乱、歧义等不利因素阻碍票据流转和权利实现。为实现以上目的,数字票据可以形成属于数字票据本身的记载规则结合其本身的安全性特征与《票据法》所要达到的功能等同。

最后,传统纸媒介的签字盖章要式以确认当事人意思表示为目的,现已无法满足追求高效的商事目的。《电子签名法》②应运而生,区块链票据的签章将大量运用数字签名,数字签名作为电子签名的一种技术手段,是目前国际上实现电子签名常用技术之一。为了保障数字签名的可靠性,其要求签名人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对已经失密或可能失密的情况有告知义务。就技术层面而言,数字签名的安全性或更高,以达确认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要式外观。

(三)符合文义性要求

票据行为文义性表现为以文本记载内容推断权利义务关系,由此产生法律效果,如主张的权利义务与票据记载相左则仍以票据内容为准。当前,票据功能早已从支付扩展到信用工具和融资手段,票据行为注重文义性仍然是为了确保票据在流通中的高效性、安全性。而数字票据的不易篡改的属性更加完善了票据文义性要求,并且基于数字票据流转一律上链,权利义务人可追溯,更加保护了后继权利人的追索权。

(四)区块链票据的适用场景

《票据法》约束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权,在保持现有票据属性、适用法律与运行规则不变的前提下,区块链票据流转过程规范依然受《票据法》等相关规定约束,且可以满足其法律要求。

数字票据适用不存在中介机构,但仍需有所监管,受银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监督,但这种管控相比从前更加便捷高效,仅仅是要求票据流转信息与监管机构成链,无需对每笔交易进行监管,而是在产生票据纠纷时作为中立凭证。而区块链技术产品可以以某一机构牵头设立,入链机构缴纳服务费形式或采用整体技术外包亦或各自成链再分块接入,而由此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当前,使用区块链金融技术的主体大致为包括央行在内的我国各级金融机构、各地票据交易所以及票据业务使用频繁的企业。未来各个主体需要连成一个整体,将票据业务成片入链(图1所示)。

图1 票据流转区块链整体图

三、发展“区块链+票据”必要性

自区块链技术诞生以来,因其最具典型特征的去中心化优势远超于数字加密技术而受到各行各界追捧,尤其在危险系数颇高的金融领域,区块链技术意味着当前最高级别的安全保护,各行业亦纷纷将区块链技术与自身行业特征相结合,建立区块链现代基础设施。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因业而异,当前,我国票据市场需要进一步发展,提高票据使用效率、保护票据安全、完善票据支付、融资等功能,结合区块链技术有其必要性。

(一)提高票据使用效率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并建成ECDS系统[8],电子票据平台诞生,突破纸质凭证,计算机录入及网络传输有效提高票据使用的透明性和安全性。电子票据一经推出票据交易比例便逐步增加,表明了票据的支付融资功能在金融领域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票据交易的安全性再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拓展,应用于票据领域后,信任程度不断加深,安全性能逐步提高,数字票据的应用将会迎来新一轮高潮,只要区块链技术容量可以负荷市场需求,即可以形成安全高效的数字票据市场。

(二)提升票据市场整体安全

根据2019年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票据市场运行情况可见,随着票据市场受到广泛关注,票据业务市场呈现增势,其支持实体经济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功能进一步强化,随之而来的是票据融资上升较快容易引发金融风险。2020年中央经济会议指出:积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货币信贷、社会融资规模增长同经济发展相适应,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从2019年银、保监会与上交所发布系列文件可见(表1),2020年票据市场定位更加明确。随着票据业务的上涨,票据安全问题受到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在利用票据支付及融资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违规票据行为需要进一步压缩管控。引入数字票据可以有效降低票据风险,全程入链模式可以完整展现票据运转全过程,不可伪造、篡改且具有可追溯性,参与各方主体以及监管机构对票据真实性鉴别更加容易。[9]

表1 2019年银保监会与上交所规范票据行为相关文件

(三)推动构建统一票据市场线上体系

2015至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票据市场领域信息不对称、票据风险频发乱象,致力建立统一票据流转平台保护票据交易安全从而下发多部文件(表2),而导致票据市场乱象丛生的原因之一包括,我国票据市场仍处于难以整合的碎片化状态。

表2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出台前系列措施

传统票据流转主要以实物转让或通过中心机构数据转移实现价值传递。为构建安全统一的票据流转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ECDS系统,为防控金融风险,维护交易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票据交易管理办法》(〔2016〕第29号),而后根据银发〔2017〕73号文,将该系统移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运营。但是,仍然无法有效解决票据市场缺乏统一性问题。而区块链技术改变了传统纸质、电子票据的流传方式,不再依赖第三方平台,既减少了票据出票、背书、登记、交易、清算等过程中人为操作因素,也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当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票据市场体系,区块链技术在当下可以成为促成票据市场统一的底层技术,大大降低了票据市场统一运转一并管理的技术难度。

四、“区块链+票据”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票据的嫁接模式必然存在新兴技术的先进性与旧有行为模式的排异反应,技术本身的缺陷,两者结合后区块链本身的技术问题、链上所载内容的合法性认定、电子签章在区块链上的认定、智能合约与区块链技术相适应、传统票据与数字票据差异性引发的法律空白以及区块链监管问题都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由于技术缺陷导致的数据篡改及技术责任

从数据源头出发,记载到区块链上的数据本身真实性难以保障。然而,解决了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后,尽管当前区块链技术的安全系数得到了各方肯定,但如果攻击者掌握了链上超过一半的数据,那么仍存在数据篡改的可能性。[10]因此,“区块链+票据”模式下仍需要数据嵌入管理以及数据存证管理,尚不具备完全去中心化的条件。从数据嵌入上,区块链票据不可采用匿名形式,一律采用实名制,真实性由票据写入用户保证,源头数据真实性纠纷可以追溯到个人。入链后的数据可由票据监管机构建立存证部门,在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区块链票据交易流转平台前,以“谁承兑谁监管原则”建立监管机构,未来当商业银行、有资质的企业以及票交所等机构可以形成统一的区块链票据平台后,可以成立单独的存证监管部门防止数据恶意篡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肯定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价值,但在司法适用上也出现了数字数据的所有权不明,数字数据匿名性导致的网络安全犯罪问题。在此层面上,技术发展与现有法律规范出现冲突,技术层面产生风险后,个人隐私的泄露与交易安全的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区块链技术的提供者、以及参与区块链票据平台的使用者的各方主体责任都应予以明确。

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由用户确保,由于用户自身原因导致的原始数据误差由其自行承担损失;若因技术提供者不慎导致的数据嵌入错误,技术提供者应依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过错,在数据嵌入上,用户仍存在对嵌入数据真实性核对的义务,如果技术提供者能够证明自己在数据嵌入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则无需承担相应损失。

而数据嵌入后,用户的个人信息、交易安全、数据安全需由技术提供方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损失。为避免技术提供方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建立存证机构以及个人信息交易安全监管的必要性大大提高。

(二)智能合约运用缺乏灵活性

智能合约本质上就是一种数字合约,一旦符合双方约定的条件即触发相应条款,在其高效响应合同指令的同时与现行《合同法》相关规定产生冲突,现行《合同法》项下,当事人可以违约,合同可能无效或撤销,但智能合约符合条件时直接生效,无法受到法律规定的干预。[11]

需要肯定的是使用智能合约的当事人享有《合同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义务,不因智能合约的不可篡改性而发生权利义务的缺失。司法实践中,由于技术缺陷导致智能合约应用不灵活的情形,裁判者可以排除技术因素而采取事实判断,即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效力待定及可撤销状态。

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的触发使当事人产生损失,由导致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双方均存在过错的由双方当事人依据过错比例分担损失。符合可撤销条件的,以判决或调解书形式载明撤销状态,尽管链上已经完成相关操作,但可以以法院文书作为对抗依据,产生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将获益返还。

综上,智能合约触发导致的损失,由导致合约无法正常履行的一方或几方有过错当事人承担或分担,链上无法更改的信息,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存档对抗链上已存信息。

(三)电子签名认证机构民事责任

2005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表明可靠的电子签名具备法律效力。为了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可靠性、安全性,电子签名的认证不是依靠交易各方完成,而是需要一个普遍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即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服务机构以其专业性、技术性和职业资格验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从而为网上交易提供可靠安全的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电子签名制度市场发展尚不完善,企业信用缺失。为了保证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和防范市场风险,对认证服务机构采取了政府主导型制度,由政府主管部门对认证机构实行许可和审批。为了保证电子认证服务的安全有效运作,认证机构必须具备运行认证所必须的软、硬件环境和一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传统票据与数字票据差异导致的法律空白

当前我国《票据法》及其相关规定多以传统纸质货币为基础。在电子票据出现时,这一问题就已经凸显。随着数字票据的诞生,这一矛盾愈加明显。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数字票据相关法律行为套用《票据法》及相关规定能否被接受;其二,《票据法》相关规定与数字票据难以适应的内容应该如何加以规制。针对第一点,尽管有部分学者认为数字票据已经突破传统票据的涵盖范围,应该作为一种新型有价证券看待,但实际上数字票据本质上未突破传统票据法理基础,仅是一种技术更迭下模式的转换。因此,数字票据法律纠纷在适用上完全可以被《票据法》及其相关规定加以规制。针对第二点,可以借鉴电子商业汇票形式,以票据交易管理等部门规章的形式加以调整,待电子票据及数字票据发展成熟后,可以将相关规定上升法律层级,也可以与其他区块链金融组成一个法律监管模块,统一规定。

(五)区块链票据金融监管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我国票据市场的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实践中,银、保监会及证监会作为交易主体所属监管部门,也同样有权对项下涉及的票据交易实施微观监管。

作为区块链技术核心之一的去中心化特点,在我国当前的金融领域实施还需要一段时间。为了确保金融安全,金融监管尚且无法做到完全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为我们带来的益处在监管环节上主要体现为监管便利性,及监管主体分布在每一个节点上,实现分布监管、时事监管、获取内容准确。这样的监管方式提高了监管效率,同时降低监管成本。

五、结语

区块链技术有利于解决当前票据领域难以攻克的票据伪造、违规操作以及给付不及时的难题,当前“区块链+票据”模式因技术水平、制度供给尚不完善而发展缓慢。区块链票据本质上因其可以满足票据无因性、文义性、要式行为及款式要求,因此,可以适用现有票据领域适用法律法规对票据行为的规制。除此之外,结合区块链票据本身特点,还应继续提高其安全性,采用用户实名制并建立数据存证体系;以事实判断作为对抗智能合约不够灵活的手段;完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法律责任;结合其技术特点完善当前票据领域法律供给空白,从而促进区块链票据的快速发展和应用。

注释:

①《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②《电子签名法》第二条:(一)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二)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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