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依赖型旅游企业环境责任研究:基于外部规制治理的视角*

2021-05-08 16:04王彩萍王玉婷陈锦璘徐红罡
旅游研究与实践 2021年1期
关键词:合法性规制样本

王彩萍,王玉婷,陈锦璘,徐红罡

(中山大学1.国际金融学院;2.旅游学院,广东 珠海519082)

0 引言

近20年来,人们越来越清晰地意识到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绝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1]。2012年,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位置,提出“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随后,《环境保护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系列文件陆续出台;2017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被写入党章;2018年,全国“两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建设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均表达了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企业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主体之一,因此需要意识到自身所要承担的环境责任,通过改进生产经营方式来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2]。企业治理包括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其中政府的政策规制是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之一。关于政策规制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影响研究,学界普遍认为政策规制可以正向影响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3],在污染行业更加显著[4],而学者对政策规制与旅游企业环境责任行为的关系研究关注较少。

旅游企业在为目的地带来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有可能造成负面的环境影响[5],我国一些旅游景区企业直接依赖名山大川等自然资源进行经营,其经营行为对自然资源的影响更为直接、深刻。根据谢志华、吴必虎对资源型景区的定义,这类以自然风景资源为核心吸引物,“具有资源的不可再生性、经营的资源垄断性、资源保护与旅游发展并重等特点”的旅游企业被称为自然资源依赖型旅游企业[6-7]。自然资源依赖型旅游企业产生的垃圾、污染物、噪音和能源消耗,会对当地环境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8]。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自然资源依赖型企业为了短期经济效益而破坏环境的行为,不利于目的地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自然资源依赖型旅游企业环境责任的研究缺失,本研究主要关注此类旅游企业的环境责任行为并从规制视角寻找可能的影响因素。

具体而言,本文通过解读国内7家自然资源依赖型旅游企业2011-2016年所披露的环境信息内容以及国家、地方政府出台的环境政策规制,探究:(1)目前我国上市自然资源依赖型旅游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现状及特点;(2)环境政策规制与资源依赖型旅游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履行的相关关系。在理论层面上,本文运用合法性理论分析外部治理规制与旅游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关系,是对当前研究理论视角的突破并拓展了合法性理论的适用性;以自然资源依赖型旅游企业为研究对象,为当前外部治理规制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影响研究提供新的情境,丰富了企业环境责任研究范畴。在实践层面上,对自然资源依赖型旅游企业环境责任的分析,期望能够引起企业对其环境责任的重视,促进其改善和增强环境责任行为;对政府规制对旅游企业环境责任的影响研究,有利于促使政府部门加强环境监管力度,完善自身制度管理机制,更好地实现对旅游企业环境保护行为的管理。

1 文献综述

1.1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legitimacy theory)源于社会契约论,合法性指的是在规范、价值观、信仰和定义的社会构架系统中,企业组织的行为被认为是合意的、恰当的和合适的普遍认知和假定[8]。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遵守相关机构法律规制约束或符合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的状态被称为合法性状态。在企业与社会互动的过程中,由于企业的行为可能不完全与社会公众对企业的期待相符合,企业的合法性状态发生改变,其与外部利益相关者期望之间产生的差距,即为合法性鸿沟(legitimacy gap)[9]。合法性鸿沟很可能导致企业社会价值[10]或者企业绩效发生变化[11]。因此,对企业而言,及时缩短企业行为与社会对企业期待之间的距离以恢复企业合法性十分重要[12]。

其中,企业获得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履行社会责任[13]。企业是社会组成的重要部分,企业的合法性依赖于外部社会利益相关者,如政府、社会公众、媒体对企业行为是否符合他们期待的感知和判断[12]。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例如环境和社区保护责任、股东和员工保障责任和对当地政府的责任等,得到政府、社会公众和媒体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认可,以达到提升企业形象和获得企业合法性的目的。

根据合法性理论,企业需要及时填补自身行为与社会和政府对其的期待的差距[12]。社会公众的社会价值观和政府出台政策规制的重心会随着社会与经济发展产生变化,因此企业合法性状态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自“十二五”规划出台以来,中国政府将“绿色发展”提到重点战略层面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制陆续出台,凸显政府部门对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也逐步提高,其在选择和评价产品时一定程度上会受到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状况的影响[14]。可以看出,目前中国政府和社会公众愈加重视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企业将受到更大的合法性压力,从而促使企业更加积极履行环境责任。

1.2 企业环境责任与政策规制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指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其经营者根据社会目标和价值观念的要求进行决策和制定生产经营规则的责任,主要包含以下五个维度: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经济和志愿活动[15-16]。企业环境责任(corporateenvironmentalresponsibility,CER)是CSR的维度之一,指企业在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致力于环境保护和环境优化的责任[17]。由于当前全球气候变暖等一系列环境问题频繁发生,企业社会责任的环境责任维度逐渐引起学界的关注。目前,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制造业,尤其是重污染行业[18]。就旅游企业而言,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相比于制造业仍未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19],同时由于旅游业对环境的依赖性,以及住宿餐饮企业的高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旅游企业的环境责任维度尤为重要[20]。

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如政府、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建立联系,这些利益相关者共同对企业环境责任行为产生影响[21]。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利益相关者中,政府通常被认为是最关键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因为政府制定的法律规制对企业产生大量规制压力[3],从而影响企业的环境管理与表现。因此,政府及其出台的政策规制在企业环境责任管理与实践中扮演了重要角色[22]。例如,德尔马斯发现52%的欧洲企业采纳ISO4001环境管理体系,但仅4.5%美国企业采纳此管理体系,差距产生的原因是欧洲政府大力鼓励企业采用此管理系统,并对采用此环境管理体系的企业提供资金与技术的支持[23]。

国外有学者研究了旅游业中政府规制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影响。福赛斯发现目前英国旅游企业已采取多种类型的环境保护措施,但这些措施对旅游业的作用不大,而且都是为了迎合政府的法律规制[24]。多兹和约佩提出企业环境责任有助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政府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旅游企业是否履行环境责任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是否支持与鼓励旅游可持续发展[25]。多兹和库内尔发现与欧洲地区旅行社相比,加拿大旅行社少有进行与环境责任相关的活动,究其原因是旅游企业没有受到足够的政府规制压力[26]。

中国经济在近30年得到飞速发展,但造成了一系列如空气污染、植被退化等环境问题。急速加剧的环境问题引起中国政府和社会大众的关注,政府不断颁布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政策规制和指引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环境责任[27]。目前,学者们普遍认为政策规制对企业环境责任绩效有正向效应,也就是说当制度压力增大时,企业更加积极履行环境责任,企业拥有更好的环境表现,但这种正向效应在重污染行业更加显著[4]。

1.3 旅游企业环境责任

最近研究发现旅游企业开始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通过自愿采取强制规定以外的环保措施以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绩效[28]。已有学者研究了酒店业、航空业和旅行社的环境责任现状。彭雪蓉、魏江和李亚男对我国15家规模最大的酒店管理公司的社会责任文件进行内容分析,发现酒店集团的环境责任内容中主要以“创建绿色酒店”和“节能降耗”两种形式呈现[29]。房特·加拉伊和琼斯发现,商业驱动型旅游企业更倾向于实行环保节能类措施,而合法性驱动型旅游企业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范围更广但数量更少;价值观和生活方式驱动型旅游企业是三类企业中更积极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履行环保行为更多[30]。

旅游景区企业是严重依赖于自然、人文或社区环境发展的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污染物、噪音以及巨大的能源消耗,容易对当地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与社区居民生活产生负面的影响[31]。一些学者探索了景区等自然资源依赖型旅游企业的环境责任。胡和沃尔发现海南南山旅游文化区在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均作出了巨大努力,其中最为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大量资金恢复景区内生态环境[14]。杜赫斯特和托马斯以英国约克郡山谷国家公园为研究对象,发现目前园内企业中大部分企业管理者都声称已经采取一定环境保护措施,但是实践情况不佳[32]。相似地,埃尔多安和图孙对土耳其格雷梅国际公园内的旅游企业管理者进行问卷调查,发现目前园区内企业环境保护现状不理想,对各类环境保护措施的采纳度低[33]。

从上述研究可以得出,目前大部分旅游企业具有环境责任意识,但存在环境保护实践情况不理想的问题,旅游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仅停留在表面或企业环保实践深度不足。资源环境保护对自然资源依赖型企业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一些企业为了短期的经济效益而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当下中国积极推进绿色发展的战略背景下,关注国内自然资源依赖型旅游企业的环境责任现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 研究方法

2.1 样本和数据收集

根据自然资源依赖型旅游企业的定义[6-7],本研究对沪深两市旅游上市企业进行筛选,符合标准的共有7家,样本企业具体信息见表1。本研究以这7家资源依赖型旅游上市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其环境责任现状及政策规制对企业环境责任表现的影响。本研究原始资料收集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日,重点关注“十二五”规划期间政策规制和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数据分析的年份区间为2011-2016年,主要数据来源为以下途径:(1)样本企业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及样本企业其他信息等原始资料及其他信息均来自证监会制定环境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共收集样本企业年度报告134份,囊括样本企业上市至今所有的年度报告;样本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共计10份,这7家企业中仅丽江旅游、西藏旅游、桂林旅游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其他企业均无发布。(2)通过访问样本企业官方网站的社会责任专栏与新闻资讯专栏手工摘取与环境责任相关的新闻报道。(3)政府环境规制资料来源于“中国资讯行-中国法律法规库”,分别在检索栏输入颁文机构(国家层面:国务院部委;省级层面:安徽、西藏自治区、湖南、四川、云南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政策分类(环境与资源保护、旅游服务)对规制进行搜索,搜集的政策规制的出台时间范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表1 样本企业基本信息

2.2 研究方法及构建编码表

本研究的研究方法为内容分析法。内容分析法是对传播显性内容进行客观化、系统化和定量化的研究方法,根据一定的信息选择标准,将文本信息编码分类,以达到文本信息量化的目的,是分析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常用方法之一[34]。

首先,参照企业环境责任相关文献、国内外旅游业类似研究的编码表以及结合样本企业所披露的环境信息构建了初始编码表,其中环境责任内容包括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景区环境整治五个主题以及无法归入以上五个主题的其他类,每个主题下对应若干具体措施。本研究识别样本企业承诺履行的环境责任内容,同时也识别全部有助于履行环境责任的具体措施,并将其归类到对应环境责任主题中,例如,企业针对“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环境责任采取的“地质与生态灾害预防和保护工作”“生态环境与植被恢复”等具体措施。

随后,两位编码员以句子为最小分析单位,对收集的环境责任内容进行第一轮编码。根据第一轮编码的结果展开讨论,修改编码表,删除频次为0的编码项并添加编码过程中出现的编码项,形成最终编码表。最后,两位编码员根据最终编码表进行第二轮编码,随后针对编码不一致的地方,两位编码员展开讨论直至达成一致意见为止。

在编码过程中,统计承诺履行环境责任的样本企业数量,也统计量化披露环境责任信息的企业数量。例如,有7家企业声称要节约能源,其中有2家企业量化披露其在节约能源方面的贡献,如企业当期减少30%的能源消耗。同时,本研究统计了披露各具体环境措施的企业数以及量化披露具体环境措施的企业数量。例如,有2家企业提到景区内更换LED节能灯,其中2家量化披露了更换节能灯的数量。编码及统计结果见表2。

表2 景区类旅游上市公司环境责任内容及具体措施

对编码结果进行信度检验。本文采用霍尔提斯公式来判断内容分析的信度。本研究编码信度系数为0.91,符合编码者信度应大于0.7的要求[35],说明内容分析信度较高。

3 资源依赖型旅游企业环境责任现状分析

3.1 样本企业环境责任总体状况

从表2可知,目前样本企业主要履行6大环境保护内容,按主题可分为:“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景区环境整治”和“其他”,内容较为丰富。企业针对各个环境保护内容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数量也趋向多样化,5大主题加上其他类的具体环境保护措施共有48条。样本企业通过多种多样的环境保护措施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但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仍然存在问题。

其一,虽然总体而言企业披露的环境保护措施数量较多,但实施具体措施的企业数量不多。例如,全部样本企业均承诺履行节约能源这一环境保护内容,且识别到12条具体节约能源措施,但仅有2条具体措施被50%以上企业所实行,其余的10条具体措施只被1至2个企业披露。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较难履行或履行成本大的环境措施上,一些较为容易实现、操作简单的环境保护措施也很少被企业所关注。例如,全部样本企业承诺通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但一些容易实施的措施,如“使用节能灯”“使用节能设备”和“提倡办公室双面纸张/循环利用废纸”却只有2家企业分别披露。

其二,样本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过于简单,以描述性披露为主,极少对环境责任内容履行情况进行定量披露。例如,对“节约能源”主题进行定量披露的企业仅为2家,在13条具体措施中,很多措施仅有1家甚至没有企业对其进行定量披露。

在企业环境责任内容上,目前样本企业最为关注“保护生态环境”,针对这一主题采取的具体措施最多,且具体措施的采纳度最高。“节约资源”也是样本企业较为关注的内容,识别出12条具体节约能源措施,但存在企业采纳度较低的情况。样本企业较为忽视“减少环境污染”和“保护水资源”,其具体措施数量较少,而且企业采纳度也普遍偏低。对于“景区环境整治”,虽然识别到具体措施是所有类别中最少的,但是其采纳度相对较高。

3.2 各样本企业环境责任现状

本研究对每个样本企业针对各个环境责任内容的具体措施进行整理归纳,发现不同企业对环境责任的侧重点不尽相同。下面本研究将以企业为单位,借助每个样本企业采取的具体措施数量来评判企业环境责任现状,详情如图1所示。同时,本研究按照不同的环境责任内容整理出针对每个主题的具体措施的数量,借此分析每个样本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现状,详情如图2所示。

图1 具体措施数量

本研究选取环境信息披露最为详细的黄山旅游为案例展开进一步分析。从图2明显可以看出,黄山旅游共采取33条具体环境措施,是所有样本企业中采取最为多样化环境保护措施的企业,反映出黄山旅游最为重视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在所有样本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图2 按照环境责任类别采取具体措施的数量

按照不同类别环境责任内容区分,黄山旅游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共采取11条具体的生态保护措施,具体包括生物多样性、植被恢复、地质保护等内容。近年来,黄山风景区管理部门启动多个生物多样性、地质多样性保护项目,为保护景区生态环境,防止景区疲劳接待,对景区进行封闭“轮休”,并积极探索古树名木保护方法。黄山旅游同时积极履行其他类别的环境责任内容,采取6条节约能源措施,实行5条保护水资源措施。黄山旅游不仅在环境保护实践方面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还通过共享景区管理经验,参与了多项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如《山岳型旅游景区清洁服务规范》《风景名胜区游道建设技术规范》和《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洁要求》等。

关于环境信息披露方面,黄山旅游没有发布过社会责任报告。所有环境信息均在年度报告和官方网站披露,其中较多环境信息来源于官方网站新闻资讯专栏,年度报告中也有涉及。总体来说,黄山旅游对环境信息披露位置较为分散,形式不统一,定量信息披露比例相对其他样本企业较高。

4 外部治理规制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影响分析

4.1 国家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影响

在众多类别环保规制当中,国务院下发的环保政策规制最为重要、影响力最大[7],国务院直属部门所出台的政策规制对当地政府、企业也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本研究首先对2011年至2016年出台的国家层面的环境保护规制进行整理,其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研究通过统计政府出台环境规制的频率来衡量政府环境规制的强度[36]。通过对比样本企业环境保护具体措施数量波动情况和环境规制数量的增长情况(见图3),发现二者波动趋势大致吻合。在出台国家环境规制数量更多的年份,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更高;相反,在出台国家环境规制数量较少的年份,企业对环境责任履行的积极性相应降低。为进一步检验环境保护规制与样本企业的环境责任履行情况的相关关系,本研究借助软件SPSS21对不同年份总体环境保护规制数量与企业环境责任措施数量进行相关分析,分析结果显示,总体环境保护规制数量与企业环境责任措施数量在0.1的显著性水平上(P=0.086)具有正向强相关性(Pearson相关系数为0.749)。

图3 总体环境保护规制数量与企业环境责任措施数量图

合法性理论为我们进一步理解和分析这一现象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十二五”规划于2011年3月公布,是中国首个绿色发展规划,其首次以“绿色发展”为主题提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同时,“十二五”规划强化与增加绿色发展指标的比重,其直接与间接绿色发展指标数量占指标总数的51.1%。以上事实充分反映了政府对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视,“十二五”规划是中国政府正式转向科学发展、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37]。“十二五”规划的出台奠定了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基调,并将绿色发展理念推到战略性位置。与此同时,“十二五”规划给企业传达出强烈的重视环境保护、进行绿色生产经营政策信号,这对旅游企业采取环境保护行为有客观的促进作用。

由于“十二五”规划的出台,政府各部门积极推行绿色发展战略,因此2011年和2012年是国家相对集中地出台环保规制的年份。根据合法性理论,大量政策规制的出台对企业形成规制合法性压力,促使企业为了顺从政府对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制要求,企业会更加积极履行环境责任以和政府的要求保持一致,得到政府的认同,从而使企业能维持合法性状态。另外,企业规模越大、成立时间越长或更成功的企业会受到更大的合法性压力[38]。本研究样本企业均为上市企业,企业规模大且受到关注多,合法性压力便比普通企业更大。同时,样本企业为资源依赖型旅游企业,其经营所依赖的自然资源均为国家所有,国家赋予了企业经营权,获得合法性对企业的经营尤为重要。因此企业会更加积极改善自身环境保护行为,以获得更多的外部支持和资源。

2013与2014年处于“十二五”规划的中期,政府部门出台环保政策规制数量减少,对绿色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进入平稳阶段。样本企业受到的规制合法性压力随之弱化,因此相对地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积极性下降。2015和2016年是两个五年规划的承接之年,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不断有新的政策出台。根据图3所示,新增的环境保护的规制数量快速上升(2015与2016年环保规制共计18条),再次强化了自然资源依赖型旅游企业所面临的合法性压力,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在实践中,根据对上述自然资源依赖型旅游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状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样本企业在2016年采取的环境保护具体措施,其数量急速上升,达到最高峰。

综上所述,通过比较分析2011至2016年间样本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现状与国家层面出台的环保政策规制状况,可以发现二者呈现出较为一致的波动特征,相关分析显示国家层面环境保护规制数量与样本企业的环境责任措施数量之间存在强相关性。基于合法性理论,我们可以认为,在2011和2012年间以绿色发展为核心的“十二五”规划及国家领导人对生态文明的重视给社会、企业奠定了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基调;与此同时大量环境规制出台,增加企业合法性压力,从而促使企业为得到政府的认可而更加积极履行环境责任。

4.2 地方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影响分析

在我国,中央政府负责制定环境保护主要政策,但省市级等地方政府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政策执行进行调整,地方政府和机构被赋予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7,36]。因此,不同省份政府在实施环保政策时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影响企业环境责任行为的具体实施。本研究通过整理分析各个省份2011年至2016年间环境政策规制的出台情况和各样本企业环境责任现状,研究企业环境责任是否受省市级环境规制的影响。由于三特索道的经营业务并不限于同一地域范围之内,无法明确某地方性规制对其产生的影响,因此不纳入分析。各省市2011年至2016年环境规制的出台情况及样本企业采取具体措施的数量如图4所示。

图4 地方政府规制数量与样本企业具体措施数量

为进一步探究地方政府规制与企业环境责任行为的关系,作者借助数据分析软件SPSS21对地方政府规制数量与样本企业具体措施数量进行相关性分析,数据结果显示两者存在显著的强相关性(P=0.020,Pearson相关系数为0.883)。同样以合法性理论为根据做出解释:地方政府出台环境规制频率高时,企业所受合法性压力增大,为迎合和满足政府要求,企业会更加积极履行环境责任以达到提高合法性的目的。相反,当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的出台频率低时,企业受到的合法性压力小,企业缺少动力采取环境保护行为。

5 结论与讨论

本文以合法性理论为基础,对政府环境规制对于我国资源依赖型旅游上市企业环境责任行为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发现,首先,总体而言我国资源依赖型旅游企业环境责任行为涉及范围较广,包括多类型的环境保护措施,但是对于环保措施的采纳度低,即尽管我国自然资源依赖型旅游企业已具备初步的环境保护意识,但其环境保护行为仅停留在表面,企业环保实践的深度和频度依然不足。其次,无论是基于国家政策总体层面的分析,抑或对不同地区环境政策的分类比较,结果均表明,政府环境政策数量与样本企业环境责任具体措施数量存在显著的正向强相关性,环境政策规制对自然资源依赖型企业环境责任行为存在潜在积极效应。政府环境发展方针和政策规制的出台会对企业形成合法性压力,企业为缩短自身表现与政府对企业期望的差距,更加积极履行环境责任行为。

企业的环境责任履行既有内部原因,如卡洛尔(Carroll)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型(CSR model)从经济、法律、伦理、慈善角度指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39-40];也有外部因素的影响,如来自政府、非政府组织(NGO)、金融市场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要求的压力[25]。合法性理论强调外部因素对企业环境责任行为的影响,本研究结果表明目前我国自然资源依赖型企业的环境责任履行与外部的政策驱动密切相关,即现阶段我国资源依赖型旅游企业是“政策驱动型”的环境责任履行。

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可持续发展问题越来越成为当前学术研究的重点,可持续发展包括环境可持续性、经济发展可持续性和社会可持续性三个基本点,环境可持续性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核心。本文基于中国自然资源景区发展和企业经营的特殊的制度环境,对资源依赖型旅游企业“政策驱动型”环境责任行为的研究结果,从企业角度阐述其环境责任行为与国家政策规制的一致性,丰富了可持续研究相关成果。此外,由于企业行为的复杂性,其环境责任的履行受到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的影响,在后续研究中可以继续探讨企业环境责任的其他影响因素。

在实践层面,本研究对环境政策的出台和旅游企业环境责任行为具有一定管理启示。目前我国资源依赖型景区企业的环境责任履行现状不理想,存在参与度低的情况。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企业环境保护监管力度,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并增强监管行为,针对旅游企业环境管理建立更高强度的监管和促进机制,从而增强旅游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积极性,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关注旅游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制定相关信息披露规定,以便于社会大众和企业利益相关者监督企业环境保护行为,提升企业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本研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在基于企业公开环境信息进行研究时,企业可能存在“报喜不报忧”“回避敏感话题”等信息披露不完全情况。同时,由于证监会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并未做强制性要求,只有极少样本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其他企业的环境信息通过年报和官方网站收集,因此也可能存在环境信息收集不全面的问题。为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后续研究可进一步拓展渠道收集环境信息,如对企业管理者进行访谈和调研,以提高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此外,在未来相关数据可获得的情况下,可考虑从实证研究视角,进一步论证相关观点。

致谢:感谢翁钰宁、陈梓晨协助收集整理论文撰写相关政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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