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福建法律期刊述论

2021-05-07 08:52田振洪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学期刊法律

田振洪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17)

民国时期,随着法制改革的推进,输入欧美法政知识、普及法律思想和探讨法政之学已成为时代所需。为迎合社会政治改革的时局需要,国内各地编印的法律期刊随之大量涌现,在此历史背景下,地处东南沿海、在近现代中西文化交流中得风气之先的福建,也先后出版了为数不少的法律期刊。这些法律期刊是记录民国福建法律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发展历程的重要载体,因此探讨这一时期的福建法律期刊,对于我们了解当时福建省乃至中国的法律进程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对于当下的法律刊物出版也有一些借鉴价值。有关民国时期的福建法律期刊,目前仅在个别地方志或出版史论著中有所提及①如福州市志在“新闻出版”篇介绍民国期刊出版状况时,所附录的《民国时期期刊简表》中提及了《白水旬刊》《革命法学》《社会科学研究》等刊物的创刊时间、主办单位;张雪峰在论述福建近代出版史中,制作的《福建近代报刊辑录》介绍了《法潮》《当代法学》的创刊时间、周期、责任者。分别参见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州市志(第七册)》,北京:方志出版社,1999年,第1007页;张雪峰:《福建近代出版史研究》,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5年,第216页。,但未能进行总体把握和叙述,也缺乏专门的整理和分析,为此本文将对当时福建法律期刊的出版发行情况、期刊内容和社会影响等问题略作探讨。

一、民国时期福建法律期刊概观

(一)创刊数量

根据《福建省志·出版志》(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福州市志》(方志出版社,1999年版)、《厦门新闻志》(鹭江出版社,2009年版)等地方志的记载,以及笔者在福建省图书馆、厦门大学图书馆、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所见的刊物原件,经统计民国时期在福建地区先后出版的法律期刊至少有十种,从内容性质上看主要有两种类型:

1.司法实务类,即由司法机关发行的工作动态、公报等。这类刊物主要有《福建司法月刊》和《法庭》。《福建司法月刊》由福建高等法院发行,登载重要法规命令、法院公牍、司法解释等,该刊从1931年1月起每月发行,1937年第7卷第7期后改为半月刊,直至1948年,共发行196期;《法庭》是闽西苏维埃政权司法机构创办的刊物,主要刊登苏维埃政权的法庭判决书、训令、司法裁判工作动态等,创刊时间不详,至1931年5月只发行1期。

2.法律学术类,即以传播法律思想、表达法律观点和评论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该类刊物有8种,依据创刊时间先后有《白水旬刊》(1922年)、《法潮》(1927年)、《革命法学》(1928年)、《法界》(1929年)、《社会科学研究》(1929年)、《政法研究》(1930)、《当代法学》(1934年)、《法苑》(1947年)等,本文所探讨的“法律期刊”仅限于此类法律期刊。

(二)办刊主体

上述法律(学术)期刊的办刊主体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法政专门学校创办,如《白水旬刊》《社会科学研究》均是福建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后更名为私立福建法政专门学校)创设的刊物。第二类是专业的法律学会创办,如《革命法学》是由革命法学旬刊社创办,而《法界》则由法政编译社主办,著名律师沈孝祥担任社长、总编辑。第三类是由法科学生团体创办,如厦门大学法科学生成立的同学会、法律学会先后出版了《法潮》《当代法学》《法苑》三本刊物,而福建学院的学生组织——政法研究会则主办了《政法研究》期刊(见表1)。

表1 民国时期福建法律期刊简表

(三)创刊宗旨

当时的福建法律期刊在创刊时,一般有一篇开场白或说明性的文字,名曰“发刊辞”“卷头语”“序言”等,将创刊的宗旨、意义、缘由、背景、编辑方针以及思想主张等告诉读者。从这些文字内容来看,它们的创刊宗旨各有差异,有的侧重于为法律制度建设提供意见建议,有的则专注于传播法律学说、普及法律常识,也有的着力于阐明法律制度和思想。

侧重于为法制建设建言献策者,当属《革命法学》与《法潮》。《革命法学》在发刊辞中称法律学术期刊有“推阐事理激励人性之效用”,具体而言:一是可以激励国人研究法学之兴趣,“其在法者,或则探讨学理,或则批评现实,务明法律之是非得失,以催促国人之注意,引起研究之兴趣”;二是可以发挥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积极作用,“其在人者,若者为执法不阿,若者为行法不苟,必表彰而出之,以壮其声援,崇其人格;若者废法,若者骫法,若者缘法为奸,必指摘之,攻击之,使绝迹于社会。”发刊辞回顾了民国以来福建省的法制建设,认为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其中的主因就在于缺乏法律刊物,“因而推阐事理激励人性之效用全失,实为主因之一。”因此,创办该刊就是希望对法制建设活动既研究又监督,提供法政学界的思考或建议,以助政府“完成制法大业”[1]。《法潮》在《开场的几句话》中亦明确宣示了刊物“倡言法治”的创办宗旨,指出:在国家政治与法律制度改革之际,国人都应该尽“各自的一点责任——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使命”,“我们教师和同学们平日就是研究这些问题,更觉着非出头来说几句话不可”[2],明确办刊的目的是为法政改革建言献策,推动法律制度的兴革与改良。

专注于担负传播法律学说、普及法律观念使命的是《社会科学研究》。在该刊创办之际,刘以芬为其写的《卷头语》中认为今日中国正是训政开始的时期,而一般社会法政的智识还非常薄弱,创办该刊的主要宗旨是为了普及国民法政思想、研究传播新兴学说以及促进法政教育。具体而言,对于蓬勃发展之世界新兴学说,“我们要用何法来接受他,融会他,取其精华,而遗其糟粕”,均应当加以研究;对于法律政治知识,“集合同志天天在学校里讨论考究,同时把讨论考究的结果发表出来,贡献给一般留心社会科学的人,作为参考资料”[3]。

专注于阐明中国法律制度与思想的期刊主要有《当代法学》《法苑》《政法研究》《白水旬刊》《法界》等。例如,《当代法学》主编林自元在谈到创刊的初衷时指出:“九·一八”事变以后,面对国难,为抒己见,各种报刊杂志出版取得相当发展,“然此等刊物,大抵文艺为多,次为政治经济外交教育等著作,……惟法学则了无生气,人鲜问津”,他预测“大乱之后,必继之以治,治非法治不可”,法治乃未来中国发展的大势,身为法律学人,应努力探讨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学具体问题,“以备将来献身社会,追随诸子,执鞭附骥,共趋救亡之途,聊尽一臂之力。”[4]《法苑》在发刊辞中开宗明义称,杂志刊发的是厦门大学法律系师生学术研究论文,为的就是阐明法理,宣扬法治,“院系师生于教学之余,以研究切磋所得,遂有法律论述之刊行;名曰法苑,以公于世,亦所以阐明法理,宣扬法治,以与社会人士共商讨焉”;同时还强调法政学术应当有利于回应社会现实需要,探讨中国自身的法律制度和思想,促进中国法治建设,“余意中国法治论述,当前有二大任务,为学术与社会之迫切需要:一曰中华法系之确立。……一曰民主与法治之宣扬”,这两者亦为中国法律刊物之迫切任务,因此希望“《法苑》执笔诸君,当亦认识此二者之重要,向此目标努力”。[5]此外,《政法研究》《白水旬刊》《法界》也在各自的发刊辞、序言或启事里表达了以阐明中国自身的法治与法学,促进中国法律改革作为创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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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刊物出版的特点

纵观这一时期的福建法律期刊,具有以下较为突出的特点:其一,编辑宗旨多以改造旧社会、提倡新思想为主,以倡导法政变革、促进中国法治建设为依归。据上文分析可知,它们的创刊宗旨虽各有所异,但均强调其所刊载和传达的思想内容,要与阐明法治、救时济世这一时代使命紧密结合,促使法律期刊为昌明法学和法治改革服务。其二,出版刊期种类多样,刊物寿命普遍较短。由表1可见,出版刊期种类多样,有季刊、月刊、半月刊、旬刊和不定期,不一而足。同时,受当时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影响,期刊寿命普遍较短,多数维持不到一年,绝大多数的刊物仅出版一期或两期便停刊,这种出版状况削弱了刊物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其三,刊物登载的稿件以法律学内容为主,同时也涵盖其他学科内容。由于近代法政之义,不是仅限于法律学,还包括政治、经济之学,因此,当时福建法律期刊除了登载法律学类的稿件,同时也发表了一些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文章。如政治学方面的文章,主要有《直奉战后之预测及希望》(载《白水旬刊》第4期)、《官厅名称的商榷》(载《社会科学研究》第2期)、《外交人物与国际和平》(载《法苑》第1期)。又如经济学方面的论文,《白水旬刊》第4期和第5期分别刊发了《论二重税》《中国关税之改正》,《社会科学研究》第1期和第2期也分别刊登了《最近诸国币制改革之倾向》《对于关税之一般知识》等。此外,部分刊物还编发了少量涉法文学作品,如《法潮》第1期刊载了《我的人生观》《哭声》《树下影儿》等杂文或诗歌,《当代法学》第1期也编发了《张大律师》《脸谱》等小说。

二、民国时期福建法律期刊的法学研究主题

如上所述,当时福建法律期刊所登载的内容以法律学为主,既有刊登法学的研究性论文、译文,也有转发政府颁布的法律文件,同时还有发布一些法界动态。其中,研究性论文占据了重要部分,论文内容从一般的法学理论和法制史学,以及部门法理论和制度,到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建设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地涉及和探讨。限于篇幅,本文无法涵盖所有,试举三例如下。

(一)人权问题研究

这方面的论文数有8篇,从刊发的学术论文内容来看,学者们主要思考的是人权的具体内涵,即人权究竟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对于一般人所共有的人权内容,有的从宪法的角度分析认为,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即被视为一般人权。例如,署名为丝毫的学者注意到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宪法保障人权,从各国宪法内容来看,人民权利大体可以分为三类:自由权,包括身份、人格、信仰、结社、集会等方面;要求权,包括诉讼请求权、行政行为请求权、经济生活请求权等;参政权,主要是选举和被选举权,个别国家宪法还有“充当官吏的”“充当陪审员的”权利。[6]柯凌汉在《公法上之自由权与私法上之自由权》一文中也谈到,各国宪法规定人民之权利有三:一为参政权,即参与国家政务之权利;二为要求权,即要求国家保护之权利;三为公法上之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家宅自由权”“财产自由权”“信教自由权”等9种。[7]也有从国际法的角度论述一般人权的具体内容,如刘以芬根据1930年底世界国际法学会通过的《国际的人权宣言》,认为各国法律保护的一般人权至少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生命财产之自由、宗教信仰之自由、语言之自由、教育自由、平等待遇以及不得任意剥夺国籍。[8]

除了一般人所共有的人权之外,他们也关注一些特殊群体的具体人权,最为典型的是妇女人权保护问题。他们注意到实现妇女经济独立在妇女解放道路上的重要性,宋丽琛提出了妇女经济独立权,认为妇女解放的首要条件是实现经济独立。“妇女解放最重要的步骤,是经济独立;所谓经济独立,一人在社会上能自立谋生,不必倚靠他人是也。”[9]丘鸿勋也指出,虽然民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赋予了女子以平等的地位,但实际上仍是有名无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妇女经济上的不能独立和平等,“由于经济的不能平等,即使平等的法律,也将演成不平等的事实”[10]。除了经济独立之外,妇女还应当有其他权利,署名为玫瑰女士的作者在《女子在法律上应有平等之权利》一文中,从法理上更为全面地论述了女性应有的权利,包括“经济上独立之权利”“绝对承继权和财产权”“注重妇女名誉严厉惩处加害或侮辱之行为者”“选举权被选举权”等财产、身份、政治等20项权利。[11]此外,随着现代工业的兴盛以及女性工人、职业女性数量的增长,人们开始关注劳动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例如,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歧视或直接侵犯女工权利的现象,刘渭平提出,加强对劳动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希望政府借鉴西方国家有关制度,在制定保护女工法令的基础上,强化法律实施监督。“我们所希望的,不只是一个空空洞洞的法律条文,而是希望要能把这些条文,都能应用到事实上去,让这些终日劳动的女工,在实际上得到些福利。”[12]

由上可见,研究者们主要从现代权利的角度,在政治权利、经济保障、文化思想、言论自由等方面去思考人权的具体内容。他们不仅进行共同、一般性的人权研究,还考察了一些具体领域的人权状况,并提出人权的实现手段和保障方式。这些研究成果无疑丰富了当时我国人权思想研究的内容,助益了人权思想研究的深入。

(二)刑法制度与实践

在法律近代化过程中,如何建构适合国情的刑事法律制度,是国人关注的重要问题。为此,当时福建的法律期刊也登载了一系列与此主题相关的研究论文共10篇,传播法学界关于热点问题的研究思考。从文章内容来看,既有刑事立法实践的分析,也有刑罚制度的探讨。

分析刑事立法状况,讨论刑事立法的得与失,是当时学者有关刑法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例如,针对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二八刑法”,黄桂元、柯凌汉、陈保焯等先后撰文对该部法典的立法理念、篇章结构、基本内容等方面进行评述,剖析其中的利弊得失。黄桂元重点评述了该法典的立法理念问题,认为法典的刑罚制度违背了“宽大和平”之理念,如将笞杖等旧刑罚改处徒刑或拘役,免除了罪犯的皮肉之苦,表面上看似较旧法宽和,但由于我国有浓厚的家族观念,男子负担整个家庭的生计,而该刑罚禁锢时间较长,废业日久,“一身之肉刑虽免,而一家之饥饿难当”,因此,“徒刑、拘役与我国国情习惯均不适宜也”[13]。柯凌汉则指出了该法典在亲属方面的规定内容可能会产生适用上的问题,以尊亲属范围的规定为例,一般情形下亲属中尊卑之关系以辈分长幼为准,非以年龄大小为据,而该刑法却规定“胞兄及在室胞姊为旁系尊亲属”,显然失当。这是因为胞兄胞姊之于弟妹,只有年龄之差,没有辈分之别,“别为尊卑,实为未当”,在实践中可能造成“孪生之子,即以其出生时刻之迟早,别为尊卑亲属”[14]的乱象。陈保焯一方面肯定了该法典的成功之处,“刑法折衷新旧学说,借鉴较近立法例。凡有修改之处,理论思想,均较暂行律为高”;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刑法内容存在的不足,例如,法典规定法律适用的效力采取了属地主义原则,“本法于凡在民国领域外之民国船舰内犯罪者亦适用之”,但该条款的规定未及于域外之本国飞行器,显然不够全面,这是因为在航空逐步发达的时代,对于在飞行器内犯罪之适用刑法问题,“不特学者间渐有研究之必要,即国家刑法亦必须明白规定之”[15]。

追踪刑罚制度实践情况,思考刑罚制度的改革方案,是当时学者有关刑法研究的另外一个重点问题。以死刑制度研究为例,当时主要聚焦于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陈保焯主张保留死刑,原因在于惩罚和恶性应该成正比,死刑的设置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所以能保持此之威力与强制力者,惟赖有充分之刑罪”,倘若废除死刑,“则虽穷凶极恶之犯罪,一旦处以自由刑,其结果罪刑不相称”,不利于刑法对于重罪法益的保护力。[16]陈应魁则主张废除死刑,并从两个方面论述其原因:首先,废除死刑是世界刑罚文明发展的潮流,他考察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刑法典及其实践,发现废除死刑或虽保留死刑但未实际执行者居多数。其次,废除死刑具有法理的正当性,从刑罚目的来看,无论从刑罚的报应目的还是预防目的来分析,死刑的设置均难以促进刑罚目的的实现;从刑罚条件来看,死刑不仅不符合刑罚“须本于人道”的趋势,而且断绝了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从刑事政策来看,死刑罪犯通常为生命犯和政治犯,他们或是“纵死不顾”,或是“早知必死”,对他们而言死刑已失去应有的威慑力。[17]而仲珍较为理性地研究了这一问题,认为死刑之存废应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现阶段,我国由于教育不发达、社会局势动荡、恶吏强悍横行等,死刑犹未可废止。“死刑之条不列……不足以快人心”,待将来条件成熟,则可 废除死刑。当前,应当对死刑制度进行积极改良,为将来之废除创造条件:一是改良死刑执行方法,对死刑犯“宜存怜恤之心”,不可采取苛刻残忍之手段;二是积极改造监狱,如在监狱设工厂,改善监狱条件待遇等。[18]

(三)司法改革相关问题

如何推进司法改革建立现代司法制度,是当时学人深为关切的问题,福建法律期刊为此推出了一系列此类研究成果,共6篇。从研究成果来看,学者普遍认识到在我国司法改革中,应当注意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相关的司法理念与制度,促进司法制度、体制的现代转型,构建现代中国司法制度体系。有的主张将西方陪审制度引入中国司法,改革我国司法审判制度,如柯凌汉认为陪审制度不仅能促进司法正义,而且有利于保障人权,是司法文明发展的要求,并断定“将来必成世界各国共通之制度”[19]。郑硕希望政府当局“内审舆情,外考各国现行法制,能实际采行陪审制度”,这是因为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是让公民直接参与审判,一方面,能克服法官职业倾向性的思维定式,“其所决定之案件,自属无偏无党,得其公平”;另一方面,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成为“抵抗政府侵犯人民权利之专横,并为保障人民自由之利器”[20]。

有的主张应当学习西方现代法医制度的先进经验,改革我国司法检验制度。如沈孝祥在《法医学之研究》一文中论述了法医检验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地位,“审判衙门办理关于民刑事案件时,苟无医学上之智识,则不能为精细之检验,及真确之鉴定,于是乎审判亦因之而不平”,因此,建议政府当局在各审判衙门设置检验吏员以专司法医检验,同时开办司法讲习所教授法医学。[21]为推进现代法医事业,有的学者还建议设立“中华法医院”,担负全国法律鉴证、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的职责,总部设在上海,同时,在一些重要省域城市如北京、天津、南京、广州、福州等设立分院,未设分院之处由总院“于法院所在地派驻法医士或化验士或看护士轮调服务”。[22]

此外,还有主张借鉴西方审判组织设置模式,改革我国司法审判体制。如袁子羡提出学习大陆法系的行政审判模式,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并指出与行政相关的行政诉讼,应当“创设特别机关以专司其事”,因为行政审判制度既可以“避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冲突”“对行政机关作有效的监督”,还能实现人权保障和审判专门化的功能。[23]又如,针对当时我国司法机构实行的四级三审制的弊端,沈孝祥主张我国应当借鉴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采用三级三审制,即废除初等法院,其理由有:一是对于简易案件,三级三审制相对于四级三审制更为便捷;二是顺应地方行政体制,特别是县级政权体制,因为“现在地方自治及地方政府之组织均以县为单位,则县辖之内不应有两级法院”[24],将县辖的地方法院和初等法院合二为一,对民事、刑事第一审案件实施管辖。

从上述内容可知,对于近代司法改革,学者们以实现司法近代化为目标,主要围绕着司法改革的目标、对象、路径等问题,从学理和实践展开讨论,并针对当时的司法改革提出意见建议。他们所提出的改革方案、观点和主张,拓展和深化了当时司法改革有关问题的研究。

三、民国时期福建法律期刊的历史影响

有学者指出,面对国家的危局和西方学术的冲击,中国近代法律期刊不得不承担“救时济世”和“阐明学术”的使命。[25]作为当时全国法律期刊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福建法律期刊亦承担着这样的使命,在传播法治、学术研究与制度革新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引介西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有利于传播法政改革思想

为让读者及时了解西方法律文化,这一时期福建法律期刊的创办者积极引介西洋法学与制度,他们或在杂志中开设专栏(如《白水旬刊》《社会科学研究》分别设置了“译丛”“译述”栏目),译介西方法政制度;或登载研究性文章,介绍西方法律文化,为读者了解欧美法律文化构筑一个重要平台。这些译文或专论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两类:一是西方政体理论与制度。《政法研究》《革命法学》《社会科学研究》分别登载了多篇论文介绍西方国家的政体以及相关理论,如李桢藩的《从德国新宪法比较英美二国之改制》,以及陈掖神的《英国内阁与下院的关系》与《反德谟克拉西的意大利新选举法》等论文,主要介绍了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即总统制和内阁制,并从理论上阐述它们之间的相同和差异之处。而陈国振的《委员制之利弊的研究》以及聖择的《述瑞俄委员制之异同并及中国》,从理论上分析了委员会制这一特殊政体,并比较了实行该制度的瑞士、俄国在委员任期、委员人数、选举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这些论文有助于读者了解一些西方政体理论,促进他们较为深入地认识西方政体制度。二是西方部门法的制度和学说。例如,在劳动法方面,《当代法学》登载的《劳动妇女在法律上的保障》一文,介绍了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有关保护劳动妇女的立法内容,涉及最低年龄的限制、工作时间的限制、最低工资的限制、社会保险等方面。[26]在国际法方面,陈硕筹译自日本的法学作品——《华府会议与战时国际法》,论述了战时国际法中关于战争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军事占领规则等内容[27],向当时读者解释艰深难懂的战时国际公法条文,对于普及国际公法常识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在诉讼法方面,《白水旬刊》第4期刊发了一篇译自日本法学家织田万的《行政裁判之观念》,主要介绍了行政裁判的性质,其与刑事裁判、民事裁判之差异,概述了西方主要国家的有关立法和学说。《当代法学》第1期发表的张庆桢《美国法院之组织与特殊权力》、徐汉豪《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概况》等文,介绍了美国和法国法院情况的内容。

对西方法政制度和思想的介述,不仅是为了介绍西方现代法律文化,普及法政知识,而且是希望借此向读者传递西方法政文明发展的态势,并促进统治当局以之为鉴,努力推进法制变革。例如,李桢藩在论文中比较了总统制和内阁制的差异和利弊,认为一战以后德国制定新宪法所实行的政体,“名为责任内阁制,实则调和于此两制之间,各拾其所长”,这种政治制度也是德国能够迅速崛起的重要原因。他进一步指出,德国的政体符合战后世界政治制度的“民治”趋势,“在民治狂潮澎湃之中,从德国新宪法比较英美二国,我们实不能不认为较称完满的制度”,为此他希望我国政府也顺应这种“民治”趋势,进行相应的变革,因为“战后世界政治的趋势,还不断地向着‘民治’这一条大道奔驰,并且也只有顺着这一条‘民治’的大道奔驰,最终才够得到幸福与进步”[28]。又如,陈掖神介绍了西方内阁制度的源流变迁,认为就理论而言,责任内阁制利弊参半,而在实践过程中唯独在英国成效卓著,“似乎利多弊少”,而模仿英制的其他国家却“弊端百出”,他希望民国政府在政治革新中,能够借鉴英国的做法,“现在我国民政府,创定诸法,革新百政,愿政府采英国政治之长,而略其所短。”[29]再如,陈国振在《委员制之利弊的研究》一文中认为,在当时世界实行委员制的国家主要有瑞士、俄国和中国,并称“在实际上此种制度,是否有利而无弊,或弊少而利多,要看今日所采行之各国家情形而定,不过今日除瑞士一国较有精彩外,别的国家亦未见他的成效”[30],以此表达对我国政府当局在政治革新的一种期望。

(二)评述国际形势,有助于读者及时了解世界时局以及对中国的影响

为使读者较为全面了解世界时事和最新动态,民国福建法律期刊注意结合国际发展形势,刊登介述当时世界时局文章,特别是关于西方国家外交形势的文章。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19年1月,战胜国在巴黎召开会议,讨论安排战后的世界秩序,并签订了《凡尔赛和约》,世界发展出现了暂时的和平局面。对此,林闻一在《世界和平问题之我见》一文中认为,和约的签订“和平形式虽已成立,实际上各国代表,都怀猜贰之心”,并指出和会未能使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得到协调和解决,随着各国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主要国家实力对比关系发生变化,“英美海军力之竞争”“意大利棒喝团下之新侵略政策”“俄国之世界革命”,这些因素使矛盾和危机日益凸显,“世界和平之前途,殊尚未可乐观”[31]。又如,美、英、法、意、日、比、荷、葡和中国北洋政府于1921年至1922年间召开的华盛顿限制军备会议即“太平洋会议”,《白水旬刊》第5期刊登了宋焕闾的《华盛顿会议的条约和世界的和平》一文,对会议的内容和影响进行了解读。文章指出,会议签订的海军限制条约、極东(远东)条约和四国条约等内容,其核心是:“一、海军限制;二、维持太平洋现状;三、極东问题。”作者认为,在参加会议诸国中,以美、英、法、意、日五国为主要,其中又以美国为主导,“在华府会议的议案,大概都是以美国的提案为基础而讨论决定的”[32],这意味着该会议的召开是在美国居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确立了战后帝国主义列强在远东、太平洋地区的新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学者在介述时局变化的基础上,还对国际形势的发展可能给中国带来的影响进行判断和分析,让读者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所面临的现状和情形,增强了忧患意识。《白水旬刊》第2、4期连载了林志坚撰写的《现在各国的对华政策和中日两国应有的觉悟》,作者注意到巴黎和会后西方列强重新调整了列强在远东和中国的关系,使中国重新成为几个帝国主义国家共同支配的局面。在此基础上,他还特别分析了日本的对华政策,“我们研究日本历来的对华政策,很容易发现着两种信念深深的支配着日本政治家的行动,一个是日本领土太小,人口膨胀的太厉害,非向外找一个排泄的尾闾,不能生存;一个是日本经几回胜仗,愈觉着武力的必要,全力要在军备上做功夫”,由于日本政府的扩展领土野心和军国主义色彩,他警醒国人,“我们混乱的中国,做他最近的邻邦,自然格外危险”[33]。1928年底,南京国民政府与意大利、比利时签订的新通商条约中,其中规定允许这两国国民在中国购买土地、经商和居住权等权利,以换取两国放弃协定关税和领事裁判权。《革命法学》刊发了郭维藩的论文《论比意商约与复决权》,文中认为由于目前中国法制的不健全、经济的脆弱性,这一条款将造成“无穷之祸”,具体而言:从经济上来看,西方资本大规模的输入,可能将加速中国经济的破产,“使全国农工,均为其奴隶也”;从政治上来看,随着西方人在中国杂居,并逐渐深入,使内地“有沦为满蒙现状之危险”。由此作者断言该条款内容恐成西方列强侵华的工具,其危险性“不可胜言”[34]。张国辉在《法潮》杂志上发表了《中国之国际地位观》一文,他谈到“欲求国际地位之增进,外交关系之改善,须先明……现时国际状态之由来”,为此分析了20世纪初以来国际形势发生的一些变化,“美国提倡门户开放,机会均等”“国际联盟成立”、华盛顿会议的召开、日本将德国旧租借地交还中国等,认为这些时局变化是我国废除或修改不平等条约、恢复国际地位面临的较为有利的国际环境,为此他向当局呼吁“欲求此束缚之解放,而跻于平等国际地位,则中外条约之改正,实不容缓”[35],表达了作者的爱国情怀和政治判断。

(三)关注和研讨我国法政变革,有益于推动法政制度的改良和完善

民国时期,为推进法制近代化,历届政府均不同程度地积极进行立法活动和司法改良。为使读者能及时了解相关立法内容和司法变革,当时福建法律期刊主办者积极关注法政改革动态,一些期刊还设立专门栏目选登政府当局出台的法律文件,刊发司法界的最新消息。例如,《法界》设有“消息”“法制”“法例”栏目,分别介绍国内法界要闻、立法和司法动态。《白水旬刊》自第6期开始,设置“专件”栏目,载录最新出台的一些重要法规。《革命法学》在第1期设置“法界要闻”栏目,从第2期开始则开辟“法的新讯”专栏,收录最新立法、立法动态等信息;每期固定设有“新法令”“最高法院解释”,前者选录中央立法机关最新颁布的重要法规,后者则登载最高法院下发的最新法律解释文件。《社会科学研究》设立了“法律解释”专栏,主要选登司法院的重大司法解释。

在及时编录和登载法律动态的同时,有的期刊还注重解读和阐释这些动态和相关变革,刊发有关研究性论文,提供法政学界的建议和意见。如在南京国民政府编纂民法典之际,针对正在进行审议的《民法总则编立法原则》,《革命法学》于1929年在第3、4、5期连续刊登了《民法总则编立法原则》的原案和修正案全文,并就该立法原则草案的内容刊发了《吾国民法总则编立法原则关于滥用权利特设禁止规定之评析》一文。文章对该草案第13款关于禁止滥用权利之规定进行了解读,认为该条文既适应了法律社会化的国际潮流,“采最进步之法律观念,以期适应新时代之社会要求者也”,又借鉴了德国模式,采取主观主义标准,因此其内容规定“折衷至当”。[36]又如,针对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三五刑法”中增设的保安处分制度,许伯龙发表了《新刑法之保安处分》一文,从保安处分之实质与目的、国外之保安处分、我国之保安处分条例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阐释和评述,认为我国所定保安处分之规定具有创新性的做法,如对犯吸食鸦片等毒品者的禁戒处分,以及对犯传染花柳病及麻风病者的强制治疗处分,这两种规定的适用对象,切合了我国国情实际,“可称优良之立法例”。不过作者也指出了立法的未尽之处,如:保安处分期间延长次数是否有所限制;各条所涉及之“赦免后”,是否专指特赦,还是包括大赦在内。[37]而在南京国民政府发起的收回领事裁判权运动中,针对一些国人对“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认知含混不清的现象,笔名为“觉”的作者撰文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区别:治外法权是国际法中常见的外交惯例,是主权国家相互给予的,享有治外法权者,一般是“外国之代表或使馆军舰等”;领事裁判权,是驻扎国领事裁断其本国侨民的诉讼,不受所居国司法管辖,这是国际间不平等条约中的规定,理应废除。[38]私立福建学院教授王孝泉和厦门大学教授叶鸿恩则就如何收回领事裁判权、实现司法独立,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王孝泉认为,应当吸收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借鉴“聘请外国人做法律顾问,所有司法制度不良的地方,一一改良”的土耳其模式,或“互约内外国人同等待遇、双方约定最惠国际条约”的日本模式。[39]叶鸿恩强调,应从以下方面做好“收回法权之准备”,具体是:“力求法令之完善及实行”“监狱之改良”“严禁军人干涉司法”“普设法院”。[40]这些研究性论文注重运用学理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制度进行评论和研究,为政府当局的法制变革提供了理论参考,有助于推动我国相关法政制度建设。

四、结语

民国时期福建法律期刊既是当时福建法学研究的主要媒介,又是福建省学者以法政之学拯救时局的记录载体,它们的先后出版对当时福建省地方法治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福建近现代法制进程中写下了重要的一笔。与此同时,这些法律期刊在福建出版后,逐渐向全国传播,汇入全国法律期刊阵营,共同承担起推助法治和救国济世的重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的出版对我国法律近代化进程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纵观这一时期的福建法律期刊,无论在办刊理念、栏目设置,还是在内容编排、研究问题等方面的做法都颇具特色。具体而言:其一,办刊理念鲜明。这些法律期刊的办刊理念各具鲜明特点,它们或传播西学,或追求学术,或经世致用,或服务会员,并根据办刊理念设置相应的栏目,个性鲜明。如以为法制建设建言献策作为办刊理念的《革命法学》,设置了“新法令”“法的新讯”栏目介绍国内新的法律制度和资讯,而在“论说”栏目中则刊载论文解读、阐释或评论法律动态和相关变革,并提出意见建议。为实现联络律师和交流学术研究之意图,《法界》开设了“调查”栏目,登载全国司法团体和律师的消息,在“著论”栏目中刊发法律人的学术研究心得,切磋研究成果。其二,刊物的内容编排对地方法制的关注。作为地方刊物,在刊物内容编排上不同程度地将关注目光投向地方,主动担负起服务地方法政建设、法学教育和研究的责任。《革命法学》就旗帜鲜明地以推进福建省政府“完成制法大业”为宏旨,向政府当局提出进行法制建设的建议,如“研究党义”“清理积案”“整顿监狱”等。[41]《白水旬刊》《社会科学研究》各期都登载了福建省高等学校法科学生习作,为学生学术作品提供发表平台,助益了福建省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其三,具有突出的问题意识。民国成立以后,中国政权体制及法律体系方面的近代化进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对于当时社会普遍关注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评判、西方法政理论与制度、民法典编纂、刑事立法的完善、领事裁判权的收回、保安处分制度的移植、法医制度的转型等热点问题,法律期刊办刊者积极组织学界人士参与这些问题的讨论,回应法政焦点,注重刊发能对解决上述问题产生推动作用的研究成果,选用的论文具有较强的学术前沿性,又有现实针对性。总之,上述这些办刊做法对当下法学期刊在“如何办出特色”这一问题的探索上,以及如何进一步发挥法学期刊在“完善法政体系、昌盛法学”之功能上,无不具有启示价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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