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林
32年前,她被养母从垃圾箱旁捡回。从她记事起,养母每隔两年就要住一次精神病院。12岁之前,她只知道有养父,却从来没见过。12岁时,她与养父第一次见面,知道了自己的身世,从此对养母心存感恩。长大后,她将患了老年痴呆的养母接到身边细心照料。孰料,长期失联的养父突然出现,打起了养母房子的主意,还提出解除与她的收养关系。而她,不愿与养母解除母女关系——
得知自己的身世,吴怡几乎在一夜之间长大,她开始懂得感恩,不再因为妈妈的“疯”病而觉得羞耻
家住江苏省镇江市的吴怡,12岁时才知道自己的身世。那是2000年1月,小学六年级寒假的第一天,妈妈吴文煜带着吴怡到市区的城中村,要她与父亲张勇相认。一路上,吴文煜反复叮嘱她:“进了门要叫爸爸。”谁知,见到张勇后,她还没出声,张勇就冷冷地说:“疯婆子,这就是你捡来的丫头?”
返回的路上,吴怡边哭边问妈妈:“我真是你捡来的吗?”吴文煜断断续续说起了往事。1988年10月的一天早上,她出门就听到清亮的啼哭声,循声找寻,在垃圾箱旁发现了襁褓中的吴怡,她身边还有一张字条,上面写着她的生日。
得知自己的身世,吴怡几乎在一夜之间长大,她开始懂得感恩,不再因为妈妈的“疯”病而觉得羞耻。从吴怡记事起,妈妈每隔两年就要住一次精神病院。妈妈住院期间,姥爷、姥姥负责照顾她的生活。她只知道有父亲,还有一个哥哥,却从没见过面。精神状态稳定的时候,吴文煜对吴怡十分疼爱。
1999年,妈妈又犯病了,嘴里不停说:“儿啊,你怎么不带妈妈一起走?”吴怡问姥姥,妈妈的话是什么意思,姥姥这才告诉她,吴文煜与张勇结婚后生过一个孩子张扬。张扬1岁多时,吴文煜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发作,张勇带着儿子离开了家。几年后,张扬也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那年3月,张扬去世。吴文煜受到刺激,又发病了。
半年多后,吴文煜出院了,她看起来和常人并无二样。趁着吴怡放寒假,吴文煜想让她和张勇相认,不承想暴露了吴怡的身世。
2001年5月,吴怡的姥姥病故。张勇在城中村的房子要拆迁,他便搬回家与吴文煜母女同住。这是吴怡记事起父母第一次团聚。然而,一家三口只共同生活了四五年,张勇就去了外地,从此再无音信。
吴怡大学毕业那年,本来有机会留在南京就业,可为了照顾母亲,她回到了镇江。热心人看她一直单身,便给她介绍对象,她有言在先,婚后要与养母生活在一起。这个要求吓退了不少男孩,直到2015年,一个叫赵刚的小伙子接受了吴怡的要求,和她结了婚。
吴文煜被女儿女婿接到新买的房子里照料,她原来的住宅空置了下来。
养父:“我们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也就意味着收养关系不成立,你哪里来的监护资格?”
2017年,吴文煜的病情越来越严重,渐渐失去了记忆,大小便不能自理,连女儿都不认识了。4月,吴怡带母亲去医院检查,医生说她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导致认知功能完全丧失,已经发展成了老年痴呆症。
2017年6月,吴怡怀孕了,想着夫妻俩收入都不高,还得缴月供,还得照顾吴文煜,她便做通了赵刚的工作,决定暂时不生育,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2018年春节,长期失联的张勇突然找上门,说他年龄大了,想住进条件好一些的老年公寓,无奈退休金比较低,基本没什么积蓄,提出卖掉吴文煜的住房:“卖房的钱,我只拿一半,另一半你保管,将来由你继承,可以办个公证手续。”
吴怡知道,养父说的房子原是姥姥单位分的公房,住房改革那年,姥姥出资买断,产权直接登记在吴文煜名下。姥姥在临终前曾嘱托,这房子要吴文煜居住终老。吴怡将母亲接到身边后,房子一直保持原样。
因此对于养父的提议,吴怡直接拒绝了。她说房子不能卖,但愿意接纳养父共同生活:“这样既节约了花销,你也可以在我们身边颐养天年。”张勇却皱起了眉头:“你姥姥家害了我一辈子,我婚后才发现你妈有这病,这么多年也没有离成婚,从来没有过上像样的日子。年轻时就因为不愿意面对你妈,我才几度出走。现在我老了,更不想每天对着她心里添堵。”见养父这样说,吴怡表示,她可以每月给养父赡养费,如果他生病住院,她可以分摊医疗费,但房子在母亲生前绝不可能处理。
经过数次交涉,吴怡都没有松口。张勇咨询律师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吴文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他为监护人。
法院通过医学鉴定,确定吴文煜已经丧失意识,确实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吴怡对此没有异议,但提出,张勇虽系吴文煜的丈夫,但双方已经分居10余年,在此期间,她与母亲相依为命,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吴文煜的监护权应当由她这个正在进行贴身照顾的女儿行使。张勇却说:“我们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也就意味着收养关系不成立,你哪里来的监护资格?”
2019年7月,法院判决,宣告吴文煜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指定张勇为其监护人。
之后,张勇并没有到吴怡家中探望妻子。两个月后,他告知吴怡已经为那套房子找好了买家,让吴怡清空室内物品并交出钥匙。
法院审理认为:吴怡年幼时即被吴文煜领养是客观事实;张勇知道妻子的收养行为后,曾在经济上帮助妻子抚育养女;两原告和被告之间也以父女、母女相称,因此可以确认两原告与吴怡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为阻止张勇卖房,吴怡索性带着母亲住进了那套房子里。此后,几拨看房的人都被吴怡劝了回去。张勇对此又气又急,干脆作为原告,同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吴文煜也列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吴文煜与吴怡的收养关系无效。
张勇诉称,我国于1982年就实行了計划生育政策,他和吴文煜于1983年生育了儿子,同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因此,吴文煜在1988年领养吴怡的行为,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而且也没有办理收养登记。另外,吴文煜于1980年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她生下儿子后病情有所发展,不具备收养子女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吴怡据理力争:“张勇没有证据证明吴文煜当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他的诉求也不能代表吴文煜本人的真实意愿。张勇更没有证据证明吴文煜在收养我时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存在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瑕疵,但我从被收养到现在已将近30年,收养早已既成事实。这些年,吴文煜对我视如亲生,我也把吴文煜当作亲生母亲,我们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均未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因此,张勇存在滥用监护人代理权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吴怡年幼时即被吴文煜领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张勇知道妻子的收养行为后,也曾在经济上帮助妻子抚育养女;两原告和被告之间以父女、母女相称,因此可以确认两原告与吴怡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案涉收养事实发生于1988年,即为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当时,办理收养登记并非确认收养关系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法官还指出,张勇认为收养无效的理由有两点:其一,两原告曾生育一子,故收养行为违反了计划生育相关的政策法规;其二,吴文煜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收养子女的能力。
对此,合议庭认为,虽然吴文煜患有精神疾病时间较长,但精神疾病系医学概念,民事行为能力系法律概念,两者不能混同。吴文煜在2019年才经司法鉴定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并不能就此推定其在1988年收养吴怡时就无民事行为能力。即使吴文煜有多年精神疾病史,也并不必然可以认定她一直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更无法确认她无收养被告的行为能力。
而且,原、被告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之前。在此前不同历史时期,计划生育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有相应的规章,国家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但也有可生育二胎的例外,如《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在推行和鼓励只生一胎的原则性规定下,同时规定了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的情形。本案中,张勇、吴文煜的婚生子自幼患有精神疾病,并不当然排除收养的合法性。
2020年12月23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勇没有提出上诉。吴怡将判决书念给吴文煜听时,吴文煜似乎明白了什么,脸上露出了笑意。吴怡捋了捋养母的白发,贴在她耳边轻轻说:“妈妈,我一直陪着您!”
点评:
收養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法的收养关系应予以保护,稳定合理的收养关系应予以尊重。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设立了三个条款,对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第1114条: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15条: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16条: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本案中,张勇援引的收养无效的法律规定,皆是着重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防出现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情形。事实上,吴怡早已成年,并且参加工作、成立家庭,不存在阻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
依据传统伦理,收养关系的目的是为了组成一个完整的家庭,是为了幼有所育、老有所养。现在,不论是张勇还是吴文煜,都已年老体弱,急需吴怡履行赡养义务。若认定收养关系无效,就可能会出现吴文煜无人赡养和照顾的情况,更会出现事实上吴怡愿意赡养吴文煜和张勇,而法律还要否认其父女、母女关系的悖论,不利于保护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法院也不应对吴文煜收养吴怡的行为作无效认定。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