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执行力研究

2021-05-06 15:41侯震陈曦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主体责任

侯震 陈曦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体系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建设力和执行力不断加强,中共中央修订颁布实施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员干部教育工作有着巨大的指导意义和应用指向。从《条例》规范主体行为和执行力的视角,以《条例》执行的实际情况为具体研究对象,从构建《条例》实施的常态化机制、优化《条例》实施的环境氛围、落实《条例》实施的主体责任三方面归纳总结《条例》执行力的提升策略,以引起学界对《条例》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

关键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常态化机制;环境氛围;主体责任

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依规治党和依照党内法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2015年10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新修订以来,取得了《条例》实施意识逐渐增强、实施体系日益完善、实施成效日臻呈现等成就,[1]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些改革措施存在迎新送故、朝令夕改的现象,一些制度建设中的好方法、好作风、好策略还没有形成经验就被下一轮改革所替代,一些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还没有得到解决又被新的问题所掩盖”。[2]从构建《条例》实施的常态化机制、优化《条例》实施的环境氛围、落实《条例》实施的主体责任三方面归纳总结《条例》执行力的提升策略,以引起学界对《条例》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

一、构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的常态化机制

《条例》的实施并非是一朝一夕的,持续推进《条例》的落实和执行需要建立在干部教育主体对其理解的基础上,进而培养干部教育主体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并配套以定期的评估考核机制来予以约束。

(一)以强化政治意识为核心,构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的常态性和适用解释机制

《条例》的具体实施和执行是个有条不紊的过程,既有固定的章程和规定,又兼有具体培训上的动态性和时效性。《条例》的常态性和适用解释具有政治上的严肃性、业务上的专业性、应用上的时效性特征,需要对《条例》制定的目标、过程、反馈有精准的认识,因此,构建《条例》的常态性和适用解释成为以《条例》指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基础。

首先,牢固的政治意识在《条例》的解释体制中应处于主导地位。《条例》的落实和执行离不开党的领导,离不开严明的政治纪律,离不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离不开培养德才兼备、素质过硬的干部队伍。无论干部教育工作的要求如何变化,《条例》的解释都必须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始终坚持党管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条例》解释原则。各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加强经常性培训教育。各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主体责任人应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条例》、遵守《条例》、用好《条例》。

其次,应健全各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体解释《条例》的责任。《条例》作为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解释很大程度上要遵循党内法规的解释模式。但实践中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党内法规的解释主体很多时候并未同步,《条例》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实施也时常出现因理解力不到位而影响《条例》的执行力的现象。因此,各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在严格执行《条例》的同时,更要组织本单位理论工作者或外请专家对《条例》的纲目和细则进行认真研读,以便更快速、更直接、更有效地将对《条例》的解释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当中。

最后,《条例》的解释主体可根据自身业务条件,适当地与具体承担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体相分离。《条例》作为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解释主体的权力是法定的,原则上必须对《条例》做出解释和说明,不得转让或超越授权范围进行解释。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由于专业方向问题,难以有充足的理论工作者对《条例》进行权威的解读;一些基层党校受限于自身的师资力量储备,对《条例》的解释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在对《条例》解释的实際工作中,没有能力解释《条例》的单位在积极学习《条例》的同时,还应采取外聘党内法规的专家学者助其解读《条例》,并与能够权威解读《条例》的工作单位建立长效联动解释机制,如各省级党校、社会主义学院以及高校的党内法规研究机构。

(二)以培养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自觉性为抓手,构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经常性的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机制

《条例》的贯彻和落实需要干部教育培训主体具有高度的自觉性,结合中共中央在2019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明确各级党委(党组)、纪委、干部对《条例》的执行责任。具体表现在明确党委的带头责任,抓牢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干部自觉学习《条例》遵守《条例》的责任。

首先,应夯实党委的带头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应全面承担起领导、管理和监督贯彻落实《条例》的职责,将《条例》纳入到干部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中,统筹推进《条例》的执行落实和本单位其他的工作要求。党委(党组)成员集体应将执行《条例》当作分内之事和必尽之责,恪守立足本职和杜绝失职的《条例》执行纪律,定期听取《条例》的执行情况汇报,分析研究《条例》执行过程中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党委(党组)成员要强化政治担当,贯彻和落实好协调部署、宣传教育、定期检查等责任,积极履行《条例》执行中的“一岗双责”,发挥好总体工作和分管工作之间的承上启下作用,共同推进本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和《条例》的执行工作。

其次,应抓牢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自觉贯彻和实施《条例》的同时,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也应对《条例》的执行进行监督。一方面,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对同级党委和干部执行《条例》的成效进行全面监督,通过派驻监督和巡视巡察,监督《条例》的具体执行情况。另一方面,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监督其他单位《条例》执行情况的同时,自身作为党政机关也应当积极贯彻落实好《条例》,可建立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和建立内部约谈制度为代表的特约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加强和完善《条例》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最后,应强化干部自觉学习《条例》、遵守《条例》的责任。《条例》的生命力来自于干部的认同和遵守,《条例》执行过程中干部个体承担着参与者、监督者、评价者三位一体的角色,应摒弃孤立静止地将干部个体视为被动执规者的观念,充分挖掘干部在执行《条例》上的能动作用。一方面,强化《条例》的执行意识。在干部经常性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解读《条例》,突出干部责任的特殊性和身份的先进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要强化《条例》的基础内容,提高广大干部学习《条例》、遵守《条例》的自觉性和能动性,筑牢广大干部尊崇《条例》、执行《条例》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提升广大干部执行《条例》的能力素质。根据干部所处单位、部门的实际工作需求和岗位特色,对不同领域的《条例》学习要有所侧重,职务升迁、职位调转、岗位轮换时要及时根据《条例》的要求进行深入培训,形成术业专攻、基础扎实、有的放矢的《条例》实施基准。

(三)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为根本遵循,构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的常态化评估考核机制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视域下、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开展的,对于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既是引领和指导,又是一种评估和考核,对此,应进一步完善《条例》的执行考核机制和执行问责机制。

首先,要完善《条例》的执行考核机制。《条例》的具体落实和执行是一个逻辑性很强的体系,既涉及到一个单位各个部门的具体工作,同时又涉及《条例》中的各项条款对于各单位实际工作的契合度。因此,《条例》的执行考核工作应当抓住普遍性和特殊性两方面。普遍性指的是基层单位对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对于《条例》的一体遵循情况,要求配套制定的适合本单位的《条例》解释机制进行层级配套,通过核查会议纪要、学习培训记录、培训部署、工作动态等掌握《条例》的执行情况,普遍掌握本单位对《条例》的重视程度和部署力度,使《条例》能够得到高效的贯彻执行。特殊性指的是着重考查《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定量分析的方式反映出《条例》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见微知著地得出本单位《条例》运行的工作状态。通过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相互结合,客观地对一个单位的《条例》执行状况进行评估,以此作为该单位组织、个人评优争先或者被追责问责的直接依据。同时,鉴于《条例》的实际落实情况和各单位的实际需要,在具体考核原则上应鼓励创新途径,把在不违背现行《条例》基础上的合理试行举措作为适当加分项,支持有条件的单位(部门)先走一步,勇于创新,为《条例》的深入推进积累宝贵经验。

其次,应完善《条例》的执行问责机制。问责、追责甚至惩戒并不是《条例》问责机制的最终目的,通过执行问责机制规范《条例》的正确执行才是终极目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要增强制度执行力,制度执行到人到事,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3]因此,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条例》执行问责机制至关重要。一是严肃《条例》问责上的全面性和同步性。在对《条例》的执规执纪不力行为进行问责时不留“死角”、不搞“特赦”,一旦查实即应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切实做到执行《条例》和问责《条例》的权责同步性。二是规范《条例》问责上的公正性和正义性。合理确定规划、统筹、组织、协调、监督为代表的《条例》执行责任,准确评估《条例》执行中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对其问题进行综合、全面、客观的把握,同时保障被问责者依规申诉的权利,彰显出《条例》问责程序正义的自身价值。三是兼顾《条例》问责上的硬性约束和柔性激励。《条例》具体问责过程中,应当意识到问责将会有隐形的矛盾或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矛盾,因此,要把握好问责、容错、复查、申诉这一系列工作的辩证关系,只有将硬性约束和柔性激励相结合,谨慎进行判断和处理,才能确保《条例》的整体执行和良性实施。

二、优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的环境氛围

《条例》的实施需置身于政治主题、平台载体、宣传力度的教育环境之下,因此,应该从明确《条例》实施的基本原则、营造《条例》实施的技术载体、拓宽《条例》实施的宣传途径等方面来优化《条例》实施的环境氛围。

(一)明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的基本原则

首先,《条例》的实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是党组织在干部路线、干部工作方针和干部政策贯彻执行过程中需要坚持的重要原则。《条例》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其贯彻力和执行力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员干部必须无条件遵守,尤其是全党性的党内法规,全党都应无条件服从,绝不能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4]这是贯彻和落实《条例》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其次,《条例》的实施必须与干部教育培训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核心是增强针对性,目的是提高实效性,实质是要解决好培训资源用在谁身上、怎么用、用得怎么样等问题”。[5]《条例》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宏观文件,能够起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总领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求、本部门干部的个体需求、不同级别干部的教育问题导向以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机构的培训能力、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切實与实际的干部培训工作相适应。

最后,《条例》的实施应该与提升干部自身的能力素质相结合。《条例》是塑造干部化解风险水平,进而提升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本着“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这一前提,秉承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科学态度,应着重培养干部的政治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改革攻坚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抓落实的能力。

(二)营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的技术载体

首先,应积极推进《条例》与“互联网+”为代表的融合发展。“传统的灌输式培训在实践中仍占较大比例,干部在培训中的参与意识、自主意识、创新意识不足,尤其是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自媒体应用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上微课、微视频、互动式学习等学习方式的出现,与干部教育培训形成了竞争关系”。[6]因此,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急需改变自身的培训方式,将“互联网+”引入到干部教育培训中来。开设干部教育培训学习微课堂,以微信公众号的形式推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学习网站和互动交流学习平台,打造“在线”和“离线”并用的互动交流学习机制,最大限度地延长干部教育培训的学习时间。

其次,应加大对干部教育培训网络载体发展规律的研究。“从技术层面看,互联网涉及多媒体、网络、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这些技术的特性构成了互联网对教育培训的驱动性,进而影响着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创新发展”,[6]因此,坚持与时俱进地更新干部教育培训网络教育内容,依据当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去改进干部教育培训教育方式,提高网络载体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的时效性。

最后,要充分运用网络大数据对干部教育培训的教育成效开展评估反馈。以大数据采样调查和抽样分析为基准,打造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反馈体系,“把信息资源收为己用,运用信息网络大数据展开全面的党内外监督检查,使我党的组织建设放于广大群众的眼皮子底下,实现有效监督”,[7]有利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实证研究,进而提出实效性的对策建议。

(三)拓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的宣传途径

首先,应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科研成果转化工作。深厚的科研积淀是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根基,“设法减少成果转化中的不必要环节,让优秀的科研成果尽快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8]因此,脚踏实地地落实干部教育培训理论研究和价值阐释,并设置干部教育培训为主题的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此来激励广大教师和党员干部关注干部教育培训和研读《条例》的积极性,构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条例》研究的权威话语体系,进而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实践的深度发展。

其次,应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的传播效应。大众传媒的传播效应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客观上成为拓展《条例》影响力的重要推手。因此,可通过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为代表的大众传媒平台广泛传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校系统等教育主体要对干部教育培训相关的纪录片等相关节目进行“筛选”式传播,以精品力作为载体,以重大历史事件和人物为素材,树立正确的政治导向,提高党员干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认识,引导党员干部反思现实,进而有效地把握干部教育培训的大众话语权。

三、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的主体责任

《条例》的贯彻和落实,既要有教育主体的施教,又要置身于特定的氛围之中,而更为重要的是增强广大干部学习和应用《条例》的意识,深入推进《条例》的理论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优化《条例》执行上的资源配置。

(一)增强广大干部学习和应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意识

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非党员干部的自身修养是干部从政为官的最基本要求,是引领干部时刻保持先进性和起到“头雁效应”的内动力。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清醒。因此,应从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意识的转化两方面提高廣大干部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坚定性、彻底性。

首先,应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这是构建学习型政党和干部队伍的理论基础,只有弄懂、弄清、弄明白理论源头,才能把握《条例》的实质,进而应用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清醒认识《条例》在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要性,强化党性修养,坚定政治意识,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能力。

其次,应促进思想意识的有效转化,使学习《条例》、遵守《条例》、执行《条例》成为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必然要求。通过学习《条例》,做到积极遵守党内法规。各单位、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主动担负起落实《条例》的主体责任,分管干部、普通干部应担负起执行《条例》的直接责任和个人责任,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为代表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承担起宣传、解释、研究《条例》的责任,帮助广大干部精准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和思想精髓,进而提升《条例》的执行能力。

(二)深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理论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健全完备的《条例》研究教育体系是《条例》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针对贯彻、落实、执行《条例》中出现的问题,应采取培养专业研究人员和师资力量以及交流学习的方式健全完备《条例》的研究教育体系,在组织上确保《条例》的有效贯彻、落实、执行。

首先,应培养《条例》的专业研究人员和师资力量。专业研究人员和师资力量是《条例》宣传、解读、研究的基础性要素,吸纳、培养和塑造专业化的研究人员是解决当前师资“重名气、轻专业”和“重讲功、轻内涵”问题的重要途径。实施专业教育师资力量的吸纳和提升机制,在财政开支和岗位编制允许的条件下,可招聘高学历高层次专业人才充实到党内法规教研团队中来;在不具备引进人才的情况下,应从内部挖掘潜力,着力提升现有专业教师的素质,确保《条例》宣传、解读、研究的质量,以保证《条例》的专业研究人员和师资力量的能力素质与承担的教研任务相匹配。

其次,应实施党内法规教研人员日常工作和学术深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深厚的科研功底是《条例》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的重要保障,“由于党的事业的发展,就使党校教师同教学经常处于既适应又不适应的状态。加强对教师的培养,是党校教师管理中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9]因此,以党校为主的从业教师在日常备课的基础上,应加大校内培训和外派培训相结合,鼓励党内法规教研人员进行学历教育上的再提升,同时可设置与党内法规相关的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来调动和激励广大教研人员研究《条例》的积极性。

最后,应构建《条例》的交流学习研究体系。《条例》作为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需要一个全面而系统的教研体系,在师资、教学、校际之间均需建立完备的交流传播体系。以党校为主的培训机构也应派专业教师赴师资力量雄厚、办学经验丰富的校(院)专业基地学习,同时外聘校外教育专家为党内法规教研人员开展业务上的培训和方法上的指导,从而完善党内法规教研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理论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优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执行上的资源配置和供给

《条例》的执行需要充足的资源作为基础性支撑条件。提升《条例》的执行力不仅是教育培训工作的需求,也是《条例》实施以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阶段性检验,这就要求《条例》执行过程中要优化资源配置和供给,尤其是注重硬资源和软资源的优化配置。

首先,应加强《条例》执行上的硬资源供给。从目前执行《条例》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硬资源存在供给不够、配置欠合理的问题,因此要有针对性地做好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从人力资源供给和配置的角度来看,应加强党内法规专职教研人员的培养,开展定期的党内法规专业性培训,培养出一批政治素养高、专业知识扎实的《条例》教研团队。从物力资源供给和配置的角度来看,在继续完善传统办公设施和配套用品的基础上,要注重挖掘当代先进信息技术的价值,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促进《条例》的执行。从财力资源供给和配置的角度来看,以党委政府为代表的职能部门,既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加大资金投入,也应通过党内法规的教学、科研、资政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更要根据《条例》执行的具体情况进行资源上的合理供给和配置,切忌造成资源上的无畏浪费。

其次,应加强《条例》执行上的软资源供给。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对于《条例》的执行存在的问题反映了當前执行《条例》的震慑力不足。因此,党委政府为代表的职能部门既要加快完善《条例》执行的配套制度,因为严谨的配套执行制度能促进各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体塑造权威意识;又要培养政治信仰坚定、专业知识素养高、职业道德好的党内法规从业人员;更要严肃《条例》的执行方式,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提高《条例》的执行力,落实《条例》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十一条对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监督、惩戒的要求,即“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针对各类与《条例》相关的信息资源供给和配置,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在第一时间公布各项重要信息,坚持线上线下互动传递方式,确保各单位、各培训机构及时收到干部教育培训的信息,尽快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从而使《条例》的执行做到平稳有序、简洁高效。

《条例》的生命力在于具体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气力要花在这上面”。[10]近年来,《条例》的实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条例》执行不力仍是一个普遍现象,甚至有的还难以落实。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条例》的体系化不足、约束力不足、执纪主体的权能不足、执行力的监督动力不足。为此,必须切实提高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和自觉学习《条例》的积极性,构建以各级党委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为主体的《条例》执规执纪体系,保障党员干部依法依规开展学习,在抓住重点的基础上,从总体上健全完善有利于《条例》实施的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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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庆松.全面从严治党与党的领导力 上海市领导科学学会2016年论文集[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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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绪文.大数据时代基层党校思想政治教育时效性提升路径研究[J].理论观察,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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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肖浩辉等.党校管理[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267.

[10]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81.

作者简介

侯震,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党史教研部讲师,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共党史党建,党内法规;

陈曦,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党史教研部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中共党史党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责任编辑 张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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