绅权大于官权?

2021-05-06 03:20吴小珍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21年4期
关键词:彭玉麟士绅官府

晚清军兴以后,湖南衡阳地区形成了以湘军将领彭玉麟为中心、以军功和捐纳等异途士绅为主的士绅精英群体,他们积极参与地方公事,锐意进取;但是在团练、赋税等重要权力领域,并未获得实际控制权,所谓“绅权大于官权”,主要体现在与地方政治权威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文教事务等方面。究其实质,晚清绅权扩大是对地方官府传统职责的深入与补充。

近代湖南因湘军兴起而绅权大张,以至有“绅权大于官权”之说。研究者论及这段史实时多引用时人所述,即“官湖南者,皆以屈抑绅士为先务”。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研究者所说“官”“绅”者,多指省会长沙一地。以一省政治经济中心的官绅关系涵盖湘省全境七十余州县,难免有些以偏概全。鉴于此,本文以湘军将领彭玉麟为中心,对府、县一级的晚清衡阳(衡州府城及附郭之衡阳、清泉两县)绅权扩张及其地方社会控制活动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晚清衡阳士绅精英群体的发展

19世纪中叶湘军兴起后,作为湘军故乡的湖南社会向上流动渠道拓宽、流动速度加快,其中,在湘军水师创建地的衡阳地区,异途士绅群体发展势头尤其强劲,“自军兴以来,其由军功议叙以及捐纳者,尤不可胜计”。

(一)军功士绅

衡阳是湘军水师创建地,亦是湘军将领最为集中的地区之一。湘军的招募原则是儒生为将,山农为兵;衡阳地区以士子身份投效湘军者,彭玉麟是其中的佼佼者。彭玉麟,字雪琴,衡阳县人。他虽为附学生员,但入湘军前已有丰富的临战经验。道光年间“新宁匪乱,从协标剿捕。叙功,大吏误以为武生,拔补临武营外委,不就……咸丰三年,曾国藩治水师,成十营,辟领一营。其九营多武员,白事悉倚玉麟,隐主全军,草创规制多所赞画”。

衡、清两县所募勇丁多以水勇为主。湘军水师技术性较强,“陆路招募者极多,而水路则久不能齐,是以有来即行收留,姑以充数”。衡、清两县境内水系丰富,水运交通便利,渔业、航船等业向来比较发达;衡州城作为湘南区域经济中心,吸引了大量船户和码头工人来此谋生,他们沿岸筹粮、盘腿吃饭,与普通乡农相比,这些人较少囿于地方宗族观念和传统文化束缚,所以在湘军丰厚薪饷的吸引下无不踊跃应募。据统计,军兴以来,衡阳县有军功保举游击以上武职者151人,名列全省第九;加上清泉县,两县共有250余名高级军功人员。

(二)捐纳士绅

军兴以后,全国各地捐纳之风大盛,衡阳地区亦不例外。清咸丰三年(1853年)十月,曾国藩来衡阳组建湘军水师;为筹备军饷,特向朝廷奏请变通办理捐输,不仅缩短议叙期限,而且连续两次向巡抚骆秉章请求“速送城工实收百张到衡”,以解燃眉之急。结果短短两个月时间,衡阳士民捐输金额已达六万余串。以后随着捐纳门槛不断降低,当地稍有余赀者无不即行捐纳。

在此风潮冲击下,一些凭科举功名发达的宗族、族中子弟纷纷成为捐纳主力军,如清泉县江东杨氏。该族自嘉庆、道光年间杨健、杨鼒父子高中进士、举人后,功名就不再盛,军兴后杨江兄弟七人皆以生员、童生身份捐得例贡生功名,再捐补或被荐举知府、道员等职衔。

晚清衡阳异途士绅地位之显赫,当地民众几乎无人不知,近代“衡阳四大家”一说即始于这一时期,其主要指居住在衡州城的彭、陈、杨、程四大家族,代表人物分别为时任兵部尚书的彭玉麟、山东巡抚陈士杰、布政使衔杨江兄弟以及候补道台程春甫兄弟。不仅地方民众,当地官府对此亦持同样看法。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衡阳县奉命调查全县各项事宜,其中一项内容涉及“合邑绅士”。根据所列名单,全县共有知名绅士31人,绅首即为“前任兵部尚书”彭玉麟;另外排在前十位者,除两人为进士出身的正途士绅外,其余八人皆为军功、荐举、捐纳等异途士绅。

二、绅权扩张与晚清衡阳地方社会控制

传统中国地方行政采取“粗放式”管理方式,各级官府尤其州、县两级所辖事务几乎无所不包,“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与之相伴的是地方官府在人、财、物、力等方面的短绌。官员任期一般不长,且任职又必须回避原籍。种种不利因素使之在很多方面不得不倚靠于地方士绅。总的来说,官绅之间的职能分工与合作,主动权掌握在官府手里。长期以来,传统绅权偏重于地方文教、慈善公益等公共事务,其他事关地方军政大权如治安、城防、司法、征税等则由官权专擅。

(一)士绅与地方团练

传统中国地方行政采取的是“粗放式”管理方式,朝廷缺乏足够的官员将其统治有效地延伸至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因此地方官府尤其州、县两级所辖事务范围甚广,几乎无所不包;与之相伴的是人、财、物、力等方面的短绌,因此不得不倚靠于地方士绅。另一方面,士绅与家乡的永久性关联及其独特的情感依附,使之视捍卫和增进本地区利益为己任;而且通过参与地方事务,也有利于提升自身及其家族在地方的声望与社会影响力。在此情况下,一些在法理上应该属于官员权属范围内的事务,就由士绅在实际中代替实施了。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官绅之间的传统分工合作模式也出现了新的特点,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士绅积极参与地方军政事务,创办各级团练组织。

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受其影响,衡阳民众亦不断起事,境内“寇警屡告”,清咸丰九年(1859年)“洪寇支党石达开陷郴州、桂诸州、县,犯永州、宝庆,府城戒严”,次年冬衡阳县即有“土寇立大乘教,煽结徒党”;此后直至清同治三年(1864年)间,衡清两县境内“土寇迭起,令官府防不胜防”。战事濒仍严重威胁到衡州府城的安全,地方上的军政开支也随之激增;为解决地方财政困境,官府将目光转向了地方士绅群体,尤其对赀财雄厚者有意加以笼络。以杨澍兄弟、程学伊等人为首的一干捐纳士绅亦有心为之,遂抓住时机,锐意进取,以期攫取更多地方社会权力,如程氏“家颇饶,有干略,凡郡中公事,官绅皆倚重之”。

纵观这一时期的官绅合作模式,大致为官授权于绅、绅捐资于官,双方各有所需,可谓“双赢”。一方面,官府赋予士绅对地方團练的组织领导权,如清咸丰十年(1860年)“复设团局,募勇丁,以衡阳县人左光弼领之”;次年又将团局领导权属之杨澍,后者即以山陕会馆为大本营,改局勇为岳勇,应领口粮由厘局支以充用,至是添募千人;作为回应,士绅通过支付高额团防开支的方式换取上述权力,如清同治四年(1865年)“霆营叛勇陷安仁,衡郡办防堵费无所出,学伊出私券贷银七千两,即日成军”。

相比之下,军功出身的彭玉麟等人久经宦场,深谙其间的利害关系,因此选择间接参与地方军政事务的策略方式。清同治八年(1869年),彭玉麟向朝廷奏请挑选大炮运赴衡州,谓其军事地位重要,不仅是“水师发凡之地”,亦是“长江上游扼要之区”,但城防力量十分薄弱,曾屡遭寇乱围逼,“城上实无大炮,殊非经久有备无患之道”。因此特将所置办的洋庄火炮余存部分“挑选一千余斤广至六百斤大炮三十尊,为衡州防守之用”。

尽管如此,官府对士绅参与地方军政事务持谨慎、防范的态度,其结果,一旦地方匪患解除,即认为本地团练再无存在的必要而解散之,以防止其进一步发展成为地方上的正式军事力量。清同治十年(1871年),衡州府县因湘南战事已弥,奉命“罢团局、勇丁”,但总领其事的杨澍等人仍想予以保留,于是示意衡永道方学苏向巡抚请留岳勇,但最后被对方以所“请不合”为由予以拒绝。

由此可见,军兴以后湖南境内并未完全实现“地方军事化”,至少在衡阳地区的衡阳、清泉两县,这种趋势尚未发展成为常态。在这一过程中,官府权威的自行削弱只是暂时性的,它向士绅让渡地方军政大权不过是非常时期的权宜之举;绅权虽有所扩张,但并未因此膨胀为一种不受约束的权力,所谓的官绅“双赢”关系其实是不均衡的,官权仍凌驾于绅权之上。但就士绅一方而言,虽然未能从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攫取地方军事控制权,但也并非一无所获,尤其对杨澍、程春甫等捐纳士绅而言,他们凭借雄厚财力,通过积极参与地方军政事务以获得官方承认的公共权威身份,部分抵销了其功名背景的不足,从而为自己及其宗族获取其他地方社会资源奠定了基础。

(二)士绅与地方税收

事实上,晚清衡阳绅权在地方军事上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赢”,对于其他重要事务,官府也不希望士绅插手干预。以税征为例,清代衡阳税收在正税之外,尚有杂税八九种,其中莲税一项获利甚丰,“衡郡土产莲实,自六月后卖与铺户,即永、宝一带,亦于此销售,浸淫即广,而官与土豪,遂设行抽税”。道光末年,衡州知府高人鉴在其任上创立莲实局,并欲将所余莲税二万金补贴石鼓书院,由官绅同管;孰料其继任者却“干没益多”,结果划归书院者还不到二十分之一,引发衡城绅民的强烈不满,但对此无可奈何,直到军兴后期衡阳绅权不断扩张,这一局面才有所改变。

清同治九年(1870年),衡城士绅乘湖广总督李瀚章奉旨赴长沙查办案件之际,将此事“控诸行辕”。经李氏与湖南巡抚商议后,认为莲税收入乃专项专用,若衡州地方“官据此款”,容易“启人疑惑”,引发争端,于是决定将款项管理权收回,“改归绅管,全数充公”;时值衡州知府一职新旧交替,新知府李镐刚一莅任,即按上述旨意“大加整顿,酌定章程”,以顺民意。但李镐离任后,官绅之间在莲税划归书院膏火一事上再起纠纷。

衡阳官绅在莲税一事上的反复胶着,反映了地方绅权在军兴以后的确有所增长,但增长势头有限。就此事而言,衡阳士绅并非有意挑战官府的正统权威地位,而是想借此重新收回莲实局税收的管理权,希望对长期以来本地“(官)绅同管,然其权在官”的不利局面进行矫正,以维护绅权的合法利益。反观官府对此事的态度,或退让,或强硬,但退让者少,强硬者居多;事实上,为了确保地方传统权力关系格局不遭到破坏,防止绅权侵蚀自身的传统权力领域,衡阳官府即使在面对来自上一级的政治压力时,也不轻易屈从。如清光绪五年(1879年),督学朱逌然倡议建船山书院,以纪念先贤王夫之。衡州地方绅士闻知后,鉴于石鼓书院莲税津贴余款充裕,公议每年从中拨钱三百串,补贴船山书院“馆脩金膏奖”,谁知时任衡州知府武廷珍却表示反对,“搁不肯办”,此事最后不得不作罢。

需要指出的是,与一般士绅不同,作为衡阳绅首的彭玉麟,面对拥有正统权威地位的地方官府,其行事做派就要从容得多。他在与官府打交道时,不但善于把握尺度、进退自如,而且对于官员个人多倾向以怀柔手段待之;其中,对尚能维护地方社会利益、与士绅关系融洽的“为守兼优”者则多加扶掖。如清光绪六年(1880年)五月,彭玉麟出于家乡情谊,一次性向朝廷保举了33名楚籍以及在楚地任职的文武官员,其中就包括衡州知府李镐、衡阳县知县庆瑞、清泉县知县汪簠等三位本地官员。

此次荐举正好发生在莲税津贴书院一事期间,被保举的上述诸人不仅参与处理此事,而且皆选择站在士绅一方,尤其李镐“欣然以为己任”,“衡人至今颂之”。他们被纳入保举之列,显然与此事关系密切。彭氏此举可谓一举两得,除了彰显自身的巨大政治权势外,还以此为榜样,从而激励其他地方官员能更好地服务于家乡社區利益。

(三)士绅与地方文教

相比之下,地方社会文教事业及其所蕴含的正统儒学价值,对于士绅,尤其文人出身的军功士绅而言更具吸引力。他们通过参与乃至控制地方社会文教事务,从中获得强烈的士大夫身份归属感,强化与正途功名者的身份同质性,最终达到淡化自己军功发迹的背景目的。

因此,这些军功士绅大多自持甚重,虽是行伍起家,但行卧起居无不以正统儒学相标榜。典型者如彭玉麟,“生平奏牍皆手裁,每出,为世传诵。好画梅,诗书皆超俗,文采风流亦不沫云”。晚清著名学者王闿运、俞樾等皆与之来往密切、交往至深;再如清泉县人段起,虽为异途出身(监生),后官至广东盐运使,但为人“文雅彬彬”,被称为“湖南军功中最有学子气象者”。这些人归乡后,与其政治理想和价值取向相一致,自然视扶持地方文教为分内之事。

以增加地方学额事为例。军兴以前,衡阳县额定岁取附学生员十二名,自清乾隆五十年(1785年)始,该县学额一直未曾增加,然而全县每年参加府县试者多达二三千人,僧多粥少,由于中额数太少,县人“岁岁冀增额”;直至军兴以后,这一状况才有所改变:先是“县人输助饷银满万两,援恩诏广学额三名”,之后彭玉麟以“军士输饷十万,分广三学额,衡阳得三名”;成俞卿紧接其后,“续输淮扬军饷银二万,援成例复广县学额二名”;同时清泉县人孙昌国“复率所部输饷十万”,增广衡、清两县学额共十名,其中衡阳县分得学额二名,短短十数年间,衡阳县“附生已取至廿名”,较之骤然增加八名学额,相当程度上缓解了该县士子长期以来府、县试难中之苦。

晚清衡阳士绅倾心于地方文教事业者,以位高权重的彭玉麟表现最为突出。据统计,他个人出资支持家乡文教事业多达十数项,如“资助本县学田银二千、宾兴费银二千”,以及“修县志书独供笔札刻资银五千,独建船山书院银万二千,衡清试馆银一万两”;再如“濂溪墓、昭忠祠、京师及各直省衡永会馆”等,“凡募助公举者,动以千计”。彭氏这种大手笔包揽地方文教的做法,虽有垄断地方公共文化资源之嫌,一定程度上亦削弱了官员对地方文教事务的传统主导地位,但由于其目的与官府重视发展地方文教的主观意愿相契合,后者对此不但不加以干预,而且乐见其成。

由此可见,较之参与团练、征收赋税等重要军政事务,士绅在与官府正统权威无直接冲突的地方文教方面具有真正的话语控制权;换言之,绅权在地方军政事务上未能实现与官权之间的“双赢”,在掌控地方文教的过程中得以充分落实,甚至“绅权大于官权”。士绅不仅可以切实维护地方文教利益,其间还无不渗透着个人意志,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公私利益兼顾。“公”利益自不必说,“私”利益主要体现为绅权凭借对地方文教事务的绝对控制,甚至干预书院和祠庙祭祀,尤其是书院祭祀事务。众所周知,祭祀与讲学是书院“三大事业”的重要构成,其中讲学为“最重要之事业”,与祭祀互为表里,即“本其学之所自出而各自祭之”。这一时期士绅对书院祭祀的干预,不仅有损于书院主体的独立性,而且割裂了书院讲学祭祀一体化格局,不利于本地区学术风尚的发展 。典型案例者,如同治年间前衡州知府高人鉴移祀石鼓书院后七贤一事。高氏担任衡守期间,对石鼓书院发展贡献甚大,故其卒后,书院“附牌位于武侯祠中”,以示纪念。及至清同治十年(1871年),彭玉麟主持重修石鼓书院,感念高氏早年对自己的知遇之恩,于书院大兴土木之际,特意将恩师木主从武侯祠中迁出,移祀于地位更为尊崇的后七贤之列;同时为避免授人口实,又将同治初年病卒衡守任上的唐逢辰一并列入;但此事仍然在当地绅民中引起了非议。

与此同时,彭氏等军功士绅为了进一步强化自己在地方社会的“正统性”领导地位,又着意示好于当地正途士绅中的佼佼者。如曾经三任石鼓书院山长之职的祝松云就颇受彭氏青睐,清同治十年(1871年)曾与其子彭永钊共同主持清厘石鼓書院产业等;中进士后又受彭玉麟所托,利用担任长沙府学教授之便,在省城主持兴建了十三所衡清会馆和试馆等;因其之故,其宗族遂发展成为衡阳地方大族之一,并得以在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彭氏主持修篡的《衡阳县志》名录中占据了两个名额。

三、结语

19世纪中叶军兴以后,随着大量军功、捐纳等异途士绅的产生及其对地方事务的积极参与,衡阳地方社会秩序进入了一个重新调整时期,但是这种社会秩序的重整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地方传统政治权力结构基础。毋庸置疑,近代士绅参与地方事务不仅表现出很强的独立性,而且已渐成体系,接近于现代公民社会的“公”活动性质。这些活动中的“公”性质色彩之所以较以往浓厚、强烈,究其原因,主要由主客观两方面因素共同造成。

客观方面,随着19世纪中叶以后国家社会关系的变化,地方政府需要负责的事务骤然增加,但传统粗线条的政治架构使之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职责;在此背景下,只能将部分功能事务让出分与地方士绅,由其协助完成,后者由此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对地方社会的控制管理权力也相应增强。主观方面,则在于士绅,尤其异途士绅期望借此机会,极力扩大社会影响力、强化自身正统儒学身份以及从中攫取更多利益等多方面考虑,因此对地方事务积极参与,锐意进取,甚至在很多方面表现出锋芒毕露的态势。

但是,作为传统中国社会“四民”之首的士绅群体,并不具有独立于国家政治领域的权利意识与权威结构,因此晚清以来日益扩张的地方绅权,无意亦不可能发展成为与官府分庭抗礼的独立社会政治力量。正如前文所述,近代衡阳士绅参与地方事务尤其军事团练、财政赋税等重要权力领域,并非自行取得,而是由官府授权获得;换言之,这一时期的绅权扩张,其权力来源于传统政治秩序而非其他。在地方官府看来,士绅参与管理地方事务的行为及目的,是以协助官方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宗旨,以之为前提予以认同、接受,即使在这一过程中绅权偶露峥嵘,隐含了动摇、削弱官府传统合法政治权威的可能性,但也被后者视为可防、可控而予以容忍,最稳妥的做法就是在事关地方核心权力领域的团练、财税等事务上,谨慎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充分利用士绅能力的同时,又对其授权予以防范和保留;至于在次一级、与地方核心权力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文教事务方面,则放手让士绅大展手脚。因此,晚清绅权扩大,并非是对传统地方官绅关系及其分工合作模式的破坏与替代,而是对官府现有职责的深入与补充。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治理视野下的近代湖南乡绅研究”(编号:18YBA365)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清]朱克敬.瞑庵二识[M].长沙:岳麓书社,1983.

[2][清]赵尔巽.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7.

[3][清]曾国藩.曾国藩全集[M].长沙:岳麓书社,1985.

[4][清]王闿运.湘绮楼诗文集[M].长沙:岳麓书社,1996.

[5][清]彭玉麟.彭玉麟集(上)[M].长沙:岳麓书社,2008.

[6][清]王文韶.王文韶日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9.

[7][清]李扬华.石鼓书院志[M].长沙:岳麓书社,2009.

[8]吴小珍.清代石鼓书院式微原因探析:以书院祭祀变迁为视角[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98-103.

(作者单位 南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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