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画廊交易的法律规制

2021-05-04 17:43韦昕
艺术科技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律义务法律规制画廊

摘要:画廊是艺术品流通的重要场所,画廊产业的发展会影响整个艺术品市场交易。本文明确艺术品交易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剖析画廊、艺术家以及文化经纪人作为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现有的法律规范不足以规制艺术品交易市场,应完善法律法规以规避画廊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使交易更加透明公平,形成更安全的艺术品交易市场,搭建更高层次的艺术交流平台。

关键词:艺术品;画廊;交易;法律义务;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5-0-03

1 画廊概述

1.1 画廊市场现状

艺术品一级市场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机构是画廊,其发源于16世纪的欧洲,诞生于法国,并快速风靡西方艺术世界。早期的艺术作品大多在社会上层传播,人们通过艺术沙龙的形式对艺术品进行拍卖、收藏和赏玩,在物质层面和专业条件上,普通百姓和底层阶级很难接触到艺术品。早期艺术交流和艺术交易的主体是上层主流艺术家和业余爱好者。因为作品数量不多,形成的艺术圈狭窄,沙龙模式基本能满足上层阶级的艺术需要。16世纪末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特别是金融与贸易市场的形成,艺术创造的财富和权力,以及新的购买需求迅速增长。排除在官方主流艺术和艺术沙龙外的艺术家也需要得到市场的许可,并通过销售他们的艺术作品谋取生计,作为一种新的艺术交流、交易业务的地方,画廊应运而生。

中国的画廊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发展于中后期,直到20世纪后期才有了真正的画廊。北京画廊协会程昕东会长说,20世纪90年代,中国有且仅有3所画廊,店主都是外国学生。随着艺术市场的不断扩大,中国的画廊逐渐发展。然而中国画廊从没有基础到发展失衡,形势极其残酷,引发了中国艺术品两级市场倒挂的现状。

在一级市场里面,通过对艺术家潜在艺术价值、艺术市场期望的判断,画廊便能提取有前景的部分进行委托代理,并送往艺术市场,已经被定价的艺术品有一个符合本身价值的价格,以便在市场上流转。在国际艺术品销售领域,画廊和艺博会是发现新一代艺术家的机构和平台。大部分艺术品通过特定画廊进行拍卖或私人购买进入市场。所以艺术品从产生到进入市场要经过一个挖掘价值的过程,这蕴含了一级市场的诞生[1]。通过一级市场中画廊的作品,它的价值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从买手到其他买手,或进行拍卖,甚至可能在交易市场形成股份交易,每笔交易价格可能都会有一定差距。

近年来,中国标准化一级市场的发展势头相对稳定,各地涌现出了大量的画廊。中国画廊产业主要集中在北京和上海。画廊是艺术品进行展示及交易的重要渠道,相当于艺术品展示和销售的机构。画廊是艺术作品贸易的主要角色,能培养艺术家,鼓励艺术品发扬,提高大众的艺术修养,满足艺术收藏家精神层面的需求,然后帮助艺术家创造物质需求。但是,当前画廊产业的发展受挫,一份关于中国艺术市场的数据表明,画廊行业占整个艺术市场的比例不到3%[2]。

1.2 画廊交易模式

在西方国家的市场交易中,画廊一般以代理模式和代销模式运行。

一级市场交易中,画廊作为代理商以代理模式运作,代表艺术家的核心利益,展出艺术家的新作品,并试图介入他们未来的艺术职业生涯。交易商为了支持其所负责的藝术家,更倾向于把作品出售给声名显赫的收藏家[3]。画廊负责艺术作品的交易,有确定作品售价的权威。这种商业模式能有效地激发艺术家的灵感,使其专注于艺术创作,也有利于一级艺术市场的良性循环。

在代销商业模式下,艺术家并未全部授权画廊代理,而是让画廊代售部分艺术品或提供展览场地。这些画廊主要由二级市场交易商经营,他们经营时间不长,资金不足,急于套现。

在北京、上海的艺术区域或大使馆区域周边,多数画廊运用代理模式经营。画廊从业人员大多有海外留学或与艺术行业相关的工作经历,但构成复杂,部分小规模画廊的管理者没有接受过相关的技术培训,只凭自我感觉进行艺术品售卖,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许多画廊经销商的财力也非常有限,为了避免经营风险,从商机层面考虑,都不情愿与艺术家签订长久的交易协议。这样的画廊一般不会影响艺术品的售价,也不负责艺术品的稳定推广和积极宣传,只依靠流行的市场趋势选择合适的艺术家进行推广,是国内大部分画廊的代表。

2 画廊交易的法律关系

中国对艺术作品市场没有特殊准入限制和特殊要求。对于画廊交易中的当事人,法律层面没有进行限制,即任何交易主体都有可能成为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在画廊交易市场实践中,画廊较多以机构法人存在,如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鲜有个人或法人组织。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允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个体经营者在画廊市场交易中成为合法的画廊主体,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等也能作为交易主体参与该市场。

目前,中国艺术家与画廊的合作模式多种多样,但在法律的规制下,合作模式可以概括为代理模式、代销模式。代理模式相较于代销模式运行较多。换句话说,艺术家们在保留艺术作品所有权的基础上,把作品交付画廊代理商。画廊通过商业运作模式和手段将艺术作家及其作品推入市场交易。代理模式中,画廊不仅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销售作品,更承担着培养艺术家并将其送入著名艺术家行列的责任。画廊和艺术家签订的协议也涉及画廊对艺术作品的宣传,如推广、举办个人展、策划展览、参与外展览等。

艺术家和画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合同规定的。从其签订的合同来看,它涉及由于委托而产生的艺术作品运行的各个方面,如运输、保管、保险、装帧、修复、佣金销售等。条款强调代理模式的特点主要有展览作品的相关条款、有关推广方法的条款、艺术家的控制权所产生的条款、艺术作品销售价格条款、画廊酬金条款、结算和纠纷条款等。合同中的条款为更好地分析艺术家和画廊之间的法律关系提供了依据。艺术家和画廊并不太清楚合同的性质。事实上,这些合同包括宣传、送展、策划、代为销售等内容,符合委托合同的性质。画廊对合同相对人的所有义务都可以概括为“受艺术家委托,处理艺术品推广销售的事宜”。在专门针对艺术作品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前,这种不明确的具有特殊内容的合同仍然基于《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3 主体法律义务

3.1 画廊的义务

艺术家和画廊签订的合同往往会规定画廊的具体义务,如宣传、推广、营销等,但这些义务并不详尽,不能囊括画廊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厘清画廊对艺术家的实质性义务,以及衍生的其他义务,对于界定画廊在市场交易中所负有的具体义务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艺术家和画廊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和代理的关系,因此艺术家与画廊的关系也在与委托和代理有关的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内。英美法系国家将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义务分为两大类。第一,代理人应使用必要的技巧和一般理性人的注意来履行义务。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着信赖利益。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经营或创造经营活动,授权其能变动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信义义务的关键是受托人管理委托人作品应当善良、忠诚地为其谋取利益。中国即使没有使用此法律术语,但在《商法》中对代理人的义务有类似规定,如善良管理者义务。我国《合同法》对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更多地强调第一个义务,但并不排除受托人应承担的信义义务。

注意义务要求画廊采用合理技巧和一般理性人注意來履行客户事务。画廊应在艺术家合理指示的基础上履行签订的合同项下义务。画廊在履行义务时应该考虑艺术家的需求,听从艺术家的合理指示,不应该任意越权无视艺术家的要求。两者间的合同往往规定了“艺术家的控制权”条款,该条款是画廊该项义务的体现,即艺术家的指示是法律关系的基础,否则上述法律关系不会产生。艺术家的控制权在代理人的决策行为上得以体现。当然,控制权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应该具备基本的独立,有意思自由表达的权利,从而避免成为传输中介。正因为权利与义务相互制约,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弹性。

艺术家和画廊的法律关系更应受到信托责任的束缚:画廊有能力控制和推动艺术家不具备的市场,而艺术家在这方面只能依靠画廊。当一位艺术家选择与之合作的画廊时,信任是这种选择的基础。当画廊充当代理时,它首先要保护的只能是艺术家的合理利益。如果没有信义义务,画廊与艺术家都无法实现目标。信托义务将道德层面的善意升为法律束缚,以此促进双方主体相互忠诚。此外,由于信义义务涉及道德义务,违反信义义务包括故意主观性因素和不忠因素。过失或者疏忽履行义务不违反信义义务,但违反注意义务。

信义义务表明画廊有义务向艺术家披露信息。画廊在代理或处理委托行为时,应及时、充分地向艺术家披露任何可能影响艺术家利益的因素,以及画廊在其所作所为中的得失[4]。因此,即使合同条款规定“画廊有权购买作品本身”,在合同中约定概括性授权是无效的,也应当披露信息,如价格、交易途径等。

3.2 艺术家的义务

在画廊与艺术家的交易关系中,艺术家作为被代理人也可能会对画廊造成损害,故而在交易中也有一定的违约风险。艺术家和画廊一样承担着信义义务,因为不仅艺术家在信任的基础上选择画廊,画廊也信任艺术家。实践中常见的方式是签订独家代理或独家委托合同,信义义务要求被代理一方不能规避合同而绕过画廊联系第三方买家。

艺术家的主要义务是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佣金,同时和画廊履行相应义务之间构成对待给付的法律关系[5]。这样,当画廊完成委托的任务时,便履行了义务,此时,艺术家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方相应数量或比例的酬金。艺术家的给付义务和画廊的完成受托行为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当画廊机构达到了合同的目的,如成功出售这位艺术家的作品,此时便产生对待给付义务。艺术家有很大的权力决定作品的价格,通常艺术家拟定意愿价格后,再和画廊交涉,确定符合市场的合理价格。在合同期限内,艺术家可能根据市场形势重新对作品进行定价,画廊则可能面临作品涨价的要求。实质上可以理解,这属于作者对作品的再定价。

4 经纪人的规制

中国艺术作品市场迅速发展,不同的市场管理机构已大体形成,包括国家宣传和出版部门、艺术教育部门、商业部门、文化部门、和工商联合会等机构。然而,国内艺术市场管理体制存在多重管理、缺乏领导力的问题,导致监管出现缺口和推诿行为频繁,艺术市场不得不更多地依靠民间力量运行行业规则。目前,与艺术交易市场配套的法律法规无法支持市场体系细化的需求,仍然有许多艺术交易靠一般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文化市场领域是市场调节的一部分,系公法中经济法规制领域。画廊市场有关经纪人的法律管理制度主要是对经纪行为的约束,也受到基本法律规制,因为经纪行为为民法调整的民事行为,文化经纪人受《民法典》的控制,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基础,涉及《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和物权编。但文化经纪人行业主要还是受《经纪人管理办法》这类特殊法律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从而实现对行业的规范管理,但该管理办法法律位阶低,缺乏足够的强制力,我国仍缺乏全国性法律来监管经纪人行业。此外,《经纪人管理办法》过于死板简单,有些地方仅以地方性条例进行规范,但如果对艺术品经纪人没有专门细致的法律规制,很难调整巨大的艺术品交易市场。北京、上海、广东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主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对经纪人进行管理。但一些地方性法规在《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就被废止了,这与广东的经济开放发展有关。相比之下,经济更发达、文化事业也走在前端的上海,与经纪人有关的法律管理制度更完善。不仅出台了条例,而且颁布了经纪人注册、执业方面的管理准则,对特殊职业的市场准入、行为规范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因此上海文化市场相对繁荣稳定。

5 结语

目前,我国艺术品画廊交易市场混乱,部门监管不足,虽然颁布了艺术品市场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但是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其难以完全规制当前艺术品市场交易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因此,还需要在当前市场情况和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与艺术品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细化画廊和艺术作者各自的权利义务,严控经纪人执业准则,以填补交易中存在的漏洞,保证艺术品交易环境安全、公平,促进文化交易市场的繁荣。

参考文献:

[1] 朱小钧,裴刚.北京画廊业10年成长调查[J].艺术市场,2011(2):124-132.

[2] 赵强,赵贻宣.互联网+背景下长江流域文物艺术品拍卖风险要素识别与模型建构——基于内容分析法与案例分析法综合应用研究[J].长江技术经济,2021(S1):215-220.

[3] 吴扬.互联网经济条件下国内画廊业的现状及发展方向[J].南方论刊,2020(8):26-27,45.

[4] 雷原,马玉娟.艺术品份额价格波动的市场因素分析——基于天津市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案例[J].经济问题探索,2011(10):128-133.

[5] 魏飞.美术作品交易的法律规制[D].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2011.

作者简介:韦昕(1996—),女,贵州遵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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