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科
[摘 要] 以长江上游通商口岸重庆城的养济院为例,拟从收养的程序、人群范围、资金来源及具体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窥探这一救济组织在清末的具体运转。区别于既有研究,侧重从社会治理的视角考察在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地方政府企图借助各种救济组织实现强化社会秩序的目标,即这一时期的“慈善”活动体现出政治化的明显特征。
[关键词] 晚清重庆;养济院;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巴县档案
[中图分类号]K252[文献标志码]A
清代重庆作为长江上游的贸易中继站,经济文化繁盛,在充裕的资金支持下,地方慈善救济机构数量可观且种类也趋完备,有官办的组织,也有依靠民间力量创设且得到官方认可的机构,呈现出官、绅共同参与的特征。大体来讲,包括针对孤贫的养济院、收容乞丐的栖流所、收养孤儿弃婴的育婴堂、施药治病的养疴公所、施舍棺木的敦义堂、救助节妇的保节堂、负责江河救济的拯溺堂、负责城市消防的水会公所以及惜字助学的惜字会。(1)其中收养孤贫的养济院是官府长期主导的救济机构,即便在国家权力式微,民间力量日益壮大的局势下,依旧为地方政府所把持,延续到清末。本文主要利用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中的相关事例,旨在探讨晚清重庆城的养济赈恤事业中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具体来讲,不同于既有研究,笔者希冀从社会治理以及城市史的视角对这一机构组织进行考察,期为加深中国古代养老救济事业的研究有所助益,尚祈方家斧正。(2)
一、国家政策倡导与地方养济院的设立
在中国尊老、恤老、救济弱势的历史悠久,古人的赈恤、救济思想,并为历朝历代接受。到宋代,中国慈善救济事业的发展达到一个重要阶段,以“养济院”为专称的孤老救济场所开始出现,并为后世所沿用。到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因起于布衣,对民间疾苦感受深刻,十分重视救济活动的开展,推动了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在收养孤贫、病残人士方面,朝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设立养济院:“令天下置养济院,以处孤、贫、残疾、无依者。”(3)且明确规定了救助的办法,责令地方官对救助者“给衣粮养赡,为屋室以居之”。[1]198
待到1644年,清军入关,定鼎中原后,国家的典章制度多袭明制,在社会保障体制方面也不例外。《大清会典》明确规定:“凡直省府州县设立养济院,以处孤、贫、残疾、无依之民,每年给发衣食,于所在地方存留钱粮内支给”[2]36,以示体恤。当然这背后隐含有政治意义的问题,即作为稳定满人政权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在清朝初年。
最高统治者积极的态度折射出国家对慈善事业的重视程度。譬如具体到养济院的设立、运作上,均由朝廷出面,制定统一的方案,引导各地方工作的开展。在乾隆六年(1741)议准了针对养济院的监管措施:
留养额内、额外孤贫,定上下稽查责成之法。将现在额内、额外孤贫,伤令各该州县逐一详查。凡不愿居住院内,及冒滥食粮者,悉行革除。将境内实系老病无依之人,照例取结收院顶补。其余多者,亦准作额外孤贫收养。有滥收捏结者,照例治罪。核定之后,将实在人数,按额内、额外分造二册,挨次编甲,开列花名,辫明年貌,委系何项残疾孤苦之民,并注明原住、籍贯,出具印结,由府转送上司稽查。后遇裁革、病故,顶补新收,随时申明,仍于年终将给过口粮、柴布,造册申核。[3]295
而且对于监督、管理疏忽、失责的官吏,朝廷还制定了相应的惩处办法:
各处额设孤贫,令该管道府每年遇查勘公事之时,即带原送册籍,赴养济院点验。如房屋完整,孤贫在院,并無冒滥,出具印结,呈报上司。如房屋坍塌,孤贫不尽在院,或年貌不符冒给者,该管官照违例支给例,降一级调用。道府不行查验,遂行加结转详,照违例支给之转详官例,罚体一年。若纵胥役及令为首之孤贫代领,以致侵蚀,该管官照纵役犯赃例,革职。道府不行查出,照预先不行查出例,降一级调用。如道府构庇容隐,及扶同出结,照殉庇例,降三级调用。[7]295
皇帝对养济事业的“热心”,推动了全国各府、州、县养济院的设立和普及。以日本学者对江苏、浙江、安徽等7省132县的调查为例,发现130个县都有养济院的明确记载。[4]261-262就清代重庆而论,从整体上看,重庆养济院的创设或重建较晚,集中在康熙至雍正年间,这是受时局影响所致。
明末清初,巴蜀地区受兵燹的影响,不论是张献忠入川屠城,还是三藩之乱的波及,重庆原有的养济事业遭受直接的破坏,而在国家政局不稳的情形下,新的养济院又无暇兼顾,致使重庆这一时段的养济事业发展受阻。直到康熙时期,国家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社会保障事业才有所发展。既有研究表明,重庆的养济院从康熙年间到光绪末年,共有35所,战后重建的达29所,是清代重庆分部最广泛的慈善机构。[5]就重庆府而言,设有养济院的州县包括,巴县2所、江北厅2所、长寿1所、涪州1所、江津1所、綦江1所、南川1所、铜梁1所、大足1所、永川1所、璧山1所、荣昌1所、合州1所。(4)
县志记载清代重庆城最早设立的养济院是在雍正十三年(1735),按照“孤贫一名,岁给米、布、棉花,共折银二两四钱九分,于地丁银内支销”(5)的办法运转。乾隆三年(1738)巴县令王裕疆又在佛图关后石马槽建立一座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笃疾无告者,“按月给口粮”。到嘉庆二十四年(1819),士绅彭儒魁捐出金汤坊瓦屋四间,为更多孤老提供住宿,养济院规模得以扩大。[6]525按照清人黄六鸿的记载,州县养济院规模大致是“中堂三楹,后室五间,左右各五间,缭以周垣。室后各留隙地数尺,便于厕净。中堂为孤贫公聚之所,后室由妇人居之,左右男子居之”。(6)有研究者统计显示,早期重庆城的养济院在规制上,有正房三间、厢房四间,[5]规模不大。由此来看,收养的人员自然有限。
这一情形与清代重庆经济的恢复、发展的社会背景休戚相关。比如,雍正时期,巴县养济院定下的收养额度是92人。等到清中后期,重庆城的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慈善事业也达到提高。同治年间,巴县养济院的名额增加到了125名。到光绪年间,收养名额更是大幅增加,可容纳178名孤贫人员入院接受救济。[6]525或如既有研究所言,在某种程度上,养济院的建置和规模最直接地体现了地方履行朝廷养济理念的决心与现实财政制约之间的矛盾互动关系。[7]323
以上讨论大致展示了中国古代针对孤贫的救济活动开展,以及清代重庆在国家休养生息政策影响下,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推动了恤老事业的恢复,地方养济院相继重建或新建。为了保障养济院的长久运转,重庆地方政府制定了一套较为严格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各种行为,确保收养孤贫活动的正常、持续进行。
二、重庆城养济院的管理问题
(一)收养程序及人群范围
从巴县档案记载的事例来看,重庆当时采取的是由自认孤贫、无法度日的个人主动向政府提出进入养济院的办法,方有机会享受政府的收养政策。具体情形,通过列举相关事例作一简要说明。
事例一,光绪九年(1883),居住在西城里的民妇彭张氏因家贫无法度日,向县衙哀求进入养济院度过残生。禀文全文如下:
具哀状。孤妇彭张氏,年七十二岁,住居巴县西城里人,氏为哀恳入院,以延残喘事情。氏夫故,子亡,家贫如洗,流落乞食。突于去岁双目失明,朝日坐路求济,终日不获一食,午夜以思情惨以极。现染病疾,命在旦夕,特此哀告仁天作主,赏下车之大德,施解纲之鸿恩,赏准入院,以延残生。公侯万代,顶祝不忘。伏乞。大老爷台前赏准施行。(7)
其最后的结果是,经巴县知县查验证实所禀详情无虚后,作出“准收院注册,俟补”的批示。
事例二,光绪十年(1884),渝城孀妇孙尹氏因家贫、年迈,无以为生,为保全性命,希望知县赏准入院,故而提出禀请。禀文内容如下所示:
具哀状。孤妇孙尹氏年六十五岁,住本城,为哀恳垂怜赏准入院事情。氏夫故,家贫,孀守,奈氏年迈,得染手足残废,甚为沉重。沿街乞食,举步维艰,只得哀恳仁天作主,赏准氏入院栖身。公侯万代,万代公侯,沾感伏乞。大老爷台前赏准垂怜施行。(7)
待该年五月初一日,知县做出批示,准许到养济院报到、注册,同时要求按照申请入院的先后顺序进行填补空缺。
事例三,光绪十二年(1886)九月,巴县孝里二甲孀妇唐罗氏哀恳入养济院。在禀文中向知县详细说明了自身的境遇及现状。其禀文内容如下:
具恳状。本城临江坊孀妇唐罗氏,年六十五岁,为恳怜救困事情。氏夫故,子亡,孤独无依,又无亲眷。氏年迈,眼目昏花,日食难度,只得沿街乞食。晚宿山坡,饥寒困苦。叩恳仁天赏准,月给孤粮壹分,以救眉睫,沾感伏乞。大老爷台前赏准施行。(8)
经县衙考察“具恳”信息属实,唐罗氏也得到县令准许她进入养济院,接受公家救助的机会。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传统社会女性识字率低,尤其是下层妇女,她们难以凭靠自身的能力进行文书的表述,所以禀文都是由代书根据她们的口述所拟,将年纪、居住所以及无法存活的缘由一一誊写在纸上,上呈知县大人,从而争取获得入院救济的准许。
另外,上引三例在性别上均体现为的女性的特点,引发我们的进一步思考的是,古代女性的命运与男性联系在一起,基本无任何劳动收入来源,一旦遭遇家庭变故,尤其是丈夫、儿子的离去,加上迈入老年阶段,生存能力也随之丧失,乞食成为了她们求生的重要方式。故而,养济院的设立,为中国古代女性的生存创造了较好的机会。从禀文中,我们还发现一个特征,上述三位妇女,夫故后,依旧孀居,遵循了社会倡导的守节之风。即从社会身份上来看,她们都是节妇。在清代,国家针对守节的女性,是有物质上的奖励。顺治年间就有:“凡旌表节孝在直省、州、府、县者,官给银三十两”的规定。(9)然而实践结果却和政策规定有较大差距,物质上的奖励尤其到清末是无法真切落实到每位守节妇女身上的。加上,地方旌表政策的落实多体现为精神鼓励,比如建立牌坊,经济上的资助是十分有限。所以,她们不可能依靠“节妇”的身份度日。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清末重庆地区频发妇女改嫁的现象。相关事例在巴县档案中屡见不鲜。如宣统元年(1909),渝城太善坊的曹郭氏就因夫于光绪三十年(1904)病故,不久幼子又夭折,家贫难度,遂决定改嫁。(10)
上述三例尽管在性别特征上体现为女性,但并不意味着男性不能进入养济院收养。我们从《大清律例》的规定来看,丧失劳动力的、不能自存的人可以得到救助,当然是包括男性的。例如,光绪十二年(1886)三月,重庆城南纪坊的熊兆顺以家贫、孤寡无依请求进入养济院:
具哀状人熊兆顺,年七十六岁,住南纪门天官府金潍坊。今于大老爷台前为泣哀入院,以延残喘事。民年迈无子,家贫无依,流落乞食,突于手足無便,终日不获一食,午夜以思情惨莫何。只得泣哀仁天作主,赏西伯之仁,开一线之恩,赏准入院,以延残生。公侯万代,万代公侯,顶祝不忘。伏乞。(8)
巴县衙门经对熊兆顺的禀请核实后确定无虚,最终允准将他收入养济院。同时,巴县令考虑到渝城养济院的规模有限,收容人数已属不少,所以要求养济院负责人按照人员申请的先后顺序给以饮食。(8)男性申请入养济院的例子,再如光绪十六(1890)年二月,曾以手艺活养活自己,奈何人到老年,双目失明,又举目无亲,听闻县城有养济院一所,便向县衙提出禀请,要求入院:
具禀状。民辛叙海,年五十五岁,今于大老爷台前为盲目无度,恳赏孤粮事情。……氏幼习染匠手艺,近年以来命途多舛,目病失明,上无家族,终鲜兄弟,举目无亲,沿门求食,今蒙善垂设孤粮,惟恳仁恩赏给迈民,得度残生。顶祝仁天公侯万戴。存殁沾沾。伏乞。(11)
这类禀请对于衙门来讲,已属平常事件,主要的工作在于核实信息,并不是什么棘手事件。因此,在处理上也不至拖延,效率较高。待一切查明清楚后,县令发现辛叙海所述属实,允准入养济院收养。不过,此时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养济院人员充盈,口食补给上稍显困难,所以只能先入院注册,“俟有缺出,再补口粮”。(11)
综上,从呈递给衙门的禀文内容来看,以上五位禀请者皆年老且身患残疾,孤寡一人,生活无法自理,符合朝廷的接收标准:“各处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无告之人,有司留心举行月粮,依时给发,无致失所。”(12)养济院的存在恰好是他们赖以存活的重要载体。此外,以上五人在籍贯上均属本籍人士,即遵循了原籍收养主义的原则。[8]431
(二)专职管理人员及其职责所司
养济院在人员的涉及上,除了政府人员、孤贫外,还有一类属于管理层面的重要人物,那就是衙门聘请的专门负责日常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院头、看司。各地大概都如此,如清代归化城的养济院就设有1名院头,年薪银7两2钱。[9]60
不论是院头还是看司,作为具体的管理人员,最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定期向衙门汇报院内的情况,包括养济院的培修、孤贫人员数额的增减等,可谓事无巨细。光绪二十五(1899)年六月,巴县养济院的院头张贵福、蒋芳廷联名向巴县衙门禀告了本月内病故人员情形:
具报状。院头张贵福、蒋芳廷今于台前为报明病故事情。蚁院内孤贫向傅氏、秦周氏于本月初九日,李兴顺于初十日,先后在本院病故。当即投凭街邻,看明病故各情形,实系因病身死,并无别故。除将各尸身棺殓掩埋……将各领腰牌缴销。恳恩详报,另赐挨补。
光绪二十五年六月初十日。(13)
从禀文的内容来看,院头们汇报的信息十分详细。首先,说明了病故人员的个人信息、病故时间;其次,为反映真实性,强调曾“投凭街邻”,确认是因病而亡,并非院头虚称;第三,表明了丧葬问题的及时处理,掩埋尸身,以及销毁腰牌。其中腰牌是孤贫取得口粮的凭证,销毁即证明此人身殁。清代法律明确规定:“孤贫俱令居住院内,每名各给印烙年貌腰牌一面。该州、县按季到院亲身验明腰牌,逐名散给口粮。”[10]202
为核实事件的真实性,防止院头阳奉阴违,捏造死亡事例,从中分肥养济经费,巴县令亲带刑仵到院查验向傅氏等人是否如禀文所说,因病而亡。最后,经仵作断定,确是因病而故。由于涉及人员死亡问题,知县还得将问题上报到重庆府,请知府“俯赐察核,批示饬遵”。
除了禀报孤贫人员的增减信息外,上报建筑的完损程度也是刻不容缓的问题,尤其是在遭遇各种灾害的前提下。光绪三年(1877)三月,渝城南纪坊的一所养济院因年久失修,被一场夜风“吹倒塌,瓦片无存”,导致“孤贫无处安身”。作为看司的汤超先是“投凭保正、街邻看明”,后迅速将消息上报知县,请求培修房屋。一般来讲,修缮工程由政府主导,培修费用自然由官府调拨,为防止看司等人造假牟利,李知县命令工房书吏前去查勘养济孤贫等所居之宅有无吹坏倒斜情形,“逐一勘明,据实回袁禀复核夺”,经查无误,衙门刻不容缓地拨款买料,开展修葺工作。(14)
如上可知,作为衙门聘请的管理人员,院头、看司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衙门的施政负担。但我们也发现,面对管理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信息汇报,知县并不是听之任之,必须仔细查验、核实,甚至亲到现场验证他们信息汇报的真实性,进而保障养济院的正常运转。由此瞥见知县肩负的监管之责之重。
综合来看,由于受到资料的限制,文章此部分仅从收养程序、收养人群范围、机构管理人员的角度考察了重庆城养济院的管理问题,但也大致反映了这一组织的运转状况。从考察的内容来看,渝城养济院的管理办法,一方面体现出养济院由自认孤贫的本人申请,衙门核实,聘专人管理院中事务且定期汇报院中情况的特征;另一方面则反映了重庆慈善救济机构制度化的态势,这不仅是救济事业管理方式的进步,也意味着晚清重庆市政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三、经费收支及养济效果问题
稳定而充足的经费是一个机构组织正常运转的基础和关键。在清初顺治年间,就曾颁布诏令,对于“穷民鳏寡孤独废残疾不能自存者,在京许两县申文户部,告给养济。在外听州县申详府、按,动支预备仓粮给养”。[11]134后续,朝廷明文规定地方养济院的维持经费由“公费”开支,因此巴县养济院运转的经费大都来自地丁银和各级官员的捐助。
(一)经费来源的多元化
除《巴县志》中明确记载,巴县养济院的经费直接从地丁银内支销外。[6]525另外一个重要途径,即官员捐出养廉钱支持。光绪年间,川东道台黎庶昌和巴县知县周兆庆分别捐银500两、100两以支持渝城养济院的运作。[6]525资金陆续注入后,养济院收养孤贫的额度也随之增加,由原额92名,最后扩增到178名。[6]525充裕的资金是机构规模得以扩大的保障。比如,同时期其他州县的养济院在容纳量上是不能与巴县养济院相媲美的。万县养济院收养名额共计110名,江津县收养名额为105名,梁山县为149名。[5]以上三個县是清代重庆地区收纳人数相对较多的,更别论綦江、南川、忠县等地数量在百名以下。这就是作为首县养济院资金较充足的侧面反映。
但是,我们必须正视的是,由于养济院属于慈善组织,开支大,并无实际的收入来源,靠地丁银是难以维持的,而个人捐助更具“随意性”,资金极其不稳定。所以,对既有财产进行投资是重要的考量。将口食银交发给盐商或者当铺,收取利息,成为巴县衙门解决养济院经费开支问题的常见做法,即所谓的“发典生息”。
光绪年间,当铺商李隆德到衙门承领孤贫口粮本银1000两,每两按月二分生息。光绪七年(1881)二月,衙门收到呈缴应领二月分利息银10两。(15)再如,巴县盐商谦泰益承领续增孤贫本银1000两正,每两按月一分生息。光绪二十七(1901)年正月,收到应缴正月分利息银10两。
生息银往往由院头到衙门直接承领,以便院中散用。承领过程中,院头必须向衙门开具具领状,待衙门批准:
具领状。院头蒋方廷、周安奎今于大老爷台前为领状事情。蚁院内续增孤贫三十三名,每名口日交口粮银一分,今应领光绪二十七年正月分口粮银十两正。恳恩如数给发蚁等承领,以便院中散用,中间不虚,领状是实。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日具领状。
院头蒋方廷、周安奎。(16)
衙门最后批示“准领”两字。发商生息的办法作为养济院资金来源的补充,利于维持和扩大养济院的规制。“生息银”的办法,官府介入,商绅应承,体现出官绅在社会救济事业上的良性互动。这也影响商绅的从善心理,从而推动地方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
(二)养济院发挥的救济效果
各地养济院的运转及救济效果的发挥都与时局的发展、变迁密切关联,到清中后期,国家呈现出衰世的局面:一方面,财政困窘的问题不断恶化;另一方面,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百姓破产、失地的现象频繁,导致孤贫人口的大量涌现。
以上问题、矛盾的尖锐化对救济事业造成极大的挑战,养济院变得愈发难以维持。各种问题归结起来,又集中体现为经费问题。清代的养济院遵循的是“地方负责”原则,所有经费全由地方负责,而到清晚期,面对日益扩大的花销,地方财政已是无力承担。比如,清光绪年间,巴县养济院每年的支出银超过300两。巴县档案中记载,光绪二十七年(1901)“支过银三百二十五两六钱八分”,二十八年(1902)“共支过银三百二十六两六钱”。(17)
面对江河日下的时局,即便是发商生息的办法也无法缓解财政压力,救济效果可想而知。所以,出现部分入养济院的孤贫,迫于口食难以解决,不得不再次乞食四方的情形。在光绪十八年(1892)八月,巴县知县周兆庆发给川东道台的禀文中抱怨,此项工作十分吃力,并总结当下渝城养济院的遭遇是“短养则人稍多,而不能持久;长养则人数少,而惠又不周”。因此,求助于道台出谋划策。(18)
合而论之,尽管巴县养济院实现了经费来源的多元化,而且出现官绅同时介入的局面,到王朝末期,发挥的救济功效却十分有限。从外在的影响因素来看,包括收养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部分院头、看司侵吞养济经费,游手好闲之人“冒领侵蚀”等弊病,直接限制了救济效果。从深层次的角度来看,国家对慈善、救济事业的投入并不充分,经费完全依赖地方财政,势必影响整个救济事业的发展,反映了清代救济事业的核心问题所在。
四、结语
本文以巴县档案中保存的相关状词、禀文、公告为史料,以重庆府首县——巴县的养济院为例,考察了近代重庆城的恤老事业。发现在朝廷的号召下,地方政府积极参与此项慈善活动,成为地方养济院运转的主导势力,呈现出浓厚的官办特征。作为官办的救济组织,其优势在于,在政府的庇护下,既能为恤老事业提供制度的保障,也能起到教化民众、淳化民风的作用。
文章强调从社會治理的角度来看,养济院同大多数善会、善堂一样,是作为国家谋取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之一。表面上看,养济院的存在,表达了国家对鳏寡孤独、贫疾残废的关怀,是仁政的体现。对于办理养济事业不热心的地方官,朝廷甚至要以“失职”论处。且在官员升迁过程中,如果发现经理的养济事业不合要求,不准离任,即不能去赴新任。[12]386然通过进一步的思考,发现其核心要义在于,通过救济的形式,灌输国家意志,将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或者“边缘人物”进行集中管理,规范他们的行为,预防不轨现象的发生,进而扰乱社会秩序,挑战国家权威。举例讲,养济院或者栖留所将社会上的孤贫、病患集中收养,一方面可以避免疾病的流传,危害公共健康;另一方面,把闲散的人群集中起来,避免流民群体的增加。流民多被视为地方稳固的潜在威胁,池子华曾通过统计数据得出流民是匪盗的主要来源之一[13]163-164,尤其是形成帮派势力后,对既有行政权力是重大的威胁。而本文所考察的养济院的存在可以较好地缓解社会的紧张程度和潜在的危机。这也不难理解,为什么朝廷要求养济院必须置于地方政府的主导。我们从前文探讨的种种内容,也明显发现巴县养济院完全是处在巴县衙门的掌控之内。换言之,官府主导下的地方养济院不仅扮演了慈善救济机构的角色,而是还是国家行政权力控制社会的有效工具。
[注释]
(1)详情参见:同治巴县志(卷2)、民国巴县志(卷15)、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1842,四川档案馆藏。
(2)涉及清代重庆养济院的研究成果主要参见:朱湘丽.清代重庆地区养济院和育婴堂研究[D].重庆:重庆师范大学,2014;张赢.清代重庆地区慈善组织的时空分布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5。“朱文”对清代重庆养济院的整体面貌进行了初步考察,且资料上集中于地方志,对档案资料几乎未加利用,限制了研究的深度。“张文”主要是从历史地理的角度分析了养济院的时空分布问题,对养济院的诸多细节问题并未进一步的考察。基于此,本文以档案为中心,结合时代背景,从城市的视角,深入考察重庆养济院的诸多细节问题。
(3)申时行,等.明会典(卷80)[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1836.
(4)详情参见:同治巴县志(卷2)、道光江北厅治(卷3)、光绪长寿县志(卷1)、同治涪州志(卷3)、光绪江津县志(卷2)、道光綦江县志(卷2)、光绪南川县志(卷3)、民国新增修铜梁县志(卷4)、光绪大足县志(卷1)、光绪永川县志(卷3)、光绪璧山县志(卷2)、光绪荣昌县志(卷8)、民国新修合川县志掌录(15)。
(5)霍为棻,等.同治巴县志(卷2)[M].同治六年刻本.
(6)黄六鸿.福惠全书(卷26)[M].诗山堂藏版.
(7)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6430,四川档案馆藏.
(8)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6341,四川档案馆藏.
(9)昆冈,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403)[M].光绪二十五年重修本.
(10)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2317,四川档案馆藏.
(11)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6432,四川档案馆藏.
(12)清实录(第3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5:330.
(13)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6466,四川档案馆藏.
(14)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6463,四川档案馆藏.
(15)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6440,四川档案馆藏.
(16)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6445,四川档案馆藏.
(17)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6458,四川档案馆藏.
(18)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6474,四川檔案馆藏.
[参考文献]
[1]张一兵.深圳旧志三种[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6.
[2]赵晓华.救灾法律与清代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3]昆冈,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69)[M].续修四库全书(第80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
[4]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M].北京:群言出版社,2004.
[5]张赢.清代重庆地区慈善组织的时空分布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5.
[6]向楚,等.民国巴县志(卷17)[M].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第6册),成都:巴蜀书社,1992.
[7]周荣.明清养济事业若干问题探析——以两湖地区为中心[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3):321-327.
[8]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9]邢野,姜宝泰.绥远通志[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5.
[10]张荣铮,等.大清律例[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
[11]徐建设,张文科.儒家文化慈善思想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3.
[12]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
[13]池子华.中国近代流民[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
[14]张静.近六十年来清代赈捐制度研究述评[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86-89.
[15]郭延杰.晚清状元吴鲁的方志观[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100-102.
[责任编辑]甄 欣
Research on the Old-age Cause of ChongqingCity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HUI Ke
(School of Marxism,Sichu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Chongqing,400031,China)
Abstract:Taking the almshouse in Chongqing,a commercial port city on the upper reaches of the Yangtze River,as an example,the plan is to probe into the specific operation of this relief organization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from the aspects of adoption procedures,crowd scope,funding sources,and specific management.Different from the existing research,it focuses on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governance.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era of great changes,local governments attempt to use various relief organization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strengthening social order,that is,the charity activities of this period reflec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oliticization.
Keywords:Chongqing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almshouse;Local Government;Social Management;Baxian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