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勇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社会长期稳定奇迹,国内犯罪数量的变化构成了佐证稳定奇迹的重要指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及《中國法律年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自2015年以来呈持续大幅下降态势。犯罪拐点的出现成为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新常态。在人类全面步入数字社会的当口,解读犯罪拐点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稳定奇迹,还有助于思考稳定奇迹在数字社会的延续发展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呈持续大幅上升态势,这是犯罪拐点出现的历史背景。例如,2000年的立案数为363.7万件,之后逐年递增,2015年攀升至717.4万件。理论界认为,犯罪在这一历史周期持续增长的宏观社会原因主要有四:一是全面城镇化浪潮带来的城市扩张及社会转型的负效应,如外来人口流入带来的社会失范、城市社区的社会解组、城市空间的犯罪盲区、治安防控的相对滞后等问题共同导致外来人口实施的街面犯罪暴增。二是刑法扩张、刑事法网愈发严密引发的犯罪标签效应。1997年以来,刑法新增十个修正案,刑法的罪名增至469个,新增罪名扩大了犯罪圈,将此前行政违法案件升格为刑事案件。例如,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在数量上已成为法院审判阶段的第一大案件。三是经济高速增长使逐利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愈发普遍,逐利行为一旦超出政策和法律底线,将导致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持续高发。四是犯罪治理能力的提升受制于社会整体治理能力的改善。社会的整体性治理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此前城市治理、社会控制、金融监管、治安防控等领域存在的问题加剧了犯罪增长。
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整体性改善,前述引发犯罪快速增长的某些原因在相当程度上获得改善。例如,快速城镇化进程步入城市更新的全新阶段;外来人口的社会融合度增强,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水平提高,社会保障体制等日臻完善;信息技术骤然增强了立体化治安防控的预防预警预测能力。《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15—2019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持续下降(见表1),即从2015年的717.4万件降至2019年的486万件,其中,常见多发的盗窃、抢劫等案件降幅明显。作为公安阶段的第一大案件,盗窃占全部立案数的六成以上,犯罪拐点的形成与盗窃案件的下降极具相关性。同时,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2019年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比2018年下降10.3%。2020年11月召开的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指出,2020年1—9月,全国刑事立案下降4.5%,八类主要刑事案件下降11.6%。可见,犯罪拐点的下行趋势在2020年仍将持续。
犯罪拐点的出现成为社会长期稳定奇迹的鲜明印证。解读犯罪拐点,可获得如下启示:第一,与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具有同步性。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犯罪下降主要得益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经济社会取得全面长足的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即将实现,引发盗窃、抢劫等传统犯罪的结构性原因获得实质性改善。第二,中国共产党高超的组织能力、高效的动员能力及娴熟的超大规模社会统筹发展能力的运用。四级政法委、五级综治委、五级维稳办及“两院三部”的刑事司法系统共同构筑起纵向贯穿各层级、横向整合各部门、覆盖社会基本面的综治组织网络。组织化调控在理念、架构、体制、方法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构成了实现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变量。第三,信息技术在犯罪治理中的泛在应用极大提升了犯罪治理能力。技术治理将各类社会风险和高危活动置于综治组织体系的精准防控视野下。
从犯罪拐点入手,挖掘犯罪统计中蕴藏的深层信息,可发现如下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新挑战:
一是传统犯罪与网络犯罪此消彼长,网络犯罪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在盗窃案件减少的同时,其他类型犯罪处于增长态势。2017—2019年,诈骗案件(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主)的立案数逐年增加,在全部案件中所占比例也在增加。在数字社会,传统犯罪向网络空间全面蔓延,网络从犯罪对象和工具嬗变为犯罪的空间。由此,网络犯罪是指在网络空间内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据公安部披露,网络犯罪占我国犯罪总数的1/3,且呈不断上升态势;与之相伴随的是,检察机关办理利用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的起诉人数也在增加。
二是司法“漏斗效应”反映出网络犯罪破案率不高的困境。公安机关立案数的骤降并未传导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这也称司法“漏斗效应”,即刑事案件数量从侦查到审判环节呈递减走势(见表2)。真实的犯罪数量高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数,公安机关的立案数远高于法院审理的案件数,检察机关起诉人数亦超过法院的判决人数。公安阶段的立案数远高于法院收案数,既有并案处理的缘由,也有在“少捕慎诉”理念下微罪案件被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处理的法律原因,还有破案率不高(如网络犯罪的破案率较低)的现实原因。当前频发的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赌博属于远程非接触型犯罪,不法分子跨区域、跨国作案系常态,案件侦破、罪犯引渡、电子证据固定、刑事司法协助的难度极大。此外,不能仅凭数量多少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类涉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每年立案数不足一万起,但一起“双百案件”,即涉案金额超百亿、涉集资参与人超百万的案件,要远超过上万起盗窃造成的危害。对此,如何提高预防预警能力成为治理网络犯罪的有效手段。
三是网络犯罪滋生于网络黑灰产业的土壤之中,传统的组织化调控应对乏力。各类网络犯罪分属网络黑灰产业链中紧密关联的不同环节。完整的黑产包括提供账号进行虚假认证、撞库盗号,运用木马程序、刷库软件等工具,打造网站论坛、社交组群等交易平台,依靠技术辅助推广犯罪信息、攻击流量,实施下游犯罪环节、转移赃款进行第四方支付、分拆转账、点卡回收,等等。从犯罪易感性看,“实施下游犯罪环节”因有具体被害人而易被感知,但此环节仅为黑产“冰山一角”,黑产的中上游治理难度较大。早在2016年,《法治周末》就报道,中国网络黑灰产业从业者已超150万人,市场规模达到千亿元级别。而以事后打击为主要策略的组织化调控对网络黑产的治理距离过远,针对现实社会和传统犯罪的组织化调控与黑产治理几乎是两个时代的问题。因此,对隐匿且庞大的黑产,仅打击下游犯罪如同割韭菜一样无法治本。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更高水平”既是稳定奇迹在今后延续发展的基本保证,也为组织化调控的治理转型提出了更高要求,即组织化调控须适应数字社会的发展趋势,善于利用数字社会的新型组织机制和组织方式,以新型组织方式推动犯罪治理从事后打击向事前预防、事中干预转型。具体而言,数字社会的新型组织方式源自在线数字平台,基于在线平台的犯罪治理构成了稳定奇迹延续发展的金钥匙。这种平台治理的内在逻辑及内涵如下:
数字社会是以在线平台为组织中枢的社会新形态。作为一种全球性数字基础设施,社交、金融、购物、移动办公、出行等在线平台全面吸纳和接管了数字世界,平台已渗透至社会的核心,改变了传统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并与信息技术的泛在应用形成了结构性耦合。从个体与平台的关系上看,个体的数字身份系平台用户,平台与用户之间形成了稳定的约束和依附关系,平台成为个体在数字社会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
数字平台系感知、控制新型网络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平台企业并非是外在的调控主体,而是平台的搭建者,拥有极为丰富的组织资源和组织机制,商业平台防控网络犯罪的治理距離比政府更近。基于社会防卫的需要,平台企业有义务对违规违法的用户数据进行检索、关联及自动化处置,这种数据控制机制亦是企业履行平台责任的基本形式。在“用户即数据”的平台文化中,平台对违法用户的数据监控包含数据化、评分、干预三个步骤,通过对用户行为做出自动化检测和精准干预,平台以控制者在场的方式能够更及时、更精准地感知和干预用户实施的网络违法行为。
引入市场化机制的平台治理改变组织化调控的底层逻辑。商业平台兼具市场和社会的双重属性,具有提供平台服务与监管用户平台活动的双重职能,引入平台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网络犯罪治理,既是政府与平台企业之间组织分工的体现,还蕴含着犯罪治理的市场化机制。这种市场化机制改变了政府包揽的组织化调控方式,实现了网络犯罪治理的关口前移。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要引导平台企业履行义务,包括平台规则的制定及实施、日常性监管、网络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实名登记和准入审查、内容审查、不良及违法信息阻却、协助执法等。
综治组织体系的平台化重塑构成平台治理的另一面。数字平台不仅在网络犯罪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还以数字政府变革的形式被引入到综治组织体系的智慧建设中。综治政务平台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评估和预警社会风险、整合社会治理资源、精准干预高危行为的治理载体。在杭州,综治组织体系依托“城市大脑”平台,针对不同业务场景设计出各类数字驾驶舱,以实现对综治问题的智慧治理和整体性治理;在嘉兴,基于社会治理云平台,“一朵云、五平台、百系统”的治理架构推动了平台型政府的崛起。
如今,犯罪的平台治理日渐成型且呈全面扩张之势,综治政务平台和头部商业平台构成了数字社会有序运行和有效治理的组织枢纽,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创新典范。可以说,平台治理为稳定奇迹在数字社会的延续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
(摘自《人民论坛》2021年2月中下期。作者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