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波?谢君宜
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美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0日,其于2015年9月起在淘宝网开办网上商铺,销售各类汽车尾气治理、净化产品以及汽车保险杠等汽车用品,其中主要销售的产品为所谓的“年检神器”系列产品,能使机动车尾气年检得以蒙混过关的,截至事发总计售出3万余件,销售金额约为300余万元。
2016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速美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速美公司停止生产涉案产品;淘宝公司停止为速美公司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速美公司、淘宝公司以连带责任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176万余元及绿发会支出的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虽然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的禁止性规定,但速美公司在淘宝商铺销售案涉产品时,宣传上述产品能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机动车年检,属于教唆或协助部分机动车主实施侵权行为,应与前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绿发会有权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即速美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本案所涉产品虽然未经有关机关审批或备案,不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但从其设计原理及实际使用效果看,仍属于机动车尾气净化或治理类产品范畴,本身不当然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因速美公司不当的宣传、诱导,使得该三款产品可能被用于法律禁止的范围,速美公司发布的相关信息,并非法定的明显违法信息,也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淘宝网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本身并不参与会员用户的交易行为,基于其已尽到身份审查、事前提醒等审查义务,并在发现上述情形后及时采取删除措施,无法认定其帮助深圳速美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案涉产品造成不特定地区大气污染物的增加导致环境污染的事实客观存在,结合上述事实认定,法院判决速美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速美公司向绿发会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相关工作人员必要开支,并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350万元,该款项专用于我國大气污染环境治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绿发会有关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例系因出售使机动车尾气年检得以蒙混过关的所谓“年检神器”系列产品引起的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之一。本案中速美公司虽然不是直接排放主体,但因其宣传涉案产品能规避机动车年检的行为构成了教唆、协助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涉案产品的销售量较大,导致了不特定地区大气污染物的增加,但其造成的损失难以量化。人民法院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计算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性意义。
另外,虽然本案中法院判决淘宝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应有效履行网络运营服务商的法定职责,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并以本案为鉴,进一步加强网络平台信息管理。在网络时代下,淘宝公司对销售企业及网络服务平台加强信息管理起到警示作用,并督促他们为守护碧海蓝天肩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作者系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