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隐私”的灰色地带

2021-04-25 16:14郁喆隽
中学生天地(B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隐私剑桥隐私权

郁喆隽

“隐私”是一个内涵不清、外延极广的概念。好在2020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隐私权进行了界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及隐私”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如下一些常见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停地拨打某人的电话,骚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看私人手机、电脑中存储的信息;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空间等。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然而事实上,还有很多我们通常说的“隐私”,在严格的法律界定中,并不叫作“隐私”,而是称为“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对“个人信息”同样有明确的定义,它“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民法典》还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除了《民法典》之外,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也有相应的规定。一般来说,收集个人信息需要事先获得个人的同意。

新冠疫情暴发对保护个人隐私提出了新挑战。我国很多省份推出的健康码,都用了一部分个人信息——手机基站定位。这样做显然有利于防疫,控制风险。相比之下,一些欧美国家无法推出类似的健康码制度,就会出现防疫不力、疫情反复的情况。但是在防疫过程中也出现了个别侵害个人隐私权的事件。例如,在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将涉及个人隐私和信息的材料发布在微信群中,进而导致信息被“疯传”,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因而,平衡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的关系时,不能粗枝大叶,需要精细化处理。

虽然这两年隐私权保护在立法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不过也要看到,事实上围绕“隐私”还存在很多“灰色地带”——尚未有立法明文规定,但由于新技术的使用和普及而出现了很多类型的“新隐私”。例如个人手机记录的地理位置和行程,个人的生物信息和生理特征,还有浏览网页的历史记录、网络支付的明细等。立法过程烦琐而漫长,总是滞后于技术的发展,因而我们需要未雨绸缪,提前对一些问题进行思考:

首先有必要问,搜集个人隐私和信息的主体是谁?目前主要有三大类主体:第一类是个人(自然人),第二类是商业公司,第三类就是国家各类权力机关。相对而言,对商业公司的监管是比较困难的。因为APP是商业公司独立开发的,它们拥有源代码和相关的商业利益。而一些APP则会倾向于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使用者同意就收集信息。例如一些翻译(词典)软件偷偷收集用户的手机定位信息,这显然和它的用途不符。

其次要问的是,各类主体收集个人隐私和信息的意图是什么?绝大多数公司的目的是纯粹商业的。例如通过个人搜索和网购的记录,就可以大致了解这个人的需求,精准投放广告,从而提升销量。不过也有些公司超出了商业领域,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算法暴政”的危险。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剑桥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2016年美国大选中,特朗普的竞选团队曾经雇用它来影响摇摆州的中间选民。简单来说,剑桥分析通过人们在“脸书”上的条目,根据一定算法筛选出摇摆州的中间选民并向他们投放带有倾向性的视频,例如移民犯罪、国外企业抢走工作机会等,从而煽动情绪,使得中间选民更愿意投票给特定的候选人。在英国脱欧公投中,剑桥分析也做了类似的事情。

不过最应该引起警惕的是个人生物信息。比如,有些小区的物业收集业主的面部信息。这似乎是出于安全考虑,但是违背了“知情同意”的原则。最近这类案例已经有了司法判例。再比如在体检验血的时候,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血样可能被用来从事某些药物研究。个人基因信息是否属于隐私范围,是一个尚未明确界定的领域。但是可以想象,公司或者个人如果掌握了很多人的基因信息,一旦加以滥用,便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机。

有些“隐私”是天然的,而有些是技术发展的产物,因而对隐私的保护需要走在技术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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