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 华
(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 东营 257000)
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自2005年起,我国建筑业的总产值始终处于快速增长的发展趋势中,直至2019年,建筑业增加值在GDP中占比高达12%,从事建筑行业的社会人员多达1亿人次,由此可见,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均在建筑业得到就业机会。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建筑业的发展需要依赖于固定资产的投资,投资规模越大,建筑业发展越快,反之则越慢,但由于建筑业的发展模式属于粗放模式的一种,工业化和信息化程度较低,资源耗费量较大,缺乏高素质人才,由此导致,建筑单位违反法定建筑程序,虚假招标、规避招标和恶意压价等情况较为普遍,同时,建筑企业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情况较为突出,而建筑业的以上问题均直接反映于法院的民事审判中,需重点探讨。
2012年-2019年全国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建设案件”)的审理情况,见表1。对下表1数据进行分析,可将建设案件的审理情况总结如下:(1)一审案件量稳定:从表1中2012年-2019年的建设案件数据可知,其始终处于8.4万件-9.8万件之间,由于2012年一审民事案件为540万件,2019年民事案件则提高至656万件,由此建设案件在所有民事案件中占比下降,从2012年的1.56%下降至2019年的1.15%。(2)上诉率始终较高:在8年时间里,2016年的建设案件上诉率最低,仅有19.66%,而2018年和2019年的上诉率均较高,而这段时间里,全国所有案件的上诉率均低于10%,由此可见,我国建设案件存在着矛盾突出特点,而法院对于该种案件的裁判也需进一步统一标准。(3)二审案件稳定:建设案件在8年时间内的二审数量一直处于1.7万件-2.2万件的范围内。(4)二审发改率较高:2012年-2019年我国建设案件的二审发改率始终>21%,而同期全国民事案件的二审发改率仅有13%。由此可见,我国2004年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后,对于建设案件的法律观点逐渐得到了统一,但仍然存在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5)一审、二审调撤率偏低:2012年-2019年,一审调撤率最低的是2012年的47.45%,最高的是2019年的58.87%,而同期一审民事案件的调撤率均高于60%。二审调撤率最低的是2012年的18.13%,最高的是2018年的24.03%,而同期二审民事案件的调撤率均高于30%,由此可见,建设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由于涉及较多利益关系,所存矛盾较多,因此调解难度较大。[1]
表1 2012年—2019年全国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
由于建设案件的特点包括行业惯例较多、专业性较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审理难点较多等,在分析以上数据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一些审理建设案件时需坚持的法律理念。
对于建设工程来说,保证工人财产、身体权益不受损失是首要任务,其次是如期按质完成。尽管我国已加强对建筑业的监督和管理,但仍然无法避免建筑市场出现内部混乱、不规范管理等情况,加上全球化推进,诸多外商进入到中国市场,加大了市场竞争,导致报价低于成本、超资质承包、违规开发项目和违法分包等情况时有发生,部分施工者为最大限度实现经济效益,常常以降低工程成本、以次充好等手段进行施工,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可靠。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保证是法院审判建设案件时需优先考虑的一个环节,需坚持建设工程质量第一的原则,为建设工程的质量提高做出努力[2]。
在民法中,公平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建设案件的审理尤其要突出这一原则,均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而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其次,需合理确定违约金,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针对损失超过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可请求增加,而损失低于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可要求减少,在当事人提交申请后,法院再对违约金的合理范围进行认定[3]。从本质上来说,施工行业的利润较为低微,承包方若出现质量违约、工期违约等情况,就需赔付违约金,若裁定结果是承包方需承担违约金,但无法拿到工程款还需自身垫付时,建筑工人的工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证,进而出现社会问题。同时,审理建设案件时还需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审判标准,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在建筑行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建筑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无序竞争问题,主要体现于签订黑白合同、非法分包工程、转包工程和压价承揽工程等,这些法规或违法行为,极大程度影响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竞争。为此,我国以中纪委为主的相关部门成立了领导小组,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治,以纠正建设工程在各方面的违法和违规行为[4]。作为建设案件的审判人员来说,必须了解和熟悉行政机关针对建筑行业所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在对建设案件进行审理时,必须考虑多方利益者的根本权益,优先确保社会稳定,在此基础上为其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在建筑案件特别是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区分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针对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合同,一律视为无效,而针对违反管理性规定的合同方,应给予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一直以来都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涉及多项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和专业性问题,人民法院需注意和把握,坚持三项审理理念,即坚持工程质量第一、坚持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和坚持规范建筑市场规范的审判理念,以作出公平、合理的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