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晓明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采访
吴春花
WU Chunhua
《建筑技艺》杂志社(AT)
AT:目前“城市总设计师制”(以下简称“总师制度”)受到很多关注,请谈谈您理解的总师制度?如何看待“总师制度成为关注热点”这一现状?
匡晓明:城市总设计师制是在我国城市设计的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编制与实施时空分离问题之后,试图从机制角度加强规划编制与实施之间连续性而采取的一种设计治理方式。类似的城市总设计师制度在国际上已有诸多实践探索,如奥斯曼主持的巴黎改造、培根主持的旧金山城市设计、巴奈特参与的纽约城市设计等,这个时期的总设计师还没有“正名”。1951年,美国建筑师格罗皮乌斯提出了建筑师协作概念,是总师制度的早期构想。随着实践发展,法国、日本、德国等国推行了协调建筑师、主管总设计师、专家顾问团等制度,以保障城市设计成果落地。法国的“协调建筑师”制度,从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方面,特别是从城市规划中所行使的权力及承担事项的视角来看,都无疑是典型意义上总师制度的实践。“协调建筑师”在法国的城市开发建设控制体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旨在衔接开发控制和建筑形态设计之间的断层,在城市设计项目实施与设计管控一体化及组织协调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城市设计工作的深入和完善,我国各类诸如总设计师、总规划师等实践逐渐活跃起来。早在2006年,我主持了上海真如城市副中心城市设计,在上海市规划局和普陀区规划局的共同推动下成立了总规划师委员会,进行了总规划师制度的实践探索。随后2010上海世博会地区成功地实践了地区总规划师制度。近年来广东地区的总师制度普遍兴起,以何镜堂、孙一民、孟建民等多位学者专家为代表进行了一系列实践,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
这些总师实践主要以集群建筑项目为主,如我担任总师工作的郑州龙湖金融岛外环建筑群地区。郑州龙湖金融岛外环建筑群地区采用了总规划师全程导控和多位明星设计师集群设计的协同工作机制。基于城市设计平台与总规划师制度,从城市设计投标、城市设计深化及导则编制、建筑单体设计到项目实施建设的全程导控,实现了建筑群体的和谐性。通过引入多元设计主体,在城市设计适度约束下进行个性化、多样化的建筑方案设计。建筑师与总规划师之间进行实时互动和反馈修正,将众多设计大师的工作统一在共同的框架之中,形成浓缩集体智慧的设计作品,从而实现“和而不同”的总体目标。
当然也有部分大尺度的城市设计导控地区,如我作为总规划师的天府新区。天府新区城市设计实践采用了从全局至一域的分层协同工作方法,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空间层级出发,基于全域到底、分层定纲、场景落实的穿透方法,将自上而下的导控和自下而上的反馈相结合,实现从全局到一域的设计实践穿透。
总规划师不仅对整体的城市空间形态进行全局性谋划,还通过土地出让、设计招标、设计审查等工作环节的多方技术协调和咨询决策,对具体的建设项目进行城市设计整体导控,实现公共利益平衡和多元共同治理。
目前这些项目的实践也得到了业界的普遍认同,通过总师这种方式弥补了城市设计由方案编制到实施管理之间的连接,从另一方面也诠释了城市设计的“过程”属性。
当前,总师制度介入重大城市设计项目已经逐步成为一种共识。学界对总师制度的普遍关注实际上反映了业界对城市设计全过程干预的认同。由于城市建设活动的市场不确定性,并非所有的管控内容都能够纳入法定规划,这就需要一种新的治理手段介入其中。城市设计作为一个复杂、多维的过程,在实施中难免遇到大量繁琐的规划技术、工程技术和城市审美等问题,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难以应对单体建筑实施过程中诸多整体性、公共性和艺术性的问题,总设计师的出现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手段,这也是在城市建设进入新阶段,城市规划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方法路径。
AT:您觉得目前关于总师制度的讨论与试行,存在哪些问题?未来应如何解决?
匡晓明:当前地区总师制度的实践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仍带有先行先试、一事一议的色彩,总师制度的建设相对而言较为滞后,针对城市总设计师(以下简称“总师”)的“责”“权”“利”等内容尚缺乏较为清晰的考评标尺与完善的机制设计。总师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设计管理制度,还有许多细节值得我们去厘清。例如,总师制度与现行规划管理的关系问题,总师在规划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的界线问题,以及总师管理过程中的规范化问题等。
当前大量实践多是采用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形式,赋予总师规划建议权和一定的裁量权力,但缺乏地方行政立法的部门授权,还属于先行先试阶段。总师在当前法定规划体系下的工作介入主要通过土地出让条件和设计方案审查等方式来实现,在参与城市设计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与市场行为的博弈问题。城市设计管控要素的弹性既是设计导控的特点,也是方案审查过程中的冲突焦点,其中既有困惑也有经验。
1 郑州龙湖金融中心外环建筑群城市设计
2 四川天府新区科学城功能区城市设计
在总师实践经验相对成熟之际,应当逐步将总师制度纳入规划管理体系,并积极开展常态化和体系化的总师制度建设。从多元共治的视角来看,总师制度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AT:城市总设计师制度中,总设计师的角色、职能和作用是什么?
匡晓明:城市总师从城市设计编制到实施全过程介入具有动态属性,在其中扮演着设计者或规范者、裁量者和协调者的作用,在把控关键城市设计导控要素、技术协调和专业咨询、弥补传统图示设计管理方法等问题的同时,也参与了综合统筹、组织多方协商和协同决策等工作。
首先,城市总师是城市空间的整体设计者或规范者。我把城市总师分为设计延续型和管理介入型两种。前者是城市设计项目的设计者,对城市设计目标、定位、思路和策略都十分清晰,可以对实施提供系统、明晰和直接的指导意见或建议;后者是在既有城市设计编制成果基础上,在建设管理阶段介入的城市总师,主要在于理解原城市设计成果,并在建筑方案审查中施加作用。
其次,城市总师是城市规划管理中的第三方技术决策者。总师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能力,对城市设计导控体系中的刚性和弹性要素提出意见,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设计辅助决策。这种自由裁量式的专业技术支持,是对以往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完善和补充。
最后一点,城市总师在城市设计全过程中起到协调者的作用。在城市设计编制过程中,城市总师负责协调各专业人员,充分吸收各专业团队的研究成果、专业建议和政府意见;在城市设计实施过程中,城市总设计师负责解释设计意图,保障城市设计导控语言的一贯性,避免衰减实施;同时,城市总设计师也可以作为价值中立且具有专业权威性的第三方力量,协调政府、规划部门、开发商、实施主体和公众等多方利益主体,通过例会、专家评审会等协调方式,搭建沟通平台,促进各方意识、目标和行动达成共识,维护城市的公共利益。城市总设计师可以更精准、更高效地应对多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以公共利益为根本的多方利益平衡。
AT:在实际项目中,城市总设计师如何做好控制要素间刚性与弹性的平衡?
匡晓明:王建国院士说过,城市设计是基于“有限理性”的原则,对城市开发建设行为的“松弛的限定”。如何把握城市设计控制要素刚性和弹性控制的“度”,一直以来都是设计师和规划管理人员困扰的问题。管控过松,仅仅靠“宜”“相一致”“相协调”等定性引导,因缺乏具体的实施路径,其管控要求在开发实施过程中很容易被忽视,加之编制主体与实施主体的时空分离,容易造成设计思想的传导不畅,难以达到塑造良好城市形态的目标,如群体建筑形态、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等要素的引导在实施中常常成为管控的难点。而管控过严,使城市设计成果既缺乏面对市场变化的适应性,也不利于后续实施阶段建筑设计的创造性和多样性。因此,在城市设计运作中,传统的城市设计一般仅能保障城市空间形态的基本秩序和城市公共空间的基本品质,更多的是对城市空间的“底线”管控。显然,这种管控方式已无法满足新时期对城市空间整体运行效率、空间活力与品质提升的需求,也无法实现精细化治理的时代要求。
城市总设计师制度是为应对传统城市设计时空分离问题而进行的制度创新,是应对城市发展不确定性而提出的关于城市设计实施的导控方法。通过总师在城市设计实施中的全过程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将城市设计的“松弛的限定”予以更具实效性的框定。首先,城市总设计师一般由城市设计编制团队延续担任,通过实施过程中的导控服务,保障城市设计控制要素和语言的一贯性,有利于将最初的城市设计理念实现自上而下的传导。而城市设计理念是建立城市设计理性和逻辑的根本所在,总师的指导也有利于将设计理念统领且贯穿于城市设计实施的各个行动环节。其次,城市总设计师从专业角度对弹性要素和指标的导控,可以根据城市设计实施的不同阶段合理制定控制要素的导控方式和导控力度,做到适时精准决策,为城市设计成果提供自由裁量式的专业技术支持。最后,城市总设计师能够针对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应变和解题,特别是针对群体建筑形态、建筑高度、建筑材质和色彩等开发建设行为中的博弈焦点,在行政许可和地块开发意愿当中进行积极的专业协调,将自上而下的导控和自下而上的反馈相结合,有效弥补理性设计背后市场适应性的不足。因此,通过城市总设计师的指导和协调可以提高设计初期过低的底线管控,建立全过程精细化导控逻辑,有利于城市设计理念传导,真正做到从全局到一域的设计穿透,从而保证高品质城市公共空间及其整体环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