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姜逾婧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作为广东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法规,坚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省实际,总结近年来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践的经验和做法,构建了系统、全面、统一的水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其颁布实施对广东依法打好碧水攻坚战、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12月省政府印发我省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法治保障力度,2018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的决定》,提出加快生态环保和污染防治立法。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的工作部署,将水污染防治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法治化的需要。
我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大气、固废、土壤等生态环境各要素的专门立法已于近年制定或者修订完成,尚缺少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综合性立法,制定一部全省适用、专门规范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依法推动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我省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目前我省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制定条例是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将为我省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条例遵循“不重复、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原则,充分衔接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决定,整合我省水环境保护5部单项立法,总结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同时结合2019年4月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反馈我省存在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条例共9章68条,包括总则、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新旧衔接,整合相关立法。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结构,制定条例过程中系统研究、逐条梳理了《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将其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全部整合纳入条例,并相应废止了上述五个条例。
明确职责,全面压实责任。为明确监管职责,促使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条例第一章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职责及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建立五级河长湖长体系并规定了各级河长湖长的水环境监管职责,全面压实了责任。为解决目前我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部分河流水质保护目标不一致等问题,条例第二章明确水功能区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修要求,规定本省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原则。
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在总结我省多年实践经验基础上,条例第三章对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区域限批、排污许可、排污口监管、监测等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规定在地表水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强化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的有关要求,完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明确黑臭水体整治措施等,从多方面提高政府及其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管能力,并进一步突出排污主体的责任。
系统全面,强化防治措施。针对我省水污染防治实践中的重点问题,第四章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业、城镇、农业农村、船舶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工业企业按规定收集处理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强化城镇污水厂网科学规划、同步建设要求及处理厂进出水监管措施,明确农村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规范,加强农村地区生产加工、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的排污监管,对船舶、港口、码头等的排污设施建设和防治措施作出严格规定等,形成突出重点与全面治理的污染防治机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条例第五章全方位强化了保护制度措施,如明确保护区划定和规范化建设,应急或备用水源建设、水源涵养要求及补偿方式等,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异地引水工程保护作出了规定。针对我省东江、西江、韩江、北江等几条重点河流保护问题,条例吸收了相关单项立法中实施效果较好的制度,对资金保障、严格管控措施、特殊保护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体现了我省立法的特色。
强化协作,推进区域共治。为健全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条例第六章对推进省际间协调合作、强化省内各地区联防联控和粤港澳大湾区水污染防治协作作出规定,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和共有河段水质达标责任,通过加强各市间协作,形成联动协作机制和水质保护工作合力,保证跨界断面水质达标。
防范风险,健全处置机制。为完善水环境应急和风险防范机制,及时消除水环境安全隐患,条例第七章明确构建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区域水污染事故预警能力,对加强环境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流域上下游应急联动机制,强化应急处置措施等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突出重点,完善法律责任。按照地方立法“一般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原则,针对法规中重点规范和禁止的行为,条例第八章对上位法的法律责任规定依法作出了补充和细化,对违法设置排污口、违反污染物监测制度、破坏水源保护区设施、违反水源保护区保护规定、违反异地引水工程保护规定等行为,严格设置了法律责任。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总结了广东多年来管水治水的经验和智慧,反映了广东二十年水环境保护立法的成果,填补了广东水污染防治综合立法的空白。条例将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广东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水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将推动广东水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的台阶。条例各项制度措施的全面贯彻落实,将真正发挥出立法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践的引领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