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9时14分,广东省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东莞市桥头镇禾坑村禾石路6 街鸿顺塑胶制品厂发生火灾。东莞消防第一时间到场处置。现场火势于11时得到控制,所幸无人员伤亡,但厂区被大火烧成废墟。
经调查,火灾之所以造成如此严重后果,主要原因是报警不及时,错过最佳灭火时机。该厂负责人温某于当日8时50分发现火情,并未第一时间报警,组织员工使用灭火器扑救15分钟后燃烧面积持续扩大。9时12分,工厂员工自行报警。此时从发现起火到报警超过了22分钟!温某作为该厂负责人,第一时间并未及时履行报告职责,延误救援时机,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温某因不及时报警,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行政拘留处罚。
报警不及时被处罚并非个例。
延误10分钟 负责人被拘留10日
2020年7月6日晚,广东省深圳市一工厂仓库起火,过火面积300余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查明,起火时间为当日19时30分之前,然而从起火到接到报警时间间隔超过了10分钟!该单位现场人员自己灭火,报告了单位负责人,但单位负责人却没有报警,也没有组织人员报警,报警电话是周边群众打的。
深圳消防依法对该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并将相关调查情况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不及时报警的行为进行10日行政拘留处罚。
延误18分钟 拘留3人罚款15万
2020年3月30日7时08分,北京市119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朝阳区黑庄户乡一库房发生火灾。8时11分明火被扑灭,过火面积100余平方米,无人员伤亡。根据现场监控断电时间判断,起火时间为当日早6时50分之前,然而从起火到接到报警时间间隔超过了18分钟,该仓库库管人员自己灭火却没有报警,报警电话是由周边群众打的。
朝阳区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房东及承租公司现场负责人等3名相关责任人实施治安拘留,依法依规对相关个人和单位作出共计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