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李女士于2009年大学毕业后,作为“大学生村官”进入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处城隍庙社区工作。2012年10月,她被调至河庄街道办下辖的建设村村委会工作。2013年4月,她的第一个孩子出生。2016年2月,因个人发展原因她提出离职,“去创业了”。
2017年8月,李女士生下第二个孩子。同年11月,李女士返回河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工作,“大概七八月份接到街道办电话让我回去工作,因为大学生村官离职未满三年可以转为社区工作者。我在卫生与计划生育科室工作。”
2019年,李女士再次怀孕,她打算将意外怀上的第三胎生下来。2020年8月,李女士生下第三个孩子,“90天的产假休满后,我主动到单位上班,党建办的负责人跟我说产假是128天,让我休满128天再来,到时候给我办(离职)手续。”同年12月16日,她收到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李女士认为,当时她尚处于法定哺乳期内,此举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李女士向记者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显示,李女士于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在河庄街道办事处工作。现因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条、第18条,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另据《杭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杭社建(2019)2号】第25条第6项“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或文件政策规定的情形的应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规定,李女士被要求于2020年12月15日起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工资发放到2020年7月,社保和公积金交到2020年12月。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写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签字处附有李女士的全名。
对此,李女士表示,虽然她签了字,“但这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实际上是(街道办)单方面辞退我。”
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原单位支付赔偿金及拖欠工资、年终奖等共计146000元。
仲裁委查明后认为,李女士确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行为,按规定街道办可不给予李女士相关产假待遇;李女士作为专职社区工作者,日常从事计划生育相关工作,理应掌握并熟悉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然而在此前提下,李女士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因此,街道办当然可以依据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其所在地有关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要求李女士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李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
仲裁委表示,李女士亦在相关文书中进行签字确认,表明对文书中所载明的事实予以认可。
综上,3月9日,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李女士的各项仲裁请求。
对于此仲裁结果,李女士不服,“违反计生条例这个可以讨论,但说我旷工要拿出证据。”李女士称,目前她已向萧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月29日下午,河庄街道办事处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街道办已知晓李女士提起诉讼,“官司自然会有一个结果。”
(摘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