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碧波
(云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流变中不断交往交流交融而成的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不仅是我国进行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基础性资源,而且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支撑性力量。中华民族共同体举足轻重的地位,使得当代国家治理反复强调“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学界由此兴起“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的热潮,并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纵与横、名与实、同与异等多个维度展开相关探讨。这种探讨大体表现为:首先,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变(“纵”)和横截面相(“横”)。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变,侧重于追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资源[1],挖掘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记忆[2],再现中华各民族的“多元化一”[3]。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横截面相,侧重于将中华民族细化为命运共同体、经济共同体、文化共同体、社会共同体,聚焦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多维建构[4]。其次,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概念内涵(“名”)和内在结构(“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概念内涵,侧重于挖掘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表意,强调中华各民族的相互依存、共担共享和亲缘共生[5]。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在结构,则关注中华民族的结构性特征[6],侧重于探讨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7]、互嵌交融[8]和差序格局[9]。最后,“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概念的“同”与“异”。中华民族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指涉的对象虽然同一,但后者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和更大的包容性。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对中华民族概念的发展和深化,在话语指向上更加强调中华民族的实体意义[10]、共同纽带[11]和一体建构[12]。
当前学界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研究,借用多元的研究范式和理论工具,阐释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多维面相和建构方略,不但丰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知识供给,而且裨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不过,当前学界大多将“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一个无须自证的自明性概念加以使用。这使得相关研究难免架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涵挖掘,而凌空探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实体建构或意识培育。虽然亦有学者敏锐地意识到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阐释的基础性价值[13],但相关研究却忽略中华民族共同体提出的时空场域,未能完全揭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概念本意,更未能发掘中华民族共同体话语变迁背后潜藏的伦理转向。有鉴于此,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研究理应回归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的“元命题”,即梳理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的出场逻辑,探究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的问题靶向、话语真意和伦理指涉。唯有如此,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相关探讨才能彰显出研究的问题导向、理论精度和哲思境界。
我国是一个疆域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多元民族在长期历史的流变中不断交往交流交融而演化成一个整体性的中华民族[14]。不过,虽然各民族已然形成一个整体性的中华民族,但各民族依然存在“分而未化、融而未合”的问题。这就使得多元民族之间依然存在一定的结构性张力。为了化解这种原生的张力,我国创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行民族优惠政策,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不过,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渐趋凸显,再加上全球化浪潮的冲击,我国民族事务治理工作出现了一系列不确定性风险和阶段性特征。这些新型民族事务风险与多民族国家原生的结构性张力不断复合叠加,影响了中华民族的内部聚合和认同度。进而言之,当前我国新型民族事务与多民族国家原生的结构性张力复合产生的社会问题主要包括: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双模式变迁。在市场经济浪潮的激荡之下,被国家政治权力刚性压制的经济理性迅速复苏并趋于勃发。各民族经济理性的走高,导致多元民族群体普遍出现了“期望值的革命”。新时代到来之后,面对国家实力的跃进,各民族又出现了“期望值的集体升级”,渴盼更为美好的优渥生活。不过,各民族“期望值的革命”和“期望值的升级”却遭遇民族地区发展滞后的狙击。由于各民族成员对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的适应程度并不完全一致,这就使得市场经济虽然极大地释放了整个社会的活力,但也带来了整个多民族社会的族内分层和族际分化。同时,市场经济的“虹吸效应”客观上进一步凸显了我国区域非均衡发展的二元结构。在历史上,由于地理区位和地缘生态的差异,我国边疆区域与核心区域本身就存在明显的非同步发展的问题。在市场经济虹吸效应的刺激之下,边疆区域与核心区域的发展鸿沟更进一步地呈现出来。也就是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仅出现族际非均衡发展的族际分化,而且出现区域非协调发展的区域分化。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少数民族大多聚居边疆区域,民族分化与区域分化在很大程度上出现叠加,即弱势民族与边缘区域的耦合。这种耦合不仅使得我国多民族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时出现不应有的缺憾,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成为影响中华民族内聚力和国家安全的渊薮。
精神家园是人类灵魂栖居的港湾和心灵安顿的场所。它是荷载人类“意义世界”的精神容器,涵容“人关于自身存在意义的理性觉知、文化认同、心灵归属与情感寄托”[15]。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就是各民族共创的中华文化。中华文化为各民族提供终极的价值支撑和神圣的意义归属,使各民族免于精神的虚无、身份的无根和心灵的漂泊。不过,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中华文化赖以生存的社会图式遭遇前所未有的巨变。同时,随着现代中国日益深度地融入世界,国际舞台上不断出现中西文化的交融和对冲。西方文化借着中西发展差距产生的文化势差不断冲击和解构中华传统文化。在时代变迁和外来文化双重挤压之下,中华文化的普同信奉和代际传承出现了难以言喻的困境。很多社会成员都出现了个体欲求与公共需求、价值理性与工具效用、人文理想与金钱崇拜、诗意生活与蝇营狗苟的纠缠与撕扯。整个社会更是在政治理想、生活态度和文化逸趣等方面产生着多元差异。这就是说,中华文化作为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出现了一定的失落,中华文化作为联结各民族的文化纽带出现了一定的软化,中华文明共同体的巩固面临重重压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民族在改变生存境遇和拓展发展空间的驱动下,展开了日益蓬勃的跨区域大流动。传统“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民族分布格局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各民族“背靠背”的居住格局正在转向当前“面对面”的居住格局。各民族互嵌格局的形成强化了彼此的接触,加深了相互的了解,促进了族际交往交流交融。不过,各民族跨区域高频率大规模的平行流动也在短时期内诱发了一系列涉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既包括族际跨文化接触的“文化敏感”问题,又包括外来民族流动群体遭遇的“社会融入”问题,还包括涉民族因素的个体之间的“社会纠纷”问题,更包括城市民族工作与民族流动群体之间的相互适应问题。这些新型涉民族因素的社会问题使得社会共同体内部滋生文化紧张,开展利益博弈,从而产生治理张力。如果治理不善,还会加大民族心理距离,诱发民族认同的“内卷化”,阻滞“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打造。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兴起,人类社会步入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全球化以难以匹敌的比较优势和规模报酬递增效益[16],打破一切封闭和割裂的体系,将整个世界贯通为联系日益密切的整体。在全球化时代,一切与人相关的各种因素都展开了时空压缩式的跨域流动,各种群体的跨国流动更是成为司空见惯的常态。各种群体的全球性流动,不仅拓展了现代民众的视域与眼界,而且给予了他们更为多重的身份和更为多样的选择。现代民众面对全球众语喧哗的价值体系和竞相言说的政治理念,往往不自觉地亲近那些倡导自我效益最大化的政治思潮,追求自我的主体性和自我相对于国家的优先性。这就使得全球化时代下国家认同不再是神圣而不可置喙的信仰,而变成“公民自主选择的立场”[17]。全球化时代下国家由此遭遇前所未有的“神圣性的去魅”。与“国家神圣性的去魅”相生相随的是,族裔民族主义在全球化时代反而逆势飞扬。族裔民族主义利用全球化时代的身份消解和身份危机,着意强化自我民族的历史记忆、始祖想象和文化图腾,不断抢占国家神圣性远去之后的信仰真空。一些族裔民族主义群体更是跨越国家疆域的边界,与国外亲缘民族展开联动,并试图通过历史的寻根与重新书写,再造自我的族性和内部凝聚。一些多民族国家的族裔群体甚至还倾向于通过各种政治操控和情绪撩拨,刺激民族建国的想象,诱发国家政治共同体良序运转的不测之忧。
面对涉民族因素社会问题的增多,学界开始审视和反思我国民族事务治理和中华民族的建构,并形成了自由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两种方案的纷争与对峙。自由主义认为,我国民族事务治理具有少数民族权利导向的鲜明特征,注重少数民族权益的倾斜性扶助。我国通过民族识别赋予国民终身难以更易的民族身份,并以民族身份作为各种稀缺性资源差异化分配的基本理据。这使得文化意义的民族身份符号拥有了原初未曾拥有的附加价值。它客观上导致民族身份的固化、民族意识的觉醒、民族边界的清晰、民族博弈的加剧,以及逆向歧视主体民族。更何况,随着当前社会转型期民族群体的内部分化,民族精英与草根群体的分野已是不争之事实。罔顾民族个体的成就差异而对民族群体进行集体性加权,这很难说是符合正义的法则。因此,自由主义认为,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不能以“差异政治”为导向,而应该追求各民族匀质的公民身份,激活各民族的公民意识,倡导公民权利平等,并不断培养各民族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持续推进中华民族一体化[18]。为了推进中华民族一体化,一方面,我国要反复强调公民权利一律平等[19],并剥离民族身份与特殊权益的捆绑,转而对弱势公民进行特殊的权利救济,即以公民“基本可行能力”为标准进行差异化扶助,推进中华民族的益贫性发展和包容性发展。另一方面,我国要推进民族身份的“脱敏”与“内隐”,将非政治化和去标签化作为民族事务治理的基本策略,淡化公民的民族身份标识,取消身份证等证件或表格上的“民族身份”一栏[20],取消民族身份非必要的信息采集[21],着力强化公民的中华民族身份认同。
不过,自由主义的理论主张遭遇多元文化主义的猛烈诘难。在多元文化主义看来,多民族国家给予少数民族以差异化的权利保障,乃是权利正义、分配正义、交换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22]。多元文化主义认为,在多民族国家的内部,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的体量不尽一致乃是一个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少数民族由于体量的天然劣势,身处多数群体和多数文化的包围之中,往往面临文化代际传承的艰难。鉴于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价值,为了免于民族文化的湮没,多民族国家必须尊重并致力维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更为重要的是,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在发展程度上具有鲜明的差异性,如果不对少数民族进行特殊化救济,少数民族难免出现发展的边缘化困境与贫困的代际传承。同时,现代国家大都奉行“多数决定”的民主法则。多民族国家的制度设计、机构设置、政策制度和民意制造都带有多数民族(或主体民族)意志的鲜明烙印。这使得各种公共决策即使符合程序正义的原则,但其内蕴的实质正义依然让人心生疑窦。因此,多元文化主义反对自由主义提出的“无差别公民权”,而主张给予少数民族权利以特殊化照顾。在多元文化主义看来,自由主义所谓的无差别公民权,只不过是无视各民族语言、宗教、文化、地位、身份和社会等的差异而编造出来的一种虚构的观念。他们以牺牲差异、同化少数和泯灭多元为代价,换取所有公民尊严平等、权利平等和身份平等,彰显出主体民族浓厚的“文化霸权”[23]。多元文化主义主张,国家理应通过特殊的政治设计,制定特殊的法律与程序,杜绝优势民族对公共权力的垄断,倾斜性地保护少数民族各种合法权利,并为此制定向少数民族群体倾斜的经济和社会政策[24]。
多元文化主义的诘问并没有得到自由主义的认可,双方就此陷入持久的“理念的角力”和“思想的厮杀”。与此同时,随着新时期诸多披着民族外衣的社会问题的浮现,我国社会上逐渐出现了一些不恰当的看法。一些民众将“多元民族”当作“包袱”,把“少数民族”当作“外人”,把“民族事务”视为“麻烦”[25]22。如此种种,都昭示着我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不仅存在激烈的理论纷争,而且存在社会认知的偏颇。因此,在当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时间节点,我国迫切需要创制一种整个学界和社会都普遍接受的理论知识和话语概念。这不但是重构多民族社会基本共识的理论需要,而且是回应涉民族因素社会问题趋于繁复的客观要求。“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概念正是在这种时代需求之下走向中国民族理论研究的前台。及至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召开,我国正式提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概念,强调“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的正式出场,标志着“中华民族共同体”不仅拥有学术话语的身份,而且拥有政治话语的身份。这双重话语身份的彰显,昭示着“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出场伊始就肩负着双重历史使命,即一方面通过中华民族知识供给的创新,创制我国民族理论的“标识性概念”,建构民族理论探讨的核心话语;另一方面指明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基本取向,打造多民族社会的基本共识,再造中华民族的内部凝聚力。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概念是中国民族理论工作的重大创新。厘清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的深厚意蕴和价值表意是探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础,也是民族工作实践效力生成的前提。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的厘清,并不能纯粹基于自我理性的主观演绎,而应该将其置身于历史长时段和全球大格局的时空场域之中求其神髓。由是观之,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概念内涵至少包括诉诸过往的历史记忆、立足当下的群体共生、展望将来的共同目标、相对他者的身份区别、反观自我的文化体认等几个方面。
中华民族是有着悠久历史和高度文明的民族实体。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历史,使得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首要内涵就是中华各民族共有的历史记忆。中华民族共有的历史记忆,包含中华民族的传统与现代、苦难与辉煌、屈辱与荣光。在中华民族的历史演进中,一代代中华人民通过神话故事的口耳相传、历史记载的文本传递、社会仪式的代际传承,不断讲述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这种历史记忆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凝聚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它打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与“现在”,为中华民族个体和群体提供身份的连续感和群体的确立感。它回答了 “我(们)是谁?”“我(们)从哪里来?”的终极哲思之问。正是在历史记忆的传承中,中华民族才形成了自己的疆域认同、始祖想象、英雄谱系和文化符号,才奠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之根。在这其中,疆域认同是中华各民族共同开拓的疆域空间的记忆传递,它使得中华民族不可回溯的历史借助疆域空间的代际建造得以再现,并进而通过中华民族地理共同体的叙事来建构中华民族的历史认同。始祖想象是中华民族关于远祖形象的建构,它使得中华民族共同体产生血脉相连的袍泽情怀,形成“血浓于水”的情感意象和“中华一家”的政治隐喻[26]。英雄谱系则是中华民族借助民族精英的叙事不断建构自我的群体人格和精神图腾,并以此激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群体性自豪。至于中华民族文化符号则是中华民族历史演进中不断创造和完善的表意体系。相较于其他国族共同体,这种独具一格的表意体系赋予中华民族共同体独特的文化特征。它客观上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身份标签,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面对其他国族共同体时形成“对他而自觉为我”的身份意识。这种身份意识使得中华民族共同体,不管是个体与个体,还是群体与群体之间,都容易产生情感的共振、心灵的相通和志趣的相投。
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共生体。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核心指向就是各民族的“和合共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和合共生是中华民族的基因。”[27]中华民族共同体之所以将“和合共生”视为核心要旨,这是由人的共生性需求决定的。人是天生的社会性生物,人类个体之间的协同合作构成人类个体和人类群体生存发展的基础。人类个体只有在与其他个体或群体的共生交往中才能确立其存在的意义[28]。这就是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固有的抽象物”,而是“对象性的存在物”[29]505和“社会关系的总和”[29]501。人的本质决定人类个体必然要将自我融入一定的共同体之中才能保障自我和发现自我,人类个体之间就此形成共生关系,由人类个体构成的群体进而衍生出的共生关系,成为个体和群体都不可抗拒的绝对命令。正是如此,“共生”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本质内涵。不过,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话语表意,并不仅仅局囿于各民族简单的“共在共生”,而是在中华传统文明的浸润下,更加强调各民族的“和合共生”。这种“和合共生”具有以下三层意蕴:其一,理念上的和合。“和合”主张的是“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即寻求中华民族多样性的和谐、差异性的均衡、参差性的共济,最终通过中华各民族多元之“和”而水乳相融,“合”成中华民族共同之一体。其二,行动上的共治。“共治”主张的是“共同参与,协同行动”,即中华各民族共同参与国家公共事务和地方公共事务的治理。面对现代性风险的不确定性攻击,中华各民族只有展开协同共治,才能最大限度降低或化解现代风险的普遍性威胁,维护中华民族共生体的共同性安全。其三,结果上的共享。共享指向的是“普惠受益,互惠双赢”,即中华各民族共同享有国家新型制度释放的红利,实现自我福祉的普惠性提升和互惠性发展。这种共享发展是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石。它不但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最为鲜明的题中之意,而且是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最为重要的实践路径。
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共同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共同体。共同的目标,不但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共享的愿景,而且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充沛的“来日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有目标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内涵。它不但构成中华民族共同体之所以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本标识,而且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自我塑造的基本纽带。进而言之,这种共同目标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塑造流程主要表现为:首先,共同目标要求共同协作。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百年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能依赖个别民族的单兵鏖战,更不能依恋外来民族的鼎力相助,而只能依靠中华各民族的群策群力、协作共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只有充分利用各民族的资源禀赋,实现各民族的优长互补,才能不断地由梦想转向现实。其次,共同协作推进跨界交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求各民族通力协作,各民族的通力协作又必然会推进族际之间的跨界交往。各民族的跨界交往又是推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的基本前提。正是在族际跨界交往之中,各民族才会产生经济的互补、文化的交流、能量的置换、情感的相和、心灵的相通和认知的深化。最后,跨界交往促成相互涵化。族际之间的跨界交往为各民族群体“获得新的信息,澄清感知错误,以及再学习提供了机会”[30],是消解族际之间的过失无知、刻板印象和内隐偏见的关键。在族际跨界交流中,随着对外群体的了解,个体有机会从个体化和个性化的角度审视外群体成员,这将为建立新的非刻板印象的群际关系创造条件。更为重要的是,交往的加深增加本群体新信息的习得,推进个体发现自我与外群体的相似性,激活个体对外群体特质的欣赏与接纳,推动各民族由“各美其美”走向“美人之美”的涵化,促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体化。
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加以确认并赋权的身份共同体。中华现代国家就是共享中华公民身份的民众组合而成的政治共同体。中华现代国家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就此成为一个硬币的两面。不管是中华现代国家,还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他们在个体身上的必然表征就是中华公民身份资格的配享。中华公民身份划定中华民族共同体与其他政治共同体之间的界别,确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基于“资格”衍生出来的“权利”和“责任”。这种公民身份具有以下三个层面的意蕴:其一,公民身份意味着一种资格。中华公民身份是中华民族政治法律共同体赋予其成员的正式而法定的身份资格。中华公民身份资格是判定个体是否配享中华民族共同体总体福祉的基本理据。中华公民身份资格强调的是,只有通过合法的手段成为中华现代国家的成员,才可以不论性别、民族、语言、信仰或阶层而普惠享有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的权益和福祉。中华公民身份“资格”与“福祉”的正向关联,使得中华民族个体福祉的损益与中华民族共同体产生同步共振,驱动个体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关切;其二,公民身份意味着权利赋予。公民权利是公民身份最为基本的要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指涉的公民权利就是公民个体与国家政治共同体达成政治妥协的产物。公民个体对国家政治共同体奉献自我的政治忠诚,国家政治共同体保障公民个体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是国家政治共同体获得合法性并得以维系的基础,是推动公民个体融入国家共同体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关键;其三,公民身份意味着责任担当。公民身份并不仅仅只是如自由主义指涉的消极权利的享有,而是内蕴体现为公民美德的责任意识。公民身份并不能仅满足资格的拥有和权利的坐享,而要将自我命运与他人和共同体的福祉紧密结合起来,为共同体福祉的增量发展贡献才智,即公民身份要求个体既理性拒绝成为王小波称之为的“沉默的大多数”,又自觉反抗阿伦特称之为的“平庸之恶”,以理性、平和、坚定的心态参与共同体的建设和公共事务的治理。
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五千年中华文明浸润的文明共同体。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几乎在人类所有的文化领域中都创造出自己的知识体系和实践传统[31]。这些知识体系和实践传统在中华民族代际更迭中薪火相传且推陈出新,最终成为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中华文明在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又不断对中华民族进行反向建构。它不但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和形成,而且塑造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精魂与气魄,赋予中华民族共同体独具一格的集体人格。换而言之,中华民族共同体创造中华文明,中华文明定义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文明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定义主要体现为:首先,中华文明促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和形成。中华传统文明有着独特的政治观和民族观。中华传统文明在政治上强调“大一统”,这对中华国家(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外壳)的建构和统一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华传统文明的“民族观”以“文明”而不是“族裔”定义民族身份。文明认同的改换即民族身份的变迁。这在很大程度上祛除中华各民族相互涵化、相互融合的边界,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中华文明形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精魂与气魄。中华文明秉持“中为大本,和为达道”的原则,奠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处世之道。中华文明强调“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理念,定义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天下想象。中华文明怀抱“惠民利民、安民富民”的情怀,模铸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人民立场。中华文明高扬“刚毅坚卓、革故鼎新”的精神,锻造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精神气象。中华文明崇尚“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理想,孕育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生存理念。这就是说,中华文明孵化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明品格,凝聚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集体智识,代表中华民族共同体独特的精神标识。
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国家针对时代病灶提出的一个重大理论命题。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概念,与中华民族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相比,并不仅仅只是语词的变化,而是表意的转向。不管是中华民族还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表意的重点都是中华民族的“本体”(中华民族实体或多元一体格局),而中华民族共同体表意的重点却是中华民族的“共同体”,即中华民族伦理的“共同体主义”。这种中华民族共同体主义的伦理,不仅是一种哲理沉思和价值指涉,更是一种心理体验和情感取向。这正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总是与“意识”组合在一起联袂出场的缘由。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概念由“中华民族本体的关切”转向“中华民族伦理的思量”,决定了唯有超越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的字面演绎,深入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的伦理底蕴,才能深刻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的精髓。
中华民族是我国的国家民族,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导向就是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面对当前我国民族事务的繁复,自由主义主张强化各民族公民身份,推进各民族公民权利的平等。各民族成员的公民身份,为中华民族提供共享的身份表征,它不仅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潜在本意,而且是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基石。至于公民权利的普同尊重和均等保障,更是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根基。不过,公民身份的彰显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并不能自发地促进中华民族的凝聚,并不能合理地阐释中华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按照自由主义公民理论的阐释,公民个体乃是“自我宰制的主体”。人类个体具有与生俱来的天然权利。这种天然权利衍生公民权利,并确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可剥夺和不可克减。保障公民权利是国家和公民签订的社会契约的核心条款。没有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就失去合法性的根基。因此,公民个体无论在本体上还是价值上都具有相对于国家和社会的优先地位和首要价值。
自由主义注意到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的重要价值,但是,其理论演绎却存在诸多二元对立式的自反性矛盾。自由主义公民理论在权利与责任、平等与差异、个体与共同体、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等基本范畴之中都存在难以克服的悖反[32]。自由主义的公民理论将多民族国家的公民预设为“无羁绊的自我”和“无性状的人”,将公民个体视为终极信仰和最高价值,极力追求公民权利的“生而平等”。自由主义的公民预设,剥离了公民个体与社会群体的关联。这显然是对个体自由绝对化的理解。它忽略了人的社会本性,消解了个体聚合而成的共同体的内部联结。至于自由主义关于公民权利的自证,单维强调“权利中心”“自由优先”,而淡化“责任意识”“公民美德”。这难免导致公民权利与公民美德的非均衡发展,进而诱发公共责任的衰减、集体行动的困境、公共领域的荒芜和共同体的衰败。事实上,自由主义倡导的自由和幸福并不是个人私域的纯粹的心理体验,而是公民责任和公民美德经营的公共领域的繁荣在个体心理上的映射。如果公共领域走向衰落,公民个体的权利和幸福也将遭受重创。这就意味着自由主义追求不可克减的公民权利最终将导致公民权利的难以为继。
自由主义公民理论潜藏的自反性矛盾,决定了中华民族的建构必须超越自由主义的结构性矛盾,不断从中华个体的“权利政治”走向中华民族的“公益政治”,即寻求中华民族公共利益(至善)的放大。相较于“权利政治”将公民个体视为“无羁绊的个体”,“公益政治”更加倾向于将公民个体视为一种“关系性存在”[33]。人是“关系性存在”,意味着正是人类对象性关系和对象性活动才生成了变动的世界图景。人只有在人际交织而成的共同体之中才能实现自我,才有定义自我的权利,才能理解自我存在的意义。这就决定人(公民)的本质不是“原子式的存在”而是“(社会)共同体式的存在”,即并非先有独立的个人存在,然后出于私人动机组成共同体,而是人出生于共同体,无法离开共同体并被共同体所塑造。正是如此,共同体被视为一种“善”,甚至“最重要的善”。共同体的“至善”由此取得相对公民“私人性”的优先性[34]。公民个体只有将自我权利的追求融入共同体的“至善”之中,才能获得确凿的意义和价值正当。这正是中华民族话语表述由“中华民族”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跃进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要旨所在,即确证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优先性,彰显公民个体“权利的寻求”和“美好生活的向往”要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至善”的追求之中。
多民族国家的一个经典议题就是如何将多元差异的民族整合成统一的国家民族。在国家民族的建构中,多元文化主义强调承认、尊重和包容各民族之间的差异,主张国家在稀缺性资源的分配中给予少数民族以特殊保障和差异授权,并以此导向国家民族的建构。不过,多元文化主义的理论诉求虽然充盈弱势照顾的情怀,但始终难以祛除“我群中心主义”的色彩和“固化族际差异”的隐忧。因此,2010年以来,欧洲多国宣告多元文化主义的失败,重新回归公民权利的保护,但其公民权利的保护又始终摆脱不了强制同化的嫌疑[25]53。西方国家在多元文化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进退维谷,警示中华民族的建构必须超越自由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回归中华民族自我的伦理情怀,即共和主义。“共和主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伦理精神在中华民族本体上的再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在价值情怀上的对接。
“共和主义”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伦理情怀,乃是中华“天下为公”与“和合共生”文明基因的时代再现。它关注的焦点涉及族际公共领域、族际交往理性、族际公共规则、族裔公民美德等多个论域。具体而言,首先,族际公共领域。人类“对象性存在”的方式决定人类必然会在集群生活中形成公共领域。这种公共领域不管是哈贝马斯称之为的“公共意见网络”[35],还是中国话语指涉的“公共社会空间”,都十分强调人类的交互性和公共性。面对多元民族交互性产生的集群生活,共和主义更多地将目光投向各民族公共交往领域,寻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互嵌互惠互助、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其次,族际交往理性。现代社会并非自由主义导向的“原子式个体的组合”,亦非多元文化主义隐喻的“群体的碎片化聚集”,而是一个多元有机联结的整体。共和主义试图越超“主体理性”和“差异政治”的哲思,而转向多元民族群体之所以联合成一个共同体的关键,即族际交往理性。它强调各民族介入公共领域之时,要秉承族际交往理性,以开放、积极的交互性姿态对待“我群”与“他群”,彰显“人之所以成其为人”的公共性,共同将中华民族的“公共善业”作为彼此奋斗的绝对律令。再次,族际公共法则。族际公共法则是族际行为规范和交往规范。族际公共法则最为重要的就是法治原则。法治具有集体理性的设计、规范话语的表述、可预知的后果等一系列人治不曾具备的优势。法治的优势决定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与发展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展开。这不但要求中华各民族强化法治认同和法治遵循,而且社会治理要实现“民族问题去敏感化”,即“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25]125。最后,族裔公民美德。公民美德是公共领域、交往理性与公民品质的耦合之点,是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价值基点。公民美德是个体的正义知觉、爱国情操、宽容品格和责任意识的复合。其中,正义知觉强调的是公民具有普遍公共性的底线美德,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均衡践履,公民得其应得,付其应付。爱国情操强调的是任何公民都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并与国家具有政治同一性,对推动国家繁荣这一事业具有同等的、不可推卸的义务。宽容强调的是多元族裔在差异性共存之下理应采取一种包容心态,以明智和通达的态度看待多元价值情境中的文化差异。责任意识强调的是中华民族是一个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每个公民都相互依存,都具有无可逃避的责任。
中华民族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而形成的民族实体,是各民族相互涵化和彼此吸纳的历史产物。中华民族不仅是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亲缘共同体,而且更是一个“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化、情感纽带和意义指向,决定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伦理诉求乃是超越自由主义的“个人中心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的“我群中心主义”,转向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华中心主义”。
中华民族共同体指涉的“中华中心主义”,并不是主观臆断的产物,而是“人之本质”和“群体生活实质”的深刻规定。人类人体,就其本质而言,并不是自由主义声称的先验自我或普适自我,而是构成性自我或情境式自我。个体不是先于共同体的存在,而是“出生即入共同体”。共同体的文化传统、价值体系和思维模式总是通过潜移默化或者耳提面命的方式规训个体成员。这就意味着,个体总是被镶嵌于或安置于既定的共同体之中,个体不可能有计划地退出这些社会规范。个体“必须把某些社会角色和社会关系当作个人慎思的目的和给定的背景内容,完全的自由会导致尼采式的虚无,自我的真正自由必须在一定境域之中”[36]。与之同理的是,中华各民族并不是孤立式的存在。现代国家主权法则赋予了中华现代国家的政治合法性。中华现代国家为中华各民族提供了生存发展与交往交融的时空场域。在中华现代国家疆界之中,中华各民族亦是一种对象性存在,是族际关系的共生共在。中华各民族权益之实现,并不取决于自我之诉求,而是取决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增进和族际共同利益的增长。因此,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需要借助共同体的整体性思维来观照“个体权利”和“族裔权利”。按照共同体的整体式思维,中华个体和各民族群体都是联结式的存在,个体权利和群体权利都存在极大的交互性和共生性。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公益”和“至善”不是每个“个体权利”和“族裔权利”最大化之后的简单叠加,而是中华个体与群体交互性生存之下的“交互利益(权利)的最大”和“共生状态(权利)的最优”。在这个意义上,中华民族共同体完成了“权利”意涵的伦理重构:权利不是先验的“神话”,不是自明性的常识,而是全体成员为了保全共同体、保持和谐生活秩序而有意识地对自我生活方式展开的理性思考与文化创造,是公民个体立足公民德性而创制的对意向性理想生活的规范性表述[37]。
中华民族共同体蕴藏着“中华中心主义”,强调追求中华民族的“大我”和“至善”。这种理论诉求并不必然否定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的基础性意义。它承认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和民族权利是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合法性的基石。不过,在“中华中心主义”的伦理指向中,公民个体和民族群体都是对象性的存在,都面临着“我们如何生活在一起才能求得幸福”的哲思之问。“个体权利”和“族裔权利”的本能追求并不会自动导向中华民族“公益”和“至善”的提升。相反,“个体权利”和“族裔权利”的极致追求,却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的撕裂和共同体的毁灭。毕竟,人类本身未经驯服的幽暗意识经常性遮蔽个体的公民美德和公共精神,并使得工具理性成为个体最为基本的行动逻辑,以致引发霍布斯称之为的“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38]。因此,拘泥“自我(我群)中心”的主体地位,拒绝从主体间性的视野来洞察全局,难免影响个体和群体追求的可欲生活的变现,甚至戕害个体和群体权利的持有和幸福的配享。正是有缘于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自我的伦理诉求:中华民族成员要从“大我”中定位“我身”和“我群”,摒弃“物竞天择”的丛林法则,寻求中华民族至善生活的理想和共生权益的实现。唯有实现中华民族“大我”的至善生活和族际权益的增长,中华人民“我身”和“我群”权益才会普惠性增长。
在全球化和社会转型的双重冲击之下,中华民族面临一系列建构与解构的潜在张力。自由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的理论主张并不足以化解中华民族潜隐的结构性张力。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概念。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出场,并不是“中华民族”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话语形式的简单转换,而是携带着丰富的话语内涵和深刻的伦理意蕴。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概念蕴涵中华民族共有的历史记忆、共同的目标诉求、共生的群体心态、共享的公民身份、共通的文明体认。相较于“中华民族”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概念体现了中华民族的话语表述由“本体向度”向“伦理向度”的深刻转向。中华民族共同体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偏正结构,彰显中华民族建构的伦理指涉,即公益政治优先于权利政治、共和主义优先于多元文化主义、大我忠诚优先于小我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