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自信维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逻辑与路径*

2021-04-17 09:00:59张殿军
关键词:共同体中华民族意识

张殿军

(云南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凝聚着各族人民的智慧,反映了中华民族的精神特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描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恢弘图谱和宏伟蓝图,系统提炼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是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基本依据[1]。“系统总结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成就和显著优势,目的就是推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定制度自信,使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多方面的显著优势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2]

十九届四中全会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要坚持不懈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制度的有效运行和优势发挥,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塑造了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增进了制度自信。将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制度自信增添新动力,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途径。

一、制度自信缘何产生?

(一)制度与制度自信

制度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形式,也是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塞缪尔·亨廷顿认为,制度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3]。诺贝尔奖得主诺思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从而,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领域里交换的激励。”[4]德国学者柯武钢和史漫飞认为,制度是一个共同体所固有共有的系统性、非随机性规则,是一套关于行为与事件的模式,其关键功能是增进秩序,而秩序鼓励着信赖和信任,并减少合作的成本。当秩序占据主导地位时,人们就可以预见未来,更好地与他人合作并充满自信[5]。历史制度主义在结构意义上使用制度一词,强调影响政治后果的各政治变量之间的结构关系以及变量之间的排列组合方式,“各政治变量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区按一定顺序形成的变量集结和组合,从而构成一种结构性框架并决定着政治的进程”[6]。 B·盖伊·彼得思认为,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社会或政体的结构性特征,具有一段时间内的稳定性,影响和约束个体的行为,制度成员中应该有某种共享的价值和意义[7]。

上述概念和定义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制度的本质、形式、特点和内涵。制度不仅仅是一整套规则体系和行为模式,同时也是一种相互勾连的结构关系,具有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系统性、可预期性等特点,能够调节社会生活,构建社会秩序。蕴含在制度规则和结构中支撑制度成员的共享价值,能够激起人们对制度的尊崇、信任,进而形成人们稳定的、可预期的行为模式。在心理学范畴中,自信是主体对于自身能力、水平、状态和精神世界的积极评价、自我肯定和正向认知。制度自信即主体对于自身存在和发展所处制度环境和制度体系的坚定信念和高度认同,反映了历史反思、现实评价和对未来发展预期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凝练了各族人民共同的价值观,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充分肯定、自觉认同,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衷心维护和坚定支持,是一种对身处其中的制度规范、制度运行、制度绩效的肯定、认可和信任的积极健康的心理状态和坚定的政治信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系统集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孤立的制度,而是具有系统的结构、清晰的层次、严谨的逻辑、全面的内容,是相互协调、相互支撑、相互衔接、彼此配合、各有侧重、主辅有序、相得益彰的统一整体,形成了具有内在逻辑的制度链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8]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以“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基本内涵,具体总结了十三个方面的“显著优势”,并从十三个方面提出了坚持和完善制度的工作要求。我国制度体系既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同时也包括一系列具体制度以及发挥和实现这些制度功能的体制机制,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和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施芝鸿阐释了不同制度的内涵:根本制度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起顶层决定性、全域覆盖性、全局指导性作用的制度;基本制度是通过贯彻和体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发挥重大影响的制度;重要制度是由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派生而来的、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具体的主体性制度[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注重宏观、中观和微观等不同层次相结合,既有耦合又有互嵌,体现了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的衔接有序。在内容上,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实现了重点突出与全面兼顾的和谐统一。

制度系统中不同层次和地位的制度,其结构要素、运行环境和运行机理也不同,具有不同的价值目标、功能定位。系统化的制度体系,既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得以展开的现实依据,也是制度自信的客观基础,制度的系统优势和治理优势则进一步凝聚为制度自信。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稿准确把握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演进方向和规律,突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抓住了国家治理的关键和根本;突出守正创新、开拓进取,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突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体现了强烈的问题导向和鲜明的实践特色。”[10]

(三)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和党的坚强领导

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变革的根本动力,只有深刻把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发展的规律,将制度置于人、社会关系之中考察,才能揭示制度的本质。党领导之下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制度体系内在地具有制度自信的因子,深深地根植于人民心中。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定位。”[11]7制度保障人民权益,体现人民意志,其根本旨趣在于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体现人的主体性。人民决定制度,参与道路选择和制度设计,制度凝聚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制度的权力来自人民,制度运行的权力掌握在各族人民手中,人民的各项权利得到制度的充分保护。制度本身凝结着人民群众的力量、智慧与价值追求,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是制度改革的内在动因,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制度得以不断创新的不竭动力,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旨归。

中国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和领导党。在所有的制度和治理体系中,党的领导制度是最根本的制度,具有最高性、顶层性、全局性、方向性、决定性,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真正的英雄,必须相信人民、依靠人民。”[12]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高度一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

(四)实践面向的制度实效

“制度自信既是对制度的认同与尊重,更是内化于心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践行、发展与维护。”[13]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优势只有在实践中才能释放和凸显出来。再精致的制度,不经过实践的锤炼,也无法发挥其治理效能。“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11]7新中国成立七十余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国家统一,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安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向纵深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日臻完善,治理效能不断提高。

“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十三个显著优势”中的两个重要优势,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只有真正发自内心地信任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有牢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激发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条心,集中力量办好大事、实事。集中力量办大事以共同体意识为基础,集中力量办大事也是制度认同与制度自信的具体体现。

二、制度自信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统一

(一)制度自信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逻辑互构

自信是主体的自我认知、自我评价、自我信任的主观心理状态。信任作为一种社会和文化心理现象,是主体对于客体的肯定、期待和满怀信心的积极心理态度。制度自信,不是制度本身对自己的自信,制度作为客体,实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制度的认知、支持和认同,是对于制度体系的价值、优势和制度效能的信任、信念和信心。制度自信体现了人与制度的有机互动,国家制度体系、治理体系的质量和系统化程度以及治理能力的水平影响和制约着主体制度自信的程度。

意识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像,是主观形式和客观内容的统一,实践是主体与客体建立联系的桥梁和中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意识的一种类型也不例外。它是‘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客观存在的实体在人脑中形成的主观映像”,“是人们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一系列认知、情感(热爱、忠诚、怀疑、疏远)、评价和认同等心理活动的总和。”[14]意识具有能动作用,正确的意识能够有效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意识的能动性不是意识自身的能动,而是通过人的实践方能实现。意识作为中性词,具有正向和负向两个方面的含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意识”则是正向的,是人民作为主体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正确认知、积极情感、肯定评价和高度认同的主观心理活动和过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固化、强化这种正向意识。

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意识所反映的客体,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首先,中华民族共同体表现为中华民族是一个从自在到自觉的统一整体。从“中华民族是一个”“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到“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一个连续发展的实践过程。这个共同体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完整的、统一的、有机的、团结的整体,而不是散沙式聚合、临时性凝固的整体。整体依个体而存在,个体因整体而体现其价值,各族人民共同维护和巩固国家的完整统一。“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15]其次,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中华民族成员和中国公民国族身份的集中概括[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律平等,无论哪一个民族,都天然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员身份,具有中国国籍,作为国家公民,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第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集中体现为国家认同。国家认同是共同体成员对于所属国家的情感皈依、心理归属和政治忠诚,是对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历史、文化、社会以及现有制度安排和秩序的共识性肯定与认知。国家认同关乎国家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并与国家的安全、稳定与繁荣紧密相关,国家认同成为国家建构和国家治理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基础性问题”[17]。林尚立教授认为:“国家认同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对建构现代国家有决定意义的国家制度体系的认同;第二个层面是对这个制度体系所规定的公民身份和权利的认同;第三个层面是对国家制度体系所建构出来的具有现实社会基础的整个政治共同体本身的认同,简单讲,就是对人们生活其中的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的认同。”[18]这三个层次的国家认同揭示了制度、制度自信、国家认同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关联。国家认同自然包含着对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认同与自信,且内嵌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中。因而,制度自信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题中应有之义。制度自信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都属于意识范畴,是作为主体的各族群众对于作为客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最深层次的接受、理解、信任,肯定其价值,遵守其规范,并将这种情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通过主体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使其不断得以强化、巩固和升华。

(二)制度自信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动力源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国家富强、民族兴旺、人民幸福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既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不断让物质文明日益丰富的过程,同时也是增进制度自信、增强五个认同,涵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和手段。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治理能力的提高有赖于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制度自信有利于提升制度的执行力,从而“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1]。

制度自信反映了人们对制度体系正当性、合法性、民主性和有效性的拥护和认同,其背后源于道路选择的正确性、理论的坚定性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与历史积淀,制度自信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我国56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制度内涵的形成、制度优势的发挥有赖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各族人民群众制度自信程度越高,正向认知的态度越强,制度就越能发挥其效能和价值,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反过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巩固和增强,则会进一步增进制度自信,更好地发挥制度的效能,强化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定信念、主动精神和责任担当,最大限度凝聚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增添动力。

三、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之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不同维度

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依据国家制度的内容、地位和属性,可以将国家制度从宏观上分为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等。政治以经济为基础,又居于经济基础之上,具有高屋建瓴、统揽全局作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首要地位[19]。对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自信,是更为根本更为基础的自信。制度自信是对我国制度体系整体而全面的自信,而不仅仅是对某一个层面的制度和体制的自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理解,必须牢牢把握制度体系这个关键词。”[20]不同的制度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所发挥的作用、方向、内容并不完全相同,政治制度更为核心和关键。多种制度的有机结合形成整体优势与合力,共同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与生长。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各族人民当家作主凝聚各族人民共识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是宪法所确立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载体,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和主要渠道。各族人民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的过程就是凝聚各族人民共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过程。我国宪法总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法律规定的人民代表选举的制度设计保证了各族人民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事务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选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设计与运行实际上就是构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各族代表聚集一堂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将各族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诉求上升为各族人民族群众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实质性保护在选举法中体现得尤为充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设专章,对各少数民族的代表选举作出专门规定,即便是人口基数小、按一般选举程序和代表名额基数无法产生代表的人口较少民族和散居民族,也能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选出代表本民族利益的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造了各个民族共同参与国家公共事务决策与管理的制度机制,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障。

(二)民族区域自治是各少数民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制度载体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制度化、法治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前提,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独特的结构功能和运行机制保障和巩固了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国家权力由各族人民共同行使,民族区域自治则着眼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提高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参与能力,使各民族共同行使国家权力成为现实。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不是简单的分权关系,而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体现。没有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也就根本谈不上自治。没有限度的自治,脱离国家统一的自治,只能制造、扩大和固化差异,与国家认同背道而驰,更难以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实现和保障各个民族的实质平等,实现多民族国家建构,其落脚点在于“和”与“合”,从而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妥善解决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新时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要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注重少数民族政治地位的提高、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保护,促进了各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与发展。

(三)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是汇聚各方力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制度支撑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能够真实、广泛、持久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全国各族各界根本利益”[21],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诞生于民主革命的历史实践,对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建构和政党制度的形成以及国家治理,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政治协商会议被赋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目标。2018年修订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列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内容。政协委员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从九届政协起,每个少数民族都有全国政协委员;从十届政协起,人口百万以上的少数民族都有全国政协常委。十二届全国政协的2 237名委员中,有258位是少数民族[22]。这些分属不同界别、来自不同党派、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团体的委员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政协委员通过民主协商表达民意、协调关系、寻求共识,充分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中的重要作用。政协虽然没有立法和行政权力,但却能够以真实有效的方式实质性地参政议政,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基层群众自治是城乡居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安排,是我国的又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主体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各族群众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民主形式,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旺盛的生命力,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最广泛、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基层民主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政治权利,是全部民主政治的基础。”[2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各族人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的不同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础和保障。

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要教育居民和村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内在地具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功能。

四、制度自信维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路径

(一)加强党的领导,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准方向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党是领导一切的,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在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中起着决定性、根本性作用,党的领导决定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集中体现为对党的根本领导地位、国家制度设计、制度的价值目标以及政治绩效与利益分配的拥护和认同。

“作为国家根本制度,党的领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的轴心,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的灵魂。”[24]22《中国共产党章程》宣示:“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之一。党的十九大修改党章,在《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一段,增加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表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共同意志和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各项工作,把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15]如何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最大制度优势和制度自信转化为各族人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强大动力,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和根本所在。

(二)以宪法统合共同体意识,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以宪法为统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集中体现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密切相连。“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25]国家制度通过宪法法律文本的确认以获得正当性合法性理据,国家制度和治理的运行过程也更需要宪法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各项制度特别是其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总体上最终都要汇总于、表现为宪法法律规定,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4]28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国家根本大法,确立了国家的制度体系和权力架构,是我国制度体系的根本保障。宪法既是制度的载体和文本表达,又是制度的依存和保障,同时也是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其他一切法律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最高依据。在这个意义上说,制度自信也体现为宪法自信和法律自信。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尊崇宪法、信仰法治,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团结,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要求;以宪法为统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2018年修订的我国宪法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根本目标写入宪法,“中华民族”在历史上第一次入宪。“‘中华民族’入宪,从根本法的高度确立了56个民族的宪法地位,为中华民族认同、各民族自我认同和各民族相互认同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基础。”[26]五十六个民族组成中华民族大家庭,每个公民都是其中一分子,共同的国家公民身份、共同的领土、共有的精神家园、共同的价值观、共同奋斗的历史、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目标,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生成的基础。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体系确认了每个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的民族成分、自由且平等的公民身份、共同的国族身份,每一个共同体成员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公民义务。“中华民族”入宪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提供了法理依据、制度保障和根本法遵循。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认同,充分发挥宪法在塑造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方面的独特功能,能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法治之基。

(三)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制度价值共识

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的精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27]制度体现、凝练价值观,制度是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制度是价值观的外化,价值观是制度的灵魂。制度架构和治理体系的设计和建构以价值观为指导,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创新的方向。制度是使其蕴含的价值观得以实现的保障和手段,制度执行过程就是观念形态的价值观转化为现实的过程,进而实现价值观的终极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将民族精神与多民族国家的共同体认同价值融会贯通,有机结合,既可以涵括和容纳各民族优秀的民族精神,又包含现代共同体之人类现代文明的共同价值。”[28]制度自信体现着对制度所承载的价值观的自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乎制度自信的强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的价值追求融为一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最精确最概括最凝练的表达,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价值追求。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依托并通过宪法法律得以执行和落实的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包含了大量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出了原则意见和具体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实质上就是将其融入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建设。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宪法总纲,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依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深嵌于国家制度与治理体系的架构中,使之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体系和权利义务机制,可以更好地释放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动能,从而进一步增进制度自信,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制度价值共识。

(四)加强制度整合,充分发挥制度的耦合作用和体系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不同结构和层次的制度及法律组成的制度体系。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各项具体制度不是机械组合和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有机联系相互依存的制度体系,不同的制度从不同的侧面和维度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制度体系则发挥着制度整合作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肇始于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具体语境,立足于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事实,立意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着眼于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落脚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方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铺陈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大主题下,超越了民族工作的具体领域,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无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不能忽视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服从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能也无法承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全部使命和功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过程中对少数民族的扶持、帮助、照顾和优惠政策,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增强了少数民族同胞的“五个认同”和“四个自信”,进一步打牢了少数民族群众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然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而是嵌入中国建设民族—国家体制历史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的制度装置”[29]。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只有和其他制度相互配合、相互适应、相互补充,才能更好地达到既保护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又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目标。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多向的。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而不仅仅是少数民族的义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体单一指向少数民族,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保障单一指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无疑存在着认识上的偏颇。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明确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体是“各族群众”,而不是仅指少数民族群众。“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需要少数民族认同多数民族、少数民族彼此认同,更需要多数民族认同少数民族”,“多数民族对少数民族的态度事关重大,影响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方向,决定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成效。”[30]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为各民族自我认同、各民族相互认同、国家认同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制度基础。不同制度的功能各有侧重,不能忽视每一个制度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作用和功能,同时还要以系统论思维考察制度自信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系。坚定制度自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点,在于完善制度整合,发挥党的领导制度、根本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制度和具体制度的耦合作用,充分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整体优势和系统功能。

(五)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制度体系,增进制度效能

制度自信的坚定信念是以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只有具备完善的制度体系、良好的制度运行环境和体制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制度的效能,累积制度自信。制度的坚持和自信与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制度总是随着社会实践与时代发展而不断完善和进步的。有价值和效能的制度才能增进制度自信,停滞不前的制度会逐渐失去其曾有的生机与活力。制度自信不是制度自恋和妄自尊大,盲目自信只能带来封闭和僵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制度自信不是自视清高、自我满足,更不是裹足不前、故步自封,而是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31]

制度自信的信念通过实践转化为治理效能,要坚持守正与创新的辩证统一。首先,要在坚持根本领导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不动摇的基础上,完善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补齐制度短板和弱项,优化制度结构和功能,使其更加系统完备,更加科学规范,更加成熟定型。其次,要优化制度的内外部运行环境,革除体制机制弊端,提升制度绩效。不同的制度运行环境和制度生态,影响着制度效能的有效发挥。制度是相对稳定的、持久的,而制度运行的环境是相对变动的,人们对于制度的态度和认知构成制度环境生态的一部分,创造制度运行的良好环境至为重要。最后,在制度创新中凝聚群众共识。人是制度的创造者和设计者,是制度实践和制度价值的主体。因此,制度的创新和完善要注重倾听群众的声音,充分考量人民群众的意见与诉求,将制度创新的过程与凝聚群众智慧和共识统一起来,从而增进制度自信,更好地提升制度执行力,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更加牢固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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