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研究

2021-04-17 04:59王利宾
关键词:党和政府公共卫生犯罪

王利宾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引言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突然发生的,打破了原有的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并危及公共安全的,需要立即处理的事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虽然要涉及医疗技术应用等纯粹的技术性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属于应急管理和社会治理的范畴,如果显著影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性因素不能得到恰当处置,势必会直接影响防控效果,甚至会导致消极后果的持续性扩散。新冠肺炎的国外大流行已经证明,疾病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当疫情来临时,面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公众的无视、政府的不作为、消极应对和国家应急系统的低效乃至无效运转。实践表明,在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防控时效和资源的配置效率是极为重要的考量因素。要有效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主体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配置好各类社会资源,防止疫情的扩展和绵延。在能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展开分析研究的各学科中,法律经济学是专门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研究行为选择和资源配置效率的知识体系。为提升防控效率,有必要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仔细审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和现实的防控制度,总结有益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努力对防控措施改革完善。

一、引发、加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性因素

(一)长期的负外部性行为的积累和叠加

按照事件性质和发生机理的不同,突发公共事件可以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及社会安全事件。与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指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 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事件。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扩散主要是由个体的负外部性行为累积和叠加引起的。首先,经济个体对经济利益不计手段、不计后果的索取,是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发和加剧的人为因素。事实上,不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所有突发公共事件中,都有经济个体为谋求经济利益进行肆意破坏的行为掺杂期间。也就是说,即便是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很大程度上也都是由于人们的个体性逐利行为促成或加剧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旦缺乏制度的约束,个体的逐利行为便会变得极为贪婪。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写道“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他在注释中还引用了英国评论家邓宁格的一段话:“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战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虽然他们论述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的贪婪。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私利不计社会福利进行破坏的行为仍然广泛存在。许多群体性传染疾患就是由于企业降低防护成本、回避防治义务造成的。也有许多经济个体为追求个人利润肆意在食品药品中添加不健康成分,导致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屡屡发生。在石家庄三鹿奶粉事件中,企业无原则逐利引起的后果触目惊心,而这一切现象的背后都是对社会整体福利的无视。

其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可以用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来解读。在经济学中,外部性是指生产或消费行为给他人带来非自愿的成本或收益,却不用支付该成本或不能从该利益中得到补偿。许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都是由具有负外部性的行为引起的。许多食品药品的危害都是一个积累的过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才能查明原因。而且,受制于技术手段,食品药品引致的群体性危害往往很难在因果关系上得到确切的认定。这就意味着即便发生了食品药品事件,也无法从因果关系上将危害和具体的经济个体进行对应。这种状况表明,即便行为和结果间具有统计学意义,也很难从法律上认定经济个体的违法行为。也正是这种私人不需支付的社会成本的存在,导致相应的经济个体会无限放大、扩张其不正当经济行为,从而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很难得到有效控制。

(二)信息不对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概率的提升

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都有强化作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就是明证。在新冠肺炎疫情刚刚出现在世界各地时,不但公众对其发病原因、传播特点缺乏了解,即便是专业的医学工作者也对其缺乏深度了解和专业认知。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民众仍然在一定区域内广泛流动,这进一步加大了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风险。在政府和医务工作者对新冠肺炎疫情有了一定的专业认知之后,说服和制止民众的流动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在其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因为民众不像专业人士那样对新冠肺炎有着清晰的认识,其对致病原因和传播规律仍然缺乏深刻认知。这就意味着政府必须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资源完成这些知识普及和宣传发动工作。

信息不对称还会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初期就开始居家隔离是一项必要的举措。但由于对新冠肺炎疫情缺乏足够认识,加之行为人都具有很强的投机心理,所以,逃避监管私自向外地流动的情况便屡屡出现。这种逆向选择进一步加大了人员流动,增加了疫情在更大范围内快速传播的风险。即便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基本明朗的情况下,还会引发道德风险。如,个体为了与亲人团聚等各方面原因,仍然会罔顾国家的明确规定,隐瞒自己已患病或有患病隐患的信息而在一定区域内迁徙流动。这种道德风险不仅会危害与其接触人群的人身利益,也会引起更大范围的疫情传播,侵害国家的管控秩序。

(三)执法缺位、制度缺失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加剧

由于引发或助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个体行为的负外部性无法通过市场行为内部化,政府必须对个体的负外部性行为进行约束。政府必须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公务行为将这些制度落到实处,以此来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制度引导和执行上,政府行为的缺失或不足,也会增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发风险和防控风险。首先,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行为也会有自利性,在出台政策和执行方面,其也会考虑这些政策和法律适用带来的消极影响,所以,政府行为并非完全都是积极主动的。他们会从地方保护主义、政绩表现等方面综合衡量自己的行为,这就降低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效果。特别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初期,一切都很不明朗、很不确定,其往往不会贸然行动,由此而起的时滞会降低防治效能。其次,政府的制度供给不足,或者制度适用不具有针对性,都会影响到治理效果。公共政策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在财政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制度供给总是具有有限性。这种有限性制约着防控措施的广泛运用。再次,引发或加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成本往往过低,这就使这类越轨行为往往具有普遍性、示范性。在“法不责众”的心理预期下,其他人往往群起效仿,这就使政府无法绝对禁止此类机会主义的行为。最后,相当的社会主体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自己的利益相距遥远,为个人利益着想从而无视公共卫生利益的“公地悲哀”会进一步强化经济主体的非理性行为。

二、消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因素的基本构想

(一)党和政府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发挥主导作用

首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靠市场机制无法有效防治。市场机制强调个人的行为选择,个体行为的自利性决定了其不会支付过量的成本来从事对其不具有现实利益的利他性行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靠个体协商、交易无法产生效果。其公害性特征要求党和政府必须借助“有形之手”进行领导和协调。事件处置的紧迫性要求处置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威性和行动力,这都是市场主体无法完成的工作。其次,仅靠其他社会主体也无法有效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防控。这是因为,其他社会主体在宪法授权上存在障碍,其是在党和政府管理之下的协同治理机构,无法承载国家机关的职能。置言之,其他社会主体即便能够对社会进行管理,也并非来自自身的权威,而是来自党和政府在一定范围内的授权。再次,党和政府秉承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就决定了党和政府总是能够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动一切公共资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做出贡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的重要讲话上所指出:“抗疫斗争伟大实践再次证明,中国共产党所具有的无比坚强的领导力,是风雨来袭时中国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得到了最广大人民衷心拥护和坚定支持,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力和执政力的广大而深厚的基础。”

(二)要对防控的成本收益进行科学比对

党和政府应该站在社会整体福利提高改善的角度看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成本收益对比。首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要科学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播性和危害的不特定性决定了我们不能只评估其短期恶害,要看到其持续性的、扩散性的、不确定性的影响。其次在进行成本收益对比时,不能因为国家在资源调配等方面做了巨大投入,就认为政府行为不具效率性。在此次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要清醒地认识到,正是党和政府的巨大投入才确保了疫情得到基本防控,正是党和政府的巨大投入和财政税收牺牲才确保了国民经济的有序运作和民生利益的有效保障。最后,要对财政投入的机会成本进行科学测算。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到来时,如果党和政府不将资金投入到疫情防控,转而投到其他社会生产领域或放置于财政账户上,社会效果将会很差。在疫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将无法负担巨额的治疗费用,民生凋敝会拉低社会的整体福利。另一方面,国家将无力确保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既无法提高生产效率,也无法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因为,在疫情持续扩散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条件下,无论是生产还是生活都将无法正常进行。

(三)要树立系统治理的思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其他公共事件不同,其危害大、传播性强、辐射范围广、连锁反应多,这就决定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树立系统治理的思想。首先,要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人类走向现代化进程中的潜在风险和威胁,具有不确定性、复杂性、扩散性和跨域性等特点,需要政府、市场、社会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基于权威引导的纵向协同、基于利益共容的横向协同、基于责任共担的内外协同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的生成路径,信息识别与共享、资源整合与分配、行动贯彻与执行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的实践机理。”[1]

其次,要明确治理功能的差异性。一方面,要认识到,“社会共治成为危机治理中决策精准化与监督社会化的制度载体。未来公共危机社会共治的发展应当立足赋权与限权的规范性平衡,通过全程化的主体赋能实现社会共治从‘主观觉醒’向‘激励相容’的制度转型,借助有效的法治评价强化社会共治法律控制的回应性。”[2]另一方面,更要强调治理主体治理功能的差异性。党和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其他社会治理主体要在党和政府主导下积极发挥自身作用,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服从各级治理主体的指挥,树立正面形象,积极支持国家各项治理政策的落实。在其中,要重点强调基层社区的作用。“应对突发公共危机,尤其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基层社区治理是关键。在突发公共危机应对中,为了让公权力沉得下去、发挥好作用,应当针对性施策,提升基层工作人员应急管理能力,完善基层监督制约机制,培育多元主体参与基层治理,推动公权力下沉的常态化、制度化建设。”[3]

再次,要重视治理方法的多样性。“国际上已有与公共卫生相关的风险治理分析范式、框架模型和方法策略,为公共卫生或其他风险治理理论和实践提供了一些启示。主要有:一是参与和协商并重;二是沟通与回应并举;三是技术与政治并用;四是问责与激励并行;五是防控与经济并进。”[4]第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需要依靠行政强制和司法强制来维持秩序,以防止病情的扩散和传播。同时,也要依靠说服教育来避免事件在政治、社会层面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在法律和政策未规定有明确的行政管理措施的情况下,更要靠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来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要极力避免过激行为和不切实际行为的发生,因为一旦出现此类行为,就会给事件防控制造不必要的压力。第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卫生事件,该类事件的专业性要求我们必须依靠医学技术来查明发生问题的原因,并找到科学的方案来解决好病情的绵延问题。所以,党和政府必须要调派一流的医学工作者进行科研攻关并提升医疗设备质量,而这些都要以一流的技术做依托。在病情根源并不明朗的情况下,技术运用必然有一个试错的阶段。在此阶段中,党和政府的政治决心和行为引导就显得非常必要。一方面,要鼓励医疗工作者积极利用最优的方案进行医治;另一方面,也要勇于为自己的决断承担责任,避免犹豫不决影响病情治疗。这些都需要党和政府具有非常强的政治判断力、影响力、执行力。第三,在急难险重的病情面前,人人都必须有敢于冲锋、勇于冲锋的斗争决心。但在病情防控的战场上,仅有决心是不够的,党和政府必须将强制力挺在前面。一方面,要向公职人员强调工作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也要强调行为激励。对在急难险重条件下勇于奉献、成绩显著的人员一定要积极奖励,从而形成很好的示范效应,带动其他人员积极作为,迅速投身疫情防控工作。第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必然会波及经济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经济的发展。所以,如何实现防控工作和经济发展的平衡是一项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在实践中,既要避免以疫情防控为由无端增加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也要避免以经济发展为由忽视疫情进一步传播的危险。这些都在无时无刻地考验管理机关的智慧和意志。

三、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点措施

(一)实现好风险沟通

“风险沟通是个体、群体以及机构之间交换信息和看法的相互作用过程,这一过程涉及多方面的风险性质及其相关信息,它不仅直接传递与风险有关的信息,也包括表达对风险事件的关注、意见以及相应的反应,或者发布国家或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措施等。”[5]

风险沟通的价值在于:第一,党和政府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对公共资源的储备和调配使用进行规划设计。第二,党和政府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评估的基础上形成较为充分的信息,并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信息向社会的传导。通过与民众的沟通,建立起相互信任,突破个体“小世界”(1)埃尔夫瑞德·查特曼的小世界信息行为理论认为,“小世界”是拥有共同世界观和社会规范的一个相对小的社会生活空间或社群。居于其中的个体的信息获取能力和认知能力都会受到“小世界”的消极影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努力打破“小世界”对个体的不利影响成为应急信息管理、舆情管理、公共决策的重要内容。的壁垒,避免民众的误解和不配合,在事件防控问题上实现合作。同时,这种信任也有助于民众缓解精神上的压力,减少政府在政策推行、资源配置方面的成本。第三,开发透明的风险沟通也有助于国际防疫抗疫工作的合作。这种合作可以使国家的医疗行为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理解和认同,也能够防止怀有恶意的国家以信息封锁和不透明为由对我国进行别有用心的指责和发难。

风险沟通的执行部门主要是卫生健康部门,其既要实现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沟通,也要实现与媒体和民众的有效沟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萌芽期,卫生健康部门就要对此问题展开全面的调查研究和医学评价,真正实现对医学风险的认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其他部门对可能的医学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评估,科学评价其传播可能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同时,卫生健康部门要和其他部门一道根据这些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的科学决策。然后,通过各种信息平台对风险情况向社会公开。通过信息公开让民众了解基本的防护知识,避免民众的非理性行为,切实减少病情大范围传播的危险。需要指出的是,在风险沟通中,卫生健康部门是关键部门,但不是唯一部门。事实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全部环节上,党和政府都要发挥核心作用。

(二)建构起完善的法治体系

在法律经济学看来,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法治化水平的意义在于法律是一种成本较低但收益较大的制度。第一,法律是一种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经过国家意志确认的具备权威性的制度形式。所以,较之伦理道德、文化习俗等形式,无论是从认可度还是从强制力上讲,法律都具备比较优势。第二,创制法律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在创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民众意愿,这就使得法律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这就增加了法律施行的认同感,减少了群众对法律推行的抵触心理。第三,在法律成熟并广为群众所知的情况下,民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及其防控都会有非常理性的行为预期,这就减少了社会个体之间的行为冲突和耗散。每一个个体都按照法律制度进行内心确信和行为选择不但有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直接防控,也有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之后的社会秩序恢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在2020年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抓好任务落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6]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不但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化指明了方向。首先,我们要认真总结、积极借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指挥机制、限行机制、隔离机制、防疫机制、治疗机制、物资配给机制,尽快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中进行固化。其次,要在法治化的前提下,处理好权力行使和权利保障的平衡。在其中,最重要的是,严格防止少数官员以疫情防控为由克减公民的权利,并借机进行权力寻租和腐败。因为,与平时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具有急迫性。即便是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客观情势也会赋予官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资源调配权。在制度缺失和监督缺位的情况下,就会助长官员的投机心理,其往往会借机滥用权力中饱私囊。要避免或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一方面要充实、完善制度框架,另一方面要强化权力运用的监督制约,通过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来淡化官员的机会主义。再次,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体系与其他法律法规体系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体系主要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前、中、后一段时期内的公共资源配置问题。但实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往往是一个持续性、常态化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考虑事件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影响,通过法律法规体系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尽最大可能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冲击和对社会个体造成的损害,解决好公共卫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一系列未来要面对的社会性问题。

(三)科学配置刑法制度

在法律经济学看来,犯罪作为社会交往的一种形式,也有自己的市场。在犯罪市场中,犯罪也是一种资源配置行为,只不过这种资源配置行为对犯罪分子有利,却造成了社会整体福利的减损。所以,从社会的角度看,犯罪总是对国家和社会不利的行为,这也是需要对犯罪进行严厉惩罚的原因所在。在博弈论者看来,犯罪是犯罪者和守法者乃至国家进行行为博弈时的行为选择,其是否产生犯罪动机决定于行为的机会成本,而最终是否进行犯罪则受制于预期的刑罚水平。也就是说,犯罪事实上也是一个成本收益对比的结果。在行为人看来,如果行为的预期成本高于预期收益,其就会降低犯罪的冲动;如果行为的预期成本低于预期收益,他就可能会铤而走险。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社会治安防控能力会相对降低,社会形势的变化和制度的漏洞往往会给犯罪分子提供更多的犯罪机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罪犯从事犯罪的冲动。所以,刑法必须在突发公共事件防控中有所作为。一方面,刑法是确保公共卫生事件得到适当处理的重要方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犯罪行为应当类型化分析、科学化入罪。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最好保障法,要充分发挥自身功能,通过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犯罪化来增加其他法律的执行效力。“在刑事立法领域,根据刑法宪法性保障法的要求,立法的关注重点不在于选择将何种危害社会的具体行为类型纳入刑事惩罚范围,而应当关注哪些行为属于高频次违反已有其他法规范的类型,进而评估这些行为类型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入刑必要性,然后将其纳入犯罪的范畴,旨在确认和维护其他已有法规范的效力,强化公民对其他法规范的遵守和信赖意识。”[7]另一方面,在刑法已经有相应条款可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严重越轨行为进行直接调整的情况下,刑法也要直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态,充分运用罪刑条款实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直接防控。

首先,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提出的“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深刻揭示了社会政策在犯罪预防中的重大作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问题上,李斯特的论断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党和政府一方面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身的防控,力争将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公共政策的调整和政策工具的运用,实现对社会各个领域的科学调控,避免其从卫生领域向其他领域扩散,从而引发不良的蝴蝶效应。有学者指出,“基于1998 年—2012年间中国29个省级面板数据实证研究结果证实,民生支出与犯罪率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民生支出的增加可以显著地降低犯罪率。这一发现表明:现阶段我国民生支出的弱化可能是犯罪率恶化的一个重要根源。”[8]特别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党和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事件给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巨大影响,尽一切可能增加民生投入,确保不因民生支出问题带来犯罪率的提高。第二,广大人民群众也要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主动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通过自身行为的示范引领来带动其他人积极同各种疫情作斗争。第三,要科学掌握犯罪化的标准,高度重视刑法的谦抑性,避免将一般的违法行为犯罪化,既减少刑法的压力,也促进行政法、民法等前刑法制度调整的规范化。

其次,要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宽严相济”之所以能够成为指导我们刑事立法、司法、执法的刑事政策,其科学性就在于:一方面,在司法资源既定、稀缺的前提下,对各种犯罪的责任形式进行了均衡分配,力争使犯罪打击的边际成本无限接近于犯罪打击的边际收益,从而最大限度地完成刑法的使命,实现犯罪预防的终极目标。另一方面,它提供了一个罪刑动态均衡的政策体系,确保刑法能够根据客观情势的变化,及时对罪刑规范进行动态调整。在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过程中,既要强调刑法打击的必要性,充分运用刑法来打击犯罪;又要防止刑法万能论思想,避免过度犯罪化和重刑主义的泛滥。

再次,增加犯罪成本,降低犯罪预期。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9]在犯罪市场上,罪犯之所以比其他人更倾向于犯罪,原因就在于罪犯在犯罪资本上具有比较优势,这种优势可能是盗窃技术的优势、信息的优势、暴力的优势、身份职业的优势。所以,要努力降低犯罪的心理预期,通过各种方式将其造成的外部侵害内部化。其中,需要着重强调的是,第一,努力提高犯罪的机会成本,使犯罪分子切实认识到,一旦自己从事犯罪行为,就会给其本人和家人的生活带来巨大而深刻的消极影响。这些消极影响足够使犯罪分子放弃犯罪的念头。第二,高度重视犯罪打击的及时性、确定性,极大地压制罪犯的投机心理。罪犯在进行成本收益对比时会关注刑罚的严厉性和追究概率,犯罪打击的及时性和确定性意味着犯罪成本的提高。犯罪成本的提高意味着犯罪收益的压缩,从一般意义上讲,收益的减少就会降低犯罪的冲动。第三,要重视刑事责任的多样化。犯罪是一种具有巨大外部性的行为,作为一种无效率的行为,国家需要对犯罪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也就是说,通过各种方式将犯罪的恶害和后果最终转移到罪犯身上,使其无利可图。我们要正视公共卫生事件刑法应对中存在的问题,运用罪刑规范对犯罪分子依法定罪处罚;同时,努力实现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衔接和并用,确保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犯罪的惩治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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