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陶某婚前患有骨结核病,结婚登记时他没有如实告知我这一情况。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我发现陶某经常背着我看病、服药,遂起疑心。后来,我通过翻看陶某的东西以及向左邻右舍询问得知,陶某在婚前就患上了该疾病。我感觉受到了欺骗,因此要求离婚,可陶某不同意。请问,我如何能与陶某离婚,民法典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条规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患有重大疾病者有结婚自由的权利。虽然重大疾病不再属于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但由于重大疾病不仅对婚姻生活有影响,也会增加未患病一方的义务,所以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的病情如实告知对方。如果尽了告知义务,对方仍选择与其结婚,该婚姻合法有效。
二是患重疾一方婚前未尽告知义务的,该婚姻是否有效,主动权或选择权掌握在被隐瞒一方,即对方婚后知道真相后认可该婚姻关系,且1年内未选择申请撤销的,则该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则可以自知道真相后的1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由于骨结核病属于重大疾病,且陶某婚前未尽告知义务,你也不认可该婚姻关系,所以你有权自知道陶某患病事实之日起的1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另外,你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之規定,一并请求陶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