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娟 娟
(洛阳师范学院 商学院,河南 洛阳 471934)
讨论集体意向性生成的现实路径,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何为意向性?意向性论题在当代复兴于德国的布伦塔诺。此后,胡塞尔、海德格尔、梅洛-庞蒂以及维特根斯坦、齐硕姆、塞尔等,分别循现象学与分析哲学的立场,对意向性论题各自作了深度推进,并引起了越来越多哲学家的重视,以至于出现了“全部哲学运动都是围绕意向性的各种理论建立起来的”[1]的说法。当然,在不同的后继者那里,关于意向性的观点也各有差别。但各有差别的这些意向性理论的共同之处指向了心灵意向性。比如,胡塞尔的意识意向性的意识与心灵纠缠在一起,海德格尔的生存意向性的生存指向“操心”,梅洛-庞蒂的身体意向性是在“纯粹的主体和客体之间形成第三种存在”的身心合一的身体,齐硕姆(包括塞尔在内)所主张语言意向性来自心灵意向性等。这就意味着,关于意向性论题的后续理论总是与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勾连在一起。因为,在布伦塔诺的框架内,意向性是心灵之物的标志,心灵是意向性的“内存在”[2]。据此,大体可以认为,意向性乃是心灵用来连接我们同世界的特殊方法,是心灵借以指向、涉及或关于其自身以外的事物或事态的结构性特征[3],是指向对象行动时的一种心灵状态。
强调意向性是指向对象行动时的一种心灵状态,意味着意向性的主体只能是个体,或者说意向性通常所指的总是个体意向性。因为,在直观的经验层面,心灵只存在于个体的头脑或身体之中。不过,在现实中,确实存在“第一人称复数形式的意向性”,如“我们认为”“我们在做”等。因而,并非“所有的意向性状态都是个体意向性”“集体也可以作为意向性状态的源泉和承担者”[3]。由此,自塞尔在《集体意向与行动》一文中明确提出“集体意向性”或“集体意向”[4]之后,包含于意向性论题之内的集体意向性问题开始被许多社会科学研究者所关注。因为,“一切社会活动”无不以集体意向性为基础[5](P1),社会科学学科往往需要寻求社会活动或集体行动发生-演化的基础、原因或背后的机制,所以,包括管理学在内的以社会活动为研究对象的许多学科,都以对集体意向性问题的关注作为本学科研究的一种应有选项。
但是,关于集体意向性的理解,不同的学者存在着不少争论。甚至有学者认为,集体意向性是“一个无用的虚构”[6]。集体意向性的争论,涉及到许多方面,其中的焦点之一就是关于“集体意向性的主体”问题[7]。对于集体意向性的主体问题,在学者中间主要存在着“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之争[8]。主张整体主义的学者们往往认为,集体是集体意向性的主体,其基本理由是集体不可分割,集体的意向性不能还原于作为集体成员的个体的意向性。比如,将集体称为“一种独特的综合体”[9](P98)的吉尔伯特(Gibert Margaret)就持这种立场。克拉克(A.Clark)与托芙森(D. Tollefsen)甚至认为“集体可以具有所有个体心灵的特征”[7]。持个体主义立场的学者主张集体意向性的主体是个体。比如,图梅勒(R.Tuomela,又译托米拉)认为,“集体意向就是一种特殊的个人意向 ”[8]。布莱特曼(Bratman)认为,尽管不能通过个体意向性的加和来分析集体意向性,但集体意向性却“可以分析为个体意向性以及个体意向之间的某种联系方式”[10]。
对于这一争论,我们既不赞同整体主义者的立场,又不完全赞同个体主义者的观点,而是在总体性上赞同塞尔的“非还原的个体主义”倾向。因为,集体意向性与意向性或个体意向性的区别在拥有其主体层面,突出表现在“意向状态中的人称的单复数”上,在内容层面则突出表现于意向性是否内在着“合作”的信念,是否体现着“合作”的关系,是否外化为“合作”的行动。如果说,前者是集体意向性与个体意向性的重要区别,那么后者则是本质区别。这种本质区别表明,判断某一意向性是否属于集体意向性,既要关注拥有的个体究竟是单数还是复数,更重要的还在于复数个体或集体成员共同拥有的意向性在内容上是否包含着“合作”的内涵,是否包含着“共同的目标和不同的角色认定”[7]。如果是,则该意向性是集体意向性;反之,则该意向性是个体意向性。这就意味着,“在集体意向中关键的因素是共同做(需要、相信)某件事情的意义,而每个人具有的个体的意向性是从他们共同具有的集体的意向性中产生的”[11](P22)。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要给集体意向性一个定义的话,可以说,集体意向性是集体成员所共有的以“合作”为内涵的意向性。
然而,集体成员所共有的以“合作”为内涵的集体意向性从哪里来,或者说,以合作为内涵的集体意向性沿着何种路径才可能获得现实的生成呢?
以“合作”为内涵的集体成员共有的集体意向性的现实生成,既与个体有关,又与集体有关。因为,集体意向性是一定集体在从事合作行动并与个体分享态度时所拥有的“共同的意向性”[12](P42)。在现实中,集体意向性不可能由个体意向性累积而成,因为后者根本不包含“合作”的内容。但是,每一种集体意向性的“初始形态”,却往往首先属于个体的一种“远见”,往往首先萌生于某一个体的大脑或心灵。这种“初始形态的集体意向性”,虽直接萌生于个体心灵,却在内容上指向着个体间的合作,因而它在本质上不属于个体意向性。这种“初始形态的集体意向性”的萌生,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个体心灵的一种“原生思维机能”,但并非所有个体都必然会使这种机能得到展示。事实上,能使这种机能得到展示的,往往只是在集体或个体间的合作问题上,“他的见识要比别人的远些,他的愿望要比别人的强烈些”的那些具有“远见”的个体,亦即那些可称为集体意向性“发起人”的个别个体。
但是,这种“初始形态的集体意向性”,通常并不可能立即成为集体行动的现实基础。因为,一方面,它萌生时仅仅只被个别个体所拥有,还未能为集体成员所共同拥有。另一方面,由于其所萌生的个别个体的“非完满性”,可能导致其内容的“非完满性”,还难以等同于作为集体行动现实基础的集体意向性。
集体意向性的现实生成,往往始于“初始形态的集体意向性”向作为集体行动现实基础的集体意向性的转化,这种转化必然要经过集体成员的交往和互动,而集体成员的交往和互动要借助语言的交流功能。于是,以实践性生活为场景的、在集体成员之间展开的语言交流,便成为集体意向性现实生成的基本路径。
集体成员间的语言交流对于集体意向性的生成之所以如此重要,主要是由于,一方面,“初始形态的集体意向性”必须首先被集体的其他成员所理解,而要达此目的,萌生集体意向性的个体只有通过与其他个体的语言交流,将其准确地表达出来才具有可能性。另一方面,集体中的不同成员,在集体意向性问题上可能或往往存在着一些有差别的看法,面对差别,只有通过语言交流,才可能在观点的碰撞中实现对“初始形态的集体意向性”内容的修改乃至重建,进而达成共识。其实,克服“某些差别”,保留“另一些差别”,“力图在参与者中间产生某种共同的东西,这正是语言交流最重要的因素之一”[13]。
集体是个体存在的普遍形式。作为个体普遍存在形式的集体,在组织化程度层面存在着不小的差别,既存在着以正式制度为基础的强组织化集体,也存在着并不以正式制度为基础的弱组织化集体。在普遍性上,集体的不同组织化程度往往会使围绕集体意向性生成的个体间的语言交流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般地,在弱组织化集体中,面对集体意向性“发起人”所表达的“初始形态的集体意向性”,集体成员间的语言交流往往具有显著的自发性对话特征。这主要是由于,此类集体缺乏正式制度的根基,集体成员好像“是由一些同名数相加形成的”那样松散、隔离,交往或互动往往缺乏信任。因而,在关于集体意向性的语言交流中,意见常常分散,难以基于“发起人”的提议达成集体意向性。即使偶尔形成了一定的集体意向性,也由于往往只是不同个体间“讨价还价”的结果,从而“为个体行为选择预留了较大的回旋余地”[14]。甚至有的个体在付诸行动时,可能会放弃曾经的“认定”,这种放弃行为易引发“雪崩”效应,使本就脆弱的集体意向性名存实亡。
与弱组织化集体不同,强组织化集体成员,面对集体意向性“发起人”的“初始形态的集体意向性”所展开的语言交流,则往往基于集体的正式制度而呈现出显著的“组织性对话”特征。一般地,此类语言交流存在某种权威关系。具体而言,集体意向性“发起人”(或集体的领导者或管理者等)的话语权重往往大于其他成员。因为,前者的话语中蕴涵着一种可使其他成员服从或认可的意志力量。这种意志力量既源自制度的合法性赋予,又源自其他成员对这一合法性的认同。这就意味着,在强组织化集体成员关于集体意向性的语言交流中,往往并存着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形式。当前一种形式居于主导地位时,集体成员围绕权威意见,往往只需进行最低限度的语言交流[15](P79),便可使集体意向性获得生成。当后一种形式居于主导地位时,集体成员间的语言交流,虽同样以权威意见为前提,但由于交流比较充分,往往会使集体成员对“共同的目标和不同的角色认定”有较深入的理解,从而使达成共识的集体意向性更能深入集体成员的心灵。自下而上的“有组织对话”常常是这类集体语言交流的首选形式。
通过语言交流的路径,是否必然能达成关于集体意向性的共识呢?如果对此作简单的肯定回答,那么现实中存在的“谈崩了”或实际“谈崩了”的情形便不可理解。其实,经由语言交流能否达致集体意向性的现实生成还存在着一些复杂的约束性因素。
在推动集体意向性生成的过程中,语言交流路径的有效性约束于多重因素,但最重要的当属利益与能力。因为作为推动集体意向性生成的语言交流必然围绕着集体意向性的内容进行,而集体意向性的核心构成在于集体成员中能“形成共同的目标和不同的角色认定”以及展开“合作”的行动[7]。一方面,如果集体意向性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集体或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那么集体成员共同的目标的形成必然约束于利益。或者说,只有当语言交流中的共同的目标符合集体成员的利益时,共同的目标才可能经过语言交流而形成。另一方面,如果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集体成员就必须依“不同的角色认定”展开“合作”行动,而“不同的角色认定”与“合作”行动的展开,只能基于集体成员所具备的行动能力。只有当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能力时,才可能经过语言交流而实现“不同的角色认定”,进而展开“合作”行动。
首先,利益是影响语言交流有效性的重要约束因素。利益是行为的重要动因。集体成员何以能够经过语言交流路径生成集体意向性,可能有不同的回答。但是,若共同的目标是集体意向性的一个核心内容,那么共同的目标能否形成,归根结底在于围绕共同的目标的语言交流能否充分体现集体成员的利益。因为,只有符合集体成员利益的语言交流,才可能把集体成员彼此紧密地连接起来,并最终使以共同的目标为核心内容的集体意向性达成。相反,若没有共同的利益,甚至利益相互矛盾或冲突,也就不可能形成共同的目标。在这种情形下,根本不可能经由语言交流形成集体意向性。
在现实中,大凡围绕集体意向性生成的语言交流活动,既非海德格尔所言的那种“鹦鹉学舌、人云亦云”式的“闲言”,也非写景状物的吟诗作赋,而是为实现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进而形成集体意向性的利害攸关的商谈过程。共同利益往往是基于集体成员的私人利益而形成的共同追求的利益,与集体成员的私人利益存在着不可分割的某种一致性。特别是在市场化的现实中,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往往形成于双方、多方以及各方的利益交换过程,因而在集体意向性生成的语言交流中,作为集体成员的个体,往往会首先从个体利益或私人利益出发。
当然,这并不表明在语言交流的集体成员中不存在逆个人利益而行事的人们,甚至存在选择牺牲个体利益乃至生命的行动。之所以会有这种情形的发生,在某种意义上,这些个体“或者为自己坚信的事业行动或证实自己的道德认同”[16]所做的选择,仍是以个体认为的更有价值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只不过,这种更有价值的利益,不是私人利益而是集体利益。这就意味着,在集体意向性所包含的共同的目标形成的过程中,语言交流是否有效及其有效性程度,归根结底总是约束于作为集体成员所关注的利益。因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集体意向性作为集体成员相互关系的意向性形式,首先表现为利益关系,不体现利益或不利于利益实现的语言交流,无论如何精彩,都难以推动集体意向性的现实生成。
其次,语言交流路径有效性的能力约束。集体意向性的核心内容,不仅包含着共同的目标,还包含着“不同的角色认定”以及“合作”行动,以生成集体意向性为目的的语言交流的有效性,不仅约束于利益,同时还约束于能力。只有当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能力时,才可能经由语言交流实现“不同的角色认定”,进而完成“合作”行动。否则,虽经语言交流,集体成员也难以实现“不同的角色认定”以及“合作”行动,难以使作为“意向-行动”模式的集体意向性现实生成。约束语言交流路径有效性的能力,至少应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单个行动者的能力”;二是“根据集体行动的要求,协调其他成员合理安排自己的行动的协调能力”[17]。
“单个行动者的能力”对语言交流有效性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作为集体成员的个体在语言交流中认定不同的角色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如果有,则围绕“角色认定”的语言交流有效,否则无效。事实上,作为集体成员的个体,即使认同了集体共同的目标,但若不具有胜任“不同的角色”的“单个行动者的能力”,也难以经由语言交流路径而实现对“不同的角色”的真正认定。比如,在某一足球队中,只有当认定守门员角色的个体的“单个行动者的能力”能够胜任这一角色,并且其他个体形成具有相应的“单个行动者的能力”时,不同个体认定“不同的角色”的语言交流才可能真实有效,才可能形成集体意向性,并形成集体行动。当然,在足够多成员的集体中,如果滥竽充数的只是极个别成员,也许对生成集体意向性之语言交流路径的有效性的影响不是决定性的。但若某些关键角色的个体(如乐队的“第一小提琴手”等)“单独行动者的能力”不足,则可能直接影响着语言交流路径的有效性。
“根据集体行动的要求,协调其他成员合理安排自己的行动的协调能力”,对语言交流路径有效性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主要是因为集体意向性的外化指向“合作”行动。当集体成员的“单个行动者的能力”一定时,个体的协调能力的状况直接影响着集体“合作”行动的效果。比如,如果说“上下同欲者胜”,那么这只是表明了一支军队或一个集体的上下意愿一致对于取胜的重要性,但一个特定的集体行动的取胜,不仅需要“上下同欲”,而且当其他条件一定时,上下之间或所有集体成员之间实现“合作”行动的协调能力是至关重要的。若协调能力强,则不仅能振奋作为集体成员的个体的斗志,而且能使个人局限得以避免,进而创造出全新的集体行动力。这就意味着,个体间“不同的角色认定”的语言交流的有效性,不仅约束于个体的“单独行动者的能力”,同时也约束于个体的协调能力。甚至后者的约束,在某种程度上更为重要。因为,个体仅仅具有“单独行动者的能力”,并不足以保证“合作”行动的有效展开。因此,在“不同的角色认定”以及“合作”行动层面,个体的协调能力就成为生成集体意向性语言交流路径有效性约束的重要构成。
在现实性上,“初始形态的集体意向性”往往以个体“远见”为存在形式,个体“远见”向集体意向性的转化必然经过以实践性生活为场景的集体成员间的语言交流路径。然而,通过语言交流,能否达致集体意向性的现实生成,至少还约束于集体成员个体利益的实现程度,以及个体所拥有的“单个行动者的能力”等。任何集体只有当其既真正拥有具有“远见”的集体意向性“发起人”,拥有平等和谐的语言交流氛围,又充分关注集体成员的利益诉求,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重视作为集体行动者个体能力的不断提升,才可能使集体意向性获得现实生成,才可能使基于集体意向性的集体行动合乎理性。
集体意向性的“物理基础”究竟是“个体大脑”还是“群体心灵”,这一集体意向性的本体论问题,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在重视对集体意向性进行本体论分析的同时,似不宜忽视集体意向性何以能够获得现实生成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任何学术与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都在于“改变世界”,改变世界往往需要集体行动,而集体行动得以实施的基础往往在于集体意向性的现实生成,这样,对集体意向性现实生成基本路径的关注,就可能兼具学术与现实双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