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勇 孙明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欧盟整车型式认证(Whole Vehicle Type Approval,WVTA)是指依据欧盟的整车框架指令(审批框架)所进行的车辆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世界范围内的欧、美、日三大认证制度之一,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认证制度。鉴于依据EC/EEC技术指令与依据ECE技术法规的认证体系的差异,欧盟整车型式认证又称为e/E-Mark认证。依据EC/EEC技术指令的认证称为e-Mark认证,即小e认证;依据ECE技术法规的认证称为E-Mark认证,即大E认证[1-2]。
欧盟整车型式认证技术指令是适应欧盟车辆管理体制的需要,伴随着欧盟的发展历程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指EEC技术指令和EC技术指令。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依据《巴黎条约》于1952年组建了欧洲煤钢共同体;依据《罗马条约》于1958年组建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依据《布鲁塞尔条约》于1965年将三大共同体合称为欧洲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Area,EEA)在其中起主导作用。EEA里面负责制定法规的最高行政部门是欧洲经济委员会(European Economic Commission,EEC)。EEC针对汽车产品制定了一系列涉及节能、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文件,也就是EEC技术指令,并逐步建立了车辆零部件、系统和整车产品的型式批准制度,是欧盟区域范围内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认证制度。
1970年,EEC颁布了欧盟整车型式认证史上首份纲领性文件70/156/EEC,此框架指令规定了满足WVTA需要进行的试验项目以及所依据的技术指令,该指令的适用范围为M1类车辆[3]。
1992年,欧洲共同体在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上通过了《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3年11月1日,《欧洲联盟条约》正式生效[4],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正式成立。欧盟里制定法规指令的最高行政机构是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EC),但此时的欧盟并未得到政治认可的法律地位。
2007年,EEC发 布2007/46/EC指 令 替 代70/156/EEC,2007/46/EC于2009年4月29日开始强制实施,新指令的适用认证范围更加广泛,包括所有M类、N类和O类车辆产品。2007年,欧盟通过《里斯本条约》代替《欧洲联盟条约》,至此欧盟已完成了欧洲政治上真正的一体化联盟。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正式生效,制定的法规以欧盟官方公报形式发布。
2018年,欧盟颁布新的汽车框架法规(EU)2018/858,替代2007/46/EC框架指令,新法规于2020年9月1日起开始强制实施。
1952年6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UNECE)下设公路运输小组委员会决议成立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车辆结构工作组(UN/ECE/WP.29),目的是执行《道路交通公约》针对车辆结构性能方面规定的技术条款要求。随着欧洲汽车生产和贸易不断发展,欧洲各国原有的汽车技术法规和认证方式阻碍了贸易自由化和相关技术交流,因此,在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4国的推动下,UNECE于1958年3月在日内瓦制定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装备和部件并相互承认此批准的协定书》,即《1958年协定书》,要求对汽车产品制修订采用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即ECE法规,并按照ECE法规开展统一的型式认证,即ECE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以打破欧洲各国的界限、便于汽车贸易与技术交流。WP.29是《1958年协定书》的具体执行机构,专门负责ECE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5]。
1998年6月,WP.29在日内瓦制订《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协定书》,即《1998年协定书》,规定了世界各国在此法律框架下共同制修订全球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的程序和规则。UN/ECE/WP.29的名称随之更改为“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开始按照《1998年协定书》中规定的程序规则制定和实施全球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即GTR法规,继续制修订和实施ECE法规。
EC/EEC指令与ECE法规由于历史发展的特殊背景,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两者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同,见表1。
表1 EC/EEC指令与ECE法规对比[6]
EC/EEC指令与ECE法规虽然为2套相互独立运行的技术标准体系,但是在许多方面有着共同点,比如检测执行机构同为授权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一般为各国的政府部门、多数为交通部门等。两者在技术内容和相关要求方面存在着巨大的联系,许多技术规定是相同的,欧盟最新的汽车框架法规(EU)2018/858中,有大量ECE标准法规等同于对应的EC/EEC指令。
《1958年协定书》和《1998年协定书》都是在执行机构UN/ECE/WP.29组织下开展工作。《1958年协定书》的主要目的是各缔约国共同参与制修订ECE技术法规,按照ECE法规实施汽车产品型式认证,相互承认型式认证,实现“一次认证,共同认可”。各缔约国可以根据本国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此协定,也可以选择性使用其中的部分法规。《1998年协定书》的主要目的是各缔约国制定全球统一技术法规,但并未涉及汽车产品的型式认证以及彼此互认制度。1998年以前,欧盟的成员国以核心缔约国的身份加入《1958年协定书》;在1998年以后,欧盟整体作为一个成员身份加入《1998年协定书》[7]。《1958年协定书》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汽车产品市场准入多边协议,在促进汽车技术交流和提高汽车国际贸易便利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5]。
根据欧盟最新汽车框架性技术法规(EU)2018/858和(EU)2019/2144的规定,为了消除认证壁垒和降低认证制度性成本,部分ECE法规完全等同于相应的EC/EEC指令,即按照这些项目的ECE法规开展的型式认证完全等效于依据EC/EEC指令开展的型式认证。欧盟整车型式认证标准法规的项目及标准法规依据如表2所示。
表2 欧盟整车型式认证标准法规清单
续表2欧盟整车型式认证标准法规清单
从表2可以看出,欧盟整车型式认证的相关标准法规全面涵盖了汽车整车、零部件以及系统的相关性能要求以及试验方法,这是在多年发展过程中不断累积沉淀以及与时俱进地完善过程中形成的。除此之外,(EU)2019/2144还增加了许多涉及新技术的安全规范要求,目前还未有具体的技术测试标准,相关的技术法规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如表3所示。
表3 新一代整车安全技术项目
欧盟出台的“21世纪最具有竞争性的汽车法规框架”文件提出了未来的发展目标:简化现行的车辆型式认证法规体系框架,以进一步提高欧盟汽车产业的竞争力。欧盟整车型式认证制度在(EC)661/2009指令中就撤销原有的50余项安全和环保零部件单项技术指令,直接用相应的UNECE汽车技术法规代替,最新的(EU)2019/2144更是增加对ECE法规的引用。从欧盟官方通报发布的最新技术法规(EU)2018/858和(EU)2019/2144等来看,体系流程将朝着更加简化、更加便捷高效的方式发展。对于型式认证过程中的标准技术法规,欧盟整车型式认证将更加侧重UNECE法规的直接引用,未来EEC/EC技术指令和UNECE法规将会不断融合。
欧盟整车型式认证作为成熟广泛的认证制度在全球汽车产业发展中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随着汽车产业“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共享化”新四化发展趋势兴起,欧盟整车型式认证制度将会更加注重主动安全、智能网联、新能源等前瞻技术领域的技术及相关标准法规,不断引领全球汽车产业的转型发展。欧盟最新的一般安全法规(EU)2019/2144目前已经列出时间计划表,将强制要求安装先进安全技术系统或装备,如酒精锁、驾驶员监控技术、盲区监测、列队跟驰等。
近年来,在全球汽车环境疲软态势下,中国的汽车产业不断走高质量发展道路,在全球市场中的地位不断显现。从技术法规体系的角度来说,欧盟新的一般安全法规(EU)2019/2144将中国的GB/T 24549—200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收录其中,在欧盟汽车型式认证中保持与欧、美、日法规完全对等的地位。全球统一技术法规GTR 20《电动汽车安全(EVS)》中收录GB/T 31484、GB/T 31485、GB/T 31486、GB/T 31487、GB 18384、GB/T 31498、GB/T 24549等大量中国标准,突显出中国汽车标准话语权在全球汽车技术标准法规体系中的地位。
通过EC/EEC技术指令和ECE技术法规2套标准法规体系的不同发展阶段和重要节点的介绍,呈现了欧盟整车型式认证的发展历程,从中可以加深读者对欧盟整车型式认证制度的理解。文章分析了ECE技术法规和EC/EEC技术指令、《1958年协定书》和《1998年协定书》的区别和联系,清晰地说明了型式认证制度的执行情况。总结了欧盟整车型式认证制度的标准法规项目以及相应的标准法规依据,对宏观把握认证制度整体情况有促进作用。最后,对欧盟整车型式认证制度做了3方面的分析和展望。作为世界范围内使用范围最为广泛的认证制度,EC/EEC技术指令和ECE技术法规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会继续引领全球汽车技术标准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为全球汽车产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