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块链存证的模式
——“第三方存证”与“自主存证”之比较

2021-04-15 03:12:38
学术探索 2021年10期
关键词:当事人区块证据

韩 康

(华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237)

区块链存证的模式,是指承担存证任务的电子证据平台的设计、运行方案,具体包括两项内容:第一,参与存证的各方主体及其相互关系,这是构造方面的问题;第二,存证的方法和步骤,这是程序方面的问题。区块链存证是近年来兴起的一项诉讼制度,从其诞生至今不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学术界对区块链存证的研究尚未深入、全面。现有的理论成果集中于存证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主要研究方法是对照法律对于电子数据采信的要求,(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环境是否可靠”“电子证据提取、传输、保存的方法是否得当”“提取、传输、保存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得当”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得出存证证据是否可以采信、应当如何采信的结论。[1][2]至于区块链存证模式的问题则尚未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

提供可信的证据是区块链存证制度的目标,而存证模式则决定了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过程本身是一种独立的存在,绝不仅仅是实现目标的手段或工具,应当进行独立的价值判断。首先,存证模式在构造方面影响着区块链存证制度的正当性。程序正义的核心要求之一,是给各方当事人平等参与程序的机会,[3]而且“科技向善”的理念也要求技术具有普惠性,平等地造福所有社会成员。不科学、不合理的存证模式会形成技术壁垒,阻碍普通公众便利地使用区块链存证,而大公司、大企业、专业人员却可以凭借资金和技术优势轻松跨越技术壁垒,这无疑会加剧诉讼当事人之间能力的不平衡,造成新的不公。其次,存证模式在程序方面影响着电子证据平台运行的效能。如果存证模式便利、高效,则区块链存证将有助于提升诉讼效率,成为纠纷解决的加速器。反之,如果存证程序烦琐、低效,则诉讼当事人将在存证过程中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区块链存证将成为司法活动的“累赘”。 由此可见,区块链存证模式绝不是应用层面细枝末节的技术问题,有必要从学理上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一、区块链存证的兴起与发展

“区块链”是计算机科学的术语,本质上是一个储存电子数据的数据库。在这个数据库中,每个储存单元称为一个“区块”,区块之间彼此相连,形成一条虚拟的链条,称之为“区块链”。区块链采用了具有突破性、革命性的技术方案,能够充分保证上链储存的电子数据不会被篡改。首先,区块链技术采取了“分布式记账”的储存方式。传统的电子数据储存方式是设立一个中心服务器,用户将需要储存的数据上传至中心服务器,在需要时凭借账户名和密码向中心服务器进行调取,称之为“中心式记账”。在中心式记账模式下,数据的真实性完全依赖中心服务器的安全,外部黑客的攻击、服务器本身的故障都可能导致数据失真,而且控制中心服务器的数据服务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数据进行修改。区块链技术采用分布式记账的储存模式,不设置中心服务器,而是在全网络上建立若干个节点,每一个节点都保存一个记录数据变化的账本,即使别有用心的人对数据进行了篡改,也可以通过与其他节点的对账发现错误。如果外部黑客想对链上数据进行篡改,则必须攻破所有的节点安全防护,这从技术和成本的角度上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其次,区块链技术采取以“哈希值”校验的防伪技术。每一个区块可以分为“区块头”和“区块体”,区块体储存数据本体,而区块头则是数据本体的信息摘要,相当于区块的“指纹”,具体表现为一个256位的二进制数,称之为“哈希值”。在计算哈希值的过程中,除了将区块体内的信息作为变量以外,还将上一个区块的哈希作为变量,这就意味着一个区块哈希的变化,都会引起连锁反应,使连接在其后的所有区块的哈希值发生变化。如果有人要隐匿自己修改数据的行为,不仅要修改本区块的哈希,还要将随后所有区块的哈希全部修改。在大容量信息的存储过程中区块无限多,修改哈希的工作量极大,这也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该院在2018年9月上线了全国首个司法区块链,在一年时间内存证总量就突破了19.8亿条,这意味着修改一项证据需要破译并修改上亿个哈希。[4]

随着互联网生态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线上化,大量的人类活动痕迹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在客观世界留痕。而“法律系统是社会生活的观察者和守望者,也必然因此种观察与守望而将信息网络技术纳入其自身的运作。”[5]因此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方法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并最终升格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类型。但电子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十分脆弱,只需要简单的操作就可以伪造或修改,因此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电子数据的采信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法官往往要求当事人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鉴定,或者提供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否则不予采信。[6]法官还常常以“证据应当出示原件”为理由要求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当事人必须携带硬盘、电脑主机等数据存储设备亲临法庭,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因此,急需找到一种新的存证方法,有效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解决证据采信中的痛点问题。

区块链因其技术特点,能够保证上链储存的数据不被修改,这一技术优势与审判活动中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需求高度切合,因而受到司法机关的青睐,区块链存证成为“智慧法院”建设中重点推动的改革措施之一。(2)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2016年提出了“智慧法院”的概念,其基本内容是将互联网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最新的技术创新引入司法审判和法院事务管理,达到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的目的。智慧法院建设已经被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是人民法院重点推进的工作之一。2018年堪称中国区块链存证元年,当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时,首次认可了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具有法律效力,该案也被称为“中国区块链存证第一案”。[7]自此之后,区块链存证成为司法活动中证据保存的重要手段,其应用范围不断扩展,不仅在证明标准较低的民事诉讼中得到推广,在执行最高证明标准的刑事诉讼中也进行了尝试性的适用。2019年10月,绍兴市上虞区司法机关在办理一起诈骗罪刑事案件时,并未采取将证据以光盘形式进行记录并在公检法间流转的传统做法,而是将证据上传至区块链,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则作为节点接入,既可以便捷地调阅证据,也可以随时对比证据的真实性,最终该案依据链上储存的证据做出了判决。[8]在积累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纷纷推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平台”,作为官方的存证渠道。截至2021年1月,全国范围内由人民法院主导建设的且已经上线运行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共有9个,包括互联网法院建设的3个平台(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广州互联网法院“网通法链”),高级人民法院建设的两个平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中级人民法院建设的一个平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以及基层法院建设的三个平台(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可以看出,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建设呈现出“遍地开花”的态势,不仅东部法院、高审级法院积极参与,中西部法院、基层法院也表现出极大的热忱。在一段时间的试点之后,区块链存证很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甚至写入法典,上升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因此对区块链存证制度的研究,已经不再是遥远地平线上的“未来法学”,(3)根据吴汉东老师所做的解释,所谓“未来学”是研究未来的综合学科,它是通过定量、定时、定性和其他科学方法,探讨科技发展和知识创新对人类社会的影响,预测按人类需要所作选择实现的可能性。关于未来预测和研究的学问,理应涉及未来社会的制度安排和规范设计。参见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而是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二、区块链存证的两种模式

传统上,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互动模式是“理论先行”,往往是学术界对某一问题产生关注,进而从学理上展开研究,在经过充分的理论论证之后,再由立法、司法机关制定规则并落实于实践,民事诉讼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都遵循了这一模式。但是科技与司法交互的过程中,技术迭代的速度大大超出了法学理论界反应的速度,很多技术手段在未经充分验证的情况下就投入了司法实践,因此“智慧法院”建设呈现出“实践先导”的新趋势,很多改革措施对于学术界也属于一种“突袭”。在区块链存证试点的过程中,虽然理论界对于存证模式问题尚未形成共识,但人民法院已经探索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存证模式:一是互联网法院普遍采用的“第三方存证模式”;二是传统法院更为钟爱的“自主存证模式”。

(一)第三方存证模式

所谓“第三方存证模式”,是指诉讼当事人不能直接将证据上传区块链,必须向人民法院指定的数据服务商购买服务,由数据服务商代为存证。2018年9月,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了我国首个司法区块链系统,包括了“版权链”“合同链”“金融链”等三个子系统,分别对应著作权侵权行为存证、电子合同存证、互联网金融交易数据存证。这个司法区块链并不向社会公众开放注册,而是在每个子系统中委托了若干个数据服务商,如果诉讼当事人有存证需求,必须向服务商付费,然后由服务商代为采集和上传证据,当事人只能获得一个“存证编号”(即“哈希值”),作为校验证据真实性的凭证。2018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上线了“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2019年3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上线了“网通法链”智慧生态系统,后两者的运作模式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基本相同。[9]

在禁止一般公众直接接入的同时,第三方存证模式也对接入区块链的数据服务商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以“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为例,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12月颁布了《天平链应用接入管理规范》,并且成立了“天平链秘书处”受理数据服务商的接入申请,根据天平链的接入与管理规范、政策及有关技术要求,对服务商开展技术测试和综合评审。在严格的标准之下,能够获准接入天平链的服务商数量极少,只有9类23家单位。(4)数据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官方网站:https://tpl.bjinternetcourt.gov.cn/tpl/,2021年1月30日访问。而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平台中,3个子系统总共也只有7家数据服务商接入。(5)数据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官方网站:https://blockchain.netcourt.gov.cn/first,2021年1月30日访问。

(二)自主存证模式

所谓“自主存证模式”,是指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使用电子证据平台进行存证,不需要借助第三方数据服务商,该模式典型代表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存证平台”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存证平台”。在自主存证模式之下,电子证据平台向普通民众开放注册,其流程甚至比一般社交平台、电商平台更为简洁。虽然自主存证模式也要求用户进行实名制核验,但核验程序并不复杂,用户只需要上传身份证照片即可,从上传证件到通过验证平均不超过一分钟。在完成注册与实名认证后,用户可以进行三种存证操作。(1)存证保全。将已经保存在本地储存空间的证据上传到区块链中,同时生成电子证据保全证书编号、可信时间戳、证据哈希值、区块链ID、证据提取码等信息,用户可以复制上述信息以备核验。(2)网络侵权监测。用户将自己享有知识产权的文章和图片上传至系统,系统就会自动地在全网范围内进行监控,一旦发现侵权的网页就会进行记录。(3)网页在线取证,包括网页截图和网页预览两种形式。其中网页截图是对静态网页进行图像取证,将网页的外观以PDF文件的形式保存下来。而网页预览取证则是对浏览网页的过程进行动态视频取证,不仅记录网页的外观,还记录浏览网页的计算机系统环境、网页信息等后台数据。[10]

需要说明的是,自主存证模式虽然允许诉讼当事人直接利用区块链平台进行存证,但这并不意味着诉讼当事人的计算机获得了“节点”的资格。区块链中的“节点”是承担数据校验与记录任务的用户端,而诉讼当事人只是通过数据接口将电子数据上传至区块链平台,然后由链上节点进行储存,是证据平台的用户而非节点。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为例,承担节点功能的主要是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授时中心、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等单位,并不包括诉讼当事人。(6)资料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官方网站:http://evidence.e-court.gov.cn/#/index,2021年2月4日访问。

表面上来看,第三方存证模式与自主存证模式是技术方案之争,区别仅仅在于“存证系统是否向公众开放注册”“存证行为是否必须经过第三方数据服务商”。但如果透过现象看本质,两种存证模式反映了截然不同的治理思路。第三方存证模式强调严格管理,人民法院把控存证平台的数据入口,要求诉讼当事人必须通过资质良好的数据服务商开展存证活动,其目是要求数据服务商为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存证行为的规范性提供背书。而自主存证模式则更注重证据平台使用的便利性,努力降低存证平台的使用门槛。

三、自主存证模式之提倡

对于存证模式的评价可以从系统“内部”到“外部”循序展开。首先,就区块链存证本身而言,存证模式必须实现存证的基本功能,即保障电子数据不被篡改,即安全性。其次,在法律系统内部,存证模式应当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实现诉讼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即公平性。最后,为了使区块链存证发挥其最大价值,存证模式能够应用于司法审判活动之外的多种场景,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即实用性。综合来看,自主存证模式在“安全性”“公平性”“实用性”等三个方面都更具优势,应当作为区块链存证的基本模式。

(一)存证模式的安全性

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中,法官缺乏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专业知识,因此要求当事人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公证,由第三方权威机构为证据提供“背书”,并将这种背书作为证据采信的前提。而区块链存证则借助“分布式储存”“哈希值加密”等创新性的技术,足以保证链上储存的证据不被污染,其本身就是对传统存证模式的颠覆与取代。在引进区块链技术的基础上,继续要求诉讼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认可的机构进行存证,这样的安排属于叠床架屋的重复设计,并不会增进数据信息的安全性。此外,第三方存证模式增加了证据存证过程中的经手人,扩大了信息泄露的风险。诉讼中的证据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有些还会包含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这些数据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往往成为不法分子围猎的目标。根据信息传播的一般规律,信息的经手人越多,发生泄漏的风险越大,公安机关曾对泄露个人信息的案件做过统计,发现各行各业的内幕人员已经成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主要来源之一。[11]第三方存证平台是从事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其内部工作人员为了谋求非法利益,或者仅仅是因为疏忽,都有可能造成数据信息的泄露。特别是在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不法分子可以捕捉、管理、分析海量的数据集合,这更敲响了信息泄露的警钟。如果不堵住这一数据安全的漏洞,造成隐私证据、秘密证据的泄露,不仅会挫伤诉讼当事人使用区块链存证的积极性,也可能会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在“自主存证”模式下,当事人直接向存证平台上传证据,并不由第三方服务商经手,减少了中间环节,可以有效地降低数据泄露的风险。

(二)存证模式的公平性

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独享审判权,当事人为了实现胜诉目的必须说服法官采信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和法律观点,因此诉讼活动本质上是诉辩双方对法官所进行的说服活动,[12]进言之,诉讼程序的公平性就体现为当事双方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平等的发言权不仅仅意味着同等的发言机会和发言时间,还体现为原被告双方发言能力的平衡。由于先天条件、后天受教育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原被告双方参与诉讼的能力存在着客观的差异,公平的诉讼规则应当有助于弥合这种能力的差异,例如设立代理制度使缺乏专业知识的当事人有机会获得律师帮助,设立法律援助制度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有机会获得免费法律服务,设立举证责任倒置减轻获取弱势当事人的举证负担等。

在第三方存证模式之下,数据服务商提供存证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虽然相比于传统的公证手段区块链存证的收费已经大大降低,(7)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区块链存证第一案”为例,每一份证据的存证成本仅10元左右,而传统的证据公证则需要花费数千元。但是对于小额诉讼的当事人以及困难群众而言,存证费用可能构成他们使用区块链存证的阻碍,而大公司、大企业拥有雄厚的财力,可以轻松支付存证服务费。更有甚者,很多数据服务商本身就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关联企业,要求当事人必须通过数据服务商进行存证有违“技术中立”的要求。例如在我国著名的互联网企业阿里集团旗下,就有“淘宝”电商平台与“阿里区块链”存证平台,当消费者与电商平台发生纠纷时,如果要求消费者必须使用阿里区块链进行存证,则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将面临争议。而自主存证模式是免费的、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无门槛地进行存证,进而在诉讼中享有平等地举证机会。此外,在“自主存证”模式下存证平台直接隶属于法院,而法院是超然的居中裁判者,不必担心存证平台与一方当事人结成同盟,共同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

(三)存证模式的实用性

现有的区块链技术只能确保电子证据上链之后不被修改,无法回答证据上链之前源自何处、如何流转等问题,因此法官无法排除电子证据在上链前已被修改或伪造的情形,这也成为区块链存证的“痛点”问题。[2]为了破除证据上链之前的真实性疑虑,区块链存证需要延伸至证据形成的阶段,最理想的状态是完整记录证据从无到有的过程。证据来源于人类的行为,是人类活动在客观世界留下的痕迹,电子证据只不过是这种痕迹的数字化表达,记录证据的形成过程就是记录人类的行为。人的行为往往不可预测,很多具有证据价值的行为都是偶然间发生的、稍纵即逝的,为了实现记录证据形成过程这一目标,存证系统应当及时响应用户的存证需求。第三方存证模式要求诉讼当事人必须通过数据服务商进行存证,当诉讼当事人与数据服务商完成对接、启动存证时,需要记录的行为可能早已结束。而在“自主存证”模式下,当事人可以在有需要时随时启动存证程序,存证平台的响应效率大大提高。

除了储存证据这一基本功能以外,区块链系统还可以作为“可信交易平台”起到见证网络交易的功能。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面对面交易的商业形态,市场主体将越来越多的经营行为转移到线上,区块链存证可以实时记录发生在互联网世界的行为,为交易行为提供见证,如果市场主体之间发生争议,也可以借助区块链上储存的数据迅速还原交易的具体过程。见证功能在实践中已经开发出多种应用场景,最典型的就是见证电子合同签署。商业活动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第三方存证模式在引入了中间商赚差价,不仅使存证程序复杂化,还推高了交易成本,不符合促进交易的目标。而自主存证模式使用方便,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具有更强的实用性。

四、统一电子证据平台之展望

现阶段电子证据平台的建设呈现出“遍地开花”的趋势,全国范围内存在若干个独立的电子证据平台。这些证据平台都依托于区块链技术,承担着类似的功能,没有必要重复建设。在确立“自主存证”模式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主导建立覆盖全国所有法院的、统一的电子证据平台。

(一)统一电子证据平台的优势

首先,统一的电子证据平台具有更高的安全性。从技术路径上来说,区块链存证平台保障证据真实性的方式并非保证系统本身不被攻击,而是采取分布式存储的特殊架构,建立若干个独立储存数据的节点,只要大多数节点上的信息是真实的,就能通过对照发现信息已经被篡改。但是,如果外部黑客掌握了区块链51%以上的算力,(8)所谓算力,是指计算机的计算能力。就能对一半以上的节点进行修改,进而达到伪造数据的目的,因此“51%以上的算力是诚实的”是链上数据安全性的基本前提。而节点数量越多,达到51%算例的门槛越高,外部黑客篡改数据的难度就越大。现在的电子证据平台由地方各级法院分头建设,链上节点数量非常有限。根据公开的数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只有43家接入单位,广州互联网法院“网通法链”电子证据平台也只有50余个节点。[13]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比特币区块链的节点数量高达11558个。[14]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证据平台,可以将全国所有的法院作为节点接入,将使平台的安全性大为提升。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利用其“最高审判机关”的权威与影响力,协调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其他单位接入,进一步扩充节点的数量。

其次,统一的电子证据平台有利于存证规则的统一。现有的区块链存证平台由各个单位分头建设,管理规则各不相同。(9)关于电子证据平台的管理规则,杭州互联网法院曾于2018年6月28日颁布《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规范(试行)》,随后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12月22日颁布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接入与管理规范》,广州互联网法院也于2019年4月2日颁布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可信电子证据平台接入与管理的规定》。当事人在不同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准备多套存证方案,这无疑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违背了“让科技服务司法,让人民感到便利”的理念。更为重要的是,存证规则的差异阻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我国是单一制共和国,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包括证据规则在内的诉讼制度是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理应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统一,当事人即使异地参加诉讼,也能够对审判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做出预判。如果各地法院自行制定诉讼规则,而且这些诉讼规则相互矛盾、冲突,那么当事人跨域诉讼、律师跨域执业都会遇到障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印发了《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禁止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也不得与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相冲突。存证规则不仅仅是方法、步骤的程序性问题,也涉及证据可采性标准的实体性问题,(10)所谓程序问题,是指行为的步骤和先后顺序;所谓实体问题,是指事实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后果。诉讼法不仅仅是程序法,也涉及一些实体问题,例如证据可采性的标准、管辖权认定的标准等。全国法院应当适用统一的标准。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建立统一电子证据平台,(11)有一种观点认为,由法院建立统一证据平台,会给当事人造成误解,认为属于诉讼程序的一项周边制度,由提供法院背书。一旦存证平台发生安全风险,就有可能使得这种风险传导入诉讼程序中,演化为程序正当性风险,使得当事人基于这种程序正当性风险而质疑法院的独立公正。因此,统一证据平台不应由法院主导建设,宜交给公证机构更为妥帖。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从已有的试点经验来看,由法院主导建设证据平台已经成为一种主流趋势,统一证据平台是现有电子证据平台的合并、升级,人民法院在前期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建设、使用、管理电子证据平台的经验,理应继续承担建设任务,因此笔者对上述观点存而不论,仅为理论界进一步讨论该问题提供参考。形成统一的存证规则。

(二)统一电子证据平台建设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统一电子证据平台的建设应当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人民法院在积极推进电子证据平台建设,这一方面是由于人民法院作为一线实务机关,对于司法审判中电子证据的应用困境具有切身体会,因此主动地寻求解决方案,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时代担当。但是在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功利性的动机,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以来,司法领域的制度创新层出不穷,司法机关的主观能动性被充分地调动起来,各个单位都希望在工作中呈现出亮点式的创新,以此作为本单位的“业绩”。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两项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建设成为法院系统的工作重点之一,也成为考核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业绩的指标。因此人民法院在推广区块链存证难免有彰显改革成效、完成绩效考核的目的,这种功利性的目的可能促使人民法院片面强调区块链的优势,而有意无意地忽略其风险。因此有必要构建民主的决策程序,引入多方参与,保障决策的科学性。[15]一是要对技术信息进行适度公开,互联网存证平台作为一项公共产品,民众对其具体内容享有知情权。司法机关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相关的技术细节,接受公众的检验。二是要坚持民主决策,听取多方意见。人民法院在制定互联网存证规则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开放性,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多方观点。

其次,统一电子证据平台的建设应当顺应移动互联的发展趋势。近年来互联网通信技术长足发展,从以固定电脑上网的“PC互联”跨越到以手机上网为代表的“移动互联”,甚至汽车、家用电器等设备也可以接入互联网,以“物联网”的形式远程收发信息数据。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进一步融入日常生活,所有生活物品都接入互联网的“万物互联”时代并不遥远,人类的活动痕迹将更多地表现为“数据痕迹”而非传统的“物理痕迹”,这将彻底改变证据采集与出示的方式。在移动互联时代,单一的网页已经不能满足诉讼当事人的存证需求,统一证据平台应当针对多种应用场景,开发手机APP等移动客户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试点区块链存证的过程中曾对移动存证进行过探索,该法院的电子证据平台不仅可以在电脑上进行取证,也可以使用手机APP进行取证,还开发出了利用OTT电视盒子进行视频取证的手段。(12)OTT即网络电视终端,包括接入互联网的电视机、机顶盒等。OTT电视盒子取证主要是针对市面上的视频网站和电视节目播放内容进行视频录制取证,既可应用于对本方证据的确权,也可在维权取证时使用。这些经验可以为统一电子证据平台的建设提供借鉴。

最后,统一电子证据平台的建设应当照顾技术困难群体。所谓“技术困难群体”,是指老年人、边远地区群众等学习、运用新技术有困难的群众,技术困难群体由于其自身学习能力不足、所处环境闭塞、欠缺经济能力等客观原因,无法熟练地掌握最新的科技成果,只能遵循传统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高科技产品逐渐渗透到日常生活之中,技术困难群体面临的障碍也越来越多,这些技术障碍甚至阻碍了技术困难群体获得基本的公共服务。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部分老年人因为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等电子设备,无法获取“健康码”等旅行凭证,无法乘坐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此外,在湖北宜昌,也曾发生过老年人用现金交社保遭工作人员拒绝,被告知只能使用移动支付的事件。[16]针对技术困难群体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1月15日颁布《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明确提出“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的理念。在建设统一电子证据平台的过程中,要对技术困难群体予以充分的照顾,通过多种途径为其使用区块链存证技术提供便利,或者提供替代性选择。因此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中设置存证设备,并安排专门人员帮助技术困难群体进行现场存证。(13)在试点区块链存证的过程中,安徽省蜀山区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了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自主上传查询机。企业、个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通过实名认证后,利用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可直接上传需要存证的电子证据、照片等。

余 论

在当今技术迭代和推广速度不断加快的大背景下,有识之士普遍对新技术无节制的运用抱有担忧。不可否认,科技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第一生产力”的功能,人类文明的每一次进步都仰赖科技的助力,但是科技进步在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对传统生活方式的巨大影响,甚至冲击维系人类社会所必需的道德伦理,由此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14)美国学者瓦德瓦和萨尔克弗指出:“一方面,惊人的技术发展能够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健康、安全和便捷;但另一方面,这些科技进步成果也带来了可怕的、疏离的未来——优生学、失业率上升、隐私的完全丧失以及经济上越来越不平等的恶性循环。”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可能会放大新技术对人类文明发展的破坏作用。新技术的应用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只要新技术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呈现出方法或效率上的优势,那么社会成员将自发地将新技术应用于实践,也正因为人类在利用新技术方面具有自发的主动性,才能不被恐惧束手束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有学者指出“对知识体系和技术性知识的信任,是人们在风险社会中获得和持有本体性安全的基础和保证。”[17]既然不能通过拒绝技术进步的方式根除社会风险,那么就只能对技术所蕴含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避免技术本身走向异化。(15)在传统社会,技术迭代和技术推广的速度都比较慢,人类可以用比较长的时间对新技术存在的弊端进行考察、评估,并且在新技术产生广泛的破坏之前予以修正,通过“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消化新技术所蕴含的风险。但是自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以来,技术迭代和技术推广的速度不断加快,新技术在短短的数年之间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投入应用,传统的“以时间换空间”的风险防范机制难以为继。面对这一情况,我们必须充分重视社会科学研究中“规范的研究方法”,规范的研究方法以价值判断为基础,依据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推理演绎的方式得出结论,可以根据新技术的特征前瞻性地预见其可能的风险,进而为技术风险的防范提供依据,而不是等风险现实化之后再进行补救。特别是对于司法审判活动而言,因其承担着保护权利、维护正义的重要使命,所以更强调理性、谨慎与公平,在将新技术引入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地强调追求效率的经济理性,而忽略新技术可能蕴含的、阻碍公平正义实现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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