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景平
The East Qilian Mountains district has long been an integral part of China’s northwest frontier society. Its abundant forests and grasslands triggered a series of felling and reclamation activities since mid-Qing period. In the Republican period of China, a new concept appeared in the documentation of regional social management, regarding forests and grasslands in the mountains as headwaters of downstream oases, thus a need for conservation. Focusing on the social management of East Qilian Mountains district in Minle county, Gansu province in the Republican period,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rough evidential analysis, that this concept of“headwaters conservation”was not intended for preventing environmental destruction in its practical role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social management.Rather, it equalizes and maximizes the interests benefited by regional societies in the process of such destruction,so as to minimize the cost of government control. This paper further points out that in the historical study of frontier social management, one should not only notice conceptual phenomena that are clear, unique, and of strong binding.Meanwhile,“atypical”concepts such as“headwaters conservation”embody the evolutionary encryption of regional social development.
历代边疆社会的治理是一个引发学者长期兴趣的话题。无论是屯田、卫所等制度影响下的多民族融合,还是神祇山川崇拜中的多文化互动,观念的力量从来都是各种论著关注的重心。这些观念可以来自决策者依据的典籍和政策,也可以来自民众的体验和信仰,能宏观亦可微观,可浮现于大传统抑或深藏于小传统,既可以是边疆社会治理的指导和起点,又可以成为边疆社会治理的产品和结果,均有各种适用的分析模式与经典研究成果垂范于前。然而,在历代边疆社会的治理中,还有这样一种“非典型”的观念现象:那些相关的观念漂浮于社会生活之中,既非社会治理的依据,更不是社会治理的产物,在史料中“遇之匪深,即之愈希”。其源头与内涵,往往并不清晰统一,不知其出于治理者的意志还是普通社会成员的共识,但却能使人明确感知它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存在。在边疆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中,这些观念不占据主要地位,但仍有其重要的功能,民国东祁连山区社会治理中的“保护水源地”观念就是这样一种“非典型”观念的代表。
东祁连山区是指祁连山脉在甘肃省高台县至青海祁连县野牛沟一线以东的部分。祁连山脉横亘于河西走廊与青藏高原两大地理单元之间,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一直属于边疆地区,其中东祁连山地区的地位尤其特殊。东祁连山北面的河西走廊与南面的河湟谷地皆为发达的农业区,其东部一角经大小松山与内蒙古高原联系,西南与环青海湖草原和柴达木盆地相连,属于一个既被中原王朝郡县区夹峙、又与蒙古和青藏两大草原区密切联系的区域。18世纪初叶之前,东祁连山区一直很难被中原王朝有效控制;之后,该区域南边与北边的农业区开始向其腹地不断延伸,东祁连山区的森林和草原逐渐得到开发,由此引发的族群融合与生态变迁等问题已得到学术界的注意。①关于清代民国东祁连山区族群融合的研究成果可参见冯国昌:《多维民族视域下的互动与抉择——民国时期祁连山北麓藏民研究》,《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罗聪、张萍:《从游牧到定居:清代以来祁连山北麓藏族村落的形成与演变》,周伟洲主编:《西北民族论丛(第十九辑)》,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205—217页;闫天灵:《清代及民国时期祁连山北麓的汉族移民与族别改易》,《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关于清代民国东祁连山开发中环境变迁的研究成果可参见李并成:《历史上祁连山区森林的破坏与变迁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0年第1期;储竞争:《生态民族主义的困境:抗战时期甘宁青林业开发的理想与现实》,《青海民族研究》2015年第4期。民国时期,东祁连山的开发步伐加快,与此同时,一种观念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历史文献中:某片山中的森林或草原被宣布为山下某个绿洲农业区的水源地,民众认为“山”和“水”是一个联系起来的整体。这种观念看上去像一种常识,既缺乏深度也没有力量,但其却在实际中对当地的边疆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近年来,笔者致力于以甘肃省民乐县这一东祁连山北麓区域的近世历史为切入点,分析明代以来河西走廊—祁连山区域社会治理的微观历史,在对民国历史文献的收集中,捕捉到了“保护水源地”观念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角色。
1940年6月的一天,一张布满鲜红指印的诉状摆在甘肃省民乐县长的办公桌上。这份由民乐县海潮东坝乡民杨如椿等人为首递交的文件,指控海潮西坝乡民柏永俊率领民夫300余人至祁连山脉北麓的卧马山一带盗伐森林,将前去制止的民乐县第二区区长、海潮东坝人士杨如桂殴打身亡。很快,相关双方的控、辨呈文纷至沓来,案件的处理层级也逐渐提升,直至甘肃省政府。为方便叙事的展开,笔者将其称为海潮坝伐木事件。②《民乐县民杨如椿等关于柏永俊李自禄等结伙率众打死人命事给民乐县县长的呈文》,1940年6月,原件藏张掖市档案馆,收入张景平、王忠静、陈乐道、吴居善主编:《河西走廊水利史文献类编·黑河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1174页,下引版本同。
1946年5月的一天,甘肃省参议会议长张维收阅了一份由115人共同署名的呈文。这份文件由民乐县六大坝士绅联合呈递,表示坚决反对由民乐县参议会、国民党民乐县党部、三青团民乐县团部联合发起的对祁连山北坡红泉场草原的开垦活动。这份文件经甘肃省参议会转呈甘肃省政府,复由甘肃省政府训令甘肃省第六行政督察区派员详查。为方便故事的展开,笔者将其称为红泉场开垦争议。③《民乐县六大坝保林公所长及公民张连汉等就关于六大坝水源处不应开垦事给甘肃省参议会的呈文》,1946年5月,原件藏甘肃省档案馆,收入《河西走廊水利史文献类编·黑河卷》,第1273页。
在祁连山北麓甘肃省民乐、山丹、张掖等县保存至今的民国档案中,以上类似事件的各种冲突屡见不鲜。这类事件有三个鲜明的共同特点:第一,事件相关双方的民众或政府机构皆在山下平原地区生活、居住或办公,但相关冲突的发生区域或利益纠纷的产生区域都在祁连山区;第二,森林砍伐与草原开垦,在这类事件中至少会出现一个;第三,相关冲突与纠纷发生的直接导火索并不涉及林地草地的产权争议,相关文件中的说辞普遍集中于一点:森林砍伐与草原开垦妨害灌溉水源。
位于祁连山北麓的河西走廊干旱少雨,发源于祁连山区的诸多内陆河流在河西走廊的荒漠戈壁中滋养出一片片绿洲,为世代生活在这里的民众提供了灌溉水源,故这些内流河自古就是河西走廊社会的生命线。森林草原涵养水源,这在今日已是常识,因此,民国时期在祁连山区发生的有关冲突,很容易让人认为是一种生态保护观念作用于现实的结果:民国河西走廊区域社会已有相当一部分人懂得把“山”和“水”联系起来思考,而落实于对“林”与“草”的保护。较早时代的文献似乎也能支持这种看法。道光年间(1821—1850),草原保护对于下游水源有重要影响,此点已为六大坝士绅所明确。①《特授甘肃甘州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九级纪录十次鲍、钦加知州衔山丹县正堂加衔随带加二级纪录四次熊为遵照断案公立界碑以垂永远而保水源事》,1946年5月抄件,原件藏甘肃省档案馆,收入《河西走廊水利史文献类编·黑河卷》,第1275页。实际上,在更早的清代嘉庆年间(1796—1820),甘肃提督苏宁阿就已意识到,灌溉甘州(今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一带土地的黑河水是由八宝山(祁连山脉中的一座山峰)的积雪融化而来,而山上的松林对于积雪关系重大:
若无八宝山一带之松树,冬雪至春末一涌而溶化,黑河涨溢,(甘州)五十二渠不能承受,则有冲决之水灾;至夏秋二次溶化之雪水微弱,黑河水小而低,则不能入渠灌田,则有报旱之虞。甘州居民之生计,全仗松树多而积雪。若被砍伐,不能积雪,大为民患,自当永远保护。②(清)苏宁阿:《八宝山松林积雪说》,收入(清)钟赓起:《甘州府志》,张志纯点校,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卷4《地理·山川》,第58页。
民乐县境内诸河,皆可算作黑河支流,而苏宁阿的上述论断,已与当代水土保持科学中对于森林涵养水源原理的认识相当接近,彼时是清嘉庆七年(1802)。这似乎更加证明,民国时期河西走廊地方社会关于“祁连山”与“内陆河”密切联系的生态观念已然成熟,民众普遍懂得通过保护森林和草原来维护自己的切实利益。然而在历史研究中,史料中总会出现一些“不协调”的细节,使这种叙事的自洽性受到挑战。在海潮坝伐木事件中,因护林而至己方长者遇难的海潮东坝人士有如下自述:
小民居住之坝名曰海潮,水源不时发生干涸问题,乡民脑筋简单,不知水源干涸之由。适奉功令保护森林而蓄水源,地方绅耆亦有干旱水溢、社稷受置之感想,始将旧社稷坛迁修于海潮山口。呈请县府备案,改设保林所,每岁公选所长保护森林,弥禁砍伐。近年以来,经十余改选,森林阴翳,水源洪发。③《杨如椿等关于呈为勾结异党捣乱后方破坏森林杜绝水源啸聚暴动杖毙兄命事给民乐县县长的呈文》,1940年6月,原件藏张掖市档案馆,收入《河西走廊水利史文献类编·黑河卷》,第1186页。
在这段文字中,有乡老称述,普通民众对于森林能够涵养水源原本懵然不知,是受政府行政命令的启发,才有了保护森林之举。结合其他文件,可知海潮坝森林在清末曾遭遇严重砍伐,其保护制度至1931年方才出台。④《柏英俊等关于张其文等聚众斗殴阴谋陷害暗毒殒命反行栽赖事给民乐县县长的呈文》,1940年6月,原件藏张掖市档案馆,收入《河西走廊水利史文献类编·黑河卷》,第1185页。这则材料说明,“森林涵养水源”观念为海潮坝民众接受并非可上溯至清代,而是在20世纪30年代由民国政府引入。彼时中国现代森林养护事业已经起步,在全国推广的森林保护政策皆有科学依据。由此笔者可以认为,苏宁阿的森林涵养水源观念并未获得广泛传播;且苏宁阿本人崇尚道教,与西北著名道教领袖刘一明过从甚密,其森林涵养水源的有关知识可能来自于道教徒栖隐山林时的观察所得,其对八宝山的重视也充满堪舆色彩。⑤郭健:《道士刘一明著述的文学价值》,《宗教学研究》2020第3期。然而如果结合苏宁阿时代东祁连山的整体形势,则笔者会对封禁八宝山的动机产生另一种认识。
清代初期的西北边疆格局中,东祁连山是一个未能被朝廷充分管制的地区。在《秦边纪略》的作者梁份看来,清初西北边防的局势如同大象之头部,祁连山北麓的肃州如象鼻、祁连山南麓的西宁如象嘴。⑥(清)梁份:《宛平茹公墓志铭》,国家图书馆善本部藏康熙刻本《怀葛堂文集》之《记》部。居于“象嘴”“象鼻”之间的东祁连山区,活跃着诸多蒙古与藏族部落。⑦青格力:《17世纪中后期的卫拉特与河西走廊》,收入《欧亚学刊(第八辑)》,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221—244页。其中,藏族部落多居于靠近汉人区的山口附近,受蒙古和硕特部控制。罗卜藏丹津叛乱平息后,年羹尧所上的《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包括以下建议:一是在东祁连区南北麓大修堡寨及边墙,并在腹地门源盆地设卫所,以军事力量从各方向把整个东祁连山区腹地管控起来;二是把靠近汉人区的藏族部落分别划归各州县直接管理,事实上是促使东祁连山边缘外围区域内地化。①王希隆:《年羹尧<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述论》,《西藏研究》1992年第4期。藏族部落内属后与汉人社会发生更密切的联系,汉人开始进入祁连山区,以租赁藏族部落土地的方式从事开垦、伐木、开矿等工作。随着开发活动的强度提升,致使东祁连山区的民事纠纷激增,其中因垦荒、伐木引发的问题颇为突出。东祁连山区的开垦对象主要为山前草原。草原作为牧场时,部落领地的界限并非清晰且严整,两方畜群共用同一草场也非不可能。然一旦开垦,则农田非此即彼,必须明确疆界,由此嫌隙便生。且一旦开垦,便需营造房舍,则非伐木不可,又牵涉林权的确定问题。伐木、开垦相交织,往往让民事纠纷旷日持久。如平番县(今甘肃永登县)境内的朵卜藏与思鹅课部落于乾隆年间(1736—1796)因开垦、伐木等事争讼十余年。②《特授甘肃兰州府正堂兼署凉州府事加二级随带加二级记录五次杨为给照事》,乾隆四十四年一月,永登县档案馆特藏档案,无编号;《署甘肃凉州府庄浪茶马分府加五级记录五次盛署甘肃凉州府平番县正堂加五级记录五次张为剀切晓谕以杜争端以安生业事》,乾隆五十六年五月,永登县档案馆特藏档案,无编号。争议区域离县城远达百里,且地势崎岖;争议两族分居平行河谷中,中隔海拔险峻之分水岭,跋涉更加不易。地方政府欲勘测现场都是相当困难的,更何况先后经平番县、兰州府、凉州府、甘肃布政使等各级衙门处理,迁延日久,耗费大量行政资源。
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对苏宁阿封禁八宝山森林的做法提出另一种解释:保护松林名为保护水源,其实是为了将这个区域封禁起来,使其免于开发,目的在于避免争端。八宝山距离甘州路途遥远,需迂回400 余里才能到达,万一发生争端,其勘察调停成本无比高昂。故以保护水源为由将这一区域彻底封禁,不啻为一种行政成本最小的可行选择。
在此可以对民国时期东祁连山区的“保护水源”观念源头略作梳理。清代时,此种观念就已由本区域内少数官员提出、某些区域士绅秉持,但传播并非持续、普遍。尤其是山区森林保护水源林的概念,是在民国地方政府的推动下方稳定地为社会所接受;作为本地区保护森林以涵养水源的最早倡议者,苏宁阿在此种观念中注入了非常现实的社会治理考量。这种考量,是造就民国该地区“保护水源”观念的一份重要基因。
从晚清到民国,东祁连山区的森林资源确实遭遇了重要破坏。除与垦荒行为相伴的毁林行为外,商业利益驱动下的砍伐行为日益严重。河西走廊各绿洲为荒漠戈壁所包围,少天然乔木,绿洲人工栽培之树木以杨木为大宗,但木质欠佳,仅堪粗用。故张掖、酒泉等地木材之售价一向偏高。与绿洲农业区良木缺乏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东祁连山北麓森林尚保有大量青海云杉与祁连圆柏树林,当地统称为松林,是堪做栋梁的良好木材。潜在的需求关系一旦具备,自然吸引商人觊觎山林,山西商人秦世元砍伐东乐县大都麻河上游林木即是典型的案例。
其人先于1924年以放牧为名租赁大都麻河上游林地,最初并无异动,只是伐木30余株为当地捐建戏楼1座,并出资邀请戏班在年节时为村民唱戏,并于每年祭祀时捐献羊只、牛只等,由此获取乡民信任。至1925年6月,其雇佣当地100余人进山,一昼夜之间砍伐林木千余株,陆续运至张掖等地售卖,获利甚多。后欲再次进山伐木,被部分长者阻拦,而犹有绅士为其说情。③刘新民等:《呈为奸商秦世元胁诈地方妨害抗战乞县长为民请命亟速法办事》,1942年3月,张掖市档案馆藏未编号民国档案。
在木材市场丰厚利润的召唤下,越来越多的普通农民加入到森林砍伐中。有鉴于此,甘肃省与河西各县纷纷于20世纪30年代初发布文件,对祁连山林区实施封禁,具体由沿山各灌区承担。如民乐县酥油口河灌区有文字记载:
民(国)二十年政府禁山,令各坝负责其事。而地方穷困已极,巡山哨卡、不敷支应。查地方水利为阖坝人民生命,法度素称严肃。就各坝公议,于每年上坝夫名中分拨护林员二人常驻山口,散坝后即以工余大队巡山一次,借水规而护山林,业经前县长照准。④蒋如笙等:《呈为负担过重乡村垂危请免除额外差役以苏民命事》,日期不详,张掖市档案馆藏未编号民国档案。
此段文字中信息极为丰富。保护森林需要有组织,而组织的运行则需相关人力与财政成本,无论地方政府或民众都无力承担;恰好地方水利事务有一套现成的人员动员机制与财务摊派规范,所以地方社会采用的方法就是把森林管护事务归并入水利事务中,这便是所谓“借水规而护山林”。这其中提到的“夫名”,是山丹、民乐一带水利活动中的特殊名词,意指一个灌区年度水利修造事务中,需要由全体灌溉受益者提供的人力物力成本总和。①参见郭家瑞纂:《创修民乐县志》卷4《民政志·水利》,甘肃省图书馆西北文献部藏稿本,下引版本同。这其中为便于计算每家的摊派额度,物力成本亦折算为人力成本,统以“夫”名之。护林之徭役纳入水利“夫名”统一核算,没有增加民众负担。
“借水规而护山林”的基本制度精神,在海潮坝同样可以看到。海潮坝灌区由分别位于海潮坝河左右岸的西坝、东坝两个子灌区组成。这两个灌区共同使用的拦河渠首名为“坝口”,河水从拦河坝两侧分别进入两岸干渠。清代以来,西坝、东坝的日常灌溉分别独立运行,各有水利领袖一人负责渠道维护、清淤等事宜,其灌溉制度也各不相同。②张景平、王忠静:《干旱区近代水利危机中的技术、制度与国家介入——以河西走廊讨赖河流域为个案的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6期。惟渠首的年度重修和抢修工作,必须由西坝、东坝共同出人出钱。由于两坝的工役摊派原则与核算方法有较大差异,所以必须共同协商办法。每年清明后,由双方水利领袖带领各自方面的耆老、士绅一同商议,协商事宜主持人一职由双方水利领袖按年度轮流担任,当年主持协商者即为西坝、东坝共同渠首事宜的领导者。在河西走廊,这种商议一般在龙王庙进行,而龙王庙一般设在渠首位置。③张景平、王忠静:《从龙王庙到水管所——明清以来河西走廊灌溉事务中的国家与信仰》,《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3期。海潮坝情况较为特殊,不见龙王庙之设立,其议事似在社稷坛。1931 年,政府封禁山林之令下达,两坝士绅遂将社稷坛移至“坝口”,并在此附近建保林公所,至此护林行为与水利活动在空间上合二为一。之所以将社稷坛迁至“坝口”这一水利枢纽,既直观宣示水利与护林的关系,更因为此处已近山口,是所有进山伐木者的必经之地,是一处适宜建设天然哨卡的有利位置。
如果说保林公所设于水利议事场所是对“借水规而护山林”精神的形象化展示,那么保林公所的运作方式则直接体现了对水利管理的借鉴。水利方面,海潮东坝、西坝各有水利领袖一人,而在护林方面,保林公所亦设所长二人,由海东、海西分别推荐。水利领袖与保林所长,都是由各坝分别推举、每年更换。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水利方面每年由一方领袖担任总负责,第二年由对方领袖接替,所以担任一方水利领袖之人不一定有机会掌管两坝整体事务。④据王希瑞口述材料。王希瑞,1945生,民乐县顺化镇人,农民。其父1949年前曾多次担任海潮西坝水利员。受访者转述其父为水利员时诸事甚详。采访人:张景平;采访时间:2019年7月2日。保林所所长则不然,每年由东坝、西坝分别推举的两位所长都可以掌控护林事务全局,只是他们并非同时“上岗”,而是把一年划分为若干时段,由两位轮流负责。⑤《民乐县政府关于杨如彬控柏永俊等砍伐森林殴打杨如桂身死案澈查具复事给甘肃省政府主席的呈文》,1940年7月,原件藏张掖市档案馆,收入《河西走廊水利史文献类编·黑河卷》,第1185页。保林所长的主要职责,就是率所丁若干人驻扎公所,阻挡伐木人员进山或运出木料,称为“挡山”。之所以这样安排,大致与保林公所远离聚落有关,由一人常驻一年实在过于辛苦。
对于海潮坝保林所长选任的此种制度,民乐县政府也认为“法本至善”,但其在运行中对伐木行为却不能完全禁止。这一方面是因为由双方推举的保林所长轮流“挡山”时,都只严格核查对方进山伐木之人,对己方的伐木行为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实双方皆有偷伐之事,只看轮摊所长为何方”⑥《民乐县政府关于杨如彬控柏永俊等砍伐森林殴打杨如桂身死案澈查具复事给甘肃省政府主席的呈文》,《河西走廊水利史文献类编·黑河卷》,第1185页。。海潮坝伐木事件中的当事双方也都指责对方长期偷砍林木。另外,这一问题的真正症结,还在于海潮坝保林公所能够投入“挡山”的人力其实微乎其微。在致伤人命的1940年伐木事件和之前的几次伐木纠纷中,“挡山”一方都只有数人。河西走廊各灌区能投入护林的人力普遍是极为有限的。海潮坝护林人员如何产生尚不清楚,但比照酥油口河的例子,很可能也是从水利“夫名”或其他徭役中折移而来。酥油口河灌区能够在山口履行哨卡之责的人员只有两人,这是因为河西走廊传统水利工程修缮是一个高人力成本的工作,涉及渠道的年度维修与清淤、渠首工程的年度重建与临时抢修等,无法向护林活动挪借过多的人员。①张景平:《丝绸之路东段传统水利技术初探》,《中国农史》2017年第2期。且这两人能否全年常驻山口也是存疑的,因为此地传统水利活动只集中于春、夏两季,因承担水利“夫名”而被改派保林者没有延长服役期限的动力。至于森林保护中至为重要的日常巡视工作,更是难以实现。酥油口河所谓“散坝后即以工余大队巡山一次”,“散坝”是指每年夏秋之际最后一次灌溉结束后水利活动终止,这时才有可能把所有参与修造人员集中为“大队”巡查林区一次,这更像是仪式化的宣示而非有效的实际管控行动。②蒋如笙等:《呈为负担过重乡村垂危请免除额外差役以苏民命事》,日期不详,张掖市档案馆藏未编号民国档案。
破坏虽然不能杜绝,但管控破坏并使之相对有序化则是可能的,海潮坝保林公所所长的年度轮替也是着眼于此。双方民众也基本达成默契,只在本方所长轮值时进山采伐,而不去“为难”实际无能力阻挡自己的对方所长。这使得一拥而上的滥伐转变为轮流盗伐,其破坏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立足无力严格遵循禁令执法的现实,海潮坝森林管护制度体现了另一种制度精神:保证双方具有对等的“犯规”机会。
海潮坝森林保护中的此种制度精神,在河西走廊的日常水利事务中也普遍具备。河西走廊拥有多条干渠的灌区,一般都会由各干渠轮流推选各灌区的水利领袖,海潮坝亦是如此。水利领袖除组织工程维护的一般劳役活动外,另一个重要职责就是维持各干渠灌溉用水分配的公平。这种分配已形成严整的制度,其根本依据则是各干渠农户承担税赋的总和,但在实际分配活动中,出于各种自然、人事的原因,水利领袖都可能有偏袒自己干渠的行为。因此,日常水利管理制度不是禁止水利领袖的“偏私”行为,而是通过强制轮换的方法使各干渠能均沾“偏私”的利益。只要此种轮换不致中断,整体灌溉秩序就不会崩溃;一旦游戏规则改变,相关矛盾会立即激化。③河西走廊此一类典型事例,可见张掖市档案藏案1942年张掖大满渠水利员改选争议案相关档,具收入《河西走廊水利史文献类编·黑河卷》之《民国档案·张掖县水利档》,第1322—1350页。
海潮坝1940年伐木事件之所以酿成人命,其直接诱因即是保林所长更替方式发生变化。不知何故,1939年保林所长更替时,当选之二人都是海潮西坝人,对海潮东坝人伐木多有限制,而海潮西坝人得以恣意砍伐。1940年保林所长改选,新任两位所长又俱是海潮东坝人。海潮西坝人恐东坝人报复,又念及还有已砍伐之木材在山中未运出,遂在新任所长召集各坝人士重申山林禁令时试图抢运木材,由此与前来阻挡之东坝人士发生冲突,致伤人命。④《民乐县政府关于杨如彬控柏永俊等砍伐森林殴打杨如桂身死案澈查具复事给甘肃省政府主席的呈文》,《河西走廊水利史文献类编·黑河卷》,第1185页。观察1939与1940年的保林所所长的改选,似乎是要对之前的制度有所调整,但并未丧失更替的基本制度精神,只不过这种“对等犯规机会”改为按年份计算而已。然而,民众对于这种调整能否落实到位其实是没有信心的,因此才会为确保既得利益发生冲突。
虽然其他林区的管理制度缺乏史料,但海潮坝式的森林管护体系在民乐县并非个案。民乐县诸河上游有森林者,其水量都较大,故其下游都普遍存在两个以上灌区。河西走廊普遍实行灌区与政区的结合,不同灌区意味着不同的村庄甚至不同的区、乡级单位。当来自不同行政区域的民众要保护同一片森林时,“对等犯规机会”的获得就变得极为重要,这才是水源林保护制度的核心精神。至于这种管护的具体效果,大概只能说有人管总比没人管好。即以海潮坝而言,当地人也承认“森林虽未聚成大材,而水利颇生效力”⑤《张其文关于柏永俊等砍伐森林殴打杨如桂身死事给民乐县县长的呈文》,1940年5月,原件藏张掖市档案馆,收入《河西走廊水利史文献类编·黑河卷》,第1183页。,间接承认保林效果有限。孱弱的护林组织连农民的小规模砍伐尚且不能禁绝,当抗战初期军阀韩起功假修筑甘新公路与张掖机场之名公然派军队大肆滥伐时⑥冯尕才:《民国时期战争对甘肃森林资源消耗的影响》,《社科纵横》2007年第12期。,政府提倡的“森林涵养水源”观念就更加露出其思想正确而实施苍白无力的底色。
清代以来,东祁连山区的开荒活动一直较为活跃。尤其是其北麓民乐一带,其东南部山前草原地势平衍、土质肥沃,宜于开垦。这一区域和山丹县大马营河上游草原连成一片,后者即是著名的山丹军马场。这片缓坡山地海拔在2500米以上,气温低、蒸发量较小,而降水量较大,是整个河西走廊极为罕见的可以不依靠灌溉而开展农业的区域。由于灌溉区水利负担沉重,有不少农民宁可舍弃亩产较高的土地,转而开垦亩产较低但无水利负担的山地。①张景平:《民国时期河西走廊水利活动中的汉藏关系初探》,周伟洲主编:《西北民族论丛(第十五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127—141页。下引版本同。进入20世纪20年代,河西走廊先后遭遇战乱、外省军队驻扎盘剥以及国民政府治下的沉重赋税负担,经济濒临崩溃、社会极度穷困。地方政府为避免农村破产、扩大政府收入,也主张甚至鼓励山地的开垦活动。②参见郭家瑞纂:《创修民乐县志》卷4《民政志·垦荒》。
红泉场1946年开垦争议,其起因就是政府倡议组织的垦荒活动。垦荒最终未能执行,其事也并不复杂,但牵涉出一桩旧案。红泉场草原位于民乐县最大河流——洪水河的上游,自清代起就是下游主要灌区六大坝公认的水源地。这种水源地的指认是六大坝单方面行为,其地权属于藏族部落。这些藏族部落属于清人所谓“黑番五族”,其族源可追溯至吐蕃时期。清初,政府明确其游牧地的范围,“南起祁连山林区、北界汉民屯地,东西七十五里,南北约十里许,向为广大牧区”,并树立界墩,并规定其土地可租不可卖。③参见郭家瑞纂:《创修民乐县志》卷3《民族志·番族·番人游牧地域》。其后,当地藏族逐渐转营农业,而汉人也逐渐租种草场开垦,两民族友好相处、逐渐融合。清道光(1821—1850)、咸丰(1851—1861)年间,因当地藏族首领将其地租与汉人耕种,引发下游六大坝士绅以“有伤水源”为名控告至甘州府、山丹县等处。官府两次判决,都同意下游士绅所请,规定红泉场草原不准汉人租种开垦,藏族民众可以开垦,但也需在指定区域进行。清代官方于同治元年(1862)正式颁布的判决文书中,再次明确了藏族牧场之边界并重新树立界碑,却并没有明确支持此间是六大坝“水源地”的说法,只说开垦行为“有伤水源”。④《特授甘肃甘州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九级纪录十次鲍、钦加知州衔山丹县正堂加衔随带加二级纪录四次熊为遵照断案公立界碑以垂永远而保水源事》,《河西走廊水利史文献类编·黑河卷》,第1275页。1946年,民乐县参议会会同国民党、三青团地方组织,提议在红泉场草原范围内垦荒,由此引发下游六大坝士绅的不满。下游士绅以清代判决为依据,提出如下抗议:
红泉马场原在我六大坝水案以内,牧权虽系在番,而水份仍属六大坝。况游牧无妨与水源,在公在私,双方有益。而提议开此荒者,藉公家垦荒名义,借红泉马场为题,竟欲开辟我六大坝水源山场,名为增加生产,裨益民众,其实破坏水源,不过任意偏袒,营私利己而已。⑤《民乐县六大坝保林公所长及公民张连汉等就关于六大坝水源处不应开垦事给甘肃省参议会的呈文》,《河西走廊水利史文献类编·黑河卷》,第1273页。
这段话中透露出的两处观念信息值得注意:首先,在六大坝人士看来,上游民众所拥有的并非完整的地权,而只是放牧权,作为地权重要附属权益的水权归下游所独有。其次,游牧无损于水源,而耕种则不可。这两个观点,第一是权利观,第二是环境观点。在今日看来,这种权利观显然比较狭隘,上游民众纵然不能独占自己领地的水源,但显然应对其有部分的支配权;此种环境观更是不值一驳,因为过度放牧造成的草原退化同样会严重伤害水源。但这两种观念的组合,其实反映出民国时代祁连山北麓农垦区的一种普遍观点,即下游灌溉农业区有权对上游山地草原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对于下游农耕社会的此种认识,地方政府虽然十分同情,却是不能完全同意。因为如果承认这种监督权,则上游是否能自垦需经过下游同意,这一点民国时期上游民众是不能接受的。①张景平:《民国时期河西走廊水利活动中的汉藏关系初探》,周伟洲主编:《西北民族论丛(第十五辑)》第127—141页。因此,六大坝向政府屡屡表示红泉场草原为“水源地”,对此政府始终未予正面回应。即使1946年经甘肃省政府指派第六区专员公署实地调查并叫停了有关开垦计划,也只是说开垦确对水源有影响,且恐引发效仿,导致更大损失。②《甘肃省政府就调查民乐县六大坝水源林开垦结果事给甘肃省参议会的咨文》,《河西走廊水利史文献类编·黑河卷》,第1276页。
如果仅从1946年红泉场开垦争议及其所牵扯的旧案观察,似乎100余年间在下游农耕社会的坚决保卫下,上游山地草原保持了其原始面貌,使其免于变为耕地。事实果真是如此么?民国时期编纂的《创修民乐县志》承认,这片草原当时已是“耕地多于牧地”。③参见郭家瑞纂:《创修民乐县志》卷3《民族志·番族·番人游牧地域》。那么这些耕地究竟是谁开垦,又是如何逃过下游农耕社会的“关切”目光呢?一份缔结于1938年的残破地契或许可以解释这个问题。
这份地契前半缺失,后半之大意是韩二哇向红泉场草地所有者李维民租赁土地60亩耕种,除向李维民支付地租外,另有一句话极为重要:“青稞一石、草三捆,准例于每岁寒露前于一区公所交讫。”④此据《韩二哇租赁李维民土地契约残卷》,1938年4月,张掖档案馆藏未编号民国档案,笔者自行命名。这里所谓“一区”即民乐县第一区,后改为洪水镇,正是六大坝所在区域。这里的“青稞一石、草三捆”既然有“例”可准,很有可能就是耕种者向下游缴纳的“水源损失费”,并且早已形成一种规制。这充分说明,下游农耕社会对于上游山地草原开垦的“关切”绝对不仅仅出于保护水源,而是有明确的经济诉求。所谓“草原涵养水源”的观念,也可以成为索要“补偿”的充分依据。关于这种“补偿”,目前尚未见到任何成文规定,可能只是约定俗成,是下游农耕社会与上游草原所有者的一种“契约”。在这个意义上重新理解1946年红泉场开垦争议,则或许可以某种“小人之心”揣度之:六大坝激烈反对政府组织的大规模垦荒,不仅是因为垦荒导致的水源减少,更在于未来“水源损失费”的消失。政府开荒与其说是损害了六大坝的水源,毋宁说破坏了六大坝人士最珍视的特权——对上游草原破坏活动的独家许可权。
由此看到这样一种现象,下游灌溉农业区的相关人士自认为有权对上游山地草原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而且他们确实有办法实现这种干预。从民国档案中零星透露的细节,还可以进一步丰富对这种干预的认识。
首先,在红泉场草原租垦往往需要一个六大坝士绅的担保,而这个担保者一般是承租人的亲属。一旦租垦者之间发生纠纷,这些担保人首先要出面协调,甚至有时还要负某些连带刑事责任。如六大坝士绅冯引篪曾为租垦户刘三义作保,其中刘三义是其外甥。刘三义蓄养牦牛多头,经常啃食张黑哇所种青稞,冯引篪曾出面调停。后冲突再起,两方发生冲突,张黑哇将刘三义肋骨打断后逃逸,民乐县司法处判将张黑哇保人吴隆拘传,吴隆交保释金后始被释放。⑤民乐县司法处:《为准吴隆保释应仔细找寻嫌疑下落由》,日期不详,张掖市档案馆藏未编号民国档案。保人的存在,实为民乐县政府所乐见,因为减少了政府在新垦区维持秩序的成本。
其次,山地草原的租垦者有时也不一定缴纳实体化的“水源损失费”,而是通过为六大坝提供力役,特别是一些下游不愿承担的力役来支持。民乐县慕化乡民沈丰,曾经租种山间草地50亩。当时民乐县为青海马步芳集团占据,建有兵站,经常向民众摊派运输。1937年青马调集军队围攻红西路军,军械、粮秣转运频繁,兵站派差更重。沈丰被六大坝之一的二坝士绅霍维德差遣代替其服役,途中逃亡,引发兵站方面的追问。⑥民乐县一区公所:《为查核沈丰非洪水镇人士去向未明无可追究事》,1937年3月,张掖市档案馆藏未编号民国档案。这也间接说明,新垦区与老垦区之间的联系是多样化的。
最后,山地草原的租垦者也会把下游水利活动的组织原则引入上游开发。上游草原垦区开发渐多,出现了若干新的村庄。由于他们的身份只是租种者,其户籍不在该地,故无法组成政府认可的建制村落。但为了互助,他们也会推举一位人士作为首领处理各种事务,其中重要者是集中向牧民购买牛粪。新垦区地势高寒,牛粪是主要燃料,而来自下游的耕种者缺乏燃料。这种购买活动每月进行一次,由各家集资统一运送,这其中会有一些剩余,皆为主事首领掌握。①据姜耀祖口述材料。姜耀祖,1948年生,民乐县南古镇人,原兰州矿灯厂工人。其父1949年曾在红泉场一带租垦,1951年迁回原籍。受访者转述其父租垦生活甚详。采访人:张景平;采访时间:2019年4月19日。这个主事首领也采取轮定期换担任的方式,显然有水利事务的影子。更有意思的是,各家集资购买牛粪的份额也称为“夫名”,完全和实际无关,该称谓显然系直接从水利活动中引入。②民乐县司法处:《侦讯笔录》,1945年11月5日,张掖市档案馆藏未编号民国档案。此件为民乐县司法处讯问垦民唐汝冀打伤垦民顾全彬事,证人谭兴文云:“(唐汝冀)买牛粪的夫名总不让唱,我们要不下账。”又唐汝冀自云:“去年雨大,把夫名账泡毁。”
在地方政府看来,红泉场不能开垦当然有一定遗憾,但尊重六大坝的“破坏许可权”其实也有收益。六大坝以“保护水源”为代价行使“破坏许可权”,其实是以承担对上游草原垦区的部分管理职能为前提的。这实际上表明,下游绿洲社会作为重要的力量被引入到上游新垦区的社会治理中,这是地方政府所乐见的。毕竟管理遥远新垦区中来路复杂的各色人等,对任何地方政府都不是一项轻松愉快的任务。
通过以海潮坝伐木事件与红泉场开垦争议事件为中心的具体讨论,笔者已经勾勒出“保护水源地”观念在民国东祁连山社会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民国时期“保护水源地”观念是一种朴素的表达,其来源不是某种自然崇拜,没有相应的仪式表达,更不是现代科学意义上的水源涵养学说,因其缺乏理论支撑。长期以来,它只是作为一种流传甚久的民间常识与政府观点的合体而存在。只是在今天的语境下,这种观念很容易被视为前人朴素的生态环境思想而得到挖掘。
然而,追溯这种观点表达的社会治理语境,可以发现民国“保护水源地”观念并未实现对水源地真正有效的“保护”。这种观念,有时候可以推动民间规制条文的形成,如海潮坝林区的保护制度,有时候也可以成为言之凿凿的政治宣示,如反对开垦红泉场的壮怀激烈;但其唯一所不能的,是形成一种对相关人员的强大约束力或支配力。民国区域社会的发展水平决定地方政府与区域社会没有力量去赋予此种观念以约束力或支配力,另一方面也缺乏真正的动力。在区域社会方面,这种观念的实践变成对“对等犯规权”与“破坏许可权”的维护,其着眼点已不再是制止对环境的破坏,而是希望由这种破坏带来的利益可以均衡化、最大化。在政府方面,伐木与开垦中存在的利益关系引发社会的自我管理,这节约了政府的管制成本;只要环境破坏的后果还没有达到真正需要痛下决心的地步,政府对于这种有限度的破坏大抵是容忍甚至乐见的。
在相关社会史研究中,具有强大约束力或支配力的观念最容易被识别出来。边疆社会因其自身的特征,更容易吸引研究者去寻找相关观念中不同于内地的约束力或支配力来源,比如独特的宗教、独特的自然环境、独特的社会结构、独特的生产方式,并不断转换因果关系。但是诸如民国东祁连山区社会治理中的“保护水源地”观念,既不够强大也不够独特,但其实际运行依然能反映出某些深层次的独特信息:民国时代的东祁连山社会并不如同时代的主流社会一般具有变革性的活力,其治理的目标不过是在政府孱弱、民众穷困的状态下维持某种区域社会内部的暧昧平衡,一如“保护水源地”观念的来源一般混沌不明。这其中的原因和机理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而对历史上任何一种观念现象的“循名责实”,始终是发现真问题的必由之路。(本文写作得到了张掖市档案馆两任馆长梁永芳先生、吴居善先生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诚挚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