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佳
责任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责任政治的构建是政治发展的重要议题和重要事件,人们联合在一起选择一种秩序的生活,不仅需要对自我负责,更需要承担对他人、对共同体的责任,公共生活以“责任”为纽带将政治系统的各部分有机地联结在一起。责任政治的发展演变与内在逻辑既是理论研究的重要范畴,也是现实政治制度关注的焦点问题。现有关于责任政治的研究多以具体实践为主,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关于责任政府的研究,主要是对责任政府的内涵、原则以及途径进行分析;其二是关于具体责任内容的研究,如政治责任、政府责任等;其三是关于责任政治同民主、法治等要素关系的研究。另外,也有部分学者开展了针对责任政治本身的研究,如对责任政治的内涵、构成以及相关思想等进行了分析。①张贤明、张力伟:《论责任政治》,《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2期。但从总体上来看,关于责任政治历时性发展的分析,以及责任政治相关思想和政治实践发展进路和逻辑的研究仍然较少。本文尝试以伦理、契约与身份为视角,从道德主张维度、政治规范维度和社会关系维度对西方责任政治的思想和政治实践进行分析,明晰责任政治的发展线索和逻辑。
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政治表现为一种伦理政治生活,这一时期责任政治体现为伦理式的道德主张。随着政治生活和公共权力模式的改变,责任政治逐渐从伦理式的政治主张转变为伦理、契约与身份等元素共塑的多维度政治形式,无论哪种形式的责任政治,其主要特征和属性都是将责任作为内核。②张贤明、张力伟:《论责任政治》。在不同形式的责任政治中,伦理、契约与身份体现的是思维方式和行为范式的转换。
确定责任政治的分析视角以及发展逻辑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责任政治以责任为本质属性和特征,因此,考察责任政治的维度和面向首先应该探明责任的指向。责任是责任政治的内核要素,考察其内涵可以发现,责任在不同时期、不同学科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偏重。芝诺作为使用责任(Kathekon)概念的第一人,将责任定义为“自身与自然安排相一致的行为”①苗力田:《古希腊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617页。,这是古希腊时期自然法理念影响下对个体行为的“适当性”强调。随着政治社会的发展,责任一词应用于不同领域、不同学科,但其核心仍具有一致性②John Randolph Lucas,Responsibilit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p.5.,即担当与制裁,其内容涉及主体的分内之事、未做好分内之事的制裁以及对其行为的评价③张贤明:《论政治责任——民主政治的一个视角》,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页。。责任的指向取决于责任的内容和追求目标,它既是行为的道德动机和导向,也是一种社会构建,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对生活中角色行为和情景做出解释。④Ann Elisabeth Auhagen,Hans-Werner Bierhoff,“ Responsibility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third millennium”,in Ann Elisabeth Auhagen and Hans Werner Bierhoff,Responsibility:The Many Faces of a Social Phenomenon, New York:Routledge,2001,pp.181-185.因此,考察以责任为内核的责任政治,不仅要厘清它作为道德主张维度的逻辑,也要对其作为政治形态、制度安排和社会主体间关系规范的逻辑进行分析。
另一方面,作为政治文明的形态之一,责任政治在历史性发展中,其特性受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影响,呈现出了不同的特性,因此考察政治世界的变化,也对解开责任政治的不同面向有着重要作用。从西方的政治发展来看,政治最初体现的是一种伦理政治,个体对共同体的责任是内化于成员的道德自觉,责任政治更多地体现为一元式的道德主张。伴随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人们对国家公权力有了更多的期待,以古典社会契约论所构建的政治形态为主要转折,责任与权力、权利等要素的关系成为政治制度安排的重点。另外,纵观西方政治发展,不论政治形态、制度设计如何改变,以身份为依托的社会个体或群体始终是责任政治的重要主体,如古希腊时期的公民、西欧封建社会的臣民、现代公民等。从以上分析来看,以伦理、契约与身份三个视角对西方责任政治的发展进行分析既有可行性,也有必要性。
在责任政治中,伦理、契约与身份体现的是思维范式和行为模式的转换,三者在西方责任政治的发展中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具有内在关联性。首先,伦理具有契约的属性,是一种隐性契约。社会成员只有依照被普遍接受的公共交往规范行事才能达成相应的伦理目的,这种内化于社会成员内心的道德自觉具有隐性契约的性质。其次,契约的目的和规则具有伦理价值。契约是双方为了完成某种目标所达成的一种合意,双方在目的达成前明晰双方所要遵守的规则、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在履行契约的过程中尊重契约的目的性伦理。政治契约是一种显性伦理,公民为了获得和平的生活同政府签订契约,国家的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国家及公民各自享有的权力或权利,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一种具有伦理价值的“可信的承诺”⑤[美]道格拉斯·C.诺斯等:《暴力与社会秩序》,杭行、王亮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3年,第182—184页。。再次,契约的签订确立了公共生活中不同成员的身份。契约通过规则确立了不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决定了他们的身份地位。最后,身份体现了制度的伦理价值。身份是社会成员在不断地与社会环境、政治制度的互动中形成的,身份延伸出的权利和责任内容体现了当时政治制度的环境,也体现了政治制度的伦理目的和伦理手段。
伦理指在公共交往和社会交互的过程中,社会成员、社会成员同共同体互动时所应遵循的规范,以及由这种规范性的交互所呈现出的社会关系。“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只有加入由秩序和规范维护的政治共同体才能获得自我需求的更好满足、实现个人目的。不同时期的政治共同体所呈现的伦理秩序具有时代性特征,个体在同他人、共同体进行交往互动时所依据的伦理规范也具有明显的历史特征。这表现在:不同的责任政治形态下的伦理规则是什么;人们为什么要遵循这样的伦理规则;在这一套伦理规则下,社会个体应当如何交往、如何同共同体互动;共同体应该构建什么样的制度来保证社会个体按照这套伦理规则行事。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厘清以伦理视角分析责任政治的历史性、可行性和必要性,以及责任政治在伦理视角下的逻辑。
20世纪40年代,在赫尔曼·芬纳与卡尔·弗里德里希关于问责的讨论中,芬纳更强调外部问责机制①Herman Finer,“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in Democratic Government”,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1,No.4,(Summer,1941):pp.335-350.,而弗里德里希倾向于将责任视为一种伦理责任或德行,并认为这是行政责任的关键之所在,因此,需要建立职业标准和道德规范对机构进行约束。②Carl J.Friedrich,"Public Policy and the Nature of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in Carl J.Friedrich and Edward S.Mason,Public Policy,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40,pp.221-245.由此可见,伦理作为道德主张在促进责任履行、责任政治的完善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显性的政治制度不同,伦理表现为一种非制度化的交往规范和交往原则,作为一种内化的约束性要素促进人们遵循符合时代特征的伦理责任,并将其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内心自觉使其成为一种社会意识,从应然的积极可为以及消极的不可为层面约束社会成员,进而塑造符合社会整体价值的社会关系。共同体在确定群体道德预设后,会通过不同的形式反复宣传,并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如赋予社会成员相应的奖励,使其产生自豪感并获得集体认同从而促进他人的效仿;或者对错误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这种责任政治的非制度化规范的实现,依托的是伦理或道德的能动性,其具体实现机理被诺齐克总结为道德推力与道德拉力,也体现为沃森所言的动机系统和评价系统。③Gary Watson(ed.),Free Will,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2,pp.105-106.当个体产生一定的需求或欲望时,动机系统就会被引发,若个体需求或欲望符合共同体道德预期,就会形成一种道德推力,引发个体对道德责任的自动履行。另外,个体亦会对社会外部环境和共同体道德主张进行衡量,确定自我是否应该履行这种责任,这也是评价系统的作用过程,其中外部环境和共同体道德主张起到了道德拉力的作用。
从西方的政治实践发展来看,伦理可谓政治构建的基础,以伦理为视角对西方责任政治的思想和实践进行把握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一方面,伦理与政治在目的和作用上具有统一性,二者在政治实践中相互影响、彼此渗透。政治是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的总和④王惠岩:《政治学原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5页。,伦理是从非制度层面对社会成员的交往进行规范。从本质上来看,二者都是对社会关系做出调节和规定,为社会成员的互动指明方向,从积极和消极层面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而保证社会成员过符合时代特征的良好生活。受社会经济条件和生产关系影响,政治制度与伦理价值会呈现出不同的时代性特征,二者也彼此影响。例如,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或满足统治阶层利益所提出的伦理规范,两者会在社会发展中逐步融入政治制度的设计中,而由政治制度确立的一系列规范性原则也会渐进式地融入共同体成员的生活中,形成内化性的伦理规范。从另一方面来看,伦理与责任政治契合于“责任”这一概念之中,责任在伦理和责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以伦理为视角对责任政治进行分析。责任作为一种规范性原则影响着社会成员交往时的态度,它是伦理学的重要问题,也是责任政治的内核。以责任为道德主张和核心政治价值的责任政治,不仅对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提出了道德要求,也对政治制度的原则、目的的确立,以及政治制度的运转过程提出了伦理规范。
伦理即“人际之理”⑤唐代兴:《伦理学原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8年,自序,第6页。,从伦理的内涵和功能上来看,伦理视角下责任政治具有如下两方面的逻辑。
第一,伦理关系观照责任政治的指向对象。“人际”指社会共同体中不同成员的关系,成员既指共同体中的个人,也包括家庭、社会团体乃至国家这一整体。伦理关系既包括社会成员中个体与他人,个体与整体已经形成的客观关系事实,也包括社会成员关于自我与其他个体以及整体关系“是如何”以及“应该如何”的认识。在责任政治中伦理关系表现为责任主客体间形成的客观关系事实以及对二者关系应该如何的认识。纵观西方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从伦理关系层面来看,责任政治的主客体关系特征主要体现在不同时期责任的个体性和公共性的关系上,以及责任指向对象即责任客体的变化。从早期的古希腊城邦发展到现代西方社会,责任政治的主客体关系大致体现为责任的个体性和公共性的原始统一,进而分裂,最终二者和谐统一的变化规律;责任的指向对象即责任客体由最初的共同体——城邦,转向上帝,再到自我,进而转变为因反思个人中心主义而形成的“他者”,最后转变为自我与公共体的集合。在古希腊城邦时期的责任政治中,责任的个体性和公共性呈现原始统一的特征,责任政治的指向对象是共同体这一整体。这种原始统一意味着,公民要对共同体负责,公民个体并不具有真正的伦理自主性,他们只是实现共同体目的的手段,因为“城邦在本性上先于家庭和个人”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9页。,城邦的目的优先于公民个体目的。柏拉图以及亚里士多德构建的一整套关于良序共同体的国家理论正是基于这种观念。这种以责任个体性和公共性为原始统一的责任政治排斥公民个体自由,德性是其强调的重点。②[美]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26页。发展到以基督教为信仰基础的中世纪,责任的指向对象转向了全知全能的上帝,上帝是善的终极,人想要洗脱原罪只能依靠上帝的救赎,在这种神学政治观下,人对上帝负有绝对责任。文艺复兴在促进个体自我意识觉醒的同时也造成了个人中心主义的现象,责任的个体性和公共性在这时出现了分离。人在对自由和权利的过度追捧中日渐忽视社会公共责任,社会成员仅对自我负责,这种碎片化的责任产生了一系列社会性问题。为了防止个人中心主义进一步加剧,列维纳斯等学者提出个体要在自我和他者的关系中承担“为他者”的责任。鲍曼、阿伦特等学者在思考责任漂浮的问题上,提出要避免责任的工具化现象,避免责任的公共性被个体性淹没,促进责任个体性和公共性的高层次有机统一。
第二,伦理之“理”观照责任政治的目的。伦理之“理”指社会成员进行社会活动时所依据的准则及其目的指向。伴随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政治共同体在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目的具有一定的偏向,不同伦理目的下社会活动依据的规范和原则也会发生变化。从伦理的目的来看,从古希腊城邦式的责任政治到西方现代意义上的责任政治,伴随政治制度和政治形态的变化,伦理目的由追求城邦的至善演变为获得个人的“救赎”,进而发展为个体利益至上,最终转变为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相统一。与此相对应,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也随之产生变化。在古希腊时期,如何达到城邦的“善”是先贤思考的重要问题,也是古希腊城邦政治的伦理追求。苏格拉底认为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善这一目的;柏拉图以“四主德”、灵魂三分说为基础构建的城邦政治制度最终也是为了实现国家的正义;亚里士多德更是提出每一个“城邦者”都应该以促进城邦的善业为最终目的,他认为公民德性的塑造以及城邦各项制度的构建都应以此为最终目的③[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51页。。在以基督教为本源建立起来的中世纪神学政治中,人因具有原罪只能求助于具有终极理性的上帝,其行为即责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得到救赎从而得以进入天国,为了达成这一目的,社会成员在社会交往中要坚持信仰,服从上帝的指示,以教义为社会规范原则。伴随文艺复兴对个人主义的兴起,个人意识和个体的主体性得到重视,责任的个体性凸显出来,实现个体的彻底解放、获得全面的自由和价值肯定是这一时期个体性责任的最终目的。但过度强调个体价值所造成的个人中心主义导致了一系列社会性问题,为了解决这种责任危机,“他者”、公共责任被提出并得到重视,由此形成的一系列思想和政治制度强调社会成员在交往中应尊重他人以及公共利益、承担公共责任,从而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有效互动中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
伦理以个体对他人或共同体的认同为前提,作为一种内化的责任规范约束自我行为,以达到个体同他人、共同体的和谐。这种依靠个人内心责任感的伦理式责任政治具有不稳定、不确定性,契约式的责任政治则弥补了这种不足。契约是以“合意”或“承诺”为特征的一种协议④[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07页。,契约双方在协议的约束下联结在一起。从政治层面来看,契约是解释政治生活起源和基础的重要概念之一①Daniel J.Elazar,Kinship and Consent:The Jewish Political Tradition and Its Contemporary Uses, New Brunswick:Transaction Publishers,1997,p.15.,诠释了公权力的合法性和制度的合理性。契约理论证明了公权力来源于公民个体,政治权力应始终维护个体利益,进而保证人的人格(human personality)价值。②J.W.Gough,The Social Contract:A Critical Study of Its Development, Oxford:Clarendon Press,1957,p.7.相较于内化的伦理规范,契约能更合理地从制度化的政治规范维度对社会成员以及公权力行使者的行为及其边界作出规定。契约理念和契约方法设定了国家制度的运行和行为主体互动应遵循的政治规范,作为一种政治安排的制度模版,通过国家各项制度的政治运用构建符合时代特征的责任政治,进而保障个人的权益,促进个体间的社会合作。
契约观念古已有之,随着政治发展进程的推进,契约以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对当时的政治生活产生了影响,因此,分析契约线索下责任政治的演进和逻辑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古希腊时期,契约由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政治上也萌生了契约理念,公民大会等国家机构的政治设计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古罗马时期形成了成熟的契约概念和完善的契约制度③蒋先福:《契约文明:法治文明的源与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65页。,以罗马法为标志,这一时期的契约理念正式进入到制度领域,由契约形成的责任关系和责任履行得到了法律层面的确认。古典社会契约论以契约为核心构建的国家学说,目的是为了说明人们进入一种特定制度和共同体的原因,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个人权利的正当性提供了论证体系。以罗尔斯、诺齐克为代表的学者提出的现代社会契约论则为国家或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提供一种原则,诠释了国家维护正义的责任。保障公民的自由等权利、维护其尊严始终是古典社会契约论和现代社会契约论的焦点,二者均说明了契约之下公权力行使者履行责任的原因、责任的指向和责任内容。
以契约为视角分析责任政治的逻辑,通过对契约成立条件、契约原则、契约内容的把握,厘清契约是以何种进路将责任同政治制度有效衔接,又通过何种路径保证了国家和制度对责任的切实承担和履行是本文讨论的要点。
首先,契约成立条件塑造责任政治构建。“合意”是达成契约的前提性条件之一,也是契约的本质,表明契约须经约定,得到双方的同意、允诺和接受。④[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88页。个体在未缔约之时具有不同的意志,经过合意通过契约达成关于双方利益和责任规定的共同意志。通常情况下合意包含沟通和同意两个过程,即缔约者表达个体意志,双方就契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交涉;其后双方确认交涉结果,明确契约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内容。契约有效达成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契约的功利性,或称为互惠性,即当事人预期必定从约定中获得益处,这也是双方达成“合意”的基础。互惠是社会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⑤[美]V.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王诚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19页。,从功能的角度来说,人们进入契约是由于契约可以带来惠及自身、令自我利益得以有效达成的理性预期。不论是以构建国家组织秩序为内容的古典社会契约论,还是以社会利益合理分配为焦点的现代社会契约论,人们选择进入以某种契约为基础的政治秩序,是由于这种约定可以改善个体的生活环境,使个体利益得到维护,在这种意识基础之上,个体经过沟通达成一致同意组成共同体。在前国家状态中,人们或是处于霍布斯所说的充满冲突的战争状态,或是处于洛克认为的存在令人焦虑和恐惧的不便之处。⑥[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8页。人们在沟通基础上同意签订契约正是因为由此构建的共同体可以使自身摆脱前述状态,进入更好的境况。在诺齐克的现代社会契约论中,人们选择由无政府状态进入社团,进而选择具有垄断性强制力的国家,也是为了摆脱无政府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我权利保护者和执行者所带来的不安和不稳定。
其次,契约原则优化责任政治秩序。按照契约原则进行政治安排所形成的责任政治秩序,不仅是政治契约的结果,也是契约的要求。秩序是一种具有连续性和规则确定性的状态①[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07页。,依据契约原则所安排的政治制度促进了责任政治的稳定有序,保证了共同体成员交往活动的有效性。契约是平等各方的自由意志表达,平等与自由是其让渡部分权利、承担约定责任的前提,也要求各方必须信守约定。
契约的平等性原则指约定各方具有同等的地位,从社会契约论来看,这一原则确立了共同体成员的主体性和社会交往的对等性。政治共同体之下的成员之所以能够平等地对契约内容进行沟通,并在契约签订之后具有平等的地位,是由于社会成员在契约签订前即自然状态或原初状态下已然处于各方平等的状态。这种平等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指缔约各方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在身体和精神的力量方面“大体一致”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2页。;而洛克的平等主要指向的是缔约前后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内容,即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是平等的;罗尔斯则是通过原初状态下无知之幕的设计,构建了具有差异性的个体在起点上的形式平等。
依据契约原则形成的契约秩序具有双重内容,其一是缔约方接受契约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调整,在享有契约权利的同时,自主履行契约责任,平等性原则有效保证了这一秩序的稳定。其二指契约达成后,缔约一方因不履行契约内容、违反契约规范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从责任政治的角度来看,契约的自由性原则保障了第二种秩序,洛克契约论中的公民反抗权以及卢梭理论中的革命权正是契约自由性原则维护责任政治秩序的重要体现。洛克认为当官员出于私利而导致暴政产生时,人们作为契约一方有推翻旧政府的自由权利,这种反抗权是防范和阻止叛乱最可靠的手段。③[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36页。卢梭认为当政府未按约履行人民主权之下的公意而导致主权出现解体可能之时,人民可以合理、合法地行使革命权,依照公意推翻政府。
最后,契约内容定义责任政治类型。缔约人就双方的意思表达所形成的合意内容确定了契约的类型,明确了契约所要达成的目的以及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责任。作为一种方法论,契约在西方政治的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从整体上来看,统治契约论、古典社会契约论、现代社会契约论分别构建了具有不同目的倾向的责任政治类型。古典社会契约论对自然状态以及契约签订后统治者的责任内容进行描述,目的是论证构建具有组织秩序的人造国家;中世纪的统治契约论以权力合法性为核心④于立深:《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1页。,“人民提升某一个人使之高于自己”⑤[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社会契约论》,刘训练、李丽红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50页。,统治者以理性治理国家、保护民众;而现代社会契约论所构建的责任政治关注的是国家建成后对于社会正义的维护,如何分配或保护社会利益。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虽然从总体上看每一种契约论都确立了具有大体一致目的的责任政治类型,但同一种契约论下不同论者由于所重视的契约内容不同,构建的具体责任政治类型也存在很大差异。古典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与洛克借助社会契约论,由自然状态推导出的政治主张是完全相反的两种责任政治类型。霍布斯构建的利维坦是一种集权的绝对主义国家。霍布斯从人性恶的角度出发,认为建立一个强权政治才能使人们摆脱战争、求得安全,因此,在签订契约时人们让渡的是自己的全部政治权利。主权者履行保护被统治者安全的责任,但并不受契约内容限制,被统治者也不具有反抗主权者或解约的权利。而洛克则认为,政府的责任和权力边界是保护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的自由、生命和财产的基本权利,实行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分立的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这种责任目的。因此,洛克所构建的契约式责任政治是一种分权的有限权力国家。现代社会契约论者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的假设,论证了国家在维护分配正义中的责任,西欧福利型资本主义国家是这种责任政治类型的体现。⑥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761页。诺齐克则批判罗尔斯的这种安排侵犯了被剥夺者的权利,他强调建立的责任政治类型是维护持有正义的最低限度国家。①[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31页。
责任政治通过主体履行责任来实现其目的和价值,个体以何种方式承担责任,承担的具体责任内容以其在社会中的身份作为判断。身份表明了个体的法律地位并决定了个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内容。②[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855页。在此基础上,身份在某些领域被赋予了一定的特殊含义,如表明个体地位和享有特权的资格,即享有特殊的“社会地位”③T.H.Marshall,Class, Citizenship and Social Development, New York:Doubleday &Co.,Inc.,1964,p.206.,或是指代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如移民、女性等身份,考察这种特殊身份同国家、社会之间的维系关系。本文仅在基础性内涵上使用身份,表明个体在社会中的角色,从而确定个体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并以身份为视角对西方责任政治进行考察,以个体在社会关系中的角色为基础,在微观层面分析个体在具体的社会关系维度承担责任的依据和责任的内容。从个体在社会结构的脉络来看,身份以及由身份进行的交往活动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由身份产生的责任要求个体在社会中的交互活动符合社会期待、依照社会规范行事。社会身份系统中,相异的身份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关系,从获得途径来说,身份可以分为规定性身份和非规定性身份。对于规定性身份而言,个体因获得社会结构中的具体位置而确立自我身份,进而履行身份规定的要求和责任。因此,身份责任是先于个人而存在的,个体在某种情况下虽然可以对具体的规定性身份进行选择,但却无法决定规定性身份的责任内容。同时,这种规定性身份责任的履行受制度以及各项政策的制约。如公民身份,在现代社会中,个体还未进入国家这一共同体时,公民的各项权利、义务与责任内容就已经得到了确认,个体进入国家成为公民的一刻起就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与责任内容,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不同于规定性身份责任的履行模式,非规定性身份责任的履行是在社会活动中逐步完善的。个体在同他人或组织进行互动时,想要获得他人认可与接纳就会不断按照社会期待调整自我行为。在个体还未真正认同由自我身份产生的责任时,其行为表现为一种功利式行事;当个体对自我身份以及身份责任产生认同感时,个体就会积极主动地履行由此种身份产生的各项责任。规定性身份和非规定身份在各自的运作机理下,塑造了个体的行为模式,推进了身份责任的有效履行,保证了责任政治的进一步推进。
从社会个体或群体的身份角度来看,公民是所有社会身份中最具活力和价值的角色④Ralf Dahrendorf,“Citizenship and Beyond:The Social Dynamics of an Idea”,Social Research, Vol.41,No.4(Winter,1974),pp.673-701.,公民同国家的互动模式以及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是政治学的关注重点。因此,本文在对责任政治的社会关系维度,即身份进行考察时,是以公民或臣民的政治身份为线索,讨论在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中责任政治的运行逻辑。相对于其他社会身份而言,公民或臣民身份是具有明显特征的获得性身份,从西方政治发展历史来看,这种获得性身份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古希腊及西欧封建时期以依附权威、服从主权者或共同体为特征的“被动公民”⑤Jean Bodin,On Sovereignty:Four Chapters from 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 trans.Julian H.Frankli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p.25-35.,另一种是现代社会产生后,可通过民主参与实现自我治理的政治权利,权利与责任对等的“积极公民”⑥T.H.Marshall,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0,pp.6-18.。作为一种获得性身份,二者产生差别的重要原因是由于其获得身份的途径和方式有着本质性区别。不同的身份获得方式,决定了责任政治的重要主体——公民或臣民对政治共同体履行责任的方式和责任内容的差异。分析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则需要考察身份这一视角下责任政治的逻辑。
第一,身份制度凸显责任政治形式。身份制度以个体获得身份的途径为前提,确立了不同时期公民或臣民在政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也决定了个体的权利、应履行的责任,以及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式。古希腊社会“被动公民”身份的获得主要依靠血缘,具有城邦血缘的男性才可以获得公民身份,在这种具有排他性的封闭式身份制度下所形成的责任政治,公民、外邦人、奴隶乃至妇女享有的权利和责任内容存在巨大差别。与此同时,也应注意到,在古希腊的责任政治类型中,参与城邦的治理不但是公民权利,更是一种公民责任,为了促进共同体的善,公民必须履行这一责任。西欧封建社会的“被动公民”——臣民身份的获得以依附关系为前提和重要特征,封臣以分封这一途径获得身份,农奴以土地为中介从属于领主。这种依附关系具有明显的等级特征,以此为基础形成的责任政治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自下而上的单向度责任结构。而现代社会的“积极公民”身份则是通过国籍得以确认,其具体方式包括“血统”“属地”“归化”等①郭忠华:《公民身份的核心问题》,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第45—47页。,由这种身份制度形成的责任政治确立了公民的主体性地位,形成了公民身份—公民资格—公民责任这一责任确认链条,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责任互为前提,是一种对等关系。
第二,身份规范划分主体责任内容。为维护社会政治的稳定、推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在整体的身份制度下,通过对不同阶层、群体进行标签式的划分,形成了具有不同社会性规定的身份规范,进而确定了具有不同内容和履责方式的主体责任。在柏拉图设计的理想国中,以天分不同而划分出的三个公民等级,即统治者、护卫者和生产者,需依据城邦对各自设计的身份规范履行管理、保卫和生产的责任,互不打扰。西欧封建社会下的封臣、农奴也依据不同的身份规范对封君和领主负责。封君封臣关系虽然基于土地关系形成,但更多地体现出一种政治性身份,封臣对封君负有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军事安全上。而农奴对领主履行责任则以经济性的身份规范为基础,其责任内容主要为劳动与赋税的缴纳。
综上所述,本文从伦理、契约与身份三个视角对西方责任政治进行梳理与分析有助于我们清晰地把握西方责任政治理论的发展脉络以及政治实践的发展趋势,从而为中国责任政治的建设提供一定的经验,在深入研究中国传统以及当前社会发展状况的同时,更有效地构建符合当前国情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的责任政治体系。基于前面的论述,中国应继续发挥传统文化中伦理观念的价值引导作用,使道徳伦理责任成为社会成员的内心自觉,个人明确如何行事以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以契约精神推进社会信用秩序的构建,从而保证公共交往中的各项主体达成彼此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加强对这种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的维护。在公民教育中,应加强公民身份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增强公民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的意愿。同时,加强社会中不同主体对自我身份的认识,如职业身份等,通过各主体对自我身份规范和相应责任的履行,推进中国责任政治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