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公平视域下的教育信息化:逻辑演进与实现路径*

2021-04-15 02:06邵亚萍
浙江社会科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公平信息化教育

□ 邵亚萍

内容提要 教育信息化是破解义务教育公平问题的助推器抑或干扰器尚需判明。以平等权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为分析框架显示,教育信息化有助于实现入学机会及优质数字资源共享中的形式平等,并有助于贫困学生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实质平等,但也存在形式平等受到冲击、平等差距进一步扩大以及平等保障职责主体模糊、受教育权平等保障认识虚化等情形。在教育必须适应技术变革的趋势下,应融合制度和技术解决教育信息化下的公平问题,包括:加强法律控制,提升信息化运用的程序公正;完善精准扶弱机制,有效缩小“教育鸿沟”;明晰义务教育公平指标,完善义务教育监测体系以及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方式,建立数据共享与运用机制等。

一、问题的提出:助推器抑或干扰器?

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教育政策,保障义务教育公平是世界各法治国家的共同方向。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适应技术革命浪潮和推进教育公平的需求,以信息化破解义务教育公平问题成为一种世界性选择。关于教育信息化,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一般是指在教育中充分运用计算机多媒体和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发教育资源,优化教育过程,从而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过程。早期的“电化教育”、当下的在线教育、翻转课堂、移动学习以及虚拟/增强学习等都是信息化在教学领域的运用体现。教育信息化以其开放、共享、交互、协作的特点改变了传统的教育理念、教育模式和学习方式,对教育领域产生重大变革。教育信息化对于义务教育公平的积极影响正是其“开放、分享”的作用力结果,其跨越物理空间“共享信息”的优点使得不同个体之间获取知识的“机会均等”成为可能,从而保障了公平的实现。如美国自1996年至2016年连续五次发布《国家教育技术计划》(National Educational Technology Plan,简称NETP),确保“美国99%以上的学生不论其家庭收入、宗族、性别等差异均能受惠于最新的信息技术”;①德国通过“信息与通讯技术教育计划”使得所有的中小学在2001年均接入互联网;②澳大利亚以实施《数字教育革命》来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等③。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教育信息化的功能也从早期的应用信息技术、开发教育资源、优化教育过程、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演进为“实现信息与知识共享”,“信息技术已不再被视为单一的补充、辅助工具,而是作为组织战略资源纳入教育信息化政策之中”④,成为促进教育公平和提升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相关统计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以“三通两平台”为核心的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迅速,⑤全国中小学互联网接入率已从25%上升到98.4%;多媒体教室比例从不到40%增加到92%。在农村地区,行政村的光纤和4G 的覆盖率都已超过了98%,⑥从而为在线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提供了重要的硬件基础,推动了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以浙江省为例,其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参与结对帮扶和乡村小规模学校结对帮扶实现“两个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质扩面,推进“互联网+义务教育”实验区、示范区建设,其中作为教育资源平台龙头的“之江汇教育广场”日均访问量突破250万人次,入选全国网络扶贫典型案例。⑦

但教育信息化在显示其助推教育公平的正向功能时,一些可能引发负面影响的显性或隐性问题亦同时显现,需要加以重视。如不同区域、不同家庭的信息化条件带来的受教育权实现差异性问题,这在今年疫情期间的线上教学中尤为突出;又如,信息技术使用能力对于学生学业的影响问题,有学者研究显示,“家庭经济社会文化地位对学生的互联网使用偏好具有显著的影响,且是导致学生学业成就差距扩大的最主要因素”;⑧又如,国家在推进信息化过程中关注“物理接入”而非“技能接入”和“使用接入”,从而造成“新数字鸿沟”⑨,以及在重视信息化助推教育公平的同时忽略了其他不公因素及其保障举措等,这些都可能导致教育公平推进方向的偏离、公平理想的可能损害甚至失落,必须予以警惕和前瞻性预防。

事实上,基于“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的原因,教育信息化对于教育公平的双向影响在多年前即为学者所关注,并提出了不少提升教育公平的对策建议。然公平是一般意义上的指称,公平意味着公正和平等,因为“平等对待”,而让人产生公正的感受。由于公正是一种主观感受,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公平”较难客观地解释社会现象,也难以客观地回应不同个体的公平需求,这可能也是教育公平问题始终成为民生焦点的原因之一。然而,尽管公正与否是主观的,而平等却是可以用客观标准来衡量的,公正的感受来源于客观的平等对待。因此,从法学的视角,教育公平实质上是一个平等权的问题,即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问题。基于此,本文拟以宪法上的平等权为理论依据,以其内涵构成即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为分析框架,对教育信息化之于义务教育公平的现实促进、存在问题及实现路径进行探讨。

二、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保障:教育信息化的演进逻辑

“给予人们和群体平等与不平等的程度,往往是依客观的生产状况而定的、……依社会进化的一般状态而定的,以及依现有的认识和理解水平而定的”。⑩以信息技术助推义务教育公平,是受教育平等权发展的自然要求,也是在共享“优质而公平”义务教育诉求下各国教育政策和实践的一种积极回应。

作为公民接受教育的基础阶段,义务教育的发展“直接影响到一国的国民素质、综合国力及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⑪从世界范围看,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基本上都以“强制、免费、就近”为基本原则,以普及性和平等性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但受制于资源不均衡等因素,义务教育平等权的实现始终存在现实难题,蕴含着复杂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问题,以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理想需要寻求突破方向,而教育信息化则为此提供了可能。从宪法学的角度视之,教育信息化这一目标的达成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从权利的享有主体--受教育者的角度而言,教育信息化影响了受教育权的实现方式,即借助于信息化,可以有效地消除影响教育公平的各种社会事实因素,从而实现形式平等;二是从权利的保障主体和教育治理角度而言,信息化创新了国家保障权利的方式,既可以借助技术的优势,创设公平的制度环境、排除不合理的差别对待,从而实现形式平等,还可以集中力量、对教育资源获取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实施特殊待遇,从而实现实质平等。具体地,其功能演进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形式平等保障

在教育信息化的使命和现实成效中,对义务教育形式平等权的保障是较为显性而充分的。形式平等又称为“机会的平等”,是指每一个作为抽象意义上的人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因此国家在给予机会的过程中不能区别对待。形式平等重在“排除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即排除以家庭、种族、财产等为条件的差别待遇。在义务教育领域,教育信息化对形式平等的保障主要体现于入学机会平等及优质资源的共享。

1.以学籍管理和招生的信息化保障入学机会平等

学籍是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身份证明,也是确立其与学校法律关系的基础。我国义务教育以“就近入学”为基本原则,入读公办学校的中小学生亦据此被安排到所在的学区及其学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籍随人走。应该说,以“户籍地”、“居住地”、“父母工作地”等空间标准统一“就近”安排体现了一种形式平等,规范的学籍管理亦有助于这一平等的实现。但由于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就近入学”的实际执行中存在跨区域的“择校”现象,学籍管理中的“一人多籍”、“人籍分离”现象助长了这一不平等。为了更好地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201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从而取代了此前学籍信息纸质登记和变更的管理方式,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通过“提升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⑫及时发现学籍信息的异常变动,保障“就近入学”平等。

而在招生环节,则通过公开实现对平等的保障。在教育信息化的推动下,我国地方政府通过“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⑬或“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⑭等平台建设,将招生政策、入学流程、操作流程、疑问解答及招生查询等信息进行网上公开,从而进一步增强了招生过程的透明度,利于入学机会平等。如上海市于2015年全面启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后,不仅方便了家长,也形成了更为有利的社会监控体系,“学生、家长在登录系统信息确认后,就知道自己该进哪个学校。如果进的不是那个学校,或者某个孩子不应该进那个学校却进了,那么就会立刻暴露出来”,因为“每个不规范的‘操作’都有记录”。⑮此外,在入学矛盾比较突出的学区,以“电脑派位”等信息化的方式确定录取结果也体现了形式平等,韩国即在“就近”安排的原则下,由各学区内的计算机随机确定适龄儿童的就读学校。⑯我国公办学校极少采用这种方式。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即体现了以信息化方式保障入学机会平等的取向。

2.以信息化建设实现优质数字资源共享

通过资源共享解决因资源配置不均而造成的教育不公,从而实现优质而公平的义务教育是各国教育信息化最基础也最核心的使命。如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数字教育革命”(DER)计划即希望通过教育设施的均等配置、课程和资源的随时获取推进教育均衡;法国在其《重建共和国基础教育规划法》中也提出了通过发展数字化技术和推广数字化教学来促进教育公平⑰。我国自九十年代开始“网络校校通”建设以来,信息化进程有目共睹,教育资源供给服务平台、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初具规模⑱。根据《教育信息化2.0 行动计划》,到2022年将基本实现“三全两高一大”的发展目标,即教学应用覆盖全体教师、学习应用覆盖全体适龄学生、数字校园建设覆盖全体学校,信息化应用水平和师生信息素养普遍提高,建成“互联网+教育”大平台。教育信息化“突破时空限制、快速复制传播、呈现手段丰富的独特优势”对于优质数字资源的平等共享提供了可能。以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为例,自2020年2月17日开通后,能同时容纳5000万人在线学习,至5月初,浏览次数达20亿。⑲

(二)实质公平保障

在有关平等权的理解中,对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如前所述,形式平等强调“无差别的同等对待”,这是个体间人格平等的必然要求。然每个人事实上从出生之日起就存在着差异,如果在任何问题上都没有任何倾斜地同等对待,处于弱势的群体事实上将得不到同等的机会。因此宪法平等权同时强调实质上的平等,“承认合理的差别对待”,即强调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优待,从而使强者与弱者间恢复主体间的对等关系。在我国义务教育公平问题上,基于历史的原因,一直存在着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校际之间的差距,教育信息化的使命即是要通过扶弱来缩短差距,实现实质平等,其面向的重点主要是经济落后地区及作为特定群体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以信息化助推教育扶贫

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智。教育在扶贫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持续性作用,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根本途径。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的不断提升,信息技术作为一种先进生产力,逐渐成为实施精准扶贫的有效手段和政策选择,其着力点涵盖基础设施配置、教学平台建设、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等方面,从而从硬件、软件和政策支持等多重层面加强贫困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提升欠发达地区的教育质量,缩小区域、城乡、校际教育差距。如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4-2010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等均将推进农村中小学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建设、加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扩大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共享范围等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部分调研显示,教育信息化为贫困地区孩子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如部分“农村教学点数字学校建设后,农村教学点的课程开齐率达到100%,质量达标率达到98%以上”,“农村贫困地区教师信息技术能力培训效果整体较好,其中有30%的教师达到优秀水平,50%的教师达到良好水平”、“87.1%的农村贫困学生认为“自己的学习兴趣更浓了”等。㉑近年来,信息化扶贫进一步精准化,在运用大数据识别贫困学生的基础上进行精准扶贫有望进一步推进受教育权实质平等的保障。

2.以信息化管理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

作为一个特定的群体,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保障问题至今仍是义务教育公平的焦点问题。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随迁子女有权在其父母工作地、居住地“就近入学”,国家在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方面亦出台了不少规定,如要求“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人数拨付教育经费,适度扩大公办学校资源等。各地的居住证制度也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尽力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然囿于城市教育资源的有限性,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始终存在现实的障碍。

目前,教育信息化对此的作用力主要体现于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随迁子女转学提供便利、通过学籍系统监测随迁子女流动情况,从而实现其学校教育的对接,保证每一个学生完整地接受义务教育,防止辍学现象的发生。此外,通过信息化管理,可杜绝义务教育生均经费拨付的误差,以及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从而统筹安排其入学问题。可见,教育信息化通过学籍信息的透明化和信息联通、大数据分析等,可以为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从宏观规划到个体入学的技术支持,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实质平等。

三、平等保障的掣肘:教育信息化的逆向演变

以教育信息化全面推动教育现代化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选择。2019年2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将“加快信息化时代教育变革”列为十大战略任务之一,全面审视这一趋势下的义务教育公平保障现状及其方向显然十分必要。事实上,信息化在改变传统的教育教学管理、教育资源的配置,从而实现受教育权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同时,其显性和隐性的局限性乃至问题亦逐渐呈现,其对于形式平等保障的冲击、对于平等保障职责主体的模糊化以及对平等权保障的虚化都有可能使得义务教育平等保障的目标发生偏离,必须予以重视。

(一)形式平等的部分失却

如前所述,形式平等重在“排除不合理的差别对待”,避免因家庭、出身、经济状况等原因而造成的不平等。基于此,义务教育以免费为特点,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均能不因经济因素而平等地接受教育。但在信息化教学中,因家庭经济差异、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已逐渐呈现出这一形式平等保障的困境,这在2020年疫情下全面铺开的在线教学中已经得到证实。而相关数据也显示,尽管截止2019年,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建立校园网学校比例继续提高,……农村小学、初中建网学校比例分别为65.7%和74.2%”, 但仍然比城市学校分别“低17.3个和11.5个百分点,城乡差距依然较大”。㉒又如,“电脑派位”体现了“运气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派位软件往往经过第三方认证、派位过程又有人大代表、家长代表等的监督以及公证处的公证,其结果应该是较为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然从专业的角度,由于摇号规则其实就是编程人员写的程序,只要改变程序,就能改变摇号结果。也即“只要在内定号码上做上‘记号’,改编选号程序,遇到有记号的号码即被选中,不符合条件的号码会被系统放弃,直接跳到下一个号码继续选号”,㉓从而使得技术运用因不可避免的“人为”因素而偏离公平方向。实践中,对中小学“电脑派位”结果的质疑也由此产生。因此,在技术变革教育的同时,如何在制度和资源层面保障基本的机会平等,避免公民受教育平等保障受到新的冲击是需要首先予以关注和解决的。

(二)平等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教育信息化过程中,一个需要警惕的现象是:技术可以用来支持公平,但也有可能加剧现有的偏见和不平等。构成技术公平挑战的因素包括:学生公平获取技术的条件如相关工具和能力、学校的信息化资源及教师的信息应用能力、家庭参与信息化的可能等。2020年疫情期间,与经济发达地区学校运用多种数字平台进行教学创新形成明显对比的是,贫困地区孩子们缺乏必要终端设备接入线上课堂的问题也呈现在大众面前,尽管个案问题可以通过特殊方式得以解决,但如何解决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在教育信息化中的困境仍然是推进义务教育公平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否则用来弥合城乡差距的教育信息化将进一步拉大这一差距。此外,伴随着信息素养成为信息化时代基本能力的构成,这种差距将进一步产生马太效应,这是必须予以避免的,否则将导致教育公平问题的恶性循环。

(三)平等权保障职责的模糊

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平等保障的职责主体主要是国家,义务教育因其基本公共服务的性质,更是强化了国家保障的职责,这在宪法原理和运用层面已经获得一致的共识。而在教育信息化的背景下,这一职责的履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教育信息化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开发和运用等多个环节,涉及国家、企业、学校和家庭等多元主体的职责履行和配合。目前,国家在教育信息化的宏观规划、具体推进等方面出台了不少指导性文件,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和目标方向清晰可见。而伴随着国家教育信息化基础建设已经基本完成,教育信息化进入应用驱动时代,教育现代化的推进和教育公平的提升则有赖于企业的创新发展、学校的积极变革、家庭的配合支持以及国家的基本保障和监测,因此理顺不同主体的职责对于义务教育平等权的实现十分重要。以企业为例,如果说“教育信息化1.0 时代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企业对于教育信息化参与度不够”,那么,在教育信息化2.0 背景下“互联网+教育”企业如何参与优质教育服务供给,承担助推教育公平的社会责任则需进一步厘清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并通过具体的机制予以明确。又如,在疫情期间的在线教学中,家长从幕后走向台前,承担了大量的教育职责,尽管这也体现了我国一直以来“家校共育”的传统文化,但也导致学校与家长之间职责的模糊。因此,进一步厘清教育信息化中国家与企业、学校、家庭之间的职责界分,是教育信息化全面影响义务教育背景下防止平等权保障缺漏和方向偏离的重要问题。

(四)受教育权平等保障认识的虚化

在信息化助推教育公平的理念和实践中,一个需要避免的方向是期望技术能够解决教育公平的所有问题,这是由技术在教育问题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即技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基础性的问题,也就是教育的本质。关于教育究竟是什么?自古以来无数思想家提出自己的观点而并无统一的答案,普通民众亦有自己的理解。然在各种不同层面的讨论中,一个共同的指向是,教育的目的和方法始终都不能离开“人”。如康德认为教育应合乎人性,“对孩子们的教育,不应以当前人类状况为准,而应以未来人类可能获取的更佳状况为准,这里所说的更佳状况是指,合乎人性的理念及其所有的使命”。㉔弗洛因德认为“教育完全是为了人,为了帮人成为人”,㉕杜威提出“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思想等。我国儒家所说的因材施教,亦主张以“人”为核心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因此真正的教育,必定需要回归到“人”的品格部分,包括人格培养、道德完善、思维创新等,而这些,贯彻于整个教育过程,非单纯的技术所能解决。同时,教育信息化使得知识传播更为迅速,获取知识的成本变低,手段更为丰富,从而为教育公平提供了条件,但技术的统一性只能实现形式上的平等,而对教育过程中基于个体能力差异的实质平等则无能为力,仍需借助于教师的教育扶助。事实上,教育信息化也不以公平为终极目标,而在个性化学习上被更多地期待。因公平和质量并举而被树为义务教育典范的芬兰,其在教育信息化背景下更为重视的是“针对每个学生制定更加适切的、内容和形式更加丰富多彩的个性化教学和学习计划”。㉖或许,教育信息化的终极意义也应该于此,因为这才是真正体现了教育与“人”的关系。因此,充分认识技术作用于教育的局限性,避免教育的技术化,是尊重教育规律、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的应有立场。

同时,对受教育权平等保障的理解也要透过表象,防止平等保障的断层。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群体为例,其在借助信息化实现义务教育平等保障的同时,平等的实现程度及其对后续的影响容易被忽视。相关调研显示,尽管“约八成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于公办学校,他们在流入地升普通高中仍面临较大压力”。“2017年当年共有初中随迁子女毕业生125.07万人,但考入普通高中的随迁子女只有42.81万人,随迁子女的普通高中升学率仅为34.23%,比当地考生升入普通高中的机会平均少23.02个百分点”。㉗这表明,尽管随迁子女实现了入学机会平等,但由于入读学校的差异等其他因素,其在义务教育结果上仍然呈现出与城市学生较大的差距,并深远地影响其未来的发展。因此,深入到平等权内部,保障平等保障的持续性,也是信息化时代必须坚持的平等理念并予以推进。

四、融合技术与制度:信息化助推我国义务教育公平的实现路径

信息技术发展本身承载着正义维度,其“实质是把人的价值、尊严和权利视为信息技术及其开发、应用过程中人的行为的根本”。㉘然信息技术作为一种手段和辅助工具,其正义的价值取向仍然需要用制度予以规范,防止其运用中的“恶”。社会发展史已经证实,法治视野下的良法美制方是更为稳定的、可持续的权利保障利器。因此,适应技术变革趋势,加强制度保障,是在现有基础上推进义务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

(一)加强法律控制,提升信息化运用的程序公正

在有关义务教育公平的质疑和引发教育不公的原因中,信息不公开、不对称是重要的缘由,以公开体现公平是最具信服度的方式。目前,基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教育公平的推进,我国义务教育的招生政策、学区划分等信息基本实现了网上公开,但民众关心的一些核心信息如各校师资分析、入学录取详情、学区学位变动等尚不够透明和精准,对信息化手段的公平性亦尚存疑问,教育公平的信任度有待整体提升,这都需要通过信息化的规范运作、信息公开、有效监管等予以法律控制,否则仍然无法改变教育公平的现状和满意度。为此,可以针对焦点问题提升公平指数。如可以在有效处理隐私内容的基础上充分公开学校资源及录取信息,最大程度地消除民众的公平质疑,提升公平信任度。又如,对于部分学位紧张的学校,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分析的优势,动态地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发布生源预警,引导民众理性看待“热门学校”问题;又如,针对摇号录取的各种猜测,可以进一步严格摇号规则和程序,包括加强摇号程序软件的监管和保密、进一步透明摇号过程等,从而从制度层面规范信息技术的运用,推进义务教育公平。

(二)完善精准扶弱机制,有效缩小“教育鸿沟”

借助信息化优势及相关机制,有效缩小区域差距、校际差距和家庭差距是实现义务教育实质公平的重要方向,也是持续推进公平的必要构成。为此,需要重点完善以下机制:一是扶弱信息的收集、监测和更新机制。对信息的精准掌握是精准扶弱的基础,其既包括区域、学校等整体层面上的教育实况,也包括家庭、学生个体层面上的教育需求;既包括信息的常态化管理,也包括对异常变动的监测和更新。结合信息化和大数据分析,可以随时及精准地掌握扶弱对象需求,从而利于精准扶弱。二是建立稳定的多渠道多主体扶弱协助机制。导致教育落后的原因多样,教育扶弱需要持续、全过程地进行。从信息的了解到实施,需要社区、学校、社会力量及国家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从而精准掌握现状、精准采取措施。为此,可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不同主体的优势分解帮扶内容、充分发挥供需的有效对接。三是建构教育发展机制。扶贫、脱贫并非教育公平的目标,优质教育的全面均衡方是教育公平的体现。利用信息实现优质资源共享、提升贫困地区的学校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师专业发展水平是教育扶弱的关键,国家需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教育差距问题。

(三)明晰义务教育公平指标,完善义务教育监测体系

将教育公平情况纳入义务教育监测体系是促进公平的重要途径,也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2017年出台的《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将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作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情况的督导、评估和认定标准,利于教育公平的推进,但尚缺乏更为具体和可操作性的指标。同时,基础义务教育质量国家标准的缺失亦无法为义务教育公平状况的监测提供有效的、具有说服力的客观依据。因此,尽快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的“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目标,并针对义务教育特点制定可具操作性的入学公平监测、均衡状况监测及教学质量监测体系十分必要,以实现义务教育公平的闭环推进。

(四)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方式,建立数据共享与运用机制

基本权利的性质决定了义务教育的公平保障职责主要在于国家,因此,国家在推进教育信息化、解决教育公平问题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的宣示亦表明了我国的官方立场。然在现代“小政府大社会”理念及“教育关乎千家万户”的特点下,教育公平的推进需要社会多元主体的共同推进。在教育信息化领域,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教育资源的供给已经实现了较大程度的社会化。疫情下的在线教学情况也可见,除了国家教学平台、省级教学平台的支撑外,钉钉、腾讯等企业平台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建立合乎法治的教育信息化市场机制及数据共享与数据运用机制,形成企业、学校、家长等多元社会力量支持体系,是形塑教育公平所不可或缺的。

结语

“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㉙。当代社会的发展使得对义务教育平等的追求已不再是“人人有书可读”的平等观,而是“优质而公平”的共同理想。“以平等的关切对待处在某种境况下的一些群体”不独是教育信息化下的特定话题,㉚也是教育治理现代化、实现美好教育应坚持的方向,更是人类永恒的追求。

注释:

①参见赵章靖《美国基础教育》,同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03页。

②参见《德国教育信息化发展报告(2013-2014年)》,中国教育信息化网,http://www.ict.edu.cn/world/w3/n20150408_2364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14日。

③参见李新翠著《澳大利亚基础教育》,同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0页。

④陈纯槿、顾小清:《互联网是否扩大了教育结果不平等——基于PISA 上海数据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7年第1期。

⑤“三通”指的是“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和“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两平台”指的是“教育资源供给服务平台”和“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⑥参见《疫情期间,我国面向两亿多大中小学生开展大规模在线教学——奏响在线教育变革序曲》,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wfb/s5147/202008/t20200817_47845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28日。

⑦《浙江省大力推进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wfb/s6192/s222/moe_1742/202008/t20200827_48046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

⑧参见陈纯槿、顾小清《互联网是否扩大了教育结果不平等——基于PISA 上海数据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7年第1期。

⑨参见王美、徐光涛、任友群:《信息教育促进教育公平:一剂良药抑或一把双刃剑》,《全球教育展望》2014年第2期。

⑩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0页。

⑪林喆:《公民基本人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0页。

⑫参见《关于印发〈教育部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教政法[2018]1号。

⑬如北京市,https://yjrx.bjedu.cn/。

⑭如广州市,http://zs.gzeducms.cn/mbxxbm/。

⑮《促进教育公平,信息化如何破解“掐尖战”?一张学籍卡背后的奥秘》,腾讯网https://xw.qq.com/cmsid/20180926A1RS5V/20180926A1RS5V00,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1日。

⑯参见索锋、孙启林:《韩国基础教育》,同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页。

⑰参见王晓宁、张梦琦:《法国基础教育》,同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0页。

⑱王刚、王艺璇:《“十三五”期间我国关键教育政策问题与对策建议》,《现代教育管理》2020年第3期。

⑲参见《疫情期间,我国面向两亿多大中小学生开展大规模在线教学——奏响在线教育变革序曲》,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wfb/s5147/202008/t20200817_47845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28日。

⑳国发[2012]48号。

㉑《信息化推进教育精准扶贫脱贫:行动与效果》,中国教育信息化网,http://www.ict.edu.cn/news/jrgz/xxhdt/n20181121_5378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20日。

㉒《中国教育概况——201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情况》,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sjzl/s5990/202008/t20200831_48369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20日。

㉓《业内人士揭秘:电脑摇号程序如何作弊》,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o/2009-12-16/062616779726s.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20日。

㉔康德:《论教育》导论,转引自[西]费尔南多.萨瓦特尔著,李丽、孙颖屏译:《教育的价值》,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7页。

㉕弗洛因德:《政治家的本质》,转引自[西]费尔南多.萨瓦特尔著,李丽、孙颖屏译:《教育的价值》,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0页。

㉖康建朝、李栋著:《芬兰基础教育》,同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1页。

㉗《〈中国农村教育发展报告2019〉:约八成随迁子女读公办校》,中国教育信息化网,http://www.ict.edu.cn/news/jrgz/jydt/n20190114_5549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20日。

㉘李华荣:《信息技术的正义维度》,《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5期。

㉙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5页。

㉚罗纳德. 德沃金著:《至上的美德: 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导论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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