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法的法典化*

2021-04-15 01:30
浙江社会科学 2021年12期
关键词:法典劳动法劳动

□ 林 嘉

内容提要 劳动法法典化,即要求全面总结我国劳动领域立法、司法和执法各方面成熟经验,对现行劳动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编纂劳动法典有利于促进具有中国特色劳动法的科学化、体系化、规范化发展,维护劳动法律规范的统一,补充劳动法律规范之不足。编纂劳动法典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治实践和劳动法学研究基础上持续推进。根据我国国情和法治特色,劳动法典编纂的体系结构应采“总分”结构,通过“先补齐单行法、后编纂劳动法典”的“两步走”径路实现。

2021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唯一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进入法典化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①由《民法典》开启和引领的法典化实践已成为当下及未来中国法治工程的重要环节。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编纂劳动法典是完善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标志,民法典实施为劳动法典编纂创造了良好契机并提供了有益经验。编纂劳动法典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新时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系统持续推进劳动法法典化实践,明晰劳动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定位及劳动法法典化之目标,以法典化目标为基础,探寻编纂劳动法典的意义与功能,立足我国劳动法治实践,构建法典编纂的框架体系和路径方案。

一、劳动法法典化的定位与目标

(一)劳动法法典化的定位

法典是“经过整理的比较完备、系统的某一类法律的总称”②。法典编纂现象存在已久,在罗马法时期,法典以诸法混合汇编为特征,无部门法与实体程序法之分。而近现代意义上所称之法典,一般是指编纂式法典,区别于汇编式法典。编纂式法典发轫于17 世纪晚期和18 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指法律分科之后,按照一定体系梳理、整合、凝练规则并加以编纂制定的某一法律部门的规范集合,是立法机关运用适当立法技术进行系统整理,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后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书面文件。从法典概念的历史溯源可见,法典编纂存在两类模式,一是汇编合并式,即将已经颁行的法律按照一定的体系进行整理、编排,从而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法体系化的效果;二是编纂整合式,要求立法者在既有单行法、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基础上,整合既定的相关法律形式,将既有的法律规范合成为一部综合性法典的模式。③相较汇编式法典,编纂整合式法典以体系化作为其本质特征,要求对构成法典的概念术语、规范结构、法律制度加以调整、规范、协同和统一,甚至修改相关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从而使得这些既定的法律形式融合成为一个颇具体系性的有机整体。我国民法典即采编纂整合模式,对以往民事法律规则进行了适应社会变化的修改、补充与完善。

劳动法法典化之定位是法典化实践中的首要命题,即确定应采汇编式还是编纂式法典。新中国成立70 余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劳动关系不断发展变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式也逐渐从计划体制过渡到市场体制,以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法律制度。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基本上是建立在以传统工厂劳动为特点的典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对非典型用工的回应和照顾不足,《劳动合同法》 仅在第五章《特别规定》 中规定了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其他大量的灵活用工形式并未规定。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各类新型就业形态迅猛发展,由于平台用工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导致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无法直接调整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各类新型用工方式,大量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有学者建议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引入雇佣合同,以规范无法由劳动法调整的各类劳务关系,但《民法典》最终没有将雇佣合同有名化。对于现存大规模的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基本权保护的任务,显然只能回归到劳动法来承担。加之劳动法自身还有不少制度缺失,如劳动基准法、集体合同法等仍需要完善。因此,从现行立法条件和劳动关系调整需要两方面看,我国劳动法典应采编纂式立法,不宜通过简单汇编的方式推进。

劳动法法典化,即要求全面总结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立法、司法和执法各方面成熟经验,对现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编纂过程应当追求规则内容之体系化,对劳动法律部门中的重要原则和规范进行系统性规定,追求概念严谨、逻辑严密、体系完整。劳动法法典化,是我国法治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一部健全完善的劳动法典将成为民生改善的坚实基础、经济发展的基本支撑、社会和谐稳定的“压舱石”,能够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劳动法法典化的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达成这一目标需要劳动法法典化实践的持续推进。劳动法法典化有助于增强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体系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一,实现劳动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法律科学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发现单个的法规范相互之间和规则体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法秩序的主导原则之间的意义联络,并将该意义联络以可被概观的方式,即以体系的形式表现出来。”④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是追求体系化与严密逻辑性的法典,体系化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大陆法系法律规范建构的标志。“体系”通常包括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外在体系是依形式逻辑规则建构的抽象概念体系,内在体系是由一般法律原则构成的体系。⑤外在体系突出法律形式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而内在体系突出法律规范的秩序性,包括逻辑关联秩序和价值位阶秩序。我国编纂劳动法法典的首要目标是实现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在外部体系方面,按照一定的规律、分类和标准对现行劳动关系领域单行法进行编排,有助于厘定调整范围,统一法律术语,确保规范编排的逻辑理性,保证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支撑,避免遗漏和冲突,实现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目标。在劳动法的外在体系上,一方面,要以劳动关系认定为核心构建典型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模式,形成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基准法、劳动权利救济法等劳动法的完整体系;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劳动基本权保护制度调整不能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存在一定管理关系的用工形态,将包括新业态用工在内的各类灵活用工、雇佣关系等都纳入到劳动法保护体系。在内在体系方面,劳动法典应围绕劳动者保护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来凝练劳动法的核心价值。如此,通过整合现行零星分散的单行法和行政法规等规范文本,统一法律术语、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并在法典内部以及法典与单行法之间形成一般与特别、指引与落实等顺畅的关系,保障劳动法典更好服务于广大劳动者群体和劳动关系的调整。并且,在劳动法核心价值引导下,劳动法典得以呈现倾斜保护、实质平等之价值立场和社会法品格,更好地履行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第二,推进科学立法,提高劳动立法质量。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我国已基本建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法律制度,但相较其他部门立法,我国劳动法律规范在科学完备方面仍具有较大完善空间。制度构建方面,尚缺《劳动基准法》《劳动监察法》《集体合同法》 等劳动关系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治实践方面,在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的现实当下,劳动法的制度供给与应对还严重不足。良法保障善治,完备的劳动法律规范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法典编纂有助于推动劳动法律规范更加科学完备。具体而言,“科学”要求消除制度龃龉,加强制度提炼、制度统合和制度扬弃;“完备”则要求法典内容尽可能“详尽无遗”,尤其是法律制度中最为基本的、原则层面的规定。民法典编纂经验表明,法典编纂工作不仅仅是对既定法律形式的简单集成,更是填补法律空白,补充法律短板,实现内容完备、体系合理、逻辑严密的一次有利契机。例如,民法典增加规定了新的权利类型,如个人信息、居住权;吸收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通过新的体系化和制度创新服务于法典形式逻辑之终极目标即法典完备性。参照民法典编纂经验,劳动法典编纂同样既要“编”,又要“纂”,通过法典编纂中的“立”“改”“废”工作推动实现法律规范更加科学完备。“立”,就是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劳动关系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劳动立法的新诉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以填补现行法律制度的空白;“改”,是指针对现行劳动法律规范中不适应新情况和新变化的内容,作出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废”,是要求在编纂工程中及时梳理并清理明显过时的、冲突的规定,保证整个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⑥就劳动法典编纂工作而言,相较民法典,由于劳动法典需要补充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内容更多,劳动法典编纂的创制功能和创新特色将更加突出,通过劳动法典编纂工作能够全面地、系统地修订现有法律,填补制度空白,清理过时的、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现实的规定,推动劳动法律规范更加科学完备,以适应新形势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

第三,提高劳动法律位阶,提升劳动立法权威。自1994年以来,我国已颁布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等劳动关系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仍存在不足,一方面,由于立法技术欠发达、劳动立法缺少充足经验、自身修改机制不够健全等原因,大量劳动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刚性、泛化,缺少细化规则,操作性比较弱。为了弥补上述不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等法律出台后,国务院相关部门就颁布了大量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例如,《劳动法》颁布后,国务院及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先后制定了20 多个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行了5 个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各省市高院、一些地方中院会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纷纷以指导意见、问题解答、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地方性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意见,指导地方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办案。总体而言,在我国劳动立法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劳动法律较少,⑦多数劳动立法位阶较低,存在大量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够强。例如,在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实践中,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目前普遍适用的是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该文件既存在层级较低也存在内容不合时宜的问题;再如,随着我国劳动关系的变化和劳动者保护理念的强化,特别是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1994年的《劳动法》的许多条款事实上被束之高阁,如果不适时修改,将大大影响其法律适用。另一方面,由于劳动立法必须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因此,体制机制改革常常成为推动劳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主要动力,导致我国劳动立法长期以来呈现“重问题、轻体系”特征。虽然“问题立法”紧扣实践需求,以社会需求推动法律制定,能够提升法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但也暴露出分散性、零星化等弊端,呈现粗放的特点,存在体系性不足的缺陷。长此以往,这种带有“应急”性的立法,也会削弱法律固有的稳定性和远期的实效性。当下面对庞大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必要及时对劳动法律体系进行梳理,通过编纂劳动法典吸收整合劳动法律规范文件中已经成熟并应用广泛的制度规定,提炼法律规则,提高位阶层次,将现行的、分散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文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成熟经验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系统化、规范化表述,提升劳动法律的适用性,更好地规范和更有效地调整新时代多元的劳动关系。

二、编纂劳动法典的意义

在全面依法治国稳步推进的现实当下,劳动法典编纂对促进中国特色劳动法体系发展、实现劳动立法内部和谐和补充劳动法律规范之不足意义重大。

(一)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体系发展

我国劳动法典编纂应从中国实际出发,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劳动法典。体系是法典的生命,通过编纂劳动法典,有助于梳理、凝聚、更新现行散落于各位阶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则制度,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劳动法典所载体系应该兼顾内在价值体系和外在形式体系,不仅要求劳动法典整体具有自身的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而且要求劳动法典各分编也有其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劳动法典的内在体系突出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在秩序性,即立法目的和价值脉络秩序。立法目的决定了劳动法的具体内容,统领劳动法价值取向,而价值体系是贯穿于劳动法典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劳动法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能够真实、全面、集中地反映劳动法的特点,从根本上抽象概括出劳动法调整内容的共性,对劳动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指导意义。外在体系突出外在秩序性,使劳动法典以及各编的制度、规则体系形成逻辑关联秩序,通过形式化、抽象化的手段将内在于法律规范中的意义和内涵以逻辑化一致的形式展现出来。

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体现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特点。制定劳动法典,需要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提炼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劳动法的内在价值体系中,要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其价值目标。实现这一价值目标,要构建以劳动者保护为核心的劳动法体系。在保障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方面,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健康权、社会保险权、职业培训权等;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方面,要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在企业民主管理建设方面,要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党的领导和工会的协调作用; 在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方面,要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此外,面对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新业态用工带来的挑战,劳动法要突破传统劳动关系调整范式,对新业态灵活用工从业者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构建以劳动基本权为核心的保护体系,以保护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健康权、社会保险权等。在劳动法的外在体系中,劳动法的制度构建以劳动为中心而展开,主要体现为劳动法律规范涵盖劳动的全过程,即“就业促进—劳动关系的运行—劳动保障”。从体系内容看,涵盖了就业促进、反就业歧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基准、工会和企业的民主管理、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等。在劳动关系的运行中进一步体现为不同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之间的逻辑关联,即个体自治、团体自治以及国家干预三种劳动关系调整模式的关联。通过制定劳动法典,使得劳动法律规范成为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体系,并透过多层次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以及各种调整模式之间效力层级的适用形成严密的逻辑闭环,使得劳动关系有效地运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适用。劳动法典所确立的规范体系应当伴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同时通过法律适用中运用各种法律解释的方法,推动法律体系的发展。劳动法典编纂将我国基本劳动法律制度根据科学性、系统性、逻辑性固定下来,能够使裁判者、劳动监察机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更便利地理解和适用劳动法律,更好地掌握法条在劳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位置、与其他相关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及内涵,更有效地在法律逻辑中寻找规则、选择路径,切实解决劳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二)维护劳动法律规范的统一

法制的统一是现代法治国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制统一原则首先要求合宪性,一切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规定或不违背宪法规定; 其次是下位法的制定须有宪法和上位法作为依据; 再次是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应相互协调和补充,不得有冲突和抵触。法律只有建立在法制统一的基础上,才能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权威性,使得法律得以自上而下的实施。

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一方面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另一方面构建在城乡劳动力二元结构的基础上。随着所有制结构的不断变化,以灵活用工为主的多种用工形态快速发展,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呈现复杂性和多样性。而法律的刚性和稳定性在调整这种复杂多变的劳动关系时就显得相对滞后,同时由于劳动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在法律适用中就需要大量的实施细则、部门规章、配套措施、法律解释等,在此过程中,因立法的时间不同、背景不同、立法部门不同又未能及时清理,就难免出现一些差异和不协调,既包括单行法之间的不协调,也包括国家层面立法与地方层面立法的不协调,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

从国家层面立法看,由于劳动立法内部整体协调尚有不足,不同位阶、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矛盾,单行法之间的衔接仍不够顺畅。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中国劳动保障发展报告(2016)》,梳理了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两部,行政法规7部,部门规章15 部,复函、答复139 个,意见、通知等48 个,其中多个条款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⑧例如,关于周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第36条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 条存在冲突,即新的位阶较低的规定与旧的位阶较高规定之间的不一致,导致实践中用人单位对计算标准工作时间的理解不一致;又如,关于劳动者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4 条第2 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 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于对这两个条款理解的不同,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有较大的分歧,出现类案不同判的情形。

从地方立法层面看,各地方为了解决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出台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处理劳动争议的指导意见或解答,由于各地对国家层面相关规定理解的差异,地方立法与各类规范性文件在对相同问题进行细化规定时存在不同的态度。⑨例如,关于因补缴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一些地方视为劳动争议由法院受理,一些地方规定法院不予受理; 又如关于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未明确规定,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目前一些地方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如山东、宁夏、上海等,但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以及中止后工资、社保、工龄的处理,各地方的规定和处理也各不相同。

劳动法律具有很强的社会政策色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作规则调整。从改革开放开始至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劳动法律也经历了重大变迁,尤其是近年来,劳动立法速度较快,但是旧法废改却没有跟进,新旧法的冲突就在所难免。通过编纂劳动法典,有助于系统性清理过时制度,整体促进劳动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提高劳动立法质量,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冲突立法,确保下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实现劳动立法内部和谐,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三)补充劳动法律规范之不足

尽管我国劳动法制已取得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种用工形态不断涌现,再因受制于立法资源的不足,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仍存在短板与不足,主要体现在基础性法律尚待完善和新就业形态的制度回应不足。

就劳动法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而言,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工资法、⑩工时法⑪等劳动基准法律,现有劳动基准制度规定分散、呈碎片化分布,且多由条例规定,导致劳动基准制度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加之规定出台时间较长,部分内容已过时,带有鲜明的行政本位色彩,劳动基准制度并未起到预期的效果,我国劳动基准法立法迫在眉睫。集体合同立法尚待完善,现行立法除2004年公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外,有关规定也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中,集体合同现行立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就业歧视法也需要进一步规范,目前我国关于就业歧视的内容只原则性地规定在《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中,但对于就业歧视的类型、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构成、相关的法律责任等仍有待立法完善。基础法律制度的不足导致我国现行劳动法律难以有效应对和解决全社会普遍关注并广泛存在的工作时间过长、没有加班工资、职业健康危害等劳动基准实践问题、就业歧视问题等,致使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常年居高不下。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革命的发展,互联网平台用工快速发展,以工厂劳动为模型、以典型劳动关系为主要适用对象的我国劳动法制面对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快速发展,存在明显的制度回应和供给的不足。人社部《202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就业人员7 亿余人,⑫其中,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已达2 亿左右,⑬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 万人,同比增长约7.7%,⑭年轻就业群体对灵活就业的倾向持增长态势,相关数据显示,选择单位就业的2021届应届毕业生占比为56.9%,同比下降18.9%⑮。灵活就业已成为补充典型就业的重要力量,规模日益扩大,且深受年轻就业群体的青睐。灵活多元的就业方式对增长就业、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劳动立法的滞后,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缺失成为新就业形态发展过程中最突出的法律短板。我国劳动立法对灵活就业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以及国务院通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然而,当下灵活就业模式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制范围。除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建筑工程承包用工以外,互联网平台催生大量“网约工”。以具有较高职业风险的配送行业(外卖、快递等)为例,从业者工作时间过长、缺乏必要的劳动基准保护,职业风险大、工伤认定困难等都是现存棘手的法律难题。

对于基础性劳动立法的不足,通过劳动法典编纂,能够梳理、统合散见于各类规范文件中已相对成熟的规则,并清理过时规定,提升劳动基准、集合合同相关规定的权威性,补充劳动法律规范体系之不足,增强法律科学完备性。对于新就业形态对以典型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劳动法律带来的挑战,劳动立法必须适应新情况、把握新规律,积极面对劳动关系出现的新变化,客观分析劳动关系呈现的新特点,准确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着力点。通过劳动法典编纂,在劳动基准编制定特殊劳动者保护章节,为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利保障留有通道,在具体的劳动法治实践中,通过对特殊行业、重点群体立法,逐步解决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困境。

三、编纂劳动法典的现实基础

(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已基本建立,为劳动法典编纂提供了充足的法律资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了劳动立法进程,构建起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劳动法律制度。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规定了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明确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劳动法》的颁布具有重要意义:它打破了以往劳动关系的行政调整模式和按照用人单位所有制性质管理劳动关系的模式,确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模式,有力地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明确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完善了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制度,从而使劳动权这一基本人权具有了实在内容和法律保障,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减少纠纷,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劳动关系领域,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推动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尤其《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在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我国还先后颁布和修改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等,这些法律的出台,使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除劳动法律外,国务院还颁布了一系列劳动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颁布了众多劳动行政规章,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此外,经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我国劳动法的渊源。迄今为止,我国已批准加入了26 个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其中,《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以及《男女同工同酬公约》属于国际劳工组织八项核心公约之一。

2011年我国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七大部门法之一,劳动法是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中国制定了劳动法,将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以及劳动争议、劳动监察等关系纳入调整范围,确立了中国的基本劳动制度;制定了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对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等事项作了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促进就业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制定了工会法,并先后两次进行修订,确定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明确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对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国际公约等在内的劳动法律规范体系,从法律资源看,基本具备了编纂劳动法典的条件。

(二)劳动法治实践持续推进,为劳动法典编纂提供了现实需求

近年来,随着劳动法律制度的快速发展,我国劳动法治持续推进,特别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劳动法治环境大大加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相应提升,企业的用工行为不断走向合同化和法治化。据有关部门统计,2019年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年末全国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并在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累计175 万份,覆盖职工1.49 亿人;集体协商积极稳妥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逐步完善,目前在全国范围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推动劳动关系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改进和完善对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提升劳动关系公共服务能力和基层调解仲裁工作效能,扎实推进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效能建设持续加强,违法案件、突发事件总量均呈下降态势。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建立健全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持续推进专项整治,拖欠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在劳动关系法治化轨道上,我国劳动关系治理能力明显提高,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初步形成,有效维护了劳动者权益,保持了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案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1995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只有3 万多件,而在2006年则达到44.7 万多件,之后更是持续上升,2007年达到50.2 万件。《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态势,2008年激增到97 万多件。经历2009年的小幅下降后,2010年至2012年,劳动争议案件总量继续快速上升,2013年全国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149.7 万件。2020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21.8万件,涉及劳动者246.5 万人,涉案金额高达530.7 亿元。⑱从总体上看,虽然历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有轻微波动,但劳动争议案件总量仍然较大。近3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收案数量每年超过40 万件,且呈逐年递增态势。⑲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纠纷类型新型化、复杂化、多发性、集团性等特点,司法机关在审理新型劳动争议案件时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凸显了新型劳动权益保护的任重道远。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深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5-2020)》显示,随着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提成工资、年终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和违约金、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损失、新型用工劳动关系确认、股权激励纠纷等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劳动关系事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根本利益,劳动法解决的是就业、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职业安全健康等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关涉到千家万户百姓的基本生存,在社会关系运行当中具有庞大的现实适用需求。

劳动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基石,丰富的劳动法实践既对劳动法典编纂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劳动法典编纂提供了鲜活的现实素材和经验。劳动法治持续推进对编纂劳动法典提出现实需求,而这正是劳动法典的编纂的正当性基础。

(三)劳动法学研究不断丰富,为劳动法典编纂提供理论支撑

法典不是立法者主观臆断的产物,而是法律科学长期发展的结果,能否制定出一部高质量的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就取决于法学研究水平的高低。通过多年的积累和传承,劳动法学界聚集了一大批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研究队伍不断扩大,理论研究空前繁荣,并推出了一系列具有理论创新和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为劳动法典编纂提供了理论支撑。劳动法典编纂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包括体系构建、确立概念术语、制度安排和规则设计,都需要学者的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论准备和智力支持。随着我国劳动法的发展,我国劳动法学研究范式获得重大突破,在价值观念上确立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理念,达成了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法的共识,在劳动法定位上完成了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在调整模式上实现了从单一模式到个体自治、团体自治和国家强制三种模式共存的转变。近年来劳动法学理论研究持续拓展深入,基础理论方面对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劳动合同作为关系型契约的属性、劳动法的倾斜保护价值立场、劳动权理论、劳动自由原则、解雇保护理论、反就业歧视等成果丰富; 法律适用方面围绕劳动关系运行的全过程,探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过程出现的法律问题,运用法律解释论方法,产生了一大批有分量的研究成果; 在制度创新方面着眼于劳动力市场多元化发展,为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提供法治指引,积极应对人工智能时代为劳动法带来的挑战与机遇。近年来若干高校陆续设立了社会法二级学科,中国法学会成立了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具有社会法属性的劳动法逐渐从民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中分离出来,创建了自己的学科内容和体系。随着社会法学专业的独立化和学科化发展,劳动法学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研究成果愈加丰富,将会为劳动法法典化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综上,随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劳动立法已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律规范体系,劳动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劳动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劳动理论研究正值旺盛时期,全社会劳动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劳动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四、编纂劳动法典的体系与路径

(一)体系建构

法典编纂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首先需要对法典的体系建构进行研究和设计。自1896年《德国民法典》以降,“总分”结构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典编纂的典范,通过总则编抽象出各分则部分共同适用的法律原则、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行为等,从而使得法典各篇章之间形成逻辑严密的有机体。我国《民法典》编纂也采取了“总分”结构,共7 编1260 条,“就内部体系而言,民法典按照‘总—分’结构,形成由总则、物权、合同等构成的完整体系”。就劳动法典而言,根据劳动法的内在体系和法典编纂的科学性,劳动法典编纂的体系结构亦应采“总分”结构。

总则编是劳动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通过制定总则编,运用“提取公因式”的办法,提炼劳动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基本原理和规范,汇编成“劳动法总则”,构成统领整个劳动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劳动关系运行各个阶段的基本规则,成为劳动法典中最基础的部分。劳动法典总则应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法律原则、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主体界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责、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组成和运行等一般规则。其中,应重点在以下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劳动法典的适用范围。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方面,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体现我国劳动法建立在以工厂劳动为模型的典型劳动关系基础之上,排除了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法保护,保护范围较为狭窄。很显然,当前我国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已无法适应新时代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需要。编纂劳动法典,可以在总则中单设一条对灵活就业人员中具有一定从属性的劳动者的适用进行规定,在分则中通过专设一编“特别劳动者保护”规定灵活从业人员享有的基本劳动权保护内容。二是规范指引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认定劳动关系是适用劳动法的基本要件,法律应当对什么是劳动关系予以界定,并对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做出规范指引。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劳动关系认定基本是以从属性为要件展开,包括人格从属、经济从属和组织从属,具体而言,要看双方是否具有管理关系、是否具有经济依赖性、是否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判断不应当是形式判断和机械判断,而是实质判断和个案的综合考量。三是应当界分不同类型的劳动者。由于目前我国劳动法没有区分不同类型劳动者,导致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在法律适用中出现分歧,典型者涉及公司高管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通过定义高管的概念排除高管对部分劳动法条款的适用,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违约金条款的限制等等。另外,新业态从业劳动者、家务劳动中家政工人以及各类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也应当予以明确,这部分劳动者或者因为不能完全认定为劳动关系,或者没有劳动法界定的用人单位,但劳动过程都存在一定管理关系,具有显著的经济依赖性,对于这类劳动者可与典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做区分,但都应当给予基本的劳动权利保护。四是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和人权保护的观念,明确对劳动者人格尊严、劳动权平等、反就业歧视等基本规则作出规定,彰显现代劳动法的理念。

劳动法分则应当在劳动法固有的科学体系和逻辑秩序中展开。劳动法分则体系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劳动关系法、劳动基准法、特别劳动者保护、劳动权利保障和救济法等。其中,劳动就业法主要包括就业促进法、反就业歧视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服务法和就业管理法;劳动合同法主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内容,以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为主并对其内容加以修改和完善; 集体劳动关系法主要包括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会、雇主协会和企业民主管理等内容; 劳动基准法主要包括工时和休假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以及残障职工特殊保护法等; 特别劳动者保护主要针对上文提到的典型劳动关系外的劳动者保护做的特别规定,包括新业态从业人员、家政工人、形成雇佣关系的劳动者等,保护的范围以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为内容而展开,包括最低工资支付、休息权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社会保险权利等等;劳动权利保障和救济法主要包括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路径选择

劳动法典编纂既要对体系结构进行充分的论证和顶层设计,又要针对编纂法典的现实需求进行路径选择。由于我国目前劳动法律体系还存在一定的短板和不足,就编纂我国劳动法典路径而言,宜采取“先补齐单行法、后编纂劳动法典”的“两步走”径路,即第一步,补齐劳动法律体系中明显缺失的内容,完成劳动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整理。我国劳动法体系中明显存在缺失的有劳动基准法、集体合同法等,目前劳动基准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启动劳动基准法起草工作,对编纂劳动法典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第二步,实现劳动法典的编纂。制定单行法的同时,可以适时启动劳动法典的编纂工作。尽管对法典编纂而言要以单行法为基础,但我们所谓法典化采取的是编纂式立法而非汇编式立法,因此,在编纂法典时,可以将需要完善的相关内容直接规定在法典中,《民法典》制定中“人格权编”就是典型例子。通过编纂劳动法典,可以将目前劳动法体系中需要完善的内容如就业歧视法、集体劳动法、特别劳动者保护法直接予以规定,补齐相关的法律短板,最终实现劳动法体系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注释:

①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 期。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 《现代汉语词典》(第7 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354 页。

③关于汇编式法典和编纂式法典的概念可参见王利明:《民法法典化与法律汇编之异同》,《社会科学家》2019年第11 期;翟振龙:《新时代法典化的法理——“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五次例会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2 期。

④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548~549 页。

⑤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549、593 页

⑥关于“立”“改”“废”工作的阐述,可参见黄薇:《民法典的主要制度与创新》,《中国人大》2020年第13 期。

⑦《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律有《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另外还修订了 《工会法》,总体数量不多。

⑧《中国劳动保障发展报告(2016)精读》,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zk/zk_zkbg/201610/t20161013_323 31 76.shtml.。

⑨具体冲突情形可参见李文静、黄昆:《现行劳动关系立法冲突与衔接分析研究 (下)——国家层面劳动关系立法》,《中国劳动》2016年第23 期。

⑩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1990年作出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规定效力层级低,概念不明,内容滞后,且互相矛盾,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2003年开始公开论证起草的《工资条例(草案)》多次陷入困境,至今未能出台。

⑪我国现行工时基准法制成型于1995年前后,至今已运行20年,未曾经过系统修订完善。

⑫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gov.cn/xinwen/2021-06/04/5615424/files/542bc344000d44c7 ae7132a246058c71.pdf.。

⑬李心萍:《努力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 从业人员规模达两亿左右》,http://www.gov.cn/xinwen/2020-08/08/content_5533263.htm.。

⑭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

⑮智联招聘《2021 大学生就业力调研报告》。

⑯人社部:《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部署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2009/t202 00911_385519.html.。

⑰人社部:《专题报道——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暨全国人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712/t20171229_285666.html.。

⑲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21年第7 期。

⑳《北京一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10 项机制6个举措2 点提示》,http://bj1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8/03/id/32520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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