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话语的复调模型*

2021-04-15 01:26:29
浙江社会科学 2021年9期
关键词:司法权场域话语

□ 廖 奕

内容提要 理解司法权的本质,可以通过话语分析的方法获得新的进路。布尔迪厄的司法场域理论,揭示了司法权话语实践的斗争逻辑,展现了司法权话语基于多元主体的动态生成图景。结合实例加以理论观察,政治塑型、理论构造和大众衍义是司法权话语生成的几个关键环节。在当代中国司法场域中,政治家的基调设定、法学家的曲谱建构、大众的文化响应交织一体。其指向一种司法权话语的复调叙事模型,包含言说主体区隔、母题事件统一、杂语对话均衡等特点,由此生发司法权威话语、权力话语和权能话语的解释框架。这些话语有不同的逻辑起点、表达方式、情感诉求,各自独立、彼此区隔,但又统一于司法权本质探究的母题事件。它们本身是多种表达的杂样话语,进行着意见交换的整体对话,可以形成权威话语和权能话语互为基础、权威话语和权力话语上下嵌合、权力话语和权能话语前后相序的关系图景。司法权话语的复调模型,实质上是一种有关司法权本质的认知图式。

一、问题与方法

何为“司法权话语”?简言之,它是人们对司法权从现象到本质的言说和交谈。模仿福柯对“话语”的界定,或可如此谓之:司法权话语是由这样一个整体构成的,它是由所有那些对司法权进行确定、分割、描述和解释,讲述它的发展,指出它多种多样的对应关系,对它进行判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替它讲话,同时以它的名义把应该被看作是它的谈话连接起来的话语构成的陈述群中被说出来的东西的整体。①

此种模仿并不精准,但司法权通过话语载体表现,大略是确定的。如,法官话语是审判权在具体情境中的语言载体。但若将司法权话语局限于此,探寻乔姆斯基所谓的“生成语法”恐要落空,“作为语言学家的法官”美梦也会破碎。②因而,在一种广阔的“场域”视野下审视司法权话语,有助于分辨司法权话语的实践主体及其真实意欲。在此意义上,法官话语只是一种从特定司法权主体角度生发的话语形态,必须剔除与司法权本质无关的内容,如法官在权力行使之外的生活话语等。除法官话语外,政治家的司法权能设计、法律家的司法制度论证乃至普通人的司法实践态度等,可否视为司法场域中的话语范本?这些围绕司法权展开的言说交谈,是否构成基于不同社会空间和主体位置的司法本质镜像?回答上述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司法权话语,既注意描析司法权的实践维度,更着重阐释司法权的本质。

当司法权的本质为理论生产搁置,而现实又迫切需要某种“本质图景”,司法话语研究的必要性或可凸显。历史地看,司法话语研究初以法庭话语为重点,之后解释司法话语陈述的有效性及其权力关系,进而在对司法修辞技术运用的分析中,揭示司法决定的情感塑造机理及其文化背景差异。③此种理论进路,已然反映出司法话语研究的交叉整合趋向。更具体的例子,如司法政治学运用多元方法,面向广阔法域设定细致议程,针对司法权的具体行为样态、系统动力源、影响效果等问题展开全面分析。这些分析涵盖影响司法权的社会因素(共同体)、文化因素(价值与规范)、制度因素(国家)、理念因素(思想或理论),可为司法权话语研究提供分析框架上的参照。④另如,司法权的比较法研究揭示了发展中国家的司法形式主义变体和意识形态话语论争,及其根深蒂固的民族创伤记忆和政治认同关联。这些因素不仅在政治话语中频繁出现,而且也浮现于专业话语和看似非政治的领域。⑤

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系统集成阶段,出现“薄法治”与“厚法治”、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领域建设型法治与整体推进型法治的交融趋势。在此背景下,司法权话语是否也呈现从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的转变?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法学家理论话语的要义在于,以司法规律为圭臬,或以理想型司法权运行模式为目标,从司法制度原理出发,反思现实问题,提出诊治方案。而政治家的法理思维更侧重“实际”,更看重“战略”,更强调“系统”,进而生成独特的司法权及其改革话语。⑥至于社会大众,其基于对良善司法的刚性需求和影响法官决策的内生权能,相关话语可视为面向司法权的“民情”“民意”,成为强化或消减司法权合法性的重要力量。⑦因而,从话语分析的角度提出对司法权单一主体论的反对,是有现实依据的。

基于上述,本文欲以话语研究的标识性概念——“复调”——为隐喻,期望借此将政治家、法学家和大众的法理认知关联起来,从中提出一种司法权话语的解释模型。沿此运思,本文先重述司法场域论,挖掘其话语意涵;再以实例论证,初步描绘司法权话语的生成;然后在当代中国司法权场景下,进一步检证修缮;最后得出复调模型的框架,用以反思司法权本质的母题。

二、司法权话语如何生成?

(一)场域理论中的司法权话语

布尔迪厄发展了福柯的知识和话语理论,为司法研究提供了新的入口。由于福柯对“实践”这一基础问题自有属性的考量不足,导致他对权力的分析陷入一种静止孤立的领域,对斗争的观察采取一种片面局部的视角,以及过于夸大话语的建构作用而忽视话语与客观现实的互动效果。⑧而布尔迪厄则明确指出,话语本身就是实践的表现,言说者通过言辞用以行事的能力完成各种行为并影响世界⑨;理解话语需要以分析实践为前提,“不把语言实践放在各种实践共存的完整世界中,就不可能充分理解语言本身”⑩。通过将权力实践和话语表达统括于“场域”这一基本范畴,布尔迪厄建立起“实践—话语—场域”联结贯通的理论框架。由此,我们可以在场域的背景下分析话语实践,也可以透过话语表达实践把握场域的内在机理。

更重要的是,布尔迪厄提出“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命题,并非直接针对主流法理学的危机,而是立足于一种社会学家想象的“严格的法律科学”,确言之,一种以法理学为研究对象的广义法科学。他力图通过对司法场域的话语分析,建构一种新的超越形式主义和工具主义的法认知图式,为法律的力量找到稳靠的依凭。在他看来,“司法场域是争夺垄断法律决定权的场所”,各个行动主体都具有特定的技术性资格能力(technical competence),其实质就是社会认可的文本解释权能(capability)。在此意义上,司法场域实质上是一种“话语权能场”,各方主体以其特定话语的表达和实践、逻辑与策略,在其中竞逐、博弈。司法语言及其修辞技术,“表达了司法场域的整个运作过程,尤其是表达了法律规范体系总是要服从的总体化运作”。⑪他重点分析的法理论与法实务的“话语斗争”,反映了现代司法权话语生成的复杂性,表明作为理想类型的司法权首先基于精英内部的理念共识。在其理论的启发下,我们可将司法权话语视为场域内各主体力量交互作用的产物:各主体围绕司法权的言说交谈、论理叙事相对独立呈现,同时又相互牵制影响,在非均衡博弈中形成暂定均衡,推导特定阶段的主流共识,对应实践中的相关策略目标。

(二)司法权话语的政治形塑

沿着布尔迪厄的理论运思,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司法权话语如何在场域中形塑?一系列因素,“无论是制度的还是随机的,正当甚或不正当,只要存在,就一定会影响司法,影响法官的选择和决策,常常有利有弊,利弊交错”。如果承认“任何具体制度往往是众多变量的均衡”,“某一变量的细微变化就可能影响法官的司法决断,影响其对规则、学说和教义的需求,影响其对司法决断的法理论证和学理包装”。⑫同时还要注意这样一个基础事实,即现代性国家建制塑造了司法权,这种建制并不一定是理性主义法治国,也可能是经验主义、实用主义等多种形态的复合生成。总之,政治话语对司法权本旨的界定,会引发司法权与诸多制度变量的勾连。⑬

政治话语创生司法权原理,分权学说可为一个实例。众所周知,自分权学说创立以来,国家政治中的司法权配置和机制安排就成了一项举足轻重的议题。从西塞罗到孟德斯鸠,再到“普布利乌斯”,法政精英的思想贡献和理性言说推动司法权话语一步步走向成熟。考察司法场域的政治话语,不难发现背后的权威和权力斗争。比如,立宪初期的美国存在激烈党争,在消除党争或控制党争影响的备选方案中,“普布利乌斯”选择了后者。⑭控制党争影响的重要措施是,将违宪审查权从理论上赋予司法机关这个“最不危险的部门”——当国会通过的法律和宪法发生冲突时,司法机关有权依据宪法监督国会在其权力范围内行事。这一抉择背后的政治逻辑非常清晰:当人民与其代表发生分歧时,以人民的意志为准。⑮尽管美国宪法对司法权着墨不多,但作为制宪者的“普布利乌斯”认为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权蕴含于宪法基本原理中。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事实上确认了司法机关的这种权力:“显而易见,判断法律是什么是司法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尤其是当两条法律产生冲突时。”⑯学界一般评价,此案代表了政治问题向司法判断的精妙转换。然而,从司法权话语的生成角度看,事实可能正好相反——其结果主要体现了政治话语的运作逻辑:代表人民意志的宪法政治话语是最终决断的依据;国会是党争的场域,党派斗争不能超越宪法框架,这是政治斗争的根本原则。“当党派政治突破宪法约束的时候,法官们就应该宣告他们拟议中的立法因违宪而无效……只有人民才有权修改宪法,而法官们必须防止国会对宪法进行单方面的根本性改变。”⑰在此逻辑下,司法审查权成为政治话语塑造的必然结果。

(三)司法权话语的理论构造

政治话语斗争,只能从外力形塑的角度,解释“司法权何为”的问题,还不能彻底回答“何为司法权”的内生追问。在美国,此种追问曾以这样的方式出现:判断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权力为何委任于司法部门而不是其他机关?对此,法律理论家通过对马伯里案展开学术分析,从美国宪法的文本与精神、判决的社会历史背景出发继续证成司法权的“独特性”。如考文认为,虽然宪法文本未明文规定,但司法审查权已内涵于制宪者认为的宪法原理之中;并且,按分权理论应有之意,司法不同于法律制定与执行,法律解释是法院排他性的权能。⑱以考文为代表的推崇司法审查的一派,被称为“司法至上”主义。⑲而塞耶尔一派的解读,则秉持“司法尊让”原则。⑳在其看来,除非法律明显违宪,除非完全排除合理怀疑,法院应当尊重立法机构的判断。㉑无论司法至上或司法尊让,在司法权的理论构造上,话语实践都“出场”“到位”了。至于观点碰撞的原因,更多是基于方法和进路的不同,而非对先定政治话语或共同价值立场的否定及怀疑。为强化司法权的合理性,法律学者和实践者结成联盟,以不同的话语方式补足政治话语的不及。不同于布尔迪厄所见的激烈博弈,法律理论家和实务家的合作大于竞争,或者说,他们是一种竞争型合作的共谋关系。

(四)司法权话语的大众衍义

司法场域充满精英话语的斗争,也不乏大众话语叙事的影响。司法的精英论理和大众叙事,各自在其历史文化背景与现实利益空间中生产,同时围绕相互关联的议题框架和主旨范畴,由政治家、学术界或大众传媒透过标识性概念表达,然后进行深化加工、动态展布,在精英介入的大众文化衍义下逐渐形成司法权的主导话语模式。大众话语直接或间接吸收精英话语的形式或内容,生成司法权话语的主流范型。

早在19世纪,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时就发现,以学者和法官为代表的法学家深受人民信赖,法学家借此将法的精神拓展到社会各个阶层,因而社会日常生活语言处处带有司法语言的痕迹。㉒洛克和布莱克斯通的权利理论也融入宪法叙事,使得个人权利对公众政府施加限制成为某种不言自明的原则话语。㉓这一原则为美国主流司法权理论奠定了精神基调,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演进,最终形成了以“司法权利”为中心词的大众意识形态。在此意义上,美国大众话语中随处可见的权利表达,不仅延续了长期以来的政治和理论话语逻辑,而且与精英叙事一道构成了司法权话语的主流范型。

三、当代中国司法权话语的主体叙事

(一)政治话语的基调设定

从历史逻辑看,当代中国司法权主要是政治家法理塑造的结果,而非法学家法理支持的产物。㉔具体而言,政治话语从以下方面设定了司法权的基调:

第一,司法权源于人民主权,正当性基础在于保护人民权益。近代以来,“法律精英们费心尽力50年创制法律以收回治外法权的努力,还不如中国共产党的一声宣言”。㉕中国共产党决定废除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伪法统”,核心理据基于,“在国民党反动政府统治下制定和建立的一切法律、典章、政治制度、政治机构、政治权力等均归无效,人民完全不能承认它们”。㉖随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宪法文本中被确认,人民主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推广,形成以保护人民利益、走群众路线为主干的人民司法话语。如历久弥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政治话语的塑造具有直接关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㉗更是人民司法政治原则的生动表达,成为新时代司法公正的标识性话语。

第二,司法权功能定位于整体性的国家政权构造,制度要义在于立足本职、适配大局、合作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人民司法机关属于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监察机关共同受理人民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㉘一方面,“为着保卫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镇压反革命活动,巩固新社会秩序及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人民的司法工作如同人民军队和人民警察一样,是人民政权底重要工具之一”。㉙另一方面,“我们司法工作要对人民恢复和发展生产给以适当的配合”。㉚通过惩罚与保障职能的不断平衡,司法权逐渐形成了服务大局的新传统。“文革”结束后,社会主义法制恢复发展,司法机关重新被视为代议机关的执行机关,实施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㉛“通过审判活动,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这也是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㉜即使改革渐成体制常态,亦未改变司法在政权系统中的功能逻辑。历次司法改革的话语流变,也主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展开。㉝

第三,司法权制度运作讲求形式内容一体,治理功能不局限于“坐堂问案”。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明确要求,“为了克服人民法院的残存的衙门作风,便于依靠群众,就近进行调查,使案件得到迅速和正确的处理,并免使当事人‘劳民伤财’,县人民法院应派出巡回法庭到各区巡回审判。巡回法庭除处理不甚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外,并应领导所辖区域内的调解工作,给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具体指示和帮助,和通过案件的处理在人民群众中进行法纪的宣传教育。”㉞1958年,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各协作区主任会议,指出法律工作要“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㉟这为司法权发挥社会治理功能提供了总体方针指引。对作为此方面典型的枫桥经验,毛泽东作出重要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㊱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多次强调“枫桥经验”对于社会治理的重大意义,彰显了司法功能的时代拓展。

(二)法学话语的曲谱构造

围绕政治话语的基调设定,法学家的理论话语针对司法权的概念和本质,重点阐释司法权的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力图建立二者交织形成的一体架构图像。

首先,司法权外部体系叙事,可分为“实践理论”和“理论实践”两种样式。“实践理论”叙事方面注重事实描述,探讨政治对司法的现实塑造,从经验主义角度进行司法权正当性的历史论证。㊲走向实践的司法权理论叙事,必定存在理论和实践的内在紧张,容易造成理论立场的偏移甚或退隐。其对“定义”的反感,也让标准化导向的司法权实践遭遇知识空盒。“理论实践”叙事采用社科法学方法,试图解释司法权的“政理”渊源,主要包括两种话语方式:其一,将政治家治国理政思想中的司法权论述,放置于法治建设、整体中国乃至全球发展语境中考察,生发出指导司法权运行体制机制改革的权威方针话语,进而形成一种理论指引实践的司法权本质认知图谱。这些理论话语对于研究政治家的司法观,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实践中发挥明确原意、澄清误识之用。㊳其二,政治司法导向的理论话语。当下中国的政治司法研究与西方“司法政治”范式不同,它不是在一种泛在的网络中展开,而是有着相对明确的中心节点,以此串联各种历史和现实素材,实现对司法权制度运行的深描,发挥支持重要改革举措的知识功能。比如,学者对司法政治逻辑的合理性证成、党政体制塑造司法权的机理分析、党管政法的历史经验和理论基础等问题的研究,㊴都表明司法和政治在共通语境下的常态对话,凸显了政治家法理与法学家法理的一体勾连。

其次,司法权内部体系叙事,可分为一般本质论和制度系统论两种风格。司法权的一般本质论,侧重讨论司法权的根本属性,阐述司法运行的普遍法理。㊵制度系统论话语更为芜杂,代表性样本包括:第一,权力类型系统论,主要围绕审判权、检察权、司法行政权、执行权、司法监督权等公权力进行类型化分析,重点是审判权的系统研究,包括案例指导制度、裁判文书说理、审判中心主义等内容。㊶第二,内部管理系统论,主要面向法院、检察院内部组织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责任承担制度及相关改革实践加以理论反思。㊷第三,制度系统比较论,主要体现域外司法经验的中国关照。㊸在此种比较法理论话语的生产过程中,一度出现关于司法独立、司法审查等制度议题的激烈讨论。㊹随着政治话语和法学话语的对话成为常态,尤其是政治话语对相关问题的实践定向,这些争论逐渐偃旗息鼓,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司法制度成为共识。

最后,法学话语对司法权特定本质认知的贡献,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主要表现为立足根本、聚合集成式的理论创新。立足根本,指的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方法和观点,审视判定司法权本质;聚合集成,指的是这方面的理论话语,兼具建构主义与经验主义的特点,通过沟通政治话语与主流法学,实现政法知识的高度一体化。均衡一体的司法权理论话语,在探寻司法本质规律之路上有显著迈进,同时也面临困局与挑战。弃用长期形成的司法判断本质观及审判本位的司法权理论框架,不仅可能造成主流理论的断裂,与“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实践亦似暌违。解脱之道在于,一方面对主流司法理论话语进行必要的反思,通过学术话语重新整合,获致复杂场域的司法本质新知;另一方面,对现有改革的真实意图予以学理说明,以审判为中心并不等同于承认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的本质就是判断。进而言之,随着现有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推进,特别是党对司法的领导制度日益健全,司法“主权—政权—治权”分离并置的格局会渐趋明朗,从而促生理论表达的范式更新。在法治中国的整体布局中,人民司法的主权原则与党领导司法的政权准则,连同多个专门司法机关各自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正当干预的治权法则,如在实践中高度契合,必定会生成一种新的司法权理论话语。

(三)大众话语的文化共鸣

对于司法权的实际运作而言,平衡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是一件棘手但又重要的事。㊺大众话语具有独特性,其对司法权的情感塑造,是任何精英话语都不可忽略的先定背景。大众话语激发的文化共鸣,若要成为一种深沉持久的力量,实现澄明司法权本质的“惊险一跃”,就不能无视如下“法则”:

第一,接受政治话语主导,形成对司法权威的总体期待。国家方针政策的实施铺展,往往注重话语传播的先导作用。大众从接触到实行司法政策,基本上会经历一个从学习到实践的过程,即从关键语句的凝练传播,到具体内涵的解读阐释,再到客观实践的运作操行。由此,司法正义的法治需求也是沿着认知唤起、理念认同、行动引领的脉络,逐渐融贯为大众的话语表达并固化为公正的情感期待。

第二,借助大众媒体传播,表达对司法权力的道德评价。社会普遍形成对司法正义的期待后,民众内心便形成相应的司法伦理,并以此为标准去衡量、评价具体的司法活动。㊻在当下中国,很多案件有官民冲突、民生焦点、道德底线等“主题元素”,可以迅速吸引民众,发酵成为“公案”。㊼“公案”话语客观上促成了意见交流,互动中有相同或相似特征的社会群体的内部意见逐渐趋同。㊽倘若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形成交锋,则会导致大众对同一案件的多元评价。尽管很多评价是非理性的,但司法中的道德情感还是构成了法律理性的初始条件,成为精英话语必须认真对待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前提。

第三,透过法治文艺作品,编织对司法权能的正义想象。司法权能不同于权力的单向凝视,正好相反,它代表的是人权主体对公权系统的全景敞视。受到大众关注的法治文艺作品,实际上包含了精英和大众的协同参与,他们运用不同的表现手法对专业主义司法进行各种重构。由此而生的各种“误读”,在某些法学家眼里或许是“法盲”的表现,但换个角度,却可能是有创造意义的权能再生产。㊾对于大众而言,若要在专业法律家操控的司法程序中敞开自身,打破司法职业化与大众化的壁垒,法治文艺的“赋权”极为重要。㊿大众,如同卡夫卡寓言中的乡下人,明知“法律之门”在那里,却永远不知道“法律之门”如何进去。[51]法治文艺在对大众司法话语权能的增进上,具有消解这一壁垒的可能。一部作品可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司法实践,而多部作品的重叠叙事则可能构成司法镜像的全面拼图。大众作为司法权话语运动的终端,最终接受的可能是一种片面的“全景”,但最后作为公共意见表达的却可能是连结欲望、情感和理性的司法本质整体。

四、迈向一种“复调”模型

复调的本质在于,各声部在其中始终独立,而且就这样结合在比单调更高序列的统一中。[52]不同主体都有各自的典型语言,这就是语言在自己历史存在中的每一具体时刻的杂样性,即杂语性。[53]这种对话或体现为某一具体的“微型对话”,或统合为全局性的“大型对话”,总而言之,“复调小说整个就是对话的”。[54]不同主体的杂语统一在同一母题下交流对话,这一复调叙事的分析框架,可用以解释司法权话语的生成。

(一)司法权主体言说的区隔

法律的实践在司法场域中进行,司法场域是各主体为获得法律决定权(right to determine the law)而展开竞逐的空间。进入司法场域的前提是法律资格,这就要将法律外行排除出去。为解决本属于自己的纠纷,当事人不得不求助于律师和法官,他们甚至逐渐取代原被告的角色,从而产生司法的“侵占效果”(appropriation effect)。司法语言借用日常生活语言并融合一些超越日常生活的罕见元素,形成司法场域特有的话语逻辑,用以统合内外交错的理性化运作过程。司法权自身独立运行的特点,加上法律形式、法律程序等专业化设置,这些符号权力事实上构筑起司法场域的内部壁垒,这种壁垒带来了不同主体司法权话语的区隔。[55]就外部而言,对于同一法律规定及其精神原则的理解,因文化立场的不同,大众和专家的解读之间存在着鸿沟。[56]所以,这种区隔不仅体现在语言风格和技术处理上,更体现在不同主体的思维方式上。相比而言,法理论家更看重法的规范语法;实践家更关心法的社会效果;大众更关心司法判断的道德公正;法律家更在意其是否合于法的职业理性;政治家则习惯秉持均衡立场,既回应大众对司法公正的期许,也坚守法律施行的制度底线。基于主体言说的区隔,司法权话语形成了不同重心和导向的表达实践风格。

(二)司法权母题事件的统一

在司法权运作的微观层面,大众和精英的互动关系相对紧张,缺少重叠共识;但在宏观司法系统层面,存在对司法公信和法治信仰的总体性共同认识。[57]司法场域主体言说的区隔,并不排斥共通的中心主题,如围绕司法权本质的探究和讨论。无论大众的道德判断,还是法律家的技术推理,抑或政治家的统筹整合,三者的展开路径和内在逻辑虽然不同,但都表达了人们对司法权应然本性的共同追问。司法权的本质,从法律功能上看,是一种判断权;从道德价值上看,代表着理性与公正;从实践系统上看,包括公正目的和以独立、程序、权威、专业为特点的程序手段。这些观点贯通起来,可以形成对司法权本质的某种动态解释:司法权是均衡正义的动态过程。[58]无论哪种见解,都体现出司法权作为逻辑语言、社会溶剂和政治艺术的本性。[59]司法权本性的三个面向,基本上对应着司法场域中政治家、法律家与大众话语的逻辑起点。

(三)司法权杂语性和对话性的均衡

作为一种理想类型的区分,政治家、法律家与大众的司法权话语大致对应权威话语、权力话语与权能话语。这体现了司法权杂语性和对话性的均衡。无论是权威话语彰显的人民主权,权力话语强调的司法专业,或者权能话语吁求的权利保障,这些基本原则都在司法场域内交汇,在竞争角力中互动沟通。

第一,互为基础的权威话语与权能话语。话语的相互关系,取决于主体的相互关系。权威话语不仅需要被理解,并且在被认可时才能发挥出特殊效果。[60]正如布尔迪厄揭示的那样,符号权力必须符合社会客观结构,完完全全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是其成功的唯一原因。[61]司法场域中精英与大众的话语区隔,表面上看是因为社会地位的差别悬殊,是法律符号权力不均衡分布的结果,实际上是权威话语和权能话语“两相映照”的实践需要。权威话语的基础在于大众对政治的认同,权能话语的基础在于政治对大众的保障。司法的职业化与大众化的无解争论,背后凸显的是精英话语和大众话语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改变这种思维方式,需要强化实践主体间关系的思维。这就要求司法权威话语在表达时考虑语言边界,警惕未表达的意义在社会传播过程中的简化和异化,沉默与留白在技术上可行,但在向公众的示范教育意义上要三思其可能的辐射作用。[62]就司法权而言,权威话语面向权能话语时的直白、坦率、生动活泼,并不是法律科学的天敌,更非单纯意识形态权力运作的需要,它是一种自上而下运行同时又自下而上返归的合成力量。

第二,上下嵌合的权威话语与权力话语。权威话语与权力话语关系相对密切,二者的制度对话颇为频繁。其对话性可从如下方面理解:首先,司法场域的权力话语直接反映政治话语的意志及变化。[63]无论是司法的实践或理论,在对权威话语的阐释上都必须表现出能动的回应性,否则权威和权力的关系链条就会断裂。其次,实体性的司法权力话语可作为权威话语的试行先导,司法改革顶层设计在正式确认政策之前,往往会研究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相关意见和争论,甚至直接吸收实践中的创新做法。最后,司法知识权力是实体权力的基底,充当连结司法权威和司法权力的中介。

第三,前后相序的权力话语与权能话语。权力话语运作触发权能话语生成,权能话语通过媒体塑造民意,影响权威话语,对权力话语产生影响。司法从“广场化”与“剧场化”的微妙关联,体现了叙事技巧与情感诉求对法律专业技术权力的间接辅助。[64]随着权能话语越来越具有整体战略意蕴,法律家也开始承认它与权力话语并非二元对立,主动反思权能话语这一“弱者的武器”。[65]但相比于理论构想的“文学型法律家”,普通人的司法话语权能仍处在薄弱环节。学者虽有意通过文学方法重构法律叙事,却忽略了对大众司法权能话语的深度介入。[66]在中国,以苏力对《秋菊打官司》的解读为起点,多年来形成一种批判法律理论谱系,间接表明司法权力话语与权能话语的相互影响。[67]在新的政治指导话语中,“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艺”的实践要求业已明确。[68]可以预见,此方面的学术理论话语会有一定发展。但其对大众司法权能话语的影响,在短期内还难以准确预测。

结语

在中国语境下,理解司法权的本质,须特别留意“权”的多义性。司法权话语具有司法权威、司法权力、司法权能,以及司法公权、司法人权等多维解析面向。因此,将司法权简单理解为司法权力,不足以全面把握司法场域的话语逻辑。据此,我们可以理想化认为,司法场域居于国家和社会之间,承担着保障人权、接近正义、捍卫法律、权威裁判、理性决策、解决纠纷、形成规则的综合功能。与之相应,作为复调叙事的司法权话语在政治、法律、社会诸方面的多维面向,急切需要一种均衡战略的整合,因为单调叙事无法包含多样杂语,也难以促进深入对话。

法律秩序长期持久的生命力,有赖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的冲突,促成利益的妥协。[69]妥协的重要前提是对话、交流与理解。站在法治实践的整体视角,一元的国家司法如何统摄多元的社会需求?具体到司法权的本质疑难,相关制度运行如何体现公权与人权的均衡主旨,建构司法权力主体的斗争规则,系统解决司法实践权力及其与知识权力的紧张,凸显并不承担具体司法权力职能的司法权威主体的统合功能,带动广阔的司法场域中各类主体的共同参与及权能增进?这些实践问题在司法场域中,集中表现为权威话语、权力话语、权能话语站在各自立场对司法权的反思和追问。它们表面上各执己见、对立紧张,但内在又彼此耦合、相互缠绕。在此意义上,阐释司法权话语的复调模型,就是在建构一种司法权的本质认知图式。

注释:

①[法]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8~39页。

②[美]劳伦斯·M·索兰:《法官语言》,张清、王芳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5~78页。

③Mihaela Popescu,“Judicial Discourse as Feeling Rules:Obscenity Regulation and Inner Life Control,1873-1956”,11Law,Culture and the Humanities2(2012).

④徐霄飞:《司法政治研究的兴起与分化——地域扩散与学术谱系》,《法律和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⑤Cserne,Peter,“Discourses on Judicial Formalism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Symptom of an Inferiority Complex?”,28European Review6(2020).

⑥黄文艺:《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2期。

⑦陈林林:《公众意见影响法官决策的理论和实验分析》,《法学研究》2018年第1期。

⑧[英]诺曼·费尔克拉夫:《话语与社会变迁》,殷晓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53~57页。

⑨⑩[法]布尔迪厄、[美]华康德:《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73、182页。

⑪Pierre Bourdieu,The Force of Law:Toward a Sociology of the Juridical Field,38The Hastings Law Journal5(1987).中译文参见[法]布尔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强世功译,《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辑。

⑫苏力:《无法解释的解释,难以证成的证成——舞剧〈红色娘子军〉判决理由解析》,《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

⑬苏力:《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68~471页。

⑭⑮[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55、455页。

⑯William MARBURY v.James MADISON,1 Cranch 137(1803).

⑰[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汪庆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17页。

⑱Edward S.Corwin,“Marbury v Madison and the Doctrine of Judicial Review”,12Michigan Law Review7(1914).

⑲强世功:《司法审查的迷雾——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政治哲学意涵》,《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第4期。

⑳刘晗:《宪制整体结构与行政权的司法审查》,《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

㉑James B.Thayer,“ Origin and Scope of the American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 Law”,7Harvard Law Review3(1893).

㉒[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343页。

㉓[62][美]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138页。

㉔谢晖:《政治家的法理与政治化的法》,《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㉕张仁善:《半个世纪的“立法秀”——近世中国司法主权的收复与法律创制》,《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

㉖新华社信箱:“关于废除伪法统”,《中国国家和法的历史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73页。转引自前引张仁善文。

㉗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91页。

㉘㉙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5、393页。

㉚《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㉛翟国强:《中国语境下的“宪法实施”:一项概念史的考察》,《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㉜《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上),人民出版社、中国长安出版社2012年版,第279页。

㉝侯猛:《司法改革话语的建构与流变》,《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6月5日,第4版。

㉞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49页。

㉟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三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21页。

㊱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一九六二年一月—一九六三年十二月)(第十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416页。

㊲如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法律和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强世功:《从行政法治国到政党法治国——党法和国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等。

㊳如黄文艺:《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2期;陈卫东:《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思想研究》,《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等。

㊴刘忠:《“党管政法”思想的组织史生成(1949—1958)》,《法学家》2013年第2期;瞿郑龙:《“法政关系”的重新解读》,《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6期。

㊵如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

㊶如孙海波:《重新发现“同案”:构建案件类似性的判断标准》,《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杨帆:《司法裁判说理援引法律学说的功能主义反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2期;王志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核心要义:评价中心主义》,《法律科学》2020年第4期等。

㊷如佀化强:《法院的类型、创设权归属及其司法权配置》,《中外法学》2020年第5期;刘忠:《员额制之后:法院人员分类构成评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等。

㊸如程春明:《司法权及其配置:理论语境、中英法式样及国际趋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等。

㊹蒋惠岭:《“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之辩——一个中式命题的终结》,《法律科学》2015年第1期;陈光中:《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2期等。

㊺刘星:《法律解释中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法律现代性引出的一个问题》,《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㊻方乐:《司法如何面对道德》,《中外法学》2010年第2期。

㊼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㊽[德] 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董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

㊾廖奕:《司法正义的文化生产——以〈十二公民〉为例》,《文化中国》(加拿大)2019年第1期。

㊿[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61页。

[51][奥]卡夫卡:《审判》,姬健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52~254页。

[52][54][苏]米哈伊尔·巴赫金:《陀思妥耶夫斯基诗学问题》,刘虎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版,第22~23、47页。

[53][苏]米哈伊尔·巴赫金:《小说理论》,白春仁、晓河译,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71页。

[55][61]Pierre Bourdieu,“The Force of Law:Toward a Sociology of the Juridical Field”,38The Hastings Law Journal5(1987).

[56]Michael Kammen,A Machine that Would Go of Itself:The Constitution in American Culture,Taylor & Francis Group,2006,p.5-8.

[57]凌斌:《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法民关系”》,《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58]廖奕:《司法均衡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页。

[59]汪习根:《在冲突与和谐之间——对司法权本性的追问》,《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

[60][法]布尔迪厄:《言语意味着什么》,褚思真、刘晖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6~88页。

[63]强世功:《批判法律理论的场域——从〈秋菊打官司〉看批判法律理论的转向》,《学术月刊》2019年第10期。

[64]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65]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66]《善的脆弱性》侧重对戏剧作品的哲学解读,而到了《诗性正义》,努斯鲍姆则力求构建一种理性情感与诗人裁判的整合路径,通过文学培养法律人的情感思考,平衡理性的冰冷,增加诗性的细腻。参见[美]玛莎·努斯鲍姆:《善的脆弱性:古希腊悲剧和哲学中的运气与伦理》,徐向东、陆萌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美]玛莎·努斯鲍姆:《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丁晓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67]强世功:《批判法律理论的谱系——以〈秋菊打官司〉引发的法学思考为例》,《中外法学》2019年第2期。

[68]《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4月印发。

[69][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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