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有的参保人员重复参保后,以其参保都是经过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同意为由,拒绝确定应予清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对此应如何处理为妥?如果不予清理会有什么后果?
北京读者 余先生
余先生:
无论是根据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还是相关政策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禁止重复参保是确定的。在行政主体已经明知被保险人重复参保且拒绝清理的,继续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可能构成渎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明知重复参保的情形下仍然继续发放养老金,可能构成玩忽职守。
参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被保险人拒绝清理的,社保机构应当主动进行清理。由于目前尚缺乏具体的清理程序规则,宜按照一般法律原理处理。清理前,社保机构应当书面送达限期清理通知,并告知被保险人未在限期内进行清理的法律后果。被保险人未在限期内进行清理的,社保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被保险人社保机构拟清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告知其有权在限定期限内提出申诉。被保险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社保机构即可进行清理;被保险人在限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社保机构进行审核后根据申诉是否成立再决定是否清理。
社保机构主动进行清理时,宜按照参保先后顺序确定应清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当后参保的与先参保的相冲突时,应当认定后参保确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具有合法性,应予清理。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