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了代表和委员产生、选举实施、纪律监督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是新时代地方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有哪些看点?敬请关注本期“政策解读”。
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公开发布。这些看点值得关注。
【按期换届】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选举方式】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投票方式】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代表名额】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
【代表结构】
黨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30%,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
【产生程序】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
【差额比例】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分别多于应选人数1至2人。
【当选要求】
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