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云鹏
(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科技社团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社会治理体系的有力支撑,同时在联系与团结社会知识分子,推动科技进步、知识传播与普及、政策建议等方面均起到难以替代的作用[1-2]。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是进一步指出,包括科技社团在内的社会组织是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与政府、市场一同夯实社会信任、抵御社会风险、增进社会团结,这实质上对科技社团提升治理水平、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发展方向。然而,中国科技社团在治理有效性方面仍旧面临诸多挑战与问题。例如,2019年中国中药协会评选鸿茅药酒为 “履行社会责任明星企业”事件,便是由于该社团关键性信息披露不全面且滞后、漠视社会所赋予的信任而引发公众普遍质疑。
传统意义上,面对科技社团的发展要求与其实际治理绩效间的矛盾,学者们普遍倾向于从外部因素考虑,如所处的法律法规环境不健全、行政力量过度干预,导致科技社团自主性与社会合法性不足[3],以及行政部门的漠视性政策导致科技社团生存条件恶化等[4]。与行业协会相似,科技社团作为典型的互益类组织,其治理有效性水平不仅与制度环境密切相关,同时也受到互惠规范、群体信任等内部社会资本的重要影响[5-6]。然而,当前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多局限于定性分析,相关研究结论值得进一步检验与拓展;此外,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研究主体上普遍缺乏分类治理思维,未能具化到某一特定的社会组织之中,忽视了科技社团治理的特殊性。基于此,本文力图突破以往相关研究多归结于优化外部制度环境、改革 “政社关系”的研究窠臼,而是将其作为研究情景,从社会资本视角切入,结合科技社团自身的治理特征,以中国科协下属的国家一级科技社团为研究样本,量化分析社会资本如何影响科技社团治理有效性,挖掘治理转型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以期为科技社团治理有效性的提升及其治理改革探索出新的路径。
量化分析社会资本对科技社团治理有效性的影响,首先需要对治理有效性进行度量,本文主要围绕科技社团科技传播与科技服务能力这两项治理目标展开。一方面,外部显性治理目标的实现可以直观反映社团对核心利益相关者承诺实现的程度,挖掘与改善当前存在的治理问题,进而提升组织价值。从这一角度来看,这正是有效治理的基本内涵[7],也是开展治理有效性影响因素分析的基本出发点与落脚点。另一方面,科技社团在内部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中表现出高度柔性化特征[8],加之组织内部财务基准线模糊,使得相关指标难以统一口径与度量,因此现有研究多侧重于基于治理目标实现的 “结果问责制”[9-10]。
从社会组织角度出发,社会资本是基于信任的非营利社会网络,该网络可促使组织进一步推进其目标的实现[11]。社会资本具有多维性特征,若结合社团研究框架的侧重点来看,其主要聚焦于社会关系搭建的网络结构之中[12]。在该社会网络的结构中,不仅能包含联结资源相异、权力不等的个体,在非正式规范的约束下,高效率地实现组织内资源的获取、分配以及社会性交换[13],同时,其内部的参与主体往往会保持独特的社会联系,通过授权、资源与信息的持续获取等途径来提升结构内成员间的互惠水平,进而对组织绩效产生积极作用[14]。基于此,本文主要聚焦于社会资本的结构形态,详细论证结构型社会资本以及其中所包含的网络成分、网络规模与网络质量三个核心维度对科技社团治理有效性的影响。
通常结构型社会资本是指通过组织规则、惯例和程序所构建的社会网络和社会角色,可促进集体行动的产生、信息共享以及制度的形成等[15],强调在特定结构中不同接触路径下不同层级间人员的交往与合作[16]。
在科技社团内,通过增加个体的内外部参与程度与联系,降低普通成员同学术精英之间去等级化的制度安排成本,能够以更为便捷的渠道接触这些嵌入组织内的关键且稀缺的资源,使得长期互惠与合作成为网络内成员的最优决策方案,推动组织治理效率的提升[17]。这一点对于中国科技社团而言更为明显,由于中国社会组织普遍采用 “双重管理”制度,虽然一方面容易受到行政力量的直接干预,但同时也能够优先获得 “体制内”的社会资源[18],使得科技工作者融入社团网络内,能够打破原有的 “体制壁垒”,通过学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网络,优先获得 “体制内”资源或超额收益,有更多机会参与政府职能的转移,进一步强化会员长期互惠行为的发生。此外,科技社团所搭建的这一具有 “属性认同”性质的网络本身也颇具吸引力,推动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由于科技社团是建立在科技工作者 “智力乐趣”与学术交流的基础之上,成员之间在专业背景、兴趣爱好等均具有较强的一致性,组织成员间的共同利益相较于其他群体而言更为趋同,而共同利益的一致性又是互惠与合作产生的基础条件。总体来看,结构型社会资本通过社会关系网络为结构内成员搭建起 “信息桥”与资源获取渠道,在互惠机制的作用下,降低等级差异所带来的封闭性与交易成本,从而有利于组织治理目标的高效实现。综上,本文提出假设H1:科技社团良好的结构型社会资本会提升组织的治理有效性。
从社会资本的理论视角来看,社会资本的存量能够对集体行动产生影响,通常充足的资本存量能够凝聚治理合力,从而达成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有效协同,而资本存量不足的情况则容易造成结构网络的闭塞,不利于组织治理效率的提升。社会资本存量的多少,主要会受到个体或组织能够有效运用的社会联系网络的规模,以及占有各种形式的资本数量的影响[19]。特别是前者,较大规模的网络往往需要花费精力与时间去积累与形成,一旦形成后则往往会在组织内部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状态与规则秩序,相关信息也能够在该网络内较为高效的传递。在利用熟人间的关系网络所形成的 “熟人社会”之中,也能够降低信息搜集成本[20],强化信息披露机制作用的发挥。信息披露的路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二是通过熟人关系,在私下获取信息。现阶段,要求中国科技社团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较少,针对财务信息、人事任免等重大信息,均未有对外明确的披露要求,仅掌握在少数社团管理者或上级主管单位手中,这使得依靠熟人关系获取组织信息变得尤为重要。搭建的熟人范围越广泛,科技工作者了解业内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的可能性便越高。此外,对于科技社团而言,其本身便是科技工作者权利与利益集合的群体,较大的组织规模往往能够克服个体利益诉求的松散性,代表大规模成员积极向政府发声,反映成员所关心的意见与建议,显然这是小范围群体难以实现的,在这一过程中,也会提升会员的信任程度与参与科技社团组织的社团学术交流、科普讲座、科技咨询等利己利他活动的意愿。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H1a:在结构型社会资本中,科技社团所搭建的网络规模会对组织的治理绩效的实现产生正向影响。
在结构型社会资本中,网络本身的异质性也能对治理有效性产生重要作用,因结构型社会资本本身便是强调个体在网络中所确定的社会角色,以及通过该网络加强不同层级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21]。这便涉及到网络本身的成分或构型问题上,总体来看网络成分的差异性越大,其社会资本越充足,主要是由于网络成分具有较大异质性的组织,往往能够为组织提供更多样化的要素组合机会,推动结构内成员多样性资源的获取与优势互补,从而在产生信息持有类别的优势[22];这种优势往往会对科技社团开展活动的类别、适用人群等产生积极作用,使得学术交流涉及面更为广泛、专业观点碰撞更有针对性、科技咨询与服务更为高效。另一方面,网络成分的异质性也会降低组织的冗余知识与 “重复性关系”,由于最佳的合作关系往往是由非 “重复性关系”联结而成,多种类型的会员往往能够对组织的治理绩效、知识传播效率、社会影响力等产生正面影响[23]。此外,网络成分的多元化也往往意味着组织的开发与包容性程度,吸引更为广泛的科技工作者加入,展现出学会良好的组织形象与态度。即广泛且开放的组织关系网络,能够帮助组织获取更为广泛的社会支持,而这一过程本身便是科技社团提升学会社会影响力,促进 “科技工作者之家”这一治理目标实现的过程。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1b:在结构型社会资本中,科技社团多元的网络成分会促进组织的治理有效性。
除了网络成分与网络规模外,网络质量也同样反映该组织结构型社会资本水平,影响治理有效性,甚至是其中最为核心的要素。因前两方面考察的是组织对结构型社会资本所拥有的情况,而网络质量则体现的是实际可使用情况。
从资源嵌入的视角来看,网络质量集中体现组织内的关键性成员在横纵向网络结构中嵌入的资源水平,凸显网络价值。进一步而言,网络质量的高低首先体现在关键性成员有无高级管理经验。因高层管理者的认知能力、管理经验会直接影响组织决策、重要战略的形成,也会影响组织中其他成员的行为,这一点对于精英治理的互益类组织而言同样颇为明显,会对组织治理起到重要作用[5]。这些行业内精英或关键性成员也能够将自身各类优质且稀缺性资源有机地嵌入社团之中,形成资源获取的 “渠道效应”,成为组织内成员获取资源的有效桥梁。如果说网络规模决定该渠道的多少,那么网络质量则影响着该渠道通往何处。网络质量越高,则该组织及其成员越有可能接近优质的学术与行政资源,这会直接影响科技社团国内外学术会议举办、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质量与能力。依靠这些高层管理者的外部联结,往往也能够缓解外部不确定环境的冲击与影响,提升社会组织的适应能力[24]。此外,中国科技社团的网络质量还应考虑到理事长个人的社会地位、学术声望与实际权力,结合 “差序格局”的结构关系,在重复博弈的约束条件下,往往会衍生出 “差序信任结构”,从而对秘书长 (代理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一方面通过理事长赋予的 “面子”,提升对组织的信任程度,并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在 “人情”的约束下,也往往会形成隐性契约,降低机会主义行为,控制协调成本。综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H1c:在结构型社会资本中,科技社团较好的网络质量能提升组织的治理有效性。
综合以上分析,将结构型社会资本及其各要素对科技社团治理有效性影响的具体作用路径进行汇总,如图1所示。
图1 结构型社会资本作用机制路径
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与可比性,本文以中国科协主管的国家一级科技社团为研究样本,将中国科协编制的2016至2018年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协会、研究会统计年鉴》为数据主要来源,网络质量方面的数据则通过学会官方网站、百度、谷歌等进行补充搜集,并充分考虑到换届理事长更迭所带来的数据变化。以上所有数据搜集均手工整理完成,剔除掉核心指标缺失或统计不完整的学会,确定每年的有效样本量为191家,其中理科类45家、工科类71家、农科类16家、医科类26家、交叉学科类33家,三年共计573个观测值。此外,为了减少极值或异常值对实证结果的干扰,本文对连续型自变量与因变量均采用1%分位的缩尾处理。
(1)解释变量。通常网络规模的衡量 (Nscal),较为直接且常用的方法是通过组织成员规模这一指标进行反映[14]。对于科技社团而言,其网络规模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普通资本存量,即加入组织的个体会员规模量,构成组织的一般性架构,反映组织在科技传播与科技服务方面的惠及范围;二是关键性资本存量,反映在组织理事会规模上,是 “精英治理”在科技社团资本嵌入规模的集中体现。网络成分 (Ningr)主要体现在组织结构内个体成员间的差异性,综合科技社团特点,本文采用是否设置学生会员、外籍会员以及高级会员。网络质量 (Nqual)则通过结构性网顶的不同,考察理事长个人的资源嵌入水平,这与理事长个人声望、权力及其管理经验有着密切关系。本文采用当前在治理研究领域中较为通用的政治关联进行测度[25],即理事长现在 (或曾经)担任过省部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厅级以上政府官员以及党委书记。而高级行政管理经验,则界定为理事长现在 (或曾经)担任过厅级以上单位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网络规模、网络成分、网络质量共同构成对于复合型变量结构型社会资本 (Ncap)的衡量。由于各指标量级并不相同,本文采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级体系的相关处理方法[26],依据指标的平均值为参照,由专家统一进行分组赋分,其具体权重采用层次分析法加以确定。
(2)被解释变量。综合上文论证,关于科技社团治理有效性 (Geffe)的测度主要向以满足会员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在科技传播 (Sspre)与科技服务 (Sserv)方面的需求上进行收敛。而关于科技传播与科技服务质量的衡量,同样应进行综合性考虑。以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为蓝本,综合《全国性学术类社团评估指标 (绩效部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统计年鉴》,以及赵立新[27]、王春法[1]、Jeanne[10]、吴迪[28]等的理论研究成果,结合指标计量的可行性、数据获取性等因素,本文将中国科技社团治理有效性中的科技传播指标,利用学术交流、科技期刊以及科普活动三个维度来衡量,而科技服务则利用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科技推广来综合反映,其具体权重采用层次分析法进行赋值。
(3)控制变量。通常科学共同体的发展水平往往与其学科发展保持共兴衰,因此在控制变量上,本文主要考察学会发展的成熟度,并选取组织年龄 (Age)、省级同名学会个体会员数 (Matur)以及是否设置专门委员会 (Pboa)这三项指标。此外,考虑到数据的面板性质,本文还引入年度与行业作为虚拟变量。行业划分仍旧采用中国科协的划分方法,即分为理科、工科、医科、农科与交叉学科五类,具体变量定义见表1。
表1 各类变量的定义
依据理论假设及相关变量定义,本文构建以下回归模型:
Geffe(Sspre/Sserv)=β0+β1Ncap(Nscal/Ningr/Nqual)+β2Age+β3Pboa+β4Matur+∑Indus+∑Year+ε
(1)
(1)描述性统计结果。表2列出研究样本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可以看到当前中国科技社团结构型社会资本 (Ncap)总体均值为0.6070,在三项分指标中,网络规模得分最高,为0.6936,资本存量相对较好,其中理事会的平均人数为174人;其次是网络质量,为0.6104,反映出中国科技社团在理事长选择时普遍会选择那些有高级管理经验的权威人士,精英治理特征凸显,但从标准差 (0.43)中也能看出组织间在该方面的差距较大,社团内部嵌入到资源丰富程度良莠不齐;得分较低的是网络成分,仅有0.5317,反映出中国科技社团网络差异性不足,会员成分单一,缺乏学生会员、外籍会员等的加入,桎梏科技社团的影响力半径。中国一类科技社团的平均年龄约为44.84,约有83.77%的社团设置了专门委员会,学科成熟度均值为0.6360。
表2 描述性统计结果
(2)多元回归结果。本文对以上假设进行回归分析,考虑到自变量可能涉及多重共线性问题,本文还进行了方差膨胀因子VIF的检验,发现主要自变量的VIF平均值在1.39~1.52之间,小于10的临界点,说明相关模型回归时不存在较为明显的多重共线性问题。核心变量的回归结果见表3,可以看出,中国科技社团结构型社会资本的确能够显著影响组织的治理有效性 (相关系数为正,且在1%分位显著),即良好的社会资本存量、差异性与质量,通过渠道效应、构建的社会关系网络、资源互补优势等,会有效促进学会科技传播、科技服务等治理目标的实现,进而提升其治理有效性水平。
进一步分析如下:①良好的网络规模能显著正向影响科技社团的治理有效性水平,即由网络规模所反映的结构型社会资本存量能够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状态与内部规则秩序,并利用丰富的信息桥梁与关系网络拓宽组织获取资源的半径,克服个体利益诉求的松散性,代表大规模成员积极向政府发声,提升会员的信任程度与参与社团各类活动的意愿。②对于网络成分而言,其在总体上能够显著影响科技社团治理有效性水平。说明提升组织内部成分多元性、引入不同身份的会员能够在整体上降低重复性关系,为组织在不同领域间发挥作用,提升决策的科学性等提供支撑。但从具体的回归结果来看,这一作用集中反映在科技传播上,即在学科领域内进行专业性交流,能够真正实现降低冗余性知识、提升科技传播效率的作用,但同政府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联结方式与沟通机制,并非能够对科技服务产生直接作用。③从网络质量的回归结果来看,优质的网络质量能够对学会治理有效性产生积极影响。说明通过网顶差距的形成,能够帮助科技社团形成差序格局与权威关系,构建组织在信任与义务承担范围上的 “影响逻辑”,并借助资源获取的渠道效应,内部治理主体多表现出互惠合作与积极参与的状态,提升组织的治理能力。总体来看,假设1基本得到有效证实。
表3 结构型社会资本与科技社团治理有效性的回归结果分析
(1)假设的提出。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中国社会组织对政府往往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对于正处在成长期的科技社团而言,受市场驱动、挂靠单位惯性扶持以及政府职能让渡空间狭窄等因素的影响,往往更容易对政府的资金资源、人才资源、合法性资源以及公信力资源等采取依附、服务以及合谋行为,这会使得科技社团并非以会员需求或科技社团需求为先导,而是为挂靠单位的需求所控,成为其 “雇员”,将对科技社团结构型社会资本的多方面带来消极影响。一方面,容易降低科技工作者对科技社团的信任程度,也限制了科技社团在科技工作者中的影响力与组织的开放性,造成学会个体会员规模不足、成分单一,如中国科协主管的国家一级科技社团有超过58%的学会并未设有外籍会员,国际话语权与影响力颇为有限;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干预力量与相关机制嵌入到科技社团治理体系内,将出现本应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力量同行政力量相互掺杂与融合,过于庞大的行政力量将挤占学会内社会需求空间,使得科技社团反映各层次,特别是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心声受到干扰,这也是《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中重点强调的学会呈现出 “贵族化” “小众化”问题的具体表现。正因如此,社会组织治理改革被提上日程,特别是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科技社团而言,成为《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率先 “脱钩”试点的社会组织类型之一,这其中的突破口便是推动秘书长职责的专业化、办公场所独立化、秘书处实体化等机制的初步实现[29-30],这一点在《关于规范退 (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等政策引导性文件中均得到具体体现。因而,本文也采用科技社团是否聘用专职 (副)秘书长以及是否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来衡量其专业化能力。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H2:在治理转型的背景下,科技社团受到的行政干预越少,结构型社会资本对组织治理有效性的影响越发明显;H3:在治理转型的背景下,科技社团的专业化能力越强,结构型社会资本越能够对组织治理的有效性产生影响。
依据理论假设及变量定义,本文构建以下回归模型:
Geffe(Sspre/Sserv)=β0+β1Ncap+β2Age+β3Pboa+β4Matur+β5Prof+β6Prof×Ncap+∑Indus+∑Year+ε
(2)
(2)不同行政力量干预情境下的社会资本对治理有效性影响。为了进一步分析中国科技社团结构型社会资本对组织治理有效性的影响,本文依照科技社团挂靠单位行政力量的强弱划分为三个组别,即挂靠到政府单位、挂靠到事业单位以及挂靠到企业、行业协会与脱钩,进行分组回归分析,结果见表4。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结论,并非完全像预想的那样,行政力量干预越弱的科技社团其结构型社会资本对治理有效性的作用越明显,而是呈现出一种U字形现象,即挂靠到行政干预能力较强的政府机构与挂靠到行政干预能力较弱的企业 (或脱钩),结构型社会资本能够对科技社团治理有效性产生显著影响,而处在中间的挂靠到事业单位的科技社团,反而难以发挥真正作用。
表4 依挂靠单位不同进行分组回归的结果
从相关系数、调整后的R2对比来看,本文的研究结果肯定了较弱的行政干预,能够进一步激发结构型社会资本对于科技社团治理有效性正向作用的发挥。科技社团通过自主运行,并以学科自身与会员的实际需求作为治理目标,来提升会员或业界科技工作者的信任程度,进而提升其科技传播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但对于挂靠到政府单位的科技社团,其结构型社会资本仍旧能够显著影响其科技传播与科技服务能力,则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
本文认为,挂靠到政府单位的科技社团,在结构型社会资本中,网络质量起到关键性作用,其平均值得分为0.8549,远高于挂靠到事业单位的0.4774,以及挂靠单位为企业、协会或脱钩的0.7049。具体而言,在中国治理转型的压力下,政府逐步开始实施简政放权、政府购买等行为,但很明显这一行为更多的是针对体制内的科技社团,因政治关联与挂靠关系往往使得双方形成 “基础信任”,将这些政府转移项目交给自身所熟识或者关联的社团,可以实现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一旦出现问题也容易追责[31]。此时网络质量在其中并非只是针对于内部因权威关系所形成的稳定契约,反而发挥一种 “渠道效应”,能够吸引更多外部的社会资本,从而在科技咨询、技能评定等科技服务与传播中,相对于其他非关联单位占有优势。与此同时,政府将这些项目转移给相关联的组织,也能够实现 “政绩共享”,以达到一种所谓 “强互惠关系”。这一结果恰巧暴露了当前中国政府在治理转型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即行政力量干预会导致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或者说是一种 “虚假转移”。但是从长期角度来看,这种相对非公平与低效的行为也容易进一步削弱组织的专业化能力,反而不利于社团改革,也钳制学会 “脱钩”的积极性[32]。总体来看,假设2部分成立。
(3)社会资本、专业化水平与治理有效性。在治理转型的背景下,本文也进一步分析了科技社团专业性水平对结构型社会资本同治理有效性的调节性作用,结果见表5。无论从结构型社会资本及其与专业化程度交乘项的显著性水平还是调整后的R2提升度来看,均支持假设3。说明在科技社团组织属性趋向混合与多元、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日趋复杂与动态的背景下,专业化的管理人员能够通过高效履职强化科技社团监督约束机制的发挥,提升决策科学性与业务执行效率,更好地为会员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服务,改善社团结构型社会资本的存量与质量,进而不断激发组织活力。
表5 科技社团的社会资本、专业化水平与治理有效性
为了保证结果信度,本文还进行了以下稳健性检验,首先剔除掉主观赋值的影响,各综合性指标的所有衡量变量均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对相关指数进行拟合,具体结果见表6。可以看到主要结论保持不变,结构型社会资本借助网络成分、网络规模与网络质量三个方面,综合影响科技社团治理的有效性水平。
表6 剔除AHP法的稳健性检验
此外,本文还对主要因变量进行了替换,见表7 (1),将网络规模由副理事长人数 (Vice)表示,副理事长作为科技社团重要人员,在拓展资源获取半径、搭建起更多的信息桥梁与关系网络中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对此进行回归,发现主要结果保持不变;另外,为了剔除特定数据或极值数据的干扰,本文多次进行随机样本抽取 (数量为总样本的70%)[33],并进行回归,结果均显著,见表7 (2)~ (5),可以看到仍旧保持不变。
为了剔除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可能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本文将自变量滞后一年进行处理,主要结果见表8 (1),仍旧保持稳健。此外,为了防止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存在自相关问题,本文采用GMM方法进行回归检验,所选用的工具变量为Ncapt-1,具体结果见表8 (2),可以看到原有假设依旧在1%水平下显著,并且本文对是否存在弱工具变量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见表9,其中F值为1699.77,明显大于10,并且Shea值为0.8466较大,所以不存在弱工具变量,进一步支持了原假设。
表7 替换变量或剔除特定值干扰
表8 滞后一期与采用GMM法进行检验
表9 弱工具变量检验
(1)对于科技社团而言,良好的结构型社会资本能够有效促进科技社团治理绩效的实现,并具体表现在网络规模、网络成分与网络质量三个方面。即网络规模所反映的结构型社会资本存量能够利用丰富的信息桥梁与关系网络拓宽组织获取资源与影响力半径,为结构内成员与组织本身创造出更多交流机会;多元的网络成分能够降低冗余性知识与重复性关系,强化组织信息持有类别的优势,以及提升成员的属性认同感与科技传播的惠及范围;而优质的网络质量能够通过网顶差距的形成,并借助资源获取的渠道效应承接更多政府工作职能的转移,提升科技社团在科技传播与服务上的治理能力。
(2)较弱的行政干预能够使得科技社团的结构型社会资本发挥自身作用,通过自主运行来提升会员或业界科技工作者的信任程度,实现其科技传播与服务的治理目标。但对于挂靠到政府的社团,结构型社会资本同样能够发挥作用,主要是由于这些科技社团处于体制内,因较强的政治关联与挂靠关系往往使得双方形成 “基础信任”,政府将项目转移给这些学会,可以对整个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与追责,但这也容易导致政府职能 “虚假转移”的现象。
(3)在治理转型的背景下,若想从可持续性的角度提升科技社团组织活力与改革动力,则需要进一步强化科技社团自身的专业化程度。如引入专职秘书长,通过专业化管理人员的高效履职,改善社团结构型社会资本的存量与质量,从而积极调节结构型社会资本对治理有效性的影响。
(1)转变政府职能以优化 “营社环境”。政府需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为科技社团营造相对宽松有序的生长环境。特别是通过出台相关高阶实体法律,落实具体行政法规与条文,主动打破原有畸形与固化的博弈均衡点,优化 “营社环境”,明确政府的 “为”与 “不为”。此外,需进一步拓宽政府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的实施范围,规范相关实施机制与制度,解决政府职能 “虚假转移”的问题。
(2)通过分类 “脱钩”来推动治理转型。由于科技社团特有属性,传统行政型治理模式应向社会型治理转变。政府应坚定该治理转型路径的信念与决心,并注重转型过程的方式与方法,既需要克服 “保姆式”的管控模式,也需要摒弃 “放羊式”的发展方式,这便需要借助分类 “脱钩”,结合治理有效性的实际发展情况,由易到难。从本文的研究结论来看,这一突破口在挂靠到事业单位的科技社团,需逐步捋顺其用人制度、财务收支来源、组织战略规划与治理目标等一系列基础性问题。
(3)优化科技社团的社会资本与专业化运作能力。科技社团需进一步优化组织内社会资本的存量与质量,并推动学会专职秘书长制度的构建、落实秘书处实体化、办公场所独立化等,以提升组织专业化运营水平,不断激活与有效配置组织内社会资本,提升其对学会治理有效性的作用。例如,2017年在中国科协的推动下,中国营养学会积极进行组织变革,强化学会专业化能力,首次在全球范围内成功招募专职秘书长,为其他社团治理改革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关于社会资本对科技社团治理有效性的研究主要是结合科技社团治理特征,聚焦于结构型社会资本,但社会资本的内涵颇为丰富,如在网络结构范围内被组织成员所共享的规范、信任与态度等,认知型社会资本也值得借助调查问卷的方式做进一步探索。此外,考虑到科技社团治理有效性的特征,且囿于现有关于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水平与范围,本文并未对影响科技社团治理有效性的内部因素进行较为充分的分析。当然,这更需要民政部门、科协等主管机构借助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进一步规范科技社团信息披露机制,在为相关学术研究提供便捷条件、推动我国社会组织理论体系完善的同时,也能构建更为高效的内外部监督体系,切实提升科技社团的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