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的功能分析

2021-04-12 19:00赵金玲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9期
关键词:替代国核查会计信息

赵金玲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深圳 518055)

1 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的内涵与外延

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应诉企业向调查机构提供的会计信息、会计资料、会计行为的合理说明,以及各相关人员证词、具有公信力的鉴定结论等内容。其概念可从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进行界定。

1.1 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内涵

1.1.1 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是多学科交叉的结点

经对国际反倾销问卷、事项的梳理,以及反倾销诉讼流程中所需相关会计资料的分析,发现应诉反倾销特殊事项背后,会计证据承担起了链接会计学、国际贸易学与法学的重任。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是在应诉反倾销过程中,企业所提供的在应诉各环节用来证明是否存在倾销行为、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等各待证事实的依据,包括企业相关会计信息、会计资料、会计处理技术与方法、会计制度,以及法务会计确认的其他依据。不同形式的会计依据,可能表现为财务会计信息,也可能表现为非财务会计信息,既可能是结构化数据,也可能是非结构化数据信息。正是由于会计应用于应诉反倾销特殊领域,丰富了会计证据的内容。

1.1.2 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是以应诉反倾销为导向

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是证据的特殊类别,形式多样,它的产生是基于应诉的基本需求。为此,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源获取、证据生成、证据呈报输出等环节均以应诉反倾销的要求为导向,考虑证据的可采性原则与要求,组织生成与呈报输出。

1.1.3 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具有证据属性

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经过对大量反倾销诉讼案例经验进行总结发现,证据问题是反倾销诉讼核心问题,诉讼活动实际上是围绕证据搜集与运用进行的。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对于诉讼方的指控进行申辩时,需要提供大量的会计证据进行举证或抗辩,而这一过程实质就是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的生成与应用的过程。从这一角度而言,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作为诉讼中举证抗辩的载体,具备基本证据属性。

1.2 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的概念外延

外延是切割同类概念边界的重要方面,定义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的概念,除明确内涵外,更应厘定几组相关概念的关系。

1.2.1 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与会计信息

已有的研究结果显示,会计信息是根据相关制度、规定、流程、技术方法处理企业经营中价值运动所产生的数据,把他们加工成有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和其他经济信息[1]。信息内容表达了价值运动及内在属性,包含“数据输入、系统转换、信息输出”相互关联、互为制约的有机过程[2]。会计信息的生成目标,一方面是满足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为对外强制性或自愿报告做准备。而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的生成,是为了满足应诉程序对会计证据的需求,以及反倾销调查当局调查及裁决的需求,这是两者的根本性差异。会计信息是会计证据的主要来源,但并不是所有的会计信息都可以成为会计证据,只有经过法理化和证据化后的才符合要求。另一方面,两者都真实地反映企业过去的经济业务,在应诉框架下,其表现形式上和内容上或存有重叠。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的使用范围比较窄,会计信息的使用范围则非常广泛,会计证据作为诉讼案件专用,具备更强的法律约束力。

1.2.2 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与应诉反倾销会计信息

应诉反倾销会计信息是应诉过程中以应诉为导向所涉及的相关会计信息。而本文的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则发源于被诉方提交的会计资料,只有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且被调查当局采纳的会计依据,才被称为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两者既有区别又有交叉重叠之处。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与应诉反倾销会计信息都是以应诉反倾销为导向,企业生成加工而来,其目的都是提高企业应诉反倾销的能力与成效。需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的应诉反倾销会计信息,都可以视同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只有满足反倾销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反倾销证据法学规则且被调查机构采纳的会计信息,才能作为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之一[3]。另一方面,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的边界更宽,涉及应诉反倾销会计信息,同时包括其他相关会计依据。

经上述概念关系分析,厘定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的外延边界,明确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会计信息,以及应诉反倾销会计信息间的区别与联系,三者间呈现相互交叉、重叠但又区别的关系。

2 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的属性特征

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是特殊的证据类别,受到具体证据规则的约束,该规则对会计证据的根本属性提出了要求。与一般会计证据相比,有相同之处,也存在差异。

2.1 可采性

可采性是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的基础性特征,也是实现会计举证、抗辩功能的前提。可采性的具体含义表现为企业所提供的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能够被法院、行政机关或起诉国调查机构所采纳,并且能够通过证据效力影响裁决。一旦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受到质疑,或是反倾销调查机构认为应诉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政策偏离了他们认为能够真实反映产品成本与价格的事实,就会采取其他方式重新稽核相关影响裁决的数据信息,这种情况对企业应诉抗辩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基于反倾销应诉的特殊背景,会计证据的可采性成为首要的要求与特征。

2.2 充分性

运用会计证据证明某一案件或待证事实时,必须确实充分,且证据间没有矛盾,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性实质上是以真实可靠为前提,证据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虚构,应与待证事实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反倾销应诉领域中,会计证据的使用,涉及了包括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正常价值核算、倾销行为裁定、倾销幅度确定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中都需要应诉企业提供具有可采性的、有关联的、真实可靠的会计证据。这些证据为实现举证与抗辩的功能,自然需要具有充分的证据资料作为支撑,且每个环节内和整个应诉流程中,各个相关证据能够形成具有严密逻辑的证据链,相互印证。某种程度上,足够的充分性能够提升证据被采用的可能。基于此,充分性是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的基本要求之一。

2.3 时效性

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调查当局在各个流程中都对应诉企业提供会计证据提出了时间要求,说明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具有时效性的特征,超出时间界限,这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可采性就会降低或者消失。各国反倾销法对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的时效性提出了限制。例如,美国《反倾销法》中规定,从立案调查到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损害初裁仅需45天(包括受诉方填写调查问卷时间);欧盟《反倾销法》规定,从发出调查问卷到收回调查问卷仅需37天。问卷内容包括涉案产品成本、价格、经营等多项关键因素,然而由于要求问卷完成的时间偏短,许多应诉企业无法及时完成调查问卷。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的时效性,要求企业在生成与呈报证据时应严格控制时间,尽可能在约束时间内提供会计证据,避免调查机构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从而提高企业反倾销应诉的能力与成效。

2.4 机密性

纵观反倾销应诉过程,各环节所需的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与企业产品成本信息、成本制度、国内外定价策略、分销成本、销量信息、供销合同等相关会计信息紧密相关。以这些会计信息作为主要内容的会计证据,某种程度上是企业的商业机密,一旦外泄可能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这也是我国许多涉案企业没有应诉的主要原因,害怕自身的商业机密泄漏给反倾销调查机构外的其他个人或者部门。因此,基于对企业商业机密保护的需要,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具有较强的机密性特征。

2.5 国别性

反倾销应诉行为,某种程度上是反倾销诉讼发起国机构与应诉主体间的互动行为。应诉策略、应诉行为等与反倾销发起国的法律、法规、相关制度,以及诉讼流程相对应。虽然世界各国反倾销法律与WTO法案规定基本一致,但在具体规定或流程上还是有些许差异,例如美国与欧盟各国发起反倾销诉讼的流程,以及诸如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等问题都不能统而划一,具有差异性。涉案企业作为应诉主体,不能在面对各国指控时提供相同的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忽略国别差异问题,而应该根据各国反倾销诉讼的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诉讼流程,生成、输出具有国别差异的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

3 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的功能分析

面对倾销指控,有力的会计证据是提高我国反倾销应诉成功率的重要保证,而会计证据作用的发挥又依赖其具体功能的实现。

3.1 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举证功能解析

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是证据的一种,具备证明的根本属性。在国际对华反倾销诉讼中,涉案企业有权利也有义务提供成本、费用等相关会计证据对自身所持观点进行举证。具体表现在以下环节。

(1)调查问卷填写环节。反倾销调查问卷是各国反倾销调查方初步了解应诉企业状况的基本途径。涉案企业若能够全面、及时、完整地完成调查问卷,并呈报调查机关,也是进行自我举证的方式。各国的调查问卷略有差异,但基本内容一致,包括涉案企业一般情况、产品描述、国内和第三国市场销售情况、向申诉国销售情况等。这些问题涉及了企业的资本构成、会计政策、会计实务处理、财务数据等会计证据资料,其目的在于选取替代国、确定国内市场价值、出口价格等。应诉企业可以通过问卷输出形式,将相关会计证据资料呈报输出给调查机构,实现会计证据举证的功能。

(2)实地核查环节。《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附件1中限定了实地核查的相关内容,第6条第7款赋予了调查当局展开实地核查的权利,旨在核实企业的真实状况,并对应诉企业提供的会计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等进一步核实取证。同时对于应诉方而言,是进一步呈报会计证据的途径。实地核查需调查当局人员到企业中去核查,并与企业人员面对面交流。核查小组成员既需要在企业内部深入了解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产品产销、资金流动等环节,审查产品成本核算信息,又要与企业人员交流、询问,从交流中发现问题。从这一角度而言,实地核查是对企业应对能力和企业人员素质的检验。

归纳美国与欧盟关于实地核查的相关规定,企业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股权结构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情况、原材料采购情况、关联方交易情况、生产成本信息等,会针对调查问卷里面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核查,收集相关信息。应诉企业应在核查前根据核查提纲准备好所有可能需要的会计证据资料进行应对与举证,特别是与产品成本和销售相关的各项资料。此外,掌握答复技巧,合理安排现场陪同人员,获得核查人员信任,根据核查人员的问题有针对性呈报会计证据进行举证,是本环节的核心任务之一。

(3)正常价值核算环节。反倾销诉讼框架下,正常价值实际上是一个可比较价格。WTO《反倾销协定》中正常价值核算方法有三种,可简单归纳为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出口国同类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或者同类产品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以及产品生产成本加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及利润调整后的价格。至今,美国和欧盟都并未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定,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所以,我国应诉企业进行正常价值核算一般采用替代国价格、第三国出口价格、结构价格。反倾销调查当局可能具有一定的价值倾向,法律也给予了应诉企业替代国选取、正常价值核算中提交评议进行举证的权利。因此,应诉企业在这一过程可通过提供企业自身经营会计信息、竞争对手会计信息,以及自身结构价格核算调整的相关会计资料,进行会计举证,维护企业经济利益,争取较好的裁决结果。

3.2 反倾销应诉会计证据抗辩功能解析

法律意义上的抗辩,是抗击对方提出辩解与说明。反倾销措施是世贸组织成员国间允许使用的法律框架下的贸易救济手段。世贸组织协议条款以及各国反倾销法律法规中都给予了诉讼双方举证、抗辩的权利。实践经验显示,各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带有一定的价值倾向,比如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正常价值核算、替代国选取等问题上往往忽视国情差异化,导致我国应诉企业处于不利境地。为此,反倾销应诉企业应熟悉各国反倾销法律法规与反倾销流程规定,合理利用会计抗辩的权利,争取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通常,在应诉中可运用会计证据进行抗辩的环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替代国抗辩。美国、欧盟等对华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都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大多数企业很难申请到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此情况下,正常价值核算等关键性的判决标准会采用替代国法和生产要素法进行确认,两种方法都涉及了替代国的选择。在甄选替代国时,反倾销调查机构的价值倾向促使其忽视我国具体情况以及比较优势。为此,应诉企业应把握好替代国抗辩的权利使用,可以提出异议,积极提供替代国国内相关产业、企业、产品的相关会计信息证据进行抗辩,而且这些证据信息要能够在公开的渠道可以获取,满足证据资料原则,尽可能争取适宜的替代国。

(2)涉案产品成本抗辩。产品成本是反倾销诉讼的关键,关于成本核算与标准分摊更是核心问题。通常,涉案产品要与关联产品分摊共同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间接费用的分摊。在会计核算上,处理生产成本与间接费用分摊有多种会计方法供选择。反倾销调查机构存在一定的价值倾向,通常会据此认为涉案产品成本核算、分配方法存在不合理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应诉企业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抗辩,通过证据展示,证明企业所选分摊方法、成本核算是按照一般公认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确定的,具有合理性,能够反映产品真实成本。

(3)产业损害问题的会计抗辩。反倾销调查国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应诉企业行为所带来的损害,是诉讼中判定的核心要件之一,通常基于应诉企业销售产品所在行业是否受到损害、与倾销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判断结果。应诉企业在抗辩中可根据所生成会计证据的特点,寻找辩驳切入点。可通过呈报反倾销调查国国内相关行业市场变化、产品价格与市场状况、产能变动、整体宏观经济形势、消费结构转变等相关证据,辩驳调查国产业无受损,或受损与应诉企业出口行为无关,实施会计抗辩。

(4)行政复审的会计抗辩。反倾销诉讼案件中的行政复审,是在调查机构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后,应国内利益相关者要求或机构主张,对已裁决案件措施开展重新审查,判别后续反倾销税是否征收,主要是针对倾销、实质性损害的变化情况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审核。于应诉企业而言,这也是对裁决情况进行抗辩的途径。应诉企业可通过此次复审,向反倾销调查机构提供企业从裁决后到目前的产品销售价格、成本、产业变化数据等方面的会计证据,证明自身在裁决后不存在倾销行为或对产业无损害,进而能够减少或者取消相关反倾销税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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