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山东 256600)
机动车的污染问题目前已经有着比较成熟的认识,随着近些年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提高以及用车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视度不断下降,导致机动车的环境污染问题越发严重。非道路移动机械则是指非道路上应用的移动式机械设备、农业设备、林业设备以及场地地勤设备,和机动车相同均属于移动污染的范围。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对于道路车辆而言,其一般是以推土机、挖掘机、拖拉机等设备为主,和道路使用的柴油机相比,其具备更广的功率范围以及更多的结构形式,可以适应比较多的应用途径[1]。在城市建设与发展过程中与推土机、压路机以及挖掘机有着较高的依赖性。同时在农业生产中拖拉机、收割机等也是不可或缺的设备。但是因为近些年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发动机的作业条件相对比较差,工作环境恶劣,导致机油质量很难得到保障,同时也无法应用降低排放的成熟技术,尾气排放量对环境污染的表现越发突出。
目前来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属于城市污染排放的重点,车辆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国家质量进度检验检验总局等颁布了关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测量办法,近些年国家对于环境治理的力度不断提高,二氧化硫、氢氧化物等排放量得到了明显的控制,此时燃煤排放的控制以及机动车排放便成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此时落实依法精准治理便显得格外重要。
对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问题,在具体治理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
对于机动车而言,其污染排放问题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保有量不断提高。伴随着汽车产业的持续性发展,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汽车污染物排放逐渐成为了人们健康生活的主要影响因素,同时也会一定程度影响生态环境。有调查数据显示,在未来5年内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仍然会处于持续增长状态,这也证明了机动车保有量数量会不断增长,机动车排放污染仍然会不断的提高。有统计数据显示,机动车在排放标准方面每提升一个等级排气污染会减少28%,但是因为我国私人机动车数量多、行驶里程高,所以污染问题仍然比较严重[2];(2)监管方面。针对在用的机动车而言,排放状况以及行驶里程的不断提升,其排放量也会随之提升。例如机动车的点火管理系统、燃料系统以及进气系统必然会出现一定的故障,此时会间接性提升污染物的排放量。换而言之,当前机动车排放量的排放检测状况而言,其主要涉及到抽检、路检、定期检测,但是因为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实际控制难度相对较高。
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而言,其污染排放问题主要在于:(1)管理不规范。当前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管理存在明显的缺陷与问题,政府对于施工租聘期间的通用机械均具备比较高的要求,但是管理实施方面存在流于形式的表现,操作以及针对性不突出,再加上通用机械租聘市场以个体化为主,人员复杂并且流动性较强,所以管理难度也相对较高,很难做到有效管理;(2)登记与统计问题明显。目前企业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不会上牌,所以许多企业也不会备案登记,以自主行为模式为主。在平常管理方面缺乏对于尾气排放以及维修保养方面的约束,单纯借助企业以及个人自律、环保意识实现对污染的排放控制显然无法达到理想的控制效果。环保部门在统计与分析方面因为流动性过于突出,使用时间以及地点缺乏规律性,导致统计难度以及成效相对较差,无法达到参考性作用;(3)注重安检而忽略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仍然存在薄弱性特征,除了环保执法人员日常上门检查,没有排放及安策的基本要求,日常排放管理仍然存在空白性状态。有研究认为,非道路的移动机械维修部门在维修业务承接期间,针对机械按键工作存在比较高的要求,涉及到专门的安检线以及相关制度,部分维修企业设置了相关的尾气排放检测线,但是其目的在于判断机械性能好坏,没有以机械尾气排放作为标准,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无法满足污染排放治理目的。
下面基于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污染现状提出几点基于法律的精准治理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控制保有量。伴随着机动车的应用越发广泛,相关部门对于排放污染的防治工作也在不断的强化,群众对于自身环境保护意识得到了明显的激发。从现实情况来看,部分市民对于汽车尾气排放所导致的环境危害认知并不成熟[3]。汽车污染排放不仅会导致环境方面遭受破坏,还会对公民自身健康造成危害。对此,需要有意识的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并在这一基础上尽可能提高对于机动车的保有量控制。针对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问题而言,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污染物,都应当进行样的管理。针对新能源汽车,应当坚持一定程度的补贴,激发居民购置欲望从而逐渐降低汽车排放污染问题。另外,需要基于高排放机动车以淘汰方式处理,针对机动车的执法能力应当有意识提高,在执法期间保持高度针对性,在明确检测手段的同时需要对高排放机动车进行淘汰,从基层降低机动车排放污染。
(2)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录入与审查。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需要突出落实车型环保目录建设,保障所有新车均可以满足相关的排放标准。基于相关调理,需要针对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道路方面的管理,同时针对非道路的移动机械耐久性问题进行管理,通过污染物排放形式进行核准性的管理,同时生产企业应当有意识的控制相关指标,尽可能保障设备使用条件和汽车寿命范围内不会出现任何污染超标现象。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需要高度重视耐久性的基础要求,针对性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意识,针对性提高用车的稳定性,需要对部分期限内无法达到稳定污染排放标准的车型取消其录入资格,并进行管理。
(3)强化监督管理体系与机制建设。对于相对常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中主要涉及到建设机械、农业机械,其燃料以柴油为主,颗粒物以及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明显高于其他相同排量的汽油车。因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到的部门以及行业比较多,环保部门所应用的监管能力毕竟有限。对此,需要基于法律规定层面进行针对性的优化与完善,并基于高排放的机械禁用区域结合鼓励淘汰等内容进行有效管理,有效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了进一步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落实自身的范围内职责,强化对设备生产、销售、租聘等多方面的管理,积极构建强制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查等工作,严格履行国家政策,特别是对排放的限制进行管理。另外,政府方面可以积极构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各样协会,强化行业内部的监督与审查工作,同时组织第三方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保养以及检测机构,基于法律规定与政策文件引导强化资金扶持,规避社会对于新政策的抵触,提高环境保护综合水平。
(4)知行合一注重执行。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工作,需要严格履行注重立法以及轻监管的工作原则,需要提高对标准制定,这也是政府管理时的常见问题,经常会导致部分制度形同虚设,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标准制定期间,应当严格履行禁令标准[4]。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方面应当基于改善空气质量为标准,在排放标准的制定期间需要深入开展调研,同时对出台的标准应当结合实际,基于相关措施保障制定期间可以有效落实且有效操作。对于排放黑烟等可视化污染现象应当以交通管制措施进行处置,并以交管部门为主导进行处罚。对于应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是排放黑烟等可视化污染物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并严格落实限期维修处理。对于销售污染性设备,尤其是不满足城市之星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由工商行政部门直接进行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需要基于机动车集中停放、维修等地点做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监督,提高污染治理综合水平。
综上所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需要高度重视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统一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并积极构建社会监督体系,针对机动车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管理,同时做好有效的协调以及指导。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构建机动车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控管理体系,尤其是信息化管理体系,注重部门、区域之间的信息沟通,强化对排气污染重点区域、对象的管理,同时对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全过程性监督管理,并注重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责任划分,明确日常化的检查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基本依据,定期为社会公众公开关于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从而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