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 诺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辽宁 沈阳 110010)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对于促进乡村振兴的战略有着重要作用。在我国现在的新农村建设发展的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服务的对象包括:农村设施建设、农村企业、农业经营组织等。不同的农村金融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不同,所以金融机构对其服务的执行方式也不一样。对于大多数金融机构来说,盈利性是其首要考虑的,很大程度地致使资金从农村地区流向发达地区,导致农村金融资金缺乏,一些收支不稳定的农村企业很难获取融资。长期下来,缺乏融资的情况会限制农村企业的发展,也会造成农民收入不稳定,影响并限制了农村地区的发展。可以说,随着政策在农村各项事业建设的落实过程中,资金供给不足将成为农村地区建设当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只有全面加快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和创新,建设功能齐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制,才能满足新时代农村建设的成效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带来了新的机会,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和发展要以农村需求为主导。供给侧结构改革对于农村地区意识和形态发生了重大改变,农村资金的需求也在发生变化,所以,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需要注重农村经济的新发展和新方向,以农村需求为主导,为乡村振兴下的新农村建设提供相应的服务。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和发展要支持乡村绿色发展。我国农业的发展已经迈入了绿色农业的方向,所以,农业服务的理念也应从追求高效益转向追求绿色生态农业发展,这也要求农村金融支持的领域转向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为美丽乡村建设贡献力量[1]。
目前,农村金融服务的机制主要依托于国家各项政策和政府机构而建立,资金来源由政府财政进行专项拨款。所以,政策性的金融资金具有稳定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等特征。政策性的金融服务对于农村地区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支持,可以有效、持续地保障农业各项经营活动的运转,并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但是,由于大多数农业经营机构缺乏专业性、规模较小,很难获得专业性和针对性较强的政策性农村金融资金。因此,政策性的农村金融服务很难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主要发挥着引导作用。随着数字乡村的建设和普惠金融的发展,以农民合作社为核心的民间合作性金融成为新兴的发展趋势。其通过与数字化、现代化的金融服务进行融合,提高各方信息的透明程度,普惠性强并操作效率高,逐渐得到农村金融机构的推广。但该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存在着农业经营组织融资成本高、坏账率高等缺点和风险。
我国地域幅员辽阔,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仍然没有金融服务机构,整体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覆盖率较低。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商银行和村镇银行等。不可否认,随着国家对农村地区的建设力度不断加大,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数量不断增加,可是仍然不能满足农村地区急剧增加的信贷资金的缺口。部分银行虽然在农村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却不能配置充足的专业金融从业人员,限制了农村金融机构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与此同时,农村金融机构在不同区域的分布也有很大的差距。例如,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充足,覆盖面广,金融业务开展也非常全面;可是在地域相对偏僻的山区和经济发展较差的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情况较慢,开展的服务范围仍然停留在办理储蓄卡和存取款的层面上,没有真正形成农村金融服务的体系。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类型仍旧单一。
对于大多数农户来说,缺乏资金的情况下通常会向亲属和邻里乡亲寻求帮助,这种农村传统获取资金的渠道信用半径较短,不能满足农村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对于农村金融机构来说,提供信贷的基础是真实可靠的信用。但是实际上大多数农村经济活动缺少可靠的信用信息和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很难获取有效的信息对农村营业主体进行风险评估,影响金融资金流入到农村经济活动中。由于部分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现代信息化的步伐,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在进行涉农信息的了解阶段中实际业务操作没有办法通过线上来完成,线下征信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受到影响。
在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充分且全面地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可以有效地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需要结合农村地区实际需求来设立和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科学地形成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地方政府可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良好的物质和环境基础,吸引农村金融机构入驻农村。例如,村政府可以通过减免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租金、水电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和支撑,助力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和增长。与此同时,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实践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同时,还应考虑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差异,更好地提升农村金融的发展水平,降低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分布不平衡的问题。合理科学地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可以拓宽农村地区的金融渠道,促进农村金融服务正常开展[2]。
从我国现阶段的农村经济发展来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仍旧是单一的,没有形成多元化的服务体系,缺少可以提供金融支持的其他合作性的金融组织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效用,例如保险公司、小额信贷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等。构建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需要地方政府、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首先,地方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监管和规范农村金融资金外流的现象,同时应在政策上对新型金融机构进行扶持,鼓励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地区,提升农村金融资源的多元化;其次,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促进业务的开展。例如,银行可以与担保公司进行分工协作,担保公司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涉农项目提供担保,有了担保公司的加入,减少了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银行可以更快地对其发放贷款,有效地促进农村资金的落实;最后,以政策性金融为指导、合作性金融为主体、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为支撑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可以有效增加农村金融配置的有效供给[3]。
部分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所以这些地区在进行业务推广的过程中需要加大更多的人工去解决农户信用和信贷管理方面的问题。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否对于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农村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加快构建农村信用担保制度对于金融机构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和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建设至关重要。农村金融机构可以依据所在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担保业务,并建立和完善以农户、农业经营组织为主体的信用管理体系,地方政府致力于优化信用担保机构的生存环境和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具体包括:首先,地方政府需注重全方位监管,形成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保障的金融服务监管制度;其次,地方政府可以提及探索差别化监管制度,不同经济发展程度区域差别对待,这对于有效提高农村金融产品质量,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有着重要的保障;再次,地方政府可以积极推广互联网技术在农村金融机构的应用,为农村经营主体提供征信服务,构建涉农信息的大数据平台来解决农村经营主体的征信问题,涉农信息大数据的建设可以为农村金融机构降低征信成本的同时,还可以降低运营风险;最后,地方政府应立足实际,建立完善的风险应急制度,同时增加农业信贷风险保障投入,当风险发生时可以化解金融风险,助力农村金融服务健康发展的同时还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农民的利益[4]。
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为了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农村金融机构的革新和不断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与此同时,农村金融机构需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需求,优化和开发金融服务的类型,并且要与时代的发展保持一致。例如,随着数字时代的不断发展和深入,数字乡村正在不断的建设当中,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应势而行,通过结合数字科技来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投入力度,可以提高农民的营收情况,还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利润点。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的投入力度,也需要当地政府做出相应的举措。一方面,政府在鼓励农村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时应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可以通过建立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激励制度或发放研发新产品补贴费用;另一方面,当地政府也应加强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积极建设相关风险防控制度,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农村金融机构也应增加金融产品的服务范围,着力于更多农村实际需要,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综合程度[5]。
在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与建设的过程中,需要社会多方面的作用与力量,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为农村金融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所以,在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应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规范农村金融服务并着力于其良好发展。目前,我国在农村金融立法方面还处于空白阶段,所以,农村金融服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变得十分重要。除此之外,监管机构还应加大在农村金融机构创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的防控力度,尤其是信贷方面的业务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农村金融机构也可以运用信息技术来进行风险防控,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多举措多方位进行风险防控,提升风险防控的整体力度。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金融服务依然存在着供给不匹配的情况,这样限制了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脚步。所以,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迫在眉睫,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快农村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优化金融服务的结构,并在创新的同时应注重相应风险的防范,真正为农村地区的发展提供促进和助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