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声音

2021-04-11 05:28刘启强,拓晓瑞
广东科技 2021年8期
关键词:高新技术印发培育

国家层面

▌ 2018年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2020年3月21日,科技部印发《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国科发区〔2020〕67号),提出研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便利化措施,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更多领域和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激励政策。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接服务与培训指导,与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等加强合作,畅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渠道。

▌ 2020年4月29日,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科火字〔2020〕85号),提出支持创新型产业集群领军企业的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和提档升级,促进其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影响力和行业话语权的国际领先企业。鼓励领军企业提升全产业链专业化协作和配套水平,将集群内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供应链管理。以集群领军企业和关键核心企业为重点,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势,实施集群企业梯次培育行动计划,不断壮大集群企业队伍,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融通发展。

▌ 2020年7月1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提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引导国家高新区内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健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持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进一步发挥高新区的发展潜力,培育一批独角兽企业。

地方层面

▌ 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0号),提出全面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成为打响“四大品牌”、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生力军。到2022年,上海市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超过2万家,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领军企业。

▌ 2018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发〔2018〕35号),提出实施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行动。完善“微成长、小升高、高壮大”的梯度培育机制,建立层次分明的高新技术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完善全省中小企业公共平台服务体系,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逐步实现“零成本”申报。依托财税综合信息平台构建科技、财政、税务互联互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平台,落实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经费奖补等优惠政策。

▌ 2019年6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19〕41号),提出推动江苏各市、县(市、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根据地方培育资金兑现情况,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库培育企业”)给予培育奖励;省与各市、县(市、区)按照联动的原则,对入库培育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培育奖励,其中省级奖励额度不低于15万元,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等领域创新活动。

▌ 2019年9月24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成长行动实施方案》(皖科高秘〔2019〕405号),提出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成长专项行动,高新技术企业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创新动力、创新活力和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发展新动能不断增强,打造培育一批“安徽创造”领军企业。到2020年,安徽省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100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3%以上,力争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比重分别超过40%和33%,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件。

▌ 2020年11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提出大力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保存量、促增量、育幼苗、引优苗、建生态”思路,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与企业登记信息库、知识产权数据库等多库联动,构建遴选、入库、培育、认定“四个一批”工作机制,引导人才、服务、政策、资本向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对首次认定、整体迁入、再认定、入库培育企业等给予财政奖励。

▌ 2020年11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的措施》(鄂政办函〔2020〕33号),提出完善认定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市县政府认定服务职责、提高职能部门工作效能、实行认定申报常态化、促进企业申报便利化、推动认定工作一体化、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12条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政策措施。

▌ 2021年1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政办发〔2021〕1号),提出到2025年,实现重要指标“双倍增四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均较“十三五”规划目标增长1倍以上,分别达到3.5万家、10.5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和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力争达到2.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超过60%,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占比、利润占比进一步提升,居全国前列。

广东层面

▌ 2017年7月18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粤科函高字〔2017〕1226号),提出以培育科技企业、引领创新创业生态构建为主线,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目标,实施四个“全覆盖”、专业孵化链条建设、“以升促建”、创业投资对接、服务队伍提质、创业氛围营造、“孵化在线”升级、孵化行业自律等八大行动,促进孵化绩效达到新水平,服务质量实现新提升,促进全省孵化器、众创空间蓬勃发展,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一体化格局。

▌ 2018年7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提出支持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打造高新技术企业集群,不断提升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度。鼓励骨干龙头企业平台化转型,构建大企业创新创业生态圈,孵化培育产业链上下游高新技术企业。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能力建设,推动优质创新资源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 2018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提出设立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提升高新区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入库培育、新建研发机构的企业,省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 2020年5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提出深入实施大型骨干企业培育计划、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计划、“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培育工程、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工程,打造一批集群领军企业、创新型企业、“隐形冠军”企业。

地市层面

▌ 2018年2月7日,阳江市科学技术局、阳江市财政局印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试行办法》(阳部规〔2018〕1号),提出对第一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

▌ 2018年5月23日,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印发《珠海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的行动方案(2018—2020年)》(珠科工信〔2018〕579号),提出到2020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达1800家以上;累计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企业不少于1800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1000家。

▌ 2018年5月24日,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印发《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方案(2018—2020年)》(穗科创规字〔2018〕1号),提出按照“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的梯次,培育扶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到2020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0000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累计超过10000家,市科技创新小巨人入库企业累计超过10000家。

▌ 2018年8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东府办〔2018〕74号),提出到2020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6000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累计达到5000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500家,高新技术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达到25家。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平均值达到6%,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比例达到80%,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000件。

▌ 2018年9月19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8—2020年)》(佛府办函〔2018〕765号),提出到2020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努力达到5000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累计超过3000家,培育全市规模以上标杆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50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占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60%以上。推动300家高新技术企业成功股改,100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挂牌,新增30家高新技术企业境内外上市。

▌ 2018年12月18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湛府规〔2018〕8号),提出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二十万元;新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十万元。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条件,但是评审未获通过的,一次性给予补助五万元。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二十万元。

▌ 2019年7月10日,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19—2020年)》(汕市办知〔2019〕98号),提出培育发展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范围,市财政对首次通过认定和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区(县)财政均配套奖励不少于4万元。

▌ 2019年11月13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9〕21号),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的税务管辖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

▌ 2019年11月15日,中山市科技局印发《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254号),对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上年度研发费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2%且研发费加计扣除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3%的比例给予补助。

▌ 2020年5月3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印发《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细则(试行)》(江科〔2020〕38号),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初次认定为高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若企业登记住所在江门人才岛范围内,补助标准提升至50万元;对重新认定(即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为高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若企业登记住所在江门人才岛范围内,补助标准提升至20万元;对从省内其他地市整体迁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到江门市,并能按照我国现行科技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报送本单位R&D经费投入情况的高企,高企证书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按照企业下一年度研发投入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2020年5月11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潮府办〔2020〕8号),提出到 2022 年年底,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实现三年翻番,达到220家,突破一批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研发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经济效益显著的战略产品和核心装备。

▌ 2020年6月30日,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0—2022年)》(河府办〔2020〕26号),提出在2018年全市高新技术存量141家的基础上,计划到2022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280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类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00家。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存量占园区投产企业60%以上,江东新区、东源县产业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存量占园区投产企业50%以上,其他县区产业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存量占园区投产企业40%以上。

▌ 2020年12月22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高质量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方案》(惠府办〔2020〕10号),提出到2020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力争达到1600家,创新型百强企业和百强培育企业达到100家;到2022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力争达到2000家。

▌ 2020年12月28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清府〔2020〕68号),提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工作,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能够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支持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为企业做强做大和挂牌上市创造有利条件。

▌ 2021年1月20日,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印发《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韶科〔2019〕6号),提出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可与其他奖补资金叠加),奖补资金由固定奖补与财政贡献增量奖补两部分组成。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落户韶关市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分期奖补(可与其他奖补资金叠加),奖补期间仍需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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