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朝阳 陈慧琳,2 姚 亮
计算机信息处理、互联网、远程通讯、5G 技术、大数据处理和机器学习等现代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对人类社会传统诉讼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重要表现之一即为诉讼电子化浪潮。 社会生活线上化迁移持续加速、 互联网空间治理法治化标准不断提升、 人民群众和司法机构对更为高效便捷透明的诉讼方式的需求日益增大、 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人际区隔突然加剧等因素均助推了这波浪潮(2)。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作为典型样本的湖里法院电子诉讼实践, 探讨电子诉讼的实践特点和发展趋势, 以期对形成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诉讼模式起到些许促进作用。
2018 年3 月起, 湖里法院与专业从事信息技术研发的厦门纵横集团合作, 在全省法院中率先建设覆盖电脑与手机端的全流程电子诉讼平台——“全在线”诉讼平台,探索了一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电子诉讼路径。
平台的电子送达模块“易送达”是湖里法院探索电子诉讼的起点。 传统的线下送达方式不仅耗时耗力,无法保证精准性,而且还常因案件数量剧增、受送达人存在多个送达地址、送达人员人手不足、 外出送达车辆紧张或当事人规避送达等原因导致待送案件大量积压,影响审理进程。 “易送达模块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实现送达的节能、安全、精准而开发的。
为实现送达节能化, 湖里法院积极推进电子送达,在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框架下(3),于2019 年出台全省首个互联网诉讼平台审理规程,细化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生效标准和凭证保留等操作规范(4)。 “易送达模块支持发送H5 短信、电子邮件、系统信息、即时通讯信息或拨打系统录音电话等多种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过程全程留痕,自动生成电子送达回证精确记录送达时间,大幅减轻了送达工作量,节约了送达和整理归档相关凭证的时间。
为提升送达安全性, 解决电子送达文书易被篡改、真伪难辨的难题,平台推出“文书识别码”及“号码微送达”, 生成诉讼文书时自带防伪水印和文书识别二维码,保证“一案一码”,受送达人扫码即可一键下载文书用于比对校验, 避免虚假文书诈骗,增强送达公信力。当事人可通过法院官方微信号随时下载文书,也大大减少了其保管、携带纸质文书的不便。
应对受送达人拒接电话、 否认身份等规避送达行为,打通数据壁垒,精准核查有效送达地址是关键。平台通过对接三大通讯运营商、银联、工商、公安机关相关数据库, 对受送达人实名注册的有效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即时通讯账号、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进行匹配验证, 提升了送达的效率和精准度。
截至2020 年11 月,“易送达” 实施电子送达15734 次,送达电子诉讼文书78794 份,节省邮寄费用12 万余元、 纸张1000 多公斤。 2018—2020年, 该院1 名送达人员分别承担了870 件、1800件、2360 件案件的首次电子送达工作,外出送达次数减少至一周两次以下。
立案的难易程度是衡量司法可接近性的重要指标, 灵活便捷且交互性强的立案方式变革是确保司法可及性、提升立案效率的关键。
为拓宽电子立案渠道, 湖里法院开发了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律师服务平台、移动微法院、“全在线”平台等多种电子化在线立案渠道,当事人扫二维码即可线上立案、缴费、查询信息。
为实现在线身份核验, 平台以三大通信运营商、工商和公安信息库为数据支撑,借助人脸识别比对等技术,精准校验当事人身份,解决了虚拟空间中身份识别难的问题。
为重塑自助立案模式, 平台立案模块内嵌立案标准化流程, 当事人可根据系统提示随时随地在线填写起诉状、证据目录,上传诉讼材料;经法院审核,相关材料即可直接在诉讼中使用,并同步转化为电子卷宗。这一模式在便利当事人的同时,也挣脱了线下立案的物理“带宽”限制(如立案时的排队取号), 减轻法院录入立案信息的工作量,提高了立案效率。
湖里法院在殿前法庭试点以电子化在线立案取代线下立案, 由一名法官助理负责全庭的在线立案审核工作,截至2020 年11 月,共完成在线立案5864 件,年人均立案数超过2000 件,完成电子化诉讼材料审核75529 份。
平台中嵌入在线举质证、在线庭审模块,通过推动举质证异步化、保证电子庭审权威性,辅助法官和当事人以电子化方式参与司法审判核心程序。
传统线下模式需花费大量资源解决以书证为主的证据交换问题及当事人质证意见传递问题。对此,平台引入“证据交换异步审,庭前会议网上开”模式,引导当事人通过在线举证质证模块进行电子化举质证, 法官随时在线查看当事人举质证情况并归纳争议焦点,一键生成庭前会议笔录,同步推送当事人。
为确保电子化在线审判的权威性, 平台的庭审模块囊括了传统庭审中的各项要素: 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在庭审前对当事人身份进行确认; 通过强制弹窗显示要求当事人进入在线庭审前仔细阅读法庭纪律; 以共享屏幕实现证据在各终端同屏开示; 通过内嵌式语音识别技术辅助书记员生成笔录,当事人可扫描“文书码”在线签署笔录,笔录同步归入电子卷宗、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满足归档要求;人民陪审员可在线参与庭审、合议(5);同时,赋予当事人线上与线下诉讼转化的选择权,因技术障碍可申请切换至线下模式继续进行审理程序。
截至2020 年11 月, 平台举质证模块在线进行异步电子证据交换4238 次, 大幅减少了审前、审中花费在举质证上的时间; 通过庭审模块在线开庭的案件数量达到1347 件,并未出现当事人参与在线庭审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
诉非对接是人民法院推动诉源治理、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实现委派调解、委托调解、法院指导、调解协议签署、司法确认全程电子化,平台接入厦门市诉非联动平台、海沧e 调解平台等多元调解平台, 法院工作人员于在线立案审查阶段即同步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引导其选择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各平台共享用户认证体系, 实现了数据的互联互通。当事人选择在线诉前调解后,委派特邀调解员、调解纠纷、法官指导调解、签署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程序均可在线进行(6)。 案件电子卷宗、电子调解协议在平台间以数据形式全程随案传输,调解不成直接转在线立案, 避免了卷宗遗失的风险。
截至2020 年11 月, 平台上在线调解成功的案件达101 件, 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之外更为经济的纠纷解决途径。
湖里法院利用电子诉讼的赋能优势,探索“电子诉讼+支付令速审”与“区块链存证+电子合同纠纷一键起诉”机制,实现“1+1>2”的效果。
为充分发挥督促程序即时性强、程序简单、处理周期短等优势, 湖里法院以电子诉讼赋能督促程序,构建电子支付令速审机制。立案时指引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在线提交支付令电子申请, 立案人员在线审核申请、 线下或线上批量核对原件并在线立案, 之后通过系统智能抓取要素生成电子支付令,法官在线审核支付令并进行电子签章后,通过平台向当事人电子邮箱送达电子支付令、 发送短信通知, 支付令送达信息和被申请人查看支付令的情况可通过系统即时反馈。2019 年9 月6 日,湖里法院在全市首度适用电子督促程序发出一批共16 件信用卡案件电子支付令,从受理申请到发出电子支付令用时不到8 小时, 当日全部送达成功。 截至2020 年11 月,湖里法院共发出电子支付令683 份,有效送达625 件,成功率91.5%,含15天异议期在内的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仅29.4 天。
为解决电子证据难溯源、难认定问题,并推动传统产业向电子商务行业转型中的诉源治理,湖里法院探索建立了“区块链保全+类案在线诉讼”机制。2019 年11 月,平台接入可信电子证据平台,以区块链、电子签名、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等技术为保障, 实现电子合同纠纷一键起诉、 多方保全出证。同时,湖里法院就诉讼材料电子化作出具体规定, 银行等企业通过可信电子证据平台签署合同后,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平台一键完成从证据收集到起诉的全部工作,大幅节约了诉讼成本。201年12 月11 日, 湖里法院对首个区块链诉源治理案件作出判决。 该创新举措得到最高法院通报肯定。
湖里法院的电子诉讼实践探索以殿前法庭为试点,故“全在线”诉讼平台首先在殿前法庭负责审理的金融纠纷案件、 网络纠纷案件中得到普遍使用。
金融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具有批量性、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等特点,所以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诉讼规模化、标准化处理纠纷的效用,在减少当事人单位案件的诉讼成本投入、 提升司法效率方面的效果显著。
在网络纠纷案件中, 相关纠纷均发生在网络空间,证据材料原始形态即具有电子化特点。且由于网络无远弗届,一方当事人通常并不在本地,所以能够很好地凸显电子诉讼远程在线推动案件审理进程的效用, 有效减少当事人为消弥空间距离而投入的诉讼成本。因此,电子诉讼在这类案件中获得了当事人和法官的普遍欢迎。
湖里法院对于上述两类纠纷案件的审理,已实现从立案环节开始的全流程电子化(7),其中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等金融纠纷案件的电子化在线庭审率(含一方在线庭审均达到100%,而其他类型的纠纷案件并未见如此彻底和显著的诉讼电子化现象。
从这一角度而言, 湖里法院适用电子诉讼的案件类型表现出一定的集中性。但这种集中背后除了有案件本身特性的影响外, 也存在试点法庭与非试点法庭实施电子诉讼力度差异等其他因素的作用。
承前所述, 电子诉讼的适用率受到多因素影响。 理论上说,与电子诉讼的规模效应、标准化效应、异时异地性特征愈契合的案件,便愈能在电子诉讼的赋能下获得理想的审判质效。 但并非其他案件就完全不适宜以电子化诉讼方式进行审理。仍以湖里法院殿前法庭为例, 该庭分流了其他审判业务部门的部分案件后,在非金融、网络类案件中适用电子化诉讼的程度也较其他审判业务部门高,如尝试依托平台开庭审理了案情较为复杂、双方争议较大、庭审时长较长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取得良好审理效果(8)。
因此,一个案件是否适宜采用电子诉讼方式、在何阶段适宜采用电子诉讼方式, 无法简单地基于案由或案件难易程度判断, 而是更多地取决于基于具体案件情况的成本收益衡量, 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主张、司法程序质效、技术条件支持情况等在内的多种因素均应纳入考量范围。 案件的承办法官作为进行这种成本收益衡量的主体,本身也是影响程序选择的因素之一。通常情况下,选择采用更为熟悉的传统线下审理模式相较于采用电子诉讼模式对承办法官而言更具有吸引力,在这种潜在倾向的作用下,可能会产生“程序惯性(9)”而愈加难以迈出适用电子诉讼的脚步。但不容忽视的情况是,电子诉讼或任何一种技术、程序的完善均需要大量的实践行为滋养或打磨, 这种前期投入带来的些许不便感、 不适感会随着内外条件的不断完善而呈现边际成本递减趋势。因此,无论主动的外在推动力(如案件承办法官的引导和倾向性)或被动的外在推动力(如此前已经论述的疫情因素)都会对克服“程序惯性”、提高电子诉讼适用率产生较大作用, 并由此影响电子诉讼的发展。
在对湖里法院20 名案件当事人的随机抽样访谈中,80%受访对象认为电子诉讼收益大于成本而对其适用持积极态度, 提及的收益包括节约在途时间和成本(8 人)、解决无法抵达法院参加诉讼的问题(4 人)、可以尽快推进诉讼进程(4 人);对选择电子诉讼持保留态度的原因主要包括不了解(1 人)、不愿意学习使用电子诉讼软件(1 人)、网络条件差(1 人)、担心无法充分表达意见(1 人)。
对湖里法院工作人员的随机抽样访谈则更为集中地反映了该群体对电子诉讼成本的关注。 源自法官(10 名受访法官中有4 名)的成本考量集中在电子庭审效果无法得到保证, 含因网络连接中断对庭审进程的干扰、 视频清晰度对庭审亲历性的影响、缺乏临场仪式感对司法权威的减损等(10)。源自审判辅助人员的成本考量则反映出电子诉讼时间成本投入上的“两面性”,即在帮助减少当事人在途时间成本的同时, 增加了审判辅助人员的时间投入,10 名受访审判辅助人员均表示电子诉讼庭前准备时间较线下诉讼变长, 原因是需要调试系统及指导当事人登录等。
总之, 现有电子诉讼模式较传统诉讼模式而言的根本价值在于具有对异时性、 异地性参与程序的更大包容度,从而能够打破时空束缚,让原本因时空阻隔无法推进的案件得以顺利推进, 让原本需要投入更多资源的诉讼程序能够以更加便捷高效和经济的方式实现。此外,电子诉讼具有亲数据性和互联性, 能够更好地利用大数据资源助力精准送达、信息核验、资源整合、数据统计分析与共享传输。 但同时,电子诉讼的异时性、异地性与传统诉讼推崇的现场性、亲历性、直接言词原则等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 其亲数据性和互联性也对电子诉讼平台的系统安全性、稳定性、传输能力和普及度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电子诉讼现存的技术性成本(包括对比线下验证的可信度减损、对比线下参与的可察度减损)会随着设备改进、技术进步而逐渐减小。运用现代通讯技术进行诉讼方式的创新并未引起司法程序的实质性改变, 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才是在司法领域引入一切科技与创新的根本价值。对于非技术性成本(如主体能力及偏好差异导致的可用度不均),在进行价值衡量时,则需要将确保诉讼程序规范、平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放在首位, 不能以牺牲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为代价追求程序经济, 这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 也是尊重司法规律乃至司法本身的重要表现。
若将视线放远, 从更为宏观的视角观察中国现有的电子诉讼探索与实践, 我们会发现其已逐渐分化出两种样态。 一种是杭州、北京、广州三大互联网法院, 它们作为一类专门法院集中管辖涉网络纠纷一审案件, 回应互联网产业样态越来越多元、 新类型案件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的现实需求, 侧重于探索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及推广智慧法院建设经验,制度机制构建具有自上而下的特点;另一种是本文样本湖里法院所代表的各级法院电子诉讼平台, 它们是法院为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和社会生活线上化变迁而开发的, 不区分案件的案由而可以普遍适用的电子诉讼媒介和工具(11),侧重于通过引入电子化科技手段提高诉讼效率和便利度,辅助、服务司法审判活动,制度机制构建具有自下而上的特点。 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发展路径和成效评估标准也不同,但二者对于电子信息、互联网技术与司法相结合的底层系统开发与设计却是类似和相通的,是以实践需求为导向的。
现有的电子诉讼两条实践路径均需要开发用于电子诉讼的底层系统, 常规的系统研发模式是全部外包给科技公司或由法院工作人员与科技公司协同开发。 前一种模式虽然对法院而言较为省事,但因为科技公司人员通常不具备法律背景,不知晓司法实践的需求和细节, 开发出的系统易与实践脱节而显得“不好用”。 湖里法院所采用的后一种模式, 其优势在于较好地结合了技术能力和实践需求, 能够为电子诉讼司法需求寻找到适合的技术化实现手段, 同时系统的技术架构和设计又能在电子诉讼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 修正和完善。 但对法院和相关参与研发的司法人员而言, 这显然是一条需要更多耐心、 更为艰辛的道路。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无论采用哪种模式自发建设、 自主管理电子诉讼底层系统几乎是每一个走在电子诉讼实践探索前沿法院的必做功课。 这一方面反映了电子诉讼的强实践导向和强技术依赖性,另一方面也难免有重复建设之虞(12)即便不考虑已经重复投入用于系统研发和完善的沉没成本, 在电子诉讼司法实践如火如荼铺开的今日, 面对各地涌现的由不同科技公司研发的电子诉讼系统或平台,如何统一平台设置标准、打通数据接口、集成应用界面、实现平台间资源的集成整合,也是一个值得重视和思考的问题(13)。
现有的电子诉讼实践探索主要集中在司法端。 该端呈现的未来形态是以“一高一低三化”为特征的在线纠纷解决方案(ODR),其中“一高一低”指的是高效率、低成本,“三化”指的是专业化流程化、规模化。 除了在司法端将电子化科技手段对司法活动的辅助作用推向极致的发展趋势外湖里法院前述“区块链保全+类案在线诉讼”等机制探索, 也揭示了电子诉讼源自纠纷端的变革的另一种可能。
随着电子合同(14)在金融机构及其他商业组织获得日益广泛的使用, 结合区块链存证技术和系统对接,相关合同纠纷已能实现一键起诉。 自纠纷端的电子化将极大减轻当事人的诉讼准备负担和法院的事实查明负担, 同时使法院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介入电子商务领域的诉源治理。 在不远的未来,随着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15)等技术的普及应用,保障合约执行的力量中将出现机器的身影电子化对司法的影响亦将不仅局限于单一的工具性维度, 电子诉讼或司法的形态可能迎来更为深刻的变革。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加速了社会生活的线上化进程,并促成诉讼的线上化迁移。 本着寻求互联网空间治理法治化路径及寻找更为高效便捷透明的诉讼方式之初衷, 关于电子诉讼的新探索以一种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呼应、实践先行与立法跟进相结合的方式在我国迅速展开。 信息科技的发展改变的不仅是司法的手段,还有司法的对象。法院对电子诉讼的实践探索,展示了以保守著称的司法对时代发展的充分关切和极强的回应性、适应性。 我们有理由相信,凝聚着人类古老智慧的司法将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注
(1) 本文系厦门中院“2020 年度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厦中法发〔2020〕28 号)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全在线”诉讼平台入选最高法院第九批司法改革案例,作为“智慧法院”创新成果参加第二届数字中国峰会,获评2018 年度福建法院十大改革创新亮点举措、2020 年“微法院”卓越奖、2020 年区改革创新一等奖。
(2) 我国先后于2017 年8 月18 日、2018 年9 月9 日及9 月28 日成立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涉互联网案件;此外各地法院纷纷设立互联网法庭、开发电子诉讼平台,开展电子诉讼实践探索;疫情防控需要更使电子诉讼尤其是在线庭审模式得到迅速推广。
(3) 参见2012 年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2016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2017 年7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4) 相关规范与2020 年《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契合。
(5) 2020 年2 月14 日,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湖里法院通过平台在全省首次以“云端陪审”方式审理两起商事纠纷案件。
(6) 平台于2019 年6 月初与海沧e 调解平台完成对接,当月27 日即借助平台在2 天内调解了一起跨域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7) 整个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因案件审理情况出现电子化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的适时切换。
(8) 依当事人申请, 在做好系统调试和技术保障的前提下, 法院顺利完成长达4 小时的跨域在线庭审,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获当事人好评。
(9) 意指因习惯而不断加剧或固化某种程序选择。
(10) 由此衍生出电子化在线庭审的短时长倾向,据不完全统计, 湖里法院近90%电子化在线庭审时长在45 分钟以内。 在非金融、网络案件审理中电子化在线庭审系统多用于召开庭前会议、 组织调解等。
(11) 不分案由适用系从制度和系统设计层面而言,尽管如前所述,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适用案由的集中化。
(12) 电子诉讼的规范体系构建也遇到过类似的重复建设问题,呈现分散化、地方化特点,较有影响力的包括杭州、北京等互联网法院发布的规则,也包括浙江、 宁波等非互联网法院构建的规则。2021 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体现了自上而下统合相关规范的意向。
(13) 该问题的解决至少有助于提升电子诉讼系统或平台的用户体验, 使当事人免于在各平台间切换操作之苦, 从而促进系统的普及推广及电子诉讼的普及推广。
(14) 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 通过数据电文、 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15) 智能合约是一种旨在以信息化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合同的计算机协议, 允许在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进行可信交易, 这些交易可追踪且不可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