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锐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一法一规则”)的决定。“一法一规则”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权履职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立法实施。此次修改是两部法律实施三十多年来的首次修改,是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日臻完善的重大举措。
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立为人大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进一步从法律上确保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此次修改,在全国人大组織法中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首要原则,这对于新时代更好地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在“三者有机统一”中的职责定位,自觉把人大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来推进,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首次将坚持全过程民主写入法律,进一步从法律上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参与性和实效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此次修改鲜明体现出这一重要理念,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始终坚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充分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增加常委会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委员会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这些修改,确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运行切实贯彻落实全过程民主的要求,通过完整规范的制度程序,巩固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
贯彻落实党中央新要求新部署,进一步从法律上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打通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平台和有效载体,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此次修改,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部署以及2018年修改后宪法的规定,完善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活动准则;增加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主任的质询和罢免制度等内容。这些修改,有利于正确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把握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使各国家机关更有效地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充分体现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越性。
与时俱进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从法律上完善了适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特点的、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每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真行使职权,积极探索创新,积累了不少经验成果。此次修改,把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法律制度固定下来,注重适当区分组织法和议事规则的不同定位;注重处理好两部法律与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预算法、监察法等法律的关系;注重从新的实践中获取生机活力,同时充分考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做好会议召开的准备工作、严明会议纪律、适当精简会议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加强会议的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完善相关议案报告的审议程序等,做了与时俱进的修改完善。这些修改,不仅使全国人大组织制度和议事程序更加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也对地方人大行权履职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上海是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也是总书记全过程民主理念的首提地。近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人大履职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积极探索全过程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站上新的起点,我们要以学习新修改的“一法一规则”为契机,进一步以地方人大的生动实践丰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时代内涵,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新的贡献。
(作者系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