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污水采样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21-04-09 13:02戴巧容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21年6期
关键词:原始记录容器环境监测

刘 育 戴巧容 杨 鑫

(1 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 广东深圳 518120 2 深圳衡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深圳 518120)

引言

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施行使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进入了“有严法”和“严执法”的阶段,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现实中有不少排污单位心存侥幸,对环境执法监测过程和监测结果的法律证据作用提出挑战,以监测不规范、数据不具有代表性等借口为由走上行政诉讼道路,而现场采样是被质疑最多的环节,本文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环境执法监测中污水采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提高污水采样的规范性。

1 污水采样存在的问题

1.1 人员资质

污染源执法监测中污水采样的主体一般为环境监测人员或执法人员,如《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要求从事环境监测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监测、采样时至少应有2 名以上监测人员参加。执法人员要从事污水采样工作也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水样采集的上岗证,受制于人员编制、分组采样、人员流动等影响,环境监测人员和执法人员从事污水采样时未必同时具备2名持证上岗人员,污水采样有其特有的专业性,未接受相关监测培训的人员,无法保证污水采样的规范性。

1.2 采样器材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 规定应按照监测项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准备合适的采样器材。同一个监测项目不同分析方法对采样器材的材质可能有不同的要求,采样人员存在错用采样容器的风险,如总铬的测定,分析方法《水质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776-2015)要求采样容器为聚乙烯瓶,而 《水质 总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6-1987)则要求使用硬质玻璃瓶。采样器材混用也是常见的问题,《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 中规定污水监测应配置专用采样器材,不能与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样品的采样器材混用,但大多时候监测部门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没有混用采样器材,采样器材上也没有加以标识区分,容易被质疑。

1.3 现场监测调查

现场监测信息如生产负荷、污水处理工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及运行负荷、污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等都由企业方、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方及环境监察人员提供,监测人员对企业现场情况了解不够,受各种现场因素影响,现场监测调查的信息容易出现混淆[1]。可能出现排污单位名称与排污许可证名称不一致,采样位置不明确、监测点位描述和监测点位示意图不一致、未记录监测点位处的废水是否为企业正在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水、废水的排放去向不明确等情况,影响监测结果的证据效力。

1.4 采样过程

(1)采样点位问题。采样点位常见问题是未明确废水外排情况,一类污染物未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取样;未在废水总排口取样时未对其取样点位的合理性进行说明;私设排放口水样来源不明确,不能确定全部来自受测单位;非正常排放口,如偷排或直排点,未标明其排放去向等。

(2)现场采样问题。案件起诉过程中,现场采样环节的规范性是排污企业屡屡反击得手的薄弱环节。如采样前未按要求用水样荡涤采样容器和样品容器2~3 次;或者不能荡洗采样器具和样品容器却荡洗了,如动植物油类、悬浮物、石油类、挥发性有机物、微生物。测定生化需氧量、硫化物、有机物等项目时,水样未注满容器,留有气泡;pH 值、生化需氧量、硫化物、有机物、余氯、动植物油、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放射性等项目的样品未单独采样;未对现场监测的pH 设备进行校准,或使用的设备未检定或已过检定有效期等。

(3)样品标签问题。采样后应在每个样品容器上粘贴标签。标签方面常见问题就是填写信息不规范和不完整,如把“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都简单记为“COD”,对环境水样和污水样中的重金属类指标名称区分不明确(镍/总镍、铬/总铬)、五日生化需氧量简单记为“生化需氧量”或“BOD”等。样品标签未记录具体采样时间提醒分析人员注意及时分析保存时间较短的样品,未加贴样品危险标识提醒监测人员注意避免风险等。

(4)样品保存问题。样品的保存方式和保存条件在监测过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样品的保存也是容易被忽略的环节[2]。样品保存常见问题是保存剂在采样前未按要求进行空白试验,未确保其纯度和等级达到分析的要求;采样过程未在采样现场添加保存剂,存在采样后送回实验室添加保存剂的情况;保存剂添加量有误,如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3-89)要求总磷加入保存剂硫酸至pH≦1,而有些单位仍将总磷添加保存剂硫酸至pH≦2;现场采样后未对保存剂添加效果进行确认,如氨氮要求加入硫酸至pH≦2,未用pH 纸质确认添加的保存剂是否达到样品保存的要求。个别样品采集后未按要求进行低温冷藏保存或未确认冷藏温度是否达到低温的要求。样品未按要求贴上封条,或封条上无采样人员、采样日期、无企业代表签字,或者样品封条封口不规范,未贴在样品容器封口处,无法证明样品容器是否曾被开封或替换。

(5)原始记录问题。原始记录是采样全过程的体现,是保全、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3],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始记录作为支撑证据显得尤为重要,但在日常监测中容易出现原始记录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情况,如未用文字定性描述水的颜色、浑浊度、气味(嗅)等样品状态、水面有无油膜等样品的表观特征;对采样位置周围情况未进行详细的文字说明或缺少示意图,对采样位置与外排口之间关系描述不清,未记录样品保存情况,原始记录划改不规范、不使用规定字迹的书写工具填写,出现用圆珠笔记录原始记录的情况,原始记录企业未签字确认、存在漏记、抄记、事后凭记忆补记或转抄、原始记录未校核审核等。一旦进入司法层面,原始记录填写不规范、不完整就可能造成数据的无效,影响案件的处理。

(6)质量控制问题。质量控制方面主要是未按要求开展质控措施,如未采集全程序空白样品、未按要求采集现场平行样、未对采样器具进行空白试验等。

(7)全过程留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现场调查取样程序作了规定,要求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现场采样时应对采样全过程进行拍摄。如无相关记录,无法证明其采样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影响监测结果的法律效力。

2 污水采样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随着人民法制意识的提升,环境行政、刑事诉讼应诉将成为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的一种“新常态”,不管在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中,都将会面临当事人和辩护人更多、更深、更细致的“拷问”。污染源执法监测中污水采样应重视规范性,以及正确认识和对待事后应诉的法定举证义务,摒弃“重结果、轻程序”的思想。

2.1 关于人员资质的思考和建议

对于现场监测、采样持证人员偏少问题,可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水样采集培训,并考取环境监测上岗证,让执法人员参与现场采样工作,切实提高污水采样工作的规范性,加强环境执法和监测联动,提高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效率。

2.2 关于样品容器的思考和建议

样品容器可在采购时要求厂商印上“污染源、环境水”等字眼加以区分,避免混用。样品容器应结合评价标准引用的方法和计量认证的监测分析方法来选择,避免错用。样品容器应按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并定期开展容器空白检验。

2.3 关于现场监测调查的思考和建议

从证据效力的角度考虑,现场监测调查是掌握企业现场排污情况的重要手段,现场监测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关系到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认定关系,是监测数据合法有效的重要支撑。应设计内容全面的原始采样记录,将现场监测调查的内容加入原始采样记录,尽可能采用勾选的方式记录,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水排放去向、水样感官指标的描述、采样项目、采样方式、保存方法等。原始记录尽量减少手写,可以打印的内容尽量先打印出来,如现场测试仪器型号及编号、现场测试项目和监测方法依据等、避免错写或漏写。

2.4 关于污水采样规范性的思考和建议

关于污水采样的规范性,环境执法部门应与环境监测部门进一步加强执法协作工作,结合司法证据的角度和环境监测的要求综合考虑,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现场采样技术指南,明确污水采样的规范化操作要求,设计基于证据法学的现场采样原始记录,尽可能堵住漏洞。加强现场采样监测技术的培训,采用理论和实操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收集事关污水采样相关问题的环境诉讼典型案例加以研讨,提高参训人员对规范污水采样行为重要性的认识,提升现场采样操作熟练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加强污水取样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力度,加大对监测布点、现场采样监测、样品保存、标签和原始记录表单填写、质量控制措施等的监督,针对出现的问题随时提出整改和预防措施,确保样品的科学性、代表性、真实性和可比性。

结语

环境监测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监测人员应结合司法和环境监测的角度对污水采样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进一步规范污水采样工作程序和操作细节,确保污水采样工作科学严谨,以完整的证据链和准确、有效、合法的监测数据,为打击环境违法和环境犯罪行为提供更有力的证据,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

猜你喜欢
原始记录容器环境监测
容器倒置后压力压强如何变
难以置信的事情
计量检定中原始记录的重要性
环境监测系统的数据分析与处理
大气污染问题的环境监测
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必须零容忍
便携式GC-MS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
取米
模板化原始记录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如何做好产品质量检验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