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保险运行模式及创新研究

2021-04-09 08:58黄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上海保险 2021年3期
关键词:投保保险公司科技

黄海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胡 飚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童志兵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我国科技保险运行模式及其评价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指出:“历史经验表明,科技革命总是能够深刻改变世界发展格局。”为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我国推行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制订了一系列的“双创”政策,旨在大力扶持和培育科技企业,抢占发展先机和主动权,抓住新科技革命所带来的历史性战略机遇。科技企业具有与一般企业不同的运营特点,诸如高新科技开发成本高、技术人员占比高、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性要求高,由此衍生的资金需求量也更大,这些特点导致科技企业在科技研发和经营管理等过程中,会更容易遭受设备资产损失、员工意外伤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项目研发中断和融资困难等各种有形和无形的风险,我们统称为科技风险。科技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制约了我国科技企业的成长,限制了我国的科技创新,因此,在科技项目的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过程中,科技企业如何预防和遏制科技风险,提高科技项目落地转化和推广应用的成功率,成为科技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和获取相对竞争优势的焦点。

1991年,我国在湖南省最早推行科技保险试点项目。2006 年,原保监会、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为科技保险的试点确立了政策基础。2007 年,国家在北京、天津、武汉、重庆、深圳和苏州高新区正式设立科技保险试点区,标志着科技保险试点项目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效。2008 年,上海、成都、沈阳、无锡及西安国家高新区、合肥国家高新区被认定为第二批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区)。2010年,原保监会和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科技保险新险种,主动创新科技保险运行模式,这意味着科技保险将向常态化发展阶段迈进。在科技保险的实践发展中,由于科技风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科技保险的运行模式不仅有传统的“投保—理赔”型模式,还有“担保”型模式、“半参与”型模式和“全参与”型模式,以下我们对这四种模式逐一进行评析。

(一)“投保—理赔”型模式

“投保—理赔”型模式,即由科技企业作为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对科技企业投保的保险标的及其有关利益履行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于科技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该模式主要是通过政府引导科技企业参保科技保险,保险公司在政府的授权和监督下办理科技保险业务,并担任政府管理科技项目活动的风险顾问。此种运行模式相对传统,政府一般为科技企业提供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鼓励科技企业积极投保科技保险,分散科技风险,降低经济损失,促进科技项目落地转化。其运行流程如图1所示。

该模式下,虽然政府出台了科技保险相关优惠政策,但政府的审批时间和补贴支付到位的周期均较长,使得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信心不足。同时,由于科技风险及损失金额难以确定,该模式下的科技保险的投保金额一般较大,政策补贴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科技企业依旧无力承担高昂的保险费。在这种科技保险运行模式的实践中,保险公司更多地侧重产品的风险管理,而不是以科技企业的科技风险的管控服务为导向,导致保险公司也难以为政府和科技企业扮演好真正的风险顾问角色。

▶图1 “投保—理赔”型模式运行流程

(二)“担保”型模式

“担保”型模式是基于保证担保形式的运行模式,其特点是将贷款保证保险引入科技保险制度内,为科技企业的贷款提供还款保证。由于多数初创型科技企业仅凭借自身的资信状况,难以顺利向银行申请经营所需的贷款,通常需要借助第三方担保等形式进行增信后,才能获取银行贷款。在该类场景下,科技企业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贷款保证保险,根据贷款金额和项目风险投资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则为科技企业提供还款保证。如果科技企业不能按期或者无法向银行偿还贷款,则由保险公司负责向银行赔偿科技企业未能偿还的贷款余额,同时银行将把科技企业相应的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其运行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担保”型模式运行流程

▶图3 “半参与”型模式运行流程

“担保”型的科技保险运行模式一般适用于融资困难且项目风险较大的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在科技项目研发生产和应用推广等过程中,必须获得充分的资金支持,才可能进行持续的生产经营,而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科技企业往往因为缺乏传统信用评估体系所认可的资金或资产等,被归入资信风险偏高的客户群体,难以从银行直接获得贷款。银行出于经营风险控制的考量,要求科技企业必须获取有效担保后,才可能向科技企业发放贷款。“担保”型的科技保险运行模式增加了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引进了银行资金的支持,科技企业再也不是科研活动唯一的风险承担者,科技企业、保险公司和银行三方联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科技项目转化的风险。该模式在实践中,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往往并不高,因为科技企业信用风险系数普遍较高,为高风险的科技企业提供保证担保,虽然银行也会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但是保险公司仍然会承担主要的保证风险,在信保业务经营普遍承压的市场环境之下,保险公司对该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慎之又慎。

(三)“半参与”型模式

“半参与”型模式下,当科技企业因科研项目研发中断或失败而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额度向科技企业支付经济损失;而当科技项目研发成功并且取得经济收益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受益权,享受规定比例的经济收益。投保时,科技企业需要转让一定的项目收益权给保险公司,作为其投保科技保险的保费,从而转嫁项目的研发风险。其运行流程如图3所示。

“半参与”型的科技保险运行模式的实质是将保费转换成项目的收益权,这种收益权让保险公司能在科技项目成功转化并实现收益的时候,取得部分收益分成;在科技项目研发失败而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则要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在这种模式中,科技企业的科技项目是否成功转化与保险公司的收益紧密相关,保险公司会更积极地参与科技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帮助企业的科技项目落地转化和推广应用。

(四)“全参与”型模式

“全参与”型模式与其他三种模式不同,保险公司的角色是风险投资者,投资科技企业的科技项目。保险公司对项目承担收益分成和分摊损失的责任,与科技企业构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风险机制。“全参与”型模式下,保险公司不但不需要科技企业支付保险费,还会向科技企业投入风险资金,对科技项目进行风险投资。保险公司与科技企业订立保险合同后,对科技项目的投资具有特定的项目管理权。保险公司将派遣专业人员监管项目的运行情况,协助科技企业实施风险管控,促进科技项目成果成功转化。在项目成功转化并且取得盈利后,科技企业与保险公司对项目所得的经济收益进行分成。其运行流程如图4所示。

“全参与”型模式一般适用于初创型的科技企业,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完成项目转化,需要借助其他资本帮助其科技项目研发,并且项目本身具有较强的可获利性。“全参与”型模式下,保险公司与科技项目的收益和损失直接挂钩,因此保险公司十分关注科技企业的风险管理措施。该模式中,保险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之一,需要对科技项目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出于对过程风险管控的需要,保险公司会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监督和管理该科技项目的研究和生产,以便实时追踪项目进展。在这种模式中,由于科技项目风险损失难以准确预估,保险公司通常需要利用再保险,对部分科技风险进行转嫁,从而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

▶图4 “全参与”型模式运行流程

二、科技保险运行在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自科技保险启动以来,我国对科技保险的认识逐渐深入,业务经营也不断突破。目前,我国科技保险广泛采用“投保—理赔”型模式,辅之以“政府引导、商业操作”的形式,实施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举措。但随着我国科技保险由政策推广阶段逐渐进入市场运营阶段,依靠单一的政策补贴推动发展的方式,已经无法迎合高速发展的市场需求。

(一)现有运行模式不能完全满足科技企业的风险保障需求

我国科技保险传统的“投保—理赔”型模式不能完全满足科技企业的风险保障需要,导致市场出现了“供需双冷”的困境。“担保”型模式虽然受到科技企业的追捧,但因为信息不对称和科技项目风险收益评估的高难度,保险公司在没有科学合理评估的基础上贸然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保证保险,会极大地增加保险公司经营的潜在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担保”型模式并不积极。而“半参与”型和“全参与”型的科技保险运行模式,使得保险公司对科技企业也存在“逆选择”,保险公司将重点选择风险系数低且具有研发成果转化价值的企业,而真正有科技风险保障需求的企业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同时由于我国对保险行业投资范围的监管要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资金在科技项目领域的投资,使得这两种模式在我国推广难度较大。

(二)科技保险经营风险较高

相对于其他传统保险而言,科技保险还是一种新生事物,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的认识仍停留在起步阶段,运行模式还处于摸索阶段,对科技保险所蕴含的巨大商机和市场潜力认识不足,局限于传统的保险运行模式,尚未对科技保险的市场需求进行深挖,尚未将重心放在新险种开发和运行模式创新的研究上。同时,科技保险统计数据缺乏,赔偿样本数据不足,这也导致了科技保险的险种费率厘定困难,进一步降低了保险公司对新险种开发的积极性。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性,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的投保容易出现逆选择,且投保的科技企业在出险后,为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容易滋生道德风险。为避免和减少科技保险业务存在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必须对科技企业的项目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监督,甚至需要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承保风险进行评估,这也需要保险公司付出额外的运营成本。当前我国科技保险以“投保—理赔”型的运行模式为主,模式单一且发展乏力,在该模式下,保险公司参与项目风险管理活动的程度十分有限,对科技风险无法进行有效监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科技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三)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目前发展科技保险的支持政策以鼓励和原则性规定为主,缺乏针对经营范围、费率厘定和赔偿标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对于科技保险的补贴政策很不稳定,导致科技保险的补贴范围、补贴比例等频繁变化。此外,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模式和发展水平等不同,各地政府对科技保险认可度不尽相同,重视程度也有所不同,导致各地方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力度存在较大差异,保费的补贴额度、科技企业的筛选机制等各不相同,补贴申请标准也各有千秋,缺乏统一科学的实施规范,难以保证科技保险政策支持力度的合理性。在实务中,我国科技保险只有作为投保人的科技企业可以享受到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而保险公司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政策扶持,从而无法有效激励保险公司为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和多样化的保险供给。保险公司在以纯商业模式经营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科技保险业务时,由于投入成本远高于普通商业保险,很容易产生经营亏损。

(四)中介机构缺位导致服务缺失

我国当前科技保险的交易链路中,存在中介机构缺位的现象,中介机构对科技保险的配套支持政策仍存在空白。中介机构通常介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将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恰到好处地链接在一起。按照前述四种运行模式,科技保险尚未形成包含中介机构的科学运行体系,同时,由于缺乏中介机构参与科技保险工作的政策性支持,中介机构未能充分参与到科技保险经营管理活动中,中介机构的风险咨询和信用评估等服务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对我国科技保险运行模式创新的建议

(一)构建科技保险运行新模式

构建“互联网+政府+科技企业+保险公司+银行+中介机构”的科技保险运行新模式,运用“政府引导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运行方式,将科技保险运行模式与科技研发活动深度融合发展。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定优质的金融服务机构参与科技保险项目的运行,同时负责监督和管理科技创新活动,对市场上各行为主体进行约束。保险公司和银行有序开展科技金融服务,根据科技企业的需求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保险、科技信贷等服务。保险经纪公司、风险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加入科技保险交易链路中,协助科技企业制定风险管理计划,规范科技企业应对和监控科技风险的措施,充分发挥专业风险咨询和信用评估的功能,保障科技活动运作的安全性。保险公司应利用大数据技术,增强科技保险核保能力建设,减少和规避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新的运行模式下,通过“科技+金融”“线上+线下”等方式,实现政府、科技企业、保险公司、银行、中介机构等多方数据的互联互通,打破现行模式的数据“孤岛”,最终实现各主体之间高度协同、风险共担、多方共赢的高效模式。

(二)打造科技保险服务平台

科技保险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开发和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等信息科技,并孕育科技保险服务新业态,打造“政府+科技企业+保险公司+银行+中介机构”的多维度资信数据融合的“科技保险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平台对科技保险进行市场化运营,保险公司可在平台上为科技企业提供菜单式的科技保险服务。同时,科技保险服务平台可持续积累科技企业投保和理赔等相关信息和数据,政府、保险公司和科技企业均可对积累数据进行研究和运用。政府可通过对数据的分析,调整科技保险的相关政策;保险公司通过对数据的研究,进行新产品开发和偏好方向调整;科技企业通过对数据的应用,优化项目的开发方向和资源配置等。

科技保险服务平台至少应包括平台化投保、平台化理赔和风险控制等三部分,政府、科技企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都可进驻该平台,完成科技保险的投保、补贴审批、风险控制和理赔服务等相关流程工作。

平台化投保,是指科技企业可以在服务平台上直接选择保险公司进行科技保险投保。保险公司在收到科技企业的投保询价后,通过线上风险询问和线下风险评估的方式,根据科技企业风险状况,为科技企业量身定制保险方案,并上传至服务平台。科技企业通过服务平台选择是否接受此方案,如果存在异议,则双方再次进行磋商,直至达成保险交易的合意,这种交易方式充分保证了交易过程和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和可回溯性。在达成投保合意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服务平台出具电子保险单,科技企业则可以凭据电子保险单,直接在服务平台上进行政策补贴申报。线上化补贴申报优化了政府对保费补贴的审批程序,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科技企业现金流的占用,有利于科技企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平台化理赔,是指科技项目因为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科技企业产生经济损失时,科技企业可以通过服务平台进行理赔申请,由保险公司负责损失赔偿。科技企业在服务平台上提交索赔资料,保险公司进行在线审查和线下核实,最终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企业的损失进行赔付。平台化理赔的高效率作业,有利于科技企业在损失发生时及时获得经济赔偿,降低科技企业的经济损失,并保证科技项目得以继续运行。

风险控制,是指科技企业需要定期向服务平台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运用情况,由政府和保险公司联合进行审核;同时,政府和保险公司将不定期对科技项目进行线下实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传至平台,确保科技项目持续运行的真实性。服务平台通过内置的风险评估模型,在科技项目相应的风险系数过高时,对项目风险进行预警,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等将及时介入,协助科技企业管理项目风险。如果科技企业存在违规行为而导致项目转化失败,保险公司对科技企业的经济损失不进行赔付,政府停止对科技企业的项目资助。

(三)设立科技保险补偿基金

政府部门出资设立科技企业保险补偿基金,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该基金,对保险公司经营科技保险业务进行经济补偿。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二是将促进科技企业成长的部分资助资金转化成科技保险基金;三是基金投资运营所得。三者联动,定期向科技保险基金投入资金,保证基金的资金持续得到充实。

科技保险基金的作用主要有三个:第一,为保险公司经营科技保险业务提供再保险安排;第二,为科技企业提供基金信用担保;第三,作为奖励保险公司的奖励基金。再保险安排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科技项目风险时,可以向科技保险基金请求风险分摊,科技保险基金负责对科技企业和保险公司进行资信审查,审查通过后为保险公司提供风险分摊计划。科技保险基金有利于分担保险公司承保的部分科技风险损失,避免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过度集中。基金信用担保是指科技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不仅有保险公司为科技企业提供的保证保险,而且科技保险基金也会为科技企业提供附加的担保保证,当科技企业无力或无法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时,科技保险基金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风险,负责向银行赔偿逾期贷款。在双重担保的保证下,将较大提升银行向科技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双重担保的场景之下,由于有科技保险基金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摊科技企业的信用风险,将提升保险公司为科技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积极性。奖励基金是指科技保险基金对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当保险公司的科技保险业务达到一定的要求时,基金提取一小部分资金奖励保险公司,进一步激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

(四)完善科技保险的政策支持体系

科技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要求政府必须制定和完善科技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填补配套政策的空白,构建科技保险的政策体系,为科技保险的运行提供法律保障。首先,政府应该完善和宣导科技保险的相关政策,引导更多的科技企业投保科技保险,并适当降低科技保险的保费补贴资格条件,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到政策优惠;其次,政府需要制定对科技保险经营机构的激励政策,对科技保险业务提供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为科技保险的新险种开发提供财政奖励,激励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和产品创新,实现供给和需求双方的利益平衡;最后,政府需要完善相关法律监管制度,补上科技保险监管的短板,加强对科技保险的业务监管,规范科技保险运行模式中各主体的行为,监督科技企业的科技项目运行和资金运用,约束保险公司的科技保险经营行为,对科技企业和保险公司等主体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促进科技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语

科技创新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发挥着关键引擎作用,科技企业是科技研发和创新的主体。科技企业往往因为科技风险事故的发生和融资困难,导致科技项目研发中断或者终止,最终妨碍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科技保险作为特殊的金融创新工具,不仅可以转嫁科技企业的科技风险,还能为科技企业的融资增信,有利于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同时,科技保险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相关经营主体缺乏相关的经营经验,导致其运行模式单一陈旧。在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实践中,可通过政府的政策支持,构建“互联网+政府+科技企业+保险公司+银行+中介机构”的科技保险运行新模式,实现科技保险平台化操作,并设立科技保险基金补偿科技保险经营的风险,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保险的市场发展,更好地推动科技项目成果转化,提升我国科学技术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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