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女性就业和生育兼容性的路径选择

2021-04-08 10:50刘闽峰姜荣萍
行政与法 2021年3期
关键词:参与率托育生育率

刘闽峰 姜荣萍

摘      要:家庭支持政策是影响女性就业和生育兼容性的关键因素。公共托育服务的普及、托育成本的下降、托育开放时间的延长以及生育假期制度有利于提高女性就业和生育的兼容性。因此,应对托育制度、生育假期和生育津贴制度进行完善,并对贫困生育女性提供托育支持和技能培训,以提高我国女性就业和生育的兼容性,优化“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效果。

关  键  词:女性就业和生育;家庭支持政策;生育工资惩罚;公共托育制度;生育假

中图分类号:D669.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3-0065-10

收稿日期:2021-01-21

作者简介:刘闽峰,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新闻传播;姜荣萍,广东金融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组织行为与人力资源管理。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工作和家庭真实性的前因、结果与互动”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GD20CGL1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女性的生育代价与社会保障制度优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7YJA630016;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就业结构调整与防范失业战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7GZYB29。

女性就业和生育对国家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具有重要影响。一方面,社会生产离不开女性的劳动,女性就业既可以增加人口红利,推动经济增长,也可以增加家庭收入,提升女性社会地位,促进性别平等;另一方面,社会发展需要女性生育以实现人口再生产,从而确保未来的人口红利。然而现实中,女性作为生育主体和孩子的主要照料者往往面临就业和生育的冲突。如何化解冲突、实现育龄女性就业和生育的协调发展,已成为亟待破解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相关研究文献回顾

女性就业和生育的关系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冲突型关系,表现为女性劳动参与率与生育率呈现负相关性;另一类是兼容型关系,表现为女性劳动参与率与生育率呈现正相关性,且女性劳动参与率和生育率都较高。国际上的既有研究大多认可冲突型关系:有观点认为,生育会对女性就业产生负向影响。生育会降低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和劳动时间,女性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其劳动参与率下降5%至10%,并使她们一生少工作1.9年;[1]生育会影响女性的职业类型选择,如在欧洲有6岁以下孩子的女性将近一半从事兼职工作;[2]生育会造成女性工资收入损失,导致性别工资差距或“生育工资惩罚”(控制其他条件不变,生育女性的工资收入低于未生育的女性),特别是“生育工资惩罚”现象不仅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中存在,[3]而且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中也存在,[4]但其对不同女性的作用效果有所差别。[5]还有观点认为,女性就业会对生育产生负向影响。当前,没有一个工业化国家的生育率达到2.1这一人口更替水平,已有24个欧洲和东亚国家跌入“低生育陷阱”,[6]这与女性劳动参与率的提高有很大关系。在发达国家,女性劳动参与率与生育率之间存在稳定的负向关系。[7]而在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女性就业与生育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有显著差异,形成机理也更为复杂,不同地区和不同特征人群有不同的表现,如拉丁美洲因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更为严重,导致不同就业类型对生育率的影响差异也较大;另一方面,女性就业与生育的负相关关系只有在特定人口因素或在特定职业类型中才能出现,如墨西哥女性就业对生育率的负向影響在社会上层阶级表现得更为显著,在社会底层阶级表现得则不显著。[8]值得注意的是,也有少量研究发现女性就业与生育之间的冲突在弱化,二者并非时时相悖。[9]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OECD)成员国中,20世纪80年代以前女性就业与生育呈现负相关关系,之后则变为正相关关系,生育率较高的地区女性劳动参与率也很高。[10]有研究者计算了1960年至1999年间21个OECD成员国的女性劳动参与率与总和生育率的相关系数,结果显示女性就业与生育正由过去的负向关系转为正向关系。[11]

早期的既有研究在范式上更注重从微观个体层面研究女性就业和生育之间的相互影响,对二者负向关系形成机理的解释主要集中于生育会造成女性职业中断、职业向下流动或人力资本贬值,使劳动供给减少、生育女性收入减少;生育女性会自觉选择兼职等“母亲友好型”工作,以减少工资的方式来换取适宜的工作条件;女性就业会减少照顾孩子的时间并提高其照顾孩子的机会成本,对此女性会选择推迟生育年龄或减少生育数量等方面。由于微观层面的研究多是基于当地特定的制度背景,难免会出现“碎片化”现象。近20年的既有研究在范式上更注重于从宏观全景图式研究女性就业与生育之间的关系,认为女性针对就业和生育的决策往往是同时作出的,很难区分谁是因谁是果,二者关系在性质上主要是由所在地区的家庭政策环境决定的,尤其是托育政策和产假制度对于二者的兼容性具有重要影响。[12]

二、不同家庭支持政策模式下女性就业和生育兼容性的表现

(一)不同家庭支持政策模式下女性就业和生育的兼容性

有研究者根据欧盟各国的福利特征将家庭支持政策模式划分为五类:一是社会福利主义模式,以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表现为女性就业和生育具有高度兼容性,女性劳动参与率和生育率都较高。政府为家庭提供全面的服务,对生育女性就业持开放态度,家庭分工的主流模式为“双职工+政府照顾孩子”。二是自由福利主义模式,以英国、美国、法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代表。其主要表现为女性劳动参与率和生育率低于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但高于欧洲平均水平;拥有高度发达的私人服务市场,对生育女性就业持开放态度,家庭分工的主流模式为“双职工+家庭从市场购买幼儿照顾服务”。三是保守主义模式,以德国、奥地利、瑞士为代表。其主要表现为女性就业与生育之间的冲突较为激烈,女性“生育工资惩罚”较高;传统的福利制度较少提供支持女性就业的社会服务,生育女性主要承担照顾孩子的责任,是获得家庭收入的辅助者,家庭分工的主流模式为“男性挣钱养家+女性兼职工作并照顾孩子”。四是后社会主义东欧模式,以匈牙利、罗马尼亚为代表。其主要表现为尽管女性就业与生育的负向关系较弱,但女性既要承担挣钱养家的责任又要承担照顾孩子的重任,家庭分工的主流模式为“双职工+女性双肩挑”。随着东欧国家转型,公共服务减少,市场不确定性增加,性别不平等现象愈发明显,女性就业与生育之间的冲突逐渐加剧,职业女性生育率不断下降。五是地中海模式,以意大利为代表。其主要表现为女性劳动参与率和生育率都较低,缺乏公共托育服务,女性几乎被排除在劳动力市场之外,其就业和生育的兼容性最低;政府将家庭看作私人领地不进行政策干预,对女性就业持保守态度,限制其兼职工作,家庭分工的主流模式为“男性挣钱养家+女性在家照顾孩子”。[13]

有研究者针对OECD成员国女性就业和生育的研究进一步证实了不同家庭支持政策模式能够对二者的兼容性产生不同影响。其在对6个OECD成员国(即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英国、美国)1960-2000年总生育率和女性劳动参与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女性就业与生育总体呈负向关系,但二者背离的程度在各国有所差异(如图1和图2所示)。在此期间,6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都呈上升趋势,而生育率则呈下降趋势,且于20世纪80年代下降至更替水平以下,其中瑞典和意大利表现最为明显。瑞典的女性劳动参与率居于6国前列,且生育率下降较慢,20世纪90年代还有小幅上升,说明其女性就业和生育的兼容性有上升趋势;意大利的女性劳动参与率居于6国之末,40年间一直低于50%,上升较慢。其生育率从20世纪70年代起一直处于更替水平以下,且缓慢下降,说明意大利女性就业和生育的兼容性很低。需要注意的是,德国的女性就业和生育的兼容性也较低。女性劳动参与率在40年间的上升幅度只有10%左右,而其生育率下降速度在6國中最快,从20世纪60年代初的3.5以上下降为90年代的1.7左右。[14]

(二)不同家庭支持政策模式下女性的就业类型和“生育工资惩罚”

家庭支持政策不仅影响到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也影响到女性的就业类型及其遭受的“生育工资惩罚”,而“生育工资惩罚”可以反映出女性的就业质量。有研究者将女性的就业类型按照兼职和全职进行划分后发现,虽然各国生育女性的兼职比例都很高,但在缺乏女性就业制度支持的国家,生育女性从事兼职工作的比例更高(见表1)。如在对女性就业支持较少的德国、荷兰和英国,生育女性兼职比例是未生育女性的6-8倍,且生育女性的职位或岗位普遍低于未生育女性,从事高技能岗位的更是寥寥无几。另外,德国、荷兰和英国生育女性的职务任期要比未生育女性短一些,而丹麦、芬兰和法国生育女性的职务任期则与未生育女性差不多。[15]

在不同家庭支持政策模式下,生育女性遭受的“生育工资惩罚”也有显著差别。有研究者基于ECHP 1994-2001数据库对欧洲6国(即芬兰、丹麦、德国、英国、法国、瑞典)的“生育工资惩罚”程度进行测量后发现,芬兰几乎不存在“生育工资惩罚”;丹麦的“生育工资惩罚”也很低;瑞典的“生育工资惩罚”高于丹麦但低于法国;而在缺乏女性就业支持的英国和德国,生育女性遭受的“生育工资惩罚”较高,全职且多孩生育女性的“生育工资惩罚”尤显突出。另外,英国生育女性倾向于追求“母亲友好型”工作,其他5国则不明显。近20年来,尽管许多欧洲国家依然存在“生育工资惩罚”,但主要体现在年轻生育女性身上,研究者普遍将这种转变归因于这些国家家庭支持政策的变化。[16]

三、国外家庭支持政策制度设计对女性就业和生育兼容性的影响

(一)公共托育制度对女性就业和生育兼容性的影响

⒈公共托育支出的影响。有研究者在分析托育制度对欧洲各国女性就业率和生育率的影响后发现,较少公共托育支出的地区女性就业率和生育率较低,较多公共托育支出的地区女性就业率和生育率较高。如图3a和图3b所示,位于图中右上侧的瑞典、芬兰和丹麦,其公共托育支出占GDP比重较高,女性就业率和生育率也较高;位于图中左下侧的希腊、意大利和德国,其公共托育支出占GDP比重较低,女性就业率和生育率也较低。这说明,加大公共托育支出是增强女性就业和生育兼容性的有效路径。[17]

⒉公共托育服务普及率和学校开放时长的影响。公共托育支出水平反映的是托育支持的力度,公共托育服务普及率反映的则是托育支持的广度,特别是3岁以下孩子的保育条件对生育女性就业和收入的影响较为明显。如在欧洲各国,英国、爱尔兰、卢森堡和荷兰的幼儿托育机构比例为2%(即每50个3岁以下孩子共享一个托育中心),德国的幼儿托育机构比例为3%,上述国家的女性就业率都偏低(见图3b)。而且,公共托育服务普及率也会影响到女性遭受的“生育工资惩罚”,在公共托育服务较少的英国和德国,女性遭受的“生育工资惩罚”要高于瑞典和法国。[18]另外,学校日间开放时长也会对生育女性的就业产生影响,学校日间开放时间较长的国家生育女性从事全职工作的比例更高,而学校日间开放时间较短的国家生育女性从事兼职工作的比例更高。如在德国,小学生在校时间不固定且缺乏课外托育服务支持,生育女性很难从事全职工作;而在瑞典和丹麦,虽然学校日间开放时间短,但因其课外托育服务完善,故生育女性从事全职工作的比率较高。

⒊托育成本的影响。有研究表明,托育成本提高会给生育女性就业带来负面影响,而高质量的托育服务支持对生育女性的劳动供给有正向影响,免费的托育服务支持能够提高单亲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关于生育女性就业对托育成本的弹性问题,不同研究者的结论差异较大,弹性范围从0到-1,多集中于-0.3到-0.4之间,且研究对象也有所不同(见表2)。[19]另外,托育成本对不同生育女性就业的影响也有所不同。拥有高职业技能的生育女性获得的工资较高,能够承受更高的托育成本;而职业技能水平较低的生育女性因其工资较低,更倾向于选择由亲属照顾孩子或者自己兼职照顾孩子。有研究者通过分析美国不同职业技能水平生育女性的孩子照顾决策以及托育成本对女性工作决策的影响后发现,伴随着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生育女性的劳动参与/托育成本弹性下降。其中,拥有13岁以下孩子的全样本生育女性劳动参与/托育成本弹性系数为-0.358,工资/托育成本总体弹性为-0.055;拥有最低职业技能的生育女性劳动参与/托育成本弹性系数为-0.394,拥有最高职业技能的生育女性劳动参与/托育成本弹性系数为-0.293,这说明降低托育服务价格对于促进拥有较低技能的生育女性就业有显著效果。特别是就贫困生育女性而言,降低托育服务价格对促进其就业更有意义。有研究者将拥有13岁以下孩子的生育女性按照其家庭收入是否高于美国贫困线标准的185%划分为两组进行分析后发现,非贫困生育女性(即收入高于美国贫困线标准的185%)的就业/托育成本弹性和工资/托育成本弹性分别为-0.186和-0.034,其绝对值相比拥有13岁以上全样本孩子生育女性的对应弹性要小很多,说明家庭收入提高会降低生育女性就业对托育成本的敏感性;而贫困生育女性(即收入低于美国贫困线标准的185%)中,拥有最低职业技能的生育女性就业/托育成本弹性和工资/托育成本弹性分别为-0.649和-0.051,其弹性绝对值相比非贫困生育女性样本要高得多,说明托育服务价格对贫困家庭的低职业技能生育女性就业影响更大。

⒋托育服务运营方式的影响。大多数OECD成员国都能对托育服务提供财政支持。瑞典和芬兰的财政支持度最高,托育成本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中央及地方政府是最重要的托育服务供给责任承担者;德国的公共托育服务供给虽以公立机构为主,但覆盖面很小,托育运营效果远不如北欧国家;法国采用公私结合的方式提供托育服务,政府仅对托育服务提供部分财政支持,家庭承担托育成本的28-90%,具体由其选择的服务类型决定;加拿大于1988年废除了普惠性的托育服务支持,托育成本基本上由父母承担;美国的托育服务供给更注重市场的力量,政府只扮演补缺者的角色;澳大利亚、英国和爱尔兰等国家鼓励雇主为员工提供托育服务,政府只为穷人提供托育支持。在欧洲,丹麦的托育运营方式改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引领性。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丹麦托育政策的变革趋势是削减托育资金投入,托育服务开始采用市场化、公私合营的半集体化运营模式,政策目标在保障兒童健康成长的同时更侧重于促进生育女性就业。这种半集体化的托育服务运营方式由两项法规来推动:一是2005年的儿童照顾法案,将以前的三级幼托服务(即国家提供、雇主提供和自我购买)进行整合,以市场为取向,由孩子父母选择合适的托育服务形式,托育费用由政府和雇主各补偿一部分,补贴水平主要依据其家庭收入来决定;二是2007年的税收法案,由之前雇主自愿为雇员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改为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托幼支持,从而使托育服务的性质由产业转变为政府福利。[20]

(二)生育假及生育津贴制度对女性就业和生育兼容性的影响

⒈生育假期时长的影响。发达国家的生育假期种类丰富,包括生育女性带薪产假、父亲陪产假和育儿假等。其中,产假由生育女性独享;育儿假又称为父母假,有的国家规定由父母共享,有的专门由母亲或父亲享有。瑞典的生育假期较为完善,尤其是其设置了父亲专属的带薪育儿假,有利于促进父亲分担照顾孩子的责任;英国生育女性带薪产假虽然时间长达39周,但其他育儿假较少;德国和意大利的生育女性带薪产假和育儿假时间都较长,且分别设置了8.7周和0.4周的父亲带薪陪产假,但这两个国家的女性就业率和生育率都不高,说明生育假期长无助于提高女性就业率(见表3)。既有研究也验证了这一点:短时间的父母假对生育女性的职业生涯影响很小,而享受长时间父母假的生育女性回到原岗位后往往挣得更少并且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概率更高。[21]

⒉生育假期待遇的影响。许多欧洲国家虽然设置了带薪生育假期,但在薪资水平上存在差异,这也对生育女性就业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在瑞典,生育女性的产假期工资相当于产前工资的90%,育儿假工资略低一些,父亲带薪育儿假的津贴能达到原平均工资的75%。由于有优厚的假期津贴,生育女性在父母假期间参加兼职工作的比例不到20%;英国和荷兰的生育女性育儿假则是不带薪的,其在父母假期间参加兼职工作的比例分别为40.4%和60.2%,远高于瑞典,[22]这意味着生育女性出于家庭收入的考量不得不在假期从事兼职工作,既不利于照顾孩子,还会加剧“生育工资惩罚”。另外,许多欧洲国家还规定享受带薪生育假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有的国家规定女性在享有生育津贴前必须达到一定的受雇时间或参加社会保险时间;有的国家规定家庭收入必须低于一定标准,能否享受生育津贴以经济状况调查为前提;有的国家把钟点工和临时工等非正规就业女性排除在外。在德国和英国,生育假期和津贴政策的覆盖面较窄,个体户(英国将连续就业不足26周的职工也列入其中)无法享有带薪生育假期,这也是两国生育女性兼职率较高的原因之一。在意大利,15至34岁的女性中有25%处于临时就业状态,其中只有极少数女性能够享有带薪生育假期,这也导致意大利女性生育率较低。

四、提高我国女性就业和生育兼容性的相关建议

通过对国外家庭生育支持政策设计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女性就业与生育之间的冲突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客观存在,但二者并非不可兼容。包括婴幼儿托育支持、生育假期和津贴制度在内的家庭支持政策是影响二者兼容性的关键因素,托育服务的广度、托育成本和托育机构开放时间以及生育假期的长短和津贴水平都会对女性的生育率、劳动参与和就业形式产生深远影响。

2020年是我国“全面二孩”政策实行的第4年,按照目前的生育情况,该政策的执行效果要低于预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家庭生育支持政策下女性就业和生育难以兼容。当今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家庭支持政策改革的目标趋向是在生育率总体呈下滑趋势背景下促进生育率达到更替生育水平以上并提高女性的就业率,我国亦应不断优化家庭生育支持政策以增强女性就业与生育之间的兼容性。具体而言:

第一,完善公共托育服务体系,大力发展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目前我国的公共托育服务呈现出供不应求的态势,尤其是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供给极其短缺。2010年以来,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比例从未超过5%,2015年所有学龄前入托儿童中3岁以下婴幼儿的占比仅为2.36%,绝大多数家庭不得不由祖辈承担照料婴幼儿的责任。[23]对此,政府应进一步增强公共托育服务的普惠性,以弥补婴幼儿公共托育服务的空白。

第二,在政府提供基本托育保障的前提下鼓励并吸纳多种社会主体提供多层次的托育服务。可参照丹麦、荷兰等国家公私混合经营的托育服务模式,在鼓励民营机构和社会团体提供不同成本的托育服务以满足不同收入水平家庭多层次托育需求的同时,采取设置托育津贴等方式激励企事业单位为职工设立托儿所,以减少职工托育和上班的通勤时间。

第三,根据小学生在校时长适当增加托管服务的种类,以增强托管服务的弹性,提高教育服务时间和家长工作时间的兼容性。在我国,小学的放学时间一般早于家长下班时间2小时左右,大多数孩子在这两个小时及寒暑假中处于无托管状态,对此可适当延长小学生的放学时间或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在社区建立“儿童临时托管中心”,以实现小学生放学、放假时间与家长下班时间的无缝衔接。

第四,设置家庭照顾儿童补贴。我国现行的生育津贴仅包括生育女性的产假工资、产检和生育医疗费报销以及独生子女费等。实际上,隔代照料是我国婴幼儿照料方式的主流,但祖辈付出的辛勤劳动却是无偿的,这也使不少女性因心疼父母而选择放弃生育计划。对此,可以考虑设置家庭照顾儿童补贴,由政府为父母以外的家庭婴幼儿照顾者提供一定的补偿,这样有助于更好发挥家庭在托育体系中的作用,以弥补公共托育服务的不足。

第五,修订生育假期和生育津贴制度。生育假期制度和生育津贴制度若只针对女性,极易导致企业为节约用人成本而在招聘时出现性别歧视现象。对此,可在已有产假和陪产假制度的基础上为父亲专设带薪育儿假(不可转让给母亲),以强化父亲的育儿责任。

第六,完善托育支持和就业帮扶制度。现实中,贫困家庭或因承受不起私立托育机构高昂的托育费,或因户籍、房产等原因达不到送孩子进入公立幼儿园的条件,导致生育女性放弃工作或从事临时工作以兼顾家庭,这给其摆脱贫困带来了不利影响。另外,单亲女性缺乏配偶的收入和照顾支持,更易因难以兼顾就业与照顾孩子而陷入贫困。对此,可以考虑提供适合更多层次家庭选择的公共托育服务并针对单亲女性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这种做法比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更有效果,不仅有利于生育女性自身的发展,也有利于家庭脱贫和儿童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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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丹)

The Path Choice of Improving Female Employment and

Fertility Compatibility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Design of Family Support Policy System abroad

Liu Minfeng,Jiang Rongping

Abstract:Family support policy is the key factor affecting women's employment and fertility compatibility.The popularization of public nursery services,the decrease of nursery costs,the extension of nursery opening hours and the maternity leave system are conducive to improving the compatibility of women's employment and childbirth.Therefore,we should improve the child care system,maternity leave and maternity allowance system,and provide child care support and skills training for poor women,so as to improve the compatibility of women's employment and childbirth,and optimize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of the “comprehensive two child” policy.

Key words:female employment and childbearing;family childbearing support policy;compatibility;childbearing wage punishment;public childcar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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